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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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2007年修改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由政府主办的,以街道、乡镇为依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体现和谐文化的要求,促进市区与郊区农村文化建设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的公益性、多功能设施。
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沪府发[2006]2号文件)和2006年新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55-2006),结合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配置要求》(2004年版)进行修改,制定新的《配置要求》。
一、功能定位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居民集中活动的场所。
应坚持以人为本,向社区居民提供书报阅读、展示展览、团队活动、党员服务、健身锻炼、科普教育、心理辅导、娱乐休闲、网络信息、慈善互助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尤其应注重设置适合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建设者等群体的服务项目。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基层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
应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社区宣传思想教育
工作,弘扬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建设和谐文化,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本市社区文化信息化综合服务建设的基础设施。
应将社区信息苑、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和社区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整合在一起,提供“一站式”服务,成为以运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为特征的社区文化新阵地,让先进、健康科学的文化服务进入社区,使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科学、文化、信息化成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地。
应承担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二、配置要求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配置原则。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差别配置的原则,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人口规模5—10万人配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设区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或乡镇,可增设1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规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应遵循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规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一般规模的建筑面积为4500m2,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500m2;中心城区(浦
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可适当降低使用面积标准,但不得低于2500m2。
3、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调整。
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共享、租赁、收购等多种形式,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达不到配置标准,建设用地不足的,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首先要调整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或区县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4、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布局构建。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布局构建按照合理布局、形式多样、资源共享的要求,注意动态文化活动与静态文化活动区域合理分割、避免干扰,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应尽量节省,让更多的设施面积用于公益性文体活动。
按配置标准建成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内各个功能部分不得轻易改变性质、功能,已挪作他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5、地域范围较大的街道、乡镇,可根据人口与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延伸服务点,在居民小区或村建立综合性文化活动室,形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综合文化活动室的互动服务网络。
6、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建有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障人士进出的坡道,多层建筑室内有要电梯,公厕内
要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卫生设备,无法安装电梯的,应将适合残障人士活动项目安排在底层。
7、郊区乡镇、街道一般应配置活动广场和座位在300—500席左右的小型影剧场,影剧场建设规范执行国家剧场建筑设计行业标准。
三、关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资金投入、产权归属、使用管理的规定
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如何落实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规划配置和合理使用是区县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市、区县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区县政府承担主要建设经费,市级政府给予必要补贴,建立和形成多元投入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投入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区县政府为监管责任主体。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行余缺调剂、综合利用、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如需调剂和改变用途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手续。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以社区为基本网络,实行区县、街道(社区)分级负责管理。
街道受区县政府的委托,对社
区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附: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表。
上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基本配置要求表
(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