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的思路与出路 - 副本

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的思路与出路 - 副本
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的思路与出路 - 副本

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的思路与出路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2-6-11 17:27:23 共阅:次

关于户外广告管理的思路与出路

目前,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可以用“四多”来概括,即:问题多、麻烦多、困难多、矛盾多。那么为什么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这么困难呢?有以下三大因素:

1. 户外媒体的多元性与分散性。户外广告可能以任何形式出现在任何地方,户外媒体是非标准化的媒体,是根据周围的环境进行选择和调整而产生的,所以户外媒体的尺寸、材料、样式可以无限多。而且户外广告的权属关系和利益相关体也是复杂多样的、数量也是庞大的。

2. 有关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级的法律中没有专门制定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省级法规与市级法规又有多处不相符的地方,而且标准不清、界定模糊,操作弹性极大,很难做到执法的公正。另外,一个更重要的事实是:现行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只把广告公司当成监控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是脱离实际情况的、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也是难以有效实施的。

3. 权力对于正常的行政审批介入过多。由于市场竞争秩序的不规范,少数广告公司找关系、说人情、批条子,甚至极少数党员干部和政府公务员也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户外广告的经营活动,一些规则被轻易的突破了。另一方面,某些上级领导又对广告牌比较反感,全凭个人喜好和感觉,动辄就下令拆广告牌,根本不管是否有合法的手续。如此就形成了一个“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怪圈,广告公司由于没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所以对于广告媒体的投资也只能因陋就简,档次不高也就在所难免。

现在政府企图通过对户外广告资源进行拍卖,来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我们认为,拍卖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出路,更不是唯一的出路。

对此,我仅作为一个普通的户外广告的从业人员,提出以下三条建议,供各位领导、学者和专家参考。

一、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

早在1980年时,邓小平同志就曾经说:“我们的政府还是管了不少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遗憾的是,过了二十几年之后,我们政府的管理理念仍然没有得到大的改观。

户外广告的多元性、分散性,权属的复杂性和利益相关体的数量庞大,这是户外广告的天然特性,是无法改变、无法回避的事实。强行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引发许多新的矛盾。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选择。政府如果管得过深、过细,只能是吃力不讨好,社会不和谐。

对于户外广告的规划,应该是一些导向性的、原则性的,而不应该细化到每一栋楼要做一块多大的广告牌、用内打光还是外打光,这些都是微观事物,应该由市场去选择,这是就是典型的政府不应该、也管不好的事。政府的宏观控制性规划是应该的,但如果做《详细规划》,不仅浪费了大量的政府行政资源,而且也无法有效实施。即使真的实施了,最终还是会被市场的选择所取代,这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二、继续完善法律法规

如果一部法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不外乎有三个原因:1、执行不力;2、被执行人不配合;3、法规本身有问题;武汉市现行的《市容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就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我们建议,政府在制定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到三点:

第一是立法宗旨是要解放生产力,服务于市场经济,鼓励企业发展,不要与民争利,多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是立法依据要充分,不要与国家与省级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三是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的法规才是经得起考验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才能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经验来看,行业协会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政府仅仅是扮演监督者和服务者的角色。而我们现在的行业协会仅仅是一个维权组织,并不是一个促进行业发展的组织、也不是一个服务组织、一个自律的组织。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把一些本来可以由行业协会管理的事情都管了起来,从而导致了行业协会的权力小、责任小、作用小,没有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

如果能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那么就可以产生以下几点好处:

1) 通过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与协调,来帮助政府达到管理目标,从而大幅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2) 避免和化解了许多矛盾,使干部与群众、政府与业者之间不再有对立情绪,使社会更加和谐;

3) 杜绝(至少是减少)了暗箱操作和贪污腐化;

4) 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使户外广告的档次得到有效提升;

5) 使行业更加规范、更健康,广告公司得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 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

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 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调查分析报告

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 户外广告调查分析报告

前言 户外广告(OD)作为广告信息传播的媒体之一,以其自身的优势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户外广告与其他媒体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户外广告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结合户外广告自身的优势与特点,我们专门对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市场调查。 注:我们这里指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牌匾、路牌、高空路牌、灯箱、站亭、站牌、桥体、跨街、车体等广告。 【户外广告现状】 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的户外广告现状:目前全省的户外广告投放近2080万元,大约占全省广告费的52%;全省的户外广告总面积达20554.55平方米,总数量约2400块。 ——数量:2400块,总面积20554.55平方米(全省户外广告到2002年到期的有55块;到2003年到期的有45块;到2003年以后到期或无限期的有106块)。 ——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目前全省户外广告种类有:GPRS业务、沟通从心开始、新全球通广告、各类业务、神州行、移动梦网、中国移动通信等。 ●“沟通从心开始”:约61块左右,面积约374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 19.32%; ●“GPRS”宣传广告面积约5039.82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6.00%; ●其他:占总面积的54.68%。 按宣传内容分类: ●业务宣传占45.18%;在业务宣传中GPRS和其他业务投放的比例分别

为55%、45%。 ●企业形象和业务品牌宣传占54.82%,其中在形象宣传中“沟通从心开 始”、“全球通”、“中国移动”分别占36.15%、30.71%和33.14%。——投入:户外广告总投入:2080万元,约占全省广告投入的52%,其中 ●“沟通从心开始”占全省所有已产生的广告费用的15.86%; ●户外广告形象、品牌宣传650.19万元,占总费用的49.67%;其中“沟 通从心开始”占25.79%,全球通占17.04%,中国移动通信占42.72%; 业务宣传广告费用比例占总费用的50.48%,其中GPRS占49.69%,其它 业务占50.31%。 户外广告分配比例: ●业务:占广告投入的50.40%; ●形象:占广告投入的49.60%。 户外形象广告分配比例: ●中国移动:占广告投入的49.13%; ●沟通从心开始:占广告投入的30.15%; ●全球通:占广告投入的19.92%。 户外业务宣传比例: ●GPRS:占广告投入的49.69%; ●其他:占广告投入的50.31%。 【户外广告现状评价】 以上数据表明,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目前的户外广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投入比例过高:户外广告投入占全省广告投入的52%,挤占了正常业务宣传推广费用,从而影响了相关业务应有的传播效果。 2、主题突出程度:从户外广告内容分配的比例看,“中国移动”形象广告的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中国城市户外广告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精)

中国城市户外广告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行业现状 改革开放30年中,中国户外广告业经过最初15年里恢复与成长的萌生阶段,“南巡讲话”后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快速成长的奠基阶段,进入新世纪后连续取得二位数超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目前已进入整合与提升的优化阶段。中国户外广告业目前有近6万家经营企业,其中98%以上为民营企业。行业前10家较大的户外媒体公司只占20%的媒体资源份额,尽管行业集中化趋势明显,但传统户外媒体资源依然十分松散。由于户外媒体在中国不被视为一种固定资产,其作为法人财产的法律地位模糊,需要各种不同政府部门的审批,且被批准使用的时间普遍较短,加上城市规划的缺位或经常调整,全行业一直处于无保障、粗放式的初级经营状态。 近几年来,网络化的户外数字媒体由于其产权相对清晰,政府较少整治,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带动中国户外广告业整体快速增长,户外媒体规模化、网络化的发展势头迅猛。目前,中国户外广告营业总额在400亿元上下,占中国广告行业营业总额的15%左右。在促进市场流通、引导大众消费、美化城市空间、营造都市氛围等方面,户外广告一直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中国户外广告业进入优化发展阶段,其所处的生态环境依然是:“大供应商积极并购,以求扩张规模;小供应商层出不穷,各自表述它的媒体如何能够抢夺消费者即便只是片刻的注意力;调研公司依然是辛勤地完成一个个互不相干、但又必须自圆其说的新媒体效果调研;客户的媒体投资分配,依旧是因为缺乏整体评估数据而在理性与感性之间拉锯”(此处引用谭泽薇博士的描述)。 二、发展机遇 2.1 受众生活形态与出行方式的变迁带来户外广告新的春天 2.1.1 受众需求总量和消费结构的不断跃升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现状和特点分析

一、户外广告的特点及发展情况 从各个方面的经济调查发现最为火爆的媒体形式为户外媒体。户外广告是最古老的媒介形式,有旺盛的生命力。自有城市和贸易起,就有户外广告。从最初的木雕牌匾、灯笼旗帜,到今天的电脑喷绘、霓虹灯大牌、液晶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历久弥新。 户外广告是最大众的媒介形式,有广泛的亲和力。户外广告在公共醒目位置免费供所有经过的人持续观赏,一目了然地闯入大众的脑海,以图形演示品牌,用轻松传递理念,沟通男女老少。 户外广告是最经济的媒介形式,有持续的购买力。户外广告千人成本较低,固定发布时间较长,性价比高,传播受众广,是商家必争、品牌竞选的公共沟通管道。户外广告是最丰富的媒介形式,有强大的适应力。从固定的大型看板,到移动的交通载体,从街区的街道网络,到终端的卖场售点,从静态的灯箱到动态的液晶,户外广告形式多样,创意无限,总能因地制宜,推陈出新。户外广告与建筑、交通、绿化等城市系统并置,共同形成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视觉界面,是城市的识别坐标之一,在促进商业流通、引导大众消费、美化城市空间、营造城市氛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户外广告的低成本,造成混乱的局面,没有差异化,各自独自经营,没有专业的服务品质及销售营销管理。 由于国内主要大城市对户外媒体的管理日趋严格,尤其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大城市,许多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媒体被陆续清理,因此所剩的户外媒体资源尤为珍贵。 中国的户外广告市场目前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户外广告市场销售额已达(人民币,下同)160亿元(32亿新元),比2003年的130亿元增长了%。 中国户外广告市场未来将强劲增长,规模有望从 2003年的130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8年的340亿元人民币。而受北京奥运会的直接拉动,2008年我国广告市场将出现一个增长高峰。 近五年来户外喷绘广告的超高速发展令广告业人士瞠目结舌,户外广告从城市走向城镇,走向农村已成必然,喷绘广告(灯箱、招牌、门面等)制作方式多样,成本低廉,广告效果卓着(将逐步代替墙面"涂鸦"广告),因此具备十分优秀的"大众"优势。 第二季度我国户外电子屏广告市场亿 HDCMR专家指出,2009年第2季度中国户外电子屏广告市场规模为亿,环比上季度上升%,但与去年同期相比仍下降%。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户外媒体未来发展趋势深度分析报告

人工智能+户外广告 户外媒体未来发展趋势深度分析报告 在刚过去的818发烧节,苏宁打出“智慧零售”的概念,并利用360推广定制的新营销解决方案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的智能营销实战,在线上凭借全线产品矩阵带来的巨大流量形成品牌曝光和线上流量转化,在线下利用移动端LBS近场营销营销产品打通线下门店需求,完成比较漂亮的销售转化。 虽然几乎每家公司在投放广告之前都表示,广告是为了让用户更直接的了解产品,树立品牌形象,但实际上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在广告投放后关注销售量的变化,而且大部分企业认为,如果销售量在广告投放后没有大幅起色,那么基本认定该次广告投放无效或者效用极低。 线上营销为传统广告敲响警钟 上述情况是传统广告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无法评估广告投放的效果;二是难以精准的触达目标用户;三是即使广告投放无效,也很难及时找出潜在问题,为未来的广告投放积累经验,提供有效补救措施或者指导。正是这些问题始终制约着国内传统广告业的突破性发展,直至互联网技术带动线上营销策略创新,为传统广告业敲响警钟。 前不久,腾讯2017Q2财报显示,第二季度网络广告业务的收入同比增长55%至2017年第二季的人民币101.48亿元。社交及其他广告收入增长61%至人民币60.71亿元,占网络广告收入的59.8%。该项增长主要反映来自微信(主要是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公众账号)及其他移动端应用的广告收入增长。 微信目前是国内用户最多的社交工具,而在微信朋友圈投放广告也是各类企业乐此不疲的重要策略,因为它可以用更少的钱实现更大的精准触达。比如,一位刚刚晋升母亲的女性,很可能在她晒几张宝宝照片之后,无意间发现朋友圈里多了尿不湿或者早教机构的广告。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 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第十一条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六类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设置规范、总量适度、制作精美、美化亮化的总体原则。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园区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规划》等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

户外广告发展史

中国户外广告25年发展分析 许多年来,人们把目光投向传统的四大媒体,在相关的广告年鉴及媒体监测数据中,提及户外媒体时至多在结尾处补充一句“随着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户外广告也有较大发展”这样的字样。户外广告的研究长期以来被忽视了。基于此,我们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户外广告的发展做了一个调查分析,以期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与大家分享。 1979-1987:全面恢复期 从1979年广告业恢复到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的颁布执行,这是中国广告业恢复、争论、探索的一个阶段。户外广告在这个大背景下,也处在全面恢复期。1979年春,北京西单出现了广告墙,正式体现出当时中国改革的路径方向。这一时期在广告媒体选择上,户外广告也是与报纸广告并列的主要广告形式。当时的著名品牌,如瑞士雷达表、西铁城手表、精工表、松下电器、雀巢咖啡、白猫洗衣粉、鹅牌衬衫、金星电视等都投放了户外媒体。这一时期的户外广告以路牌广告为主,虽然整体水平不高,但在推动树立广告意识、为广告正名的运动中却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时期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外商的户外广告较多。据统计,从1978年到1988年,外商共有35种品牌的商品在广州推出过户外广告,其中以日本商品居多。 1987-1992:默默无闻的陪衬者 1987年在中国广告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广告管理、广告创作、广告公司的经营等多方面都预示着现代广告意识在中国的抬头。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广告管理条例》,并从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广告史上第一部重要的法规,为广告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在广告创作中,策划和创意的观念开始被理论界和实业界关注。在1986年中国广告协会的学术讨论会上,北京广告公司的代表提出“以创意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口号。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把这一口号进一步补充为“以策划为主导,以创意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这一口号由中国广告协会推广到全国。从此,策划和创意成为中国广告界关注的两大核心术语。但在当时,中国广告界对策划和创意的理解还处于散乱的阶段,没有真正结合现代市场整体营销理论和实践来探讨广告策划、创意的深层问题,并往往与中国传统谋术混为一谈。但对广告策划和创意的重视,无疑已深入到广告的核心问题,证明中国广告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7年,中国广告业复兴近10年,但广告体制依然陈旧而且混乱,成为广告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如何改革广告体制,成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广告理论界的核心问题之一。1987年初,陈志宏在《试论代理制的优越性》一文中,率先提出实行广告代理制的观念。同年8月,中国广告协会年度学术讨论会便集中讨论了广告代理制的问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1987-1992年的户外广告并没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广告营业额的增长以及广告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主要体现在报纸广告和电视广告中,户外广告并没有值得称道的成绩,在广告研究中还是最容易受忽视的。1991年的《中国广告年鉴》在提及户外广告时,仅指出“户外广告与其他媒体相比,显得较分散,营业额也不高,但在广告业的整体发展中,仍是不可或缺的,是任何其他媒体不能代替的”。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广告所关注的媒体必然集中于传统的大众媒体——报纸和杂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人们对刚刚走进家门的电视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