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域限批、有条件审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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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区域限批、有条件审批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集成改革步伐,创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 169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8] 205号)以及《江阴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澄委集改发[2018]3号)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1、有条件审批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园),有条件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1)对月度信访量排名前三且比上月信访总量增加的;

(2)对区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上月未达到相应水质目标的;

(3)对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未按时完成编制和审查的;

(4)对政府有关承诺超过1年未落实的;

(5)对年度总量减排考核任务完成滞后的;

(6)对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交办信访问题和其他上级通报的环保问题整改未按计划推进的;

2、区域限批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园),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1)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2)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3)对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超期6个月仍未完成编制和审查的;

(4)对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交办信访问题未按期完成销号或完成后反弹的;

(5)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二、实施程序

1、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环评科负责有条件审批和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相关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决定文件并组织实施。

市环保局生态科、总量科、监察大队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认定有条件审批和区域限批情形,提出有条件审批和区域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情况核实。对符合解除有条件审批及区域限批的情形,提出解除建议。

2、下达决定程序

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上级交办、日常管理、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本意见规定的有条件审批及区域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对有条件审批提出有条件审批区域、审批条件、有条件审批期限、整改要求等建议;对区域限批提出

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等建议。有条件审批及区域限批建议及情形认定报告应当转环评科。

环评科收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有条件审批和限批建议后,汇总形成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通过后,起草相关文件下达相关地区执行,对于实施区域限批的决定,还应报市政府同意。

3、解除决定程序

实施有条件审批和区域限批期间,涉及相关的镇(街、园)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在接到整改结果的报告后,提出有条件审批和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相关情况,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解除建议;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延长建议。解除的建议应包括整改落实情况、核实情况、解除意见、后续要求;延长决定的建议应当包括整改存在问题、核实情况、审批条件或限批内容、延长时间、后续整改要求。解除及延长建议和情况核实报告应当转环评科。

环评科收到解除及延长建议后,汇总形成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起草文件,并下达被相关地区执行。

三、实施要求

1、自有条件审批、区域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涉及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或有进行条件审批。

2、列入各级“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考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由各级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详见附件)。

附: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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