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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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建设暂行标准

一.系统设计要求

(一)规范性和实用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要基于对现场的实际勘察,根据环境条件、监视对象、维护保养以及监控方式等因素统筹考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二)先进性和互换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在技术上要具有适度超前性和设备的互换性,为系统的增容和改造留有余地。

(三)准确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确保能在现场环境条件和所选设备条件下,对防护目标进行准确、实时的监控,能清晰显示和准确记录防护目标的的可用图像。

(四)完整性

1.系统要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

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2.除(四)款第1条外,还应对现场视频探测范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以便获得现场的完整的图像信息,减少目标区域的盲区。

3.当需要复核监视现场声音时,系统要配置声音复核装置(音频探测)。

4.联动兼容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能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应进行系统集成设计,各系统之间既能相互兼容又能独立工作。并要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以便与上位管理计算机或网络连接,形成综合性的多媒体监控网络。

二.系统设备要求

(一)前端设备

1.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隔离区、留置室、审讯室及需监护的停机坪、码头、站台、货物堆放场等位置安装监控摄像机。其中,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留置室、审讯室等位置如果配备音频探头,要与同位置监控摄像机视频信号一对一同步,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等位置配备报警联动装置。

2.监控摄像机等视频探测设备要保证清晰有效地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音频探测范围应与视频监测范围相适应。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审讯室监控摄像机拍摄图像能清楚观察到被检旅客面部和检查员背、侧面等工作情况,配备音频探头时要能够清晰听到检查员工作时与被检查(审讯)对象交谈声音内容。隔离区、留置室及监护地点摄像机拍摄图像能清楚观察到监控/监护对象面向摄像机一侧全貌及监控/监护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并能通过变换焦距、转动云台等方式清楚看到监护区域人员面部等细节,必要时,固定目标监视与移动目标跟踪配合使用。

3.出、入境检查现场(通道)、审讯室原则采用彩色小型半球形固定摄像机,采用吸顶安装,水平分辨率不低于480TV线,最低现场照度0.5Lx,输出信噪比不低于45dB,具备背景光补偿和自动增益功能。音频探头安装在工作台侧板上,具备噪声自动抑制及自动电平功能。报警按钮安装在工作台下面适当位置,可实现脚踩报警。

4.隔离区原则采用彩色高速一体化球形摄像机,留置室原则采用针孔摄像机,均采用吸顶安装,水平分辨率不低于480TV线,最低现场照度0.5Lx,输出信噪比不低于45dB,可手动调焦并具备背景光补偿和自动增益功能。

5.需监护的停机坪、码头、站台、货物堆放场等位置原则采用日夜彩色、黑白自动转换高速一体化球形摄像机,周围可挂接探照灯、红外灯等辅助设备,以使在夜晚或光线不明的情况下看清监护目标。水平分辨率不低于480TV 线,彩色模式最低照度0.5Lx,黑白模式最低照度0.001 Lx,输出信噪比不低于45dB,可手动调焦并具备背景光补偿和自动增益功能。

6.前端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其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具有相应的设备防护等级。

(二)传输设备

1.前端设备至控制室传输设备可以为普通的电缆,也可以为光调制解调设备与光纤配合,也可以为微波开路传输设备。网络传输支持TCP/IP协议,完全支持跨网段、有路由器的远程视频监控环境,利用边防专用网络可实现图像、声音远程传输。

2.各种传输方式,均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出与输入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

(三)控制设备

1.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监控室,也可与其他系统共同设置联合监控室。监控室内放置中心控制设备,

并为值班人员提供值守场所。监控室内应有保证设备和值班人员安全的防范设施。

2.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3.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4.能手动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5.具有存储功能,在市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均可保持。

6.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的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联动响应时间小于4S。

7.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四)显示设备

1.显示设备可以是普通的电视机、专业监视器,也可以是显示器或其他设备,如投影机、组合大屏幕等。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即应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显示设备的屏幕尺寸应满足观察者监视要求。

2.显示设备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日期、时间和运行状态的提示。

(五)视频信号处理设备

1.视频信号记录采用纯数字实时嵌入式硬件设备,视频压缩采用MPEG4固定码流、MPEG4可变码流方式,音频压缩采用G.729标准。每路视、音频信号都由独立硬件进行实时压缩,声音与图像保持稳定同步。设备自身应有不可修改的系统特征信息(如系统“时间戳”、跟踪文件或其他硬件措施),以保证系统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可通过USB接口硬件进行备份,具备异地存贮、自动增量备份等功能。

2.图像实时监视分辨率不低于704X576,录像回放分辨率不低于352X288。图像压缩编码分辨率采用352X288 CIF格式。视频记录速度PAL制每路1-25帧可调。

3.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能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报警录像宜提供报警前的图像记录。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4.全部视频、音频信号应能全年每天24小时实时不间断录像,监视/监护对象运动图像数据能够存储30天,备份方式存储一年时间。某一时间点前后一小时普通录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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