港口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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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港口设施的管理,不断促进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努力实现港口设施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检测评定、维修保养、信息报送、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

公司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厂区道路、库区储罐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港口辅助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等。

3.引用标准和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310-2013)

《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S302-2006)

《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S218-2005)

《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

4. 职责

4.1 总经理对公司港口设施的安全全面负责,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4.2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港口设施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4.3 安全环保部作为公司港口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港口设施的综合管理;安环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港口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定期检测,安环部负责组织对港口设施技术状态进行评估,制定港口设施维护计划与技术方案,并组织工程实施,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4.4 办公室负责对港口设施相关维护材料及港口辅助设施的采购,负责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的存档、保管管理工作。

4.5 各部门对各自辖区内使用的相关港口设施及辅助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并做好记录。

5.检测与评定

5.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为五个类别:一类(好),二类(较好),三类(较差),四类(差),五类(危险)。

5.2 港口辅助设施技术状态分为二类较好和四类差两个类别。

5.3 港口设施及辅助设施技术状态的分类标准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执行。

5.3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应通过检测、评定确定。

5.4 港口设施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安环部应根据港口设施的特点、检测内容、技术状态分类制定检测计划并组织落实,根据检测结果对技术状态进行分类评定。建立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和永久性技术档案。

5.5 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5.6 港口设施的检测和评定应包括:

5.6.1 检查、记录设施当前状况。

5.6.2 了解设施使用条件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5.6.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5.6.4 对设施技术状态进行检测与评定。

5.7 安环部2个月组织一次对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进行定期检查,对厂区主要干道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检查;定期检查以目测为主,主要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必须填写港口设施定期检查记录;遇洪水、大潮时应增加检查频次。

5.8 其他部门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使用时,应向安环部报告。

5.9 码头设施定期检查应包括:

5.9.1 面层外观情况,有无损坏。

5.9.2 码头迎水面构件有无明显损坏。

5.9.3 码头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5.9.4 附属设施有无缺失。

5.9.5 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5.9.6 其它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5.10 斜坡式防波堤和护岸定期检查应包括:

5.10.1 上部结构有无缺损,预制构件有无错位。

5.10.2 内外、坡面是否完好。

5.10.3 护面块体有无缺损或明显变位。

5.10.4 接岸部位有无明显沉降、位移或塌陷。

5.10.5 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5.10.6 其它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5.11 厂区道路与堆场定期检查应包括:

5.11.1 面层外观情况,有无损坏。

5.11.2 路缘石有无缺损、松动或错位。

5.11.3 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有无堵塞。

5.11.4 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5.11.5 有无超载现象。

5.11.6 其它常见损坏。

5.12 安环部对码头、防波堤和护岸设置永久性沉降、位移观测点;对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设置永久性沉降观测点,每二年进行一次观测(储罐基础每年进行一次);对厂区道路及堆场设置沉降观测点,每三年进行一次观测;对损坏的观测点应及时予以恢复。

5.13 定期测量观测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5.14 码头前沿水深由办公室联系相关资质单位每年测量二次。

5.15定期检测由安环部组织实施,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6.4执行。

5.16 特殊检测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出现下列情形需进行特殊检测:

5.1

6.1 定期检测发现重大问题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5.1

6.2 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主体结构是否安全的。

5.1

6.3 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及主要结构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

6. 设施安全与维护

6.1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6.2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

6.3 严禁本单位或外单位擅自在公司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响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

6.4 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

6.5 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港口设施维修保养计划。

6.6 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中修或大修;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申请报废。

6.7 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7. 设施使用与应急管理

7.1 安环部组织各使用部门和维护管理部门对相关港口设施制定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7.2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可能造成港口设施损坏的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进行分析,制定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港口局备案。

7.3 技术状态为五类的设施禁止使用,技术状态为四类的设施限制使用或减载使用。

7.4 港口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8.信息管理

安环部指定专人负责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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