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
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城市环境整洁和居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市内所有区域的室外广告牌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室外广告牌包括墙体广告、路灯广告、立柱广告、亭子广告、挂幅广告等形式,具体设置位置和形式按照本规章执行。
第四条室外广告牌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城市形象,干扰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
第五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室外广告牌设置需遵守市政府相关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自行擅自设置,擅自拆除。
第二章室外广告牌设置要求第七条室外广告牌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和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信号灯。
第八条室外广告牌的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淫秽、暴力、违法、虚假等信息。
第九条室外广告牌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建筑物。
第十条室外广告牌的材料和结构应符合耐候、防水、抗风等要求,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室外广告牌的亮度和音量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造成污染和扰民。
第十二条室外广告牌的维护和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和美观。
第三章室外广告牌管理第十三条室外广告牌管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四条室外广告牌的审批和管理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室外广告牌的违规投放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如有损坏或失效需及时拆除和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室外广告牌的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回复,必要时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本规章的解释权归市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未尽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以上为室外广告牌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建设美好家园。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秩序,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是指对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审批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
第四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府供电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具体负责广告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想要在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注册登记申请表,广告设计图纸,广告内容,广告设置地点等。
第七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广告所在区域的规划、城市环境及安全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提供拟设置广告的照片、尺寸、材料等技术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安装。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保广告的内容、形式、结构等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条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广告的发布,并要求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登记或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举报内容和取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对于连续违规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拆除、罚款、处罚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也适用,主管部门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整顿。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户外广告行业,提高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同时也能增加广告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登记、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广告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广告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各单位、商户以匾额、灯箱、霓虹灯、单体字、显示屏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商户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载体设置的各类材质的牌匾(含名称、标识等)。
第四条 XX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核备案工作;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规划、民族宗教事务、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安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品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牌匾及户外广告治理方案
牌匾及户外广告治理方案概述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各种商业广告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城市的街头和广场上。
其中,牌匾和户外广告因其明显的视觉效果,已成为商家宣传和营销的重要方式。
但是随意张贴和过度设置这些广告物不仅污染了城市环境,而且引起了城市管理方面的重视。
因此,如何对牌匾及户外广告加强治理和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者和市民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牌匾及户外广告的管理方案,包括牌匾的规范标准、户外广告的种类分类和设置要求、管控措施和管理体系建设等。
牌匾规范标准牌匾是商家和单位在自己的店铺或办公场所外悬挂的标识,其设计、制作和设置应符合一定规范标准,以便于规范管理和监督。
具体规范标准如下:尺寸限制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牌匾的尺寸应适当控制。
在商业街和商业中心等人流密集的地区,牌匾的长度和高度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过大影响行人视线和城市景观。
颜色风格牌匾的颜色和风格应与建筑物、周围环境相配合,不得有过于鲜艳或夸张的设计,否则会引起不良影响。
材质质量牌匾应采用无毒、环保的材料制作,确保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避免使用低质量的材料和劣质工艺。
户外广告种类分类户外广告是包括商业、文化、娱乐、政治等各种信息的传播方式,形式多样、种类繁多。
根据广告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类如下:一类广告一类广告指的是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广告,包括政府及其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广告。
二类广告二类广告指的是在特定的商业区域和商业建筑物上设置的广告,主要是商业广告。
三类广告三类广告指的是在非商业区域和非商业建筑物上设置的广告,主要是观光旅游广告、文化活动广告、社会公益广告等。
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应该考虑到环境、用户和设施,包括以下要求:合理选址广告的地点应该根据其种类和功能进行选择,可以在人口密集、流线繁忙或易被发现的地方设置,避免在居民区或孩子活动的场所设置。
适当安装广告的安装应该采用合理的安装设备和技术,以确保安装牢固、稳定,不会对大众行动造成不良影响。
万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着力营造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达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古东关街道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城市、镇、乡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景观灯杆等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外广告牌在城市中逐渐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然而,与此同时,室外广告牌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过度的广告牌数量、不合理的布局、无序的管理等问题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影响着市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应运而生,它的出现对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改善城市的美观。
城市是人们生活的空间,其美丽与幸福程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舒适感和归属感。
然而,大量数量的室外广告牌乱糟糟地散落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也给人们带来了视觉上的冲击和不适感。
通过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控制广告牌的数量、布局和外观设计,使城市的风貌变得更加有序和美观。
其次,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广告作为一种商业活动,可以通过向公众传递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来促进销售和推广。
适度的室外广告牌的存在可以帮助商家宣传和推广产品,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欲望,为城市的商业活动带来更多机会和收入。
然而,若广告牌数量过多、标识不清、信息冗余,将会给人们带来困扰和疑惑,反而影响了广告的效果。
通过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规范,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广告环境,增强广告的传播效果,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此外,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市民的权益。
在城市中,广告牌的经营者往往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忽略了市民的权益。
比如,在繁忙的商业区铺天盖地的广告牌不仅干扰市民的生活、休闲和交流,还可能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危害。
实施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限制广告牌的数量、高度和布局,更好地保护市民的权益。
同时,管理制度还可以规定广告牌的内容和形式,避免出现不适宜的广告,保护市民的精神和心理健康。
最后,室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城市来说,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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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万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着力营造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达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城市建成区;实行城镇化管理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旅游景区景点和文物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干道沿线;各类产业园区;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一)道路、公园、广场、绿地、水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户外公共空间;(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三)围墙(档)、护栏、公交站台、报刊亭、路名牌、路灯景观灯杆等设施;(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等内容的,或者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标牌、匾额、标志、字体符号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年不少于15天的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等。
在遇到重大事件时,应当服从政府统一安排。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中心、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其他区域由规划编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二)户外广告设施的布局、种类、数量和密度等;(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材质和照明等基本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比例、位置。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鼓励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筑同步施工。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使用的;(四)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六)利用树木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七)有损市容环境或者建筑物风貌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广告。
第十七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确需设置户外广告的,需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三)设置地点方位图;(四)大型户外广告设计方案;(五)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及现状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
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设置,在广告设施上显著标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依法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二十四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期限与批准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涂改、损坏和拆除。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美观,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情形,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三十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四)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五)招牌设置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招牌设置进行指导。
招牌设置者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者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鼓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三十三条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并确保其牢固、安全。
招牌存在明显污渍、残缺破损或者安全隐患的,招牌设置者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保持广告及其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备或者户外广告外型污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代为履行清除拆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