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建设监理现状(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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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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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监理现状(2021)
浅谈工程建设监理现状(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我国自1988年开始正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通过监理单位(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和保证建设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行为,提高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总的说来,建设监理行业仍然属于改革开放后才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仍然需要不断的加以规范化,需要正视目前暴露出来的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
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全体监理行业的同仁去努力克服和解决,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和政府在政策、法规上逐步加以规范。
只有这样监理行业才能向着更专业、更规范的方向健康发展,从而逐步达到与国际接轨。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目标是做到“三监控、两管理、一协调”。
对于质量、投资、进度的监控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合同、技术、经济、组织管理及法律手段等加以统筹协调,三者既是相辅相成又是互相制
约的,它们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因此,在确定目标值时,不可能达到三个目标都最优,在确定每个目标时都要考虑其他目标的影响,进行各方面的分析比较,做到最优化目标控制。
应当注意的是,工程安全可靠性和使用功能目标以及施工质量合格是必须优先予以保证的,并力争在此基础上使整个目标系统最优,满足确定目标值的相对满意原则,最终让业主满意、社会满意。
与此同时,对施工合同、信息的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另一个重点目标。
我们应在充分理解施工合同原意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下处理有关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工程延误、合同争议、合同解除等事宜,在此过程中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显得同样重要。
对于监理工作中的现场各方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是不可或缺的,但不知为何在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也许是为了适应本国国情。
监理工程师的技术能力可以通过学习和实践很快的加以提高,但协调能力却不是每个人都能迅速提高的。
协调能力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高监各级领导才能和监理工程师人才素质的重要标志。
在明确认识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前提下,监理单位在处理业主与承包人、承包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依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尽量公正、
客观地促成问题的妥善解决。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等。
某工程建设中,业主直接下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这种欠科学的进度安排不仅使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期不能良好控制,同时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进度款方面,监理工程师无应有的计量、支付权,工程款直接由业主支付或以借款的形式由双方直接协商,监理工程师毫不知情,从而使监理机构失去了支付控制手段,导致监理部威信的丧失,对以后的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当然这也许只是个别现象,但业主口头指令太多却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
目前业主指挥部常到施工单位抽调人员任业主代表,但这些被抽调出来的“业主”不能适时调整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现在已经是业主,应该高人一等,便随意下发口头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执行,最后在进行工程计量签证时,找不到合法的、足够的计量依据,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
所以要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的推广、落实,尽量减少业主违规干预现象,建立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现象仍然存在。
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云南某电站工程,在导流墙砼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管理不善、准备工作不够仔细、模板漏浆、模板固定不牢导致砼表面出现局部蜂窝、麻面、错台等外观缺陷,业主公然在承包商面前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对监理单位大发雷霆却不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还口头强行要求监理工程师下发停工令,而不管是否有此必要性,到最后却把责任都推到监理机构身上。
对于监理单位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哪些责任,《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明确界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出现上述情况只能说这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
这种现状若不扭转,对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十分不利,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势必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对中国监理企业来说,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
监理企业以低价抢标的行为较为普遍,有些监理单位甚至只以标准取费的30%中标。
显而易见,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1)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