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改革相关内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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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改革相关内容的论述

摘要:土地问题是社会问题的总根源,是浓缩整个农村社会全部信息的全息元,

是深入研究农村社会和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1)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了解与土地相关的经济现象和制度运行的经济原因对于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解决有效需求不足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论文运用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运用现代经济分析及技术工具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探索性研究,使我们能更深的理解土地改革问题的重要意义和地位。

翻译:Land problem is the social problem of total root, is the enrichment

of the whole rural social information holographic yuan, is a research and the ke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rural society. Therefore, research on the rural land system change, understand related to land economic reasons of the phenomenon and the system of economic growth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al productivity, solve the insufficient effective demand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new political economics research, using the modern economic analysis and technical tools for exploratory research on the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is that we can further understand the significance and status of the land reform.

关键字:规划土地制度改革意义

正文: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A.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是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的一种共有制形式。二是我国实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分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

B.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1.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的虚位

“农民集体”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所有者主体。而事实上的“集体所有”则表现为无实际内容的集体“空壳”,集体所有使所有者处于“虚位”状态;同时,农民集体常随行政村组的存废、变更而存废、变更的状态,产权主体的地位极不确定。

2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

国家只是在名义上和法律上承认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事实上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因此,作为集体的农民和“农民集体”实质上都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

3.征地补偿标准低,使用和分配也不规范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低,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收益比重过大。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三)是征地补偿收益使用、分配不规范。

(四)是集体土地流转中国家与集体、集体与农民利益分配关系不确定、不规范。

4.产权的激励功能不明显

由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没有长期化保证,土地承包期短,政府又可以对已经用承包制承包的土地随意调整、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及采取行政方式更改土地承包经营,使农民难以形成长期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经营预期,结果对农民而言没有形成必要的土地投入激励机制,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土地改革制度的思路及结构和重点

马克思说:”即使执行职能的资本的量已定,资本所合并的劳动力,科学和土地,也会成为资本的有伸缩性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的限度内使资本有一个不依赖于它本身的量的作用范围。”(2)

A.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及结构: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农地资源及人地关系的特点,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求建立以新型的产权关系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构建和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显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使农民拥有有效的土地产权

1.明确农民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首先是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关系。农村集体应当是为一定物质、经济的利益而聚集形成的,集体的意志应当是其成员的共同的意愿指向,农民集体的成员应当能够享有所在集体的权益。其次是村民委员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组织的性质,具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及其相关产业组织之间的自愿合作或者联合,不应成为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组织。最后是政府管理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则应侧重于对本集体内部土地资产的具体管理和对农户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监督确保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实现2.逐步建立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要充分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必须要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农民集体真正的有权和农民个人真正的使用权,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充分体现,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集体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处置权。

3.拓展国家宏观调控权

首先要明确集体所有制中“集体”的内涵,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其次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解决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格合理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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