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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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注册资金较少、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成为广大创业者投资创业的一种常见形式。本文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探讨在企业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筹资方式、征税方式、成本费用支出等方面纳税筹划方法,希望能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征税时将一人公司与股东实行双重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假定2009年某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数均为3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不考虑纳税调整项目,在未扣除投资者费用(工资)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均为25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每月取得13000元工资,经税务机关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税后利润都用来分配股利,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24000)×35%-6750=72350(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
投资者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0-2000)×20%-375]×12=219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2×13000)×20%=18800(元)
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12×13000-18800)×20%=15040(元)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21900+18800+15040=55740(元)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尽管存在双重征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较个人独资企业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相对较小,个人独资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因此,投资者要综合考虑所得税税负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投资额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出资方式的筹划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不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允许以个人财产出资,如果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时更需要慎重,以免企业经营失败造成整个家庭陷入财务困境。
在出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不允许以劳务出资。
三、筹资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股利只能用税后利润支付,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资金成本较高,税负相对较重;利息允许税前扣除,具有节税作用,相当于国家通过减少所得税的方式为企业承担了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借人资金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税负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负债资本比例过高,将提高资金总成本,增加破产风险,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税负,必须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此外,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对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而言,经营租赁不仅可以避免设备更新换代较快的风险,而且支付的租金允许税前扣除;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税前扣除,筹资成本比权益资本要低,对融资租人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因此,利用租赁筹资可实现快速摊销、快速节税效应。
四、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允许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除与其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投资者本人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
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对核定征收方式而言,这些因素都可能加重企业税负。
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权衡后,投资者最好选择查账征收方式,这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五、对成本费用支出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在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支出的筹划。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由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投资者的家人或亲属在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应该加大对其工资和福利支出;对于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向其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将部分工资福利化,既留住了人才,又增加了税前列支的费用。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不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盈利较低的年份,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通过广告公司和媒体,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赠送给客户,既宣传了企业,又降低了广告的成本;在盈利较多的年份,为避免收入爬升适用较高的税率,可以增加广告费支出,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在宣传企业的同时减轻税负。
(三)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按照此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论是否合理,都不允许全额扣除,因此,不要把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其他开支混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参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四)分别核算家庭开支和企业经营开支。税法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分别核算家庭开支和企业经营开支,特别是利用自有房产经营的投资者,应将办公场所和生活住所分开,分别核算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使企业经营费用能在税前列支。
六、预缴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如何预缴税款,既能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资金,又不违反税法达到节税目的呢?企业可以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税额,也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佳预缴方法,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反之,则按本年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税额。在纳税时间的选择上,可以在年度终了核算出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后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待年度终了后3个月的最后一天缴纳税款,既按期缴纳了税款,又可以在这3个月内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