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农惠农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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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土地他项权利法定概念
• 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以外依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为设定的 土地权利。
现行《土地登记规则》第2条第2款规 定土地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
• (1)土地他项权利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
•
其他土地权利。
(2)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
公民个有不得干涉。
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
之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 的权利状态乾地改变如土地的出让、 抵押等。
集体土所有权的行使。根据《土地 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会经营管理。
(三)土地所有权法定概念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必须 合理利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定概念
1、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 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 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 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 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 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 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 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 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 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 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 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 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除保留承包权即仅以 经营权入股、采取保底收益之外,在将土地经营 权按一定年限作价计入出资额的前提下,须明确 合作社破产解散时,可将剩余年限的经营权转让, 但转让收入应优先支付土地股农户的保底收益; 还应完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农业 保险等政策支持。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3、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 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土地股既能获得保底收益 又能获得按股分红。承包地入股兼具出租与出资 的双重属性——保底收益类似于出租的租金,按 股分红相当于出资的股息。
4、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而不是龙头企 业。只有入股合作社时,才可以将入股双重属性 中的出租视为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特殊惠顾, 将保底收益视为惠顾的对价(按股分红则相当于 惠顾返还)。
(二)土地权属法定概念
1、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2、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方式
占有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作为国家
地的实际控制。
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有权为实现
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
社会利益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
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
益和处分国有土地其他任何组织和
现其利益的权利。
• (5)土地他项权利是长期存续的权利,因而通 常有加以登记的必要。
•
(六)农村土地他项权利的分类
①抵押权。经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 ④耕作权。指按照规定或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
来抵押。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土地使 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不妨碍土地使用人的土地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3、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 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 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 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4、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 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 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决定。
用权人以外的,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主要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
之间存在着某种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
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
•
(3)土地他项权利不受一物一权主义的限
制。可以同时满足多种的、以及多人的土地
耕作权和土地抵押权等。
利用需求。
• (4)土地他项权利依存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又是对该所有权、使用权的一种限制。
源自文库
• 承包权和经营权即农村集体土地使 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同为一 体,也可以分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凭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有 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的农村土地。
•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 表现为农用地的内部流转(指由已承 包土地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 该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限期内转 让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村集 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
一、国家惠农土地新政策
1、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 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 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 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 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即继续 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2、农户是通过入股将从土地承包经营 权分离的经营权让渡给土地股份合 作社。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的改革趋势下,农户保留承包权有 助于发挥承包地的保障功能,扩大 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率,增加农 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
• 按照我国《宪法》和现行的土地管 理法,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流转目前无法可依。现阶段土地流 转的概念,是指得到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农户,再把承包经营权全部或 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所言“三变”绝非易事,其可操作性无疑 不能逾越现阶段特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律的 客观足限,更不能悖离国家现行体制与法 治基础,就所谓“资源变资产”而论,或 是“资金变股金”也罢,关键要首先弄明 白:究竟是谁的资源?谁的资产?谁的资 金?谁的股金?再说“农民变股东”,首 肯必需观念上的脱贫与攻坚!纯粹政府指 令派生的上不巴天、下不着地的所谓“股 东”身份,着实让农民不知“身为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