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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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进行分析,从政府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含义、类型、作用等方面指出了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几点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强化政府审计的独立性的措施,从而推动政府审计的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中国政府审计独立性改革措施

浅谈中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原则是指政府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随着审计领域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和审计人员自我意识的不断加强,对中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再思考使得中国政府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原则的定义,可以看到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与他能否独立地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而且审计工作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人们也期待着它在以后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独立性对于中国审计机关来说就显得更加重要。

现代政府审计的主要类型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其中行政模式的独立性是所有这些模式中最低的,而我国就属于此种。这种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先天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审计机构组织方面,由于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部(类似内部审计),监督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审计结果公开前一般要经政府同意,因此政府就极有可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开。

2.在经济方面,审计机关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受本级财政预算约束,即经费来源于被监督部门,进一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

3.在审计工作方面,由于组织和经济上的不独立,要实现工作的充分独立也成为不可能。[2]

需要注意的是《利马宣言》没有把审计的独立性绝对化。实事求是地指出,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家机构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它不可能绝对地独立。”[3]但是为了提高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我认为可以从改革现有的政府审计组织体系这方面入手:

1.我们应对其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以提高其独立性。例如,改变政府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使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被审单位和政府之外。可以将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划归全国人大管辖,政府无权对再审计机关进行干涉,审计机关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直接归审计署领导。同时,在全国人大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署进行监督,审核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再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使政府审计能更好地为人大立法等决策服务。

2.在人员任免上,审计长由审计委员会提名,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同时,应尽量延长审计长的任职期限,这样可以使审计长的工作不受政府任期的影响,从而保证了审计长地位的稳定及其独立性的发挥。

3.在经费使用问题上,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统一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实

行财政单列,每年由审计委员会核定审计经费总额,命财政部限期直接拨付审计署,从而确保审计机关在经济上的独立性。

由于审计机关不受政府的领导,它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有计划地集中力量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实施重点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得到控制,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

国家需要一个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审计监督机构,但充分的独立性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既需要高度的热情,又需要全面的思考,既不能因循而畏进,又不能急就而无功。

参考文献:

[1] 黄新安.《对审计独立性的深层思考》.《理论探索》.2005.1

[2] 刘明辉,常丽.《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评析审计研究》.2005.5

[3] 李学柔.《<利马宣言>与中国<审计法>》.《广东审计》.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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