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法,这只寄居蟹下

最新商法,这只寄居蟹下
最新商法,这只寄居蟹下

商法,这只寄居蟹下

商法,这只寄居蟹(下)

——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既然民商关系的具体分析应在民法和商法的对照把握中进行,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分立往往就成为典型的情形。但鉴于商事关系变动不居,不象民事关系相对成型和稳定,因此商法具有演进性,其存在不必采取法典形式,或者只受法典有限的约束;同时,鉴于民法具有一般法的性格,又坚持意思自治,其在内容上伸缩度较大,因此关于民商关系的一般结论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须根据所讨论的具体的民法的内容和范围而做适当的调整。难怪当年《德国商法典》的立法筹备委员会提及,只有在制定民法典之后,才能确定民法典法律原则中存在着哪些例外应保留于商事交易,或为商事交易制定这些例外。[67]我国目前虽没有民法典,但可能构成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主要构件已经基本齐备,因此参考民商分立以及民商合一国家的成例带给我们的启示,分析还是可行的。加之,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第一次审议了一部包括九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此举预示着民法典的诞生将为时不远。学者也呼

吁应制订一部开放的民法典,开放的含义之一就是要能够真正地包容商事规则。[68]在这样的背景下,问题的讨论将更有现实的必要性,其结论也不仅仅对商法有意义,因为这样的讨论至少会促使立法者反思坚持民商合一应取怎样的思路,目前的草案与民商合一的要求究竟还有多大的距离。

至此,民商关系问题--不论采取一般法和特别的法观点,还是认为商法为商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为民事生活普通法的观点--基于其独特的独立性,实际上已转化为如何具体看待一国民法的商化现象问题。

以我国民事法而言,由于长期以来民商合一理论占据主导地位,民法的商化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民法通则》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基本上是作为小商人或商业性组合来设计的;企业法人和联营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权转让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规定,2年时效的规定和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都与商事有关。就《合同法》而言,由于借鉴了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许多规则,借鉴了中华民国民法民商合一的债编的规定,其商事化的程度更加惹人瞩目,如融资租赁合同、格式条款,是为著例。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商业实践和商法的研究关注不够,结果在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学说中间又呈现出两种矛盾的倾向:要么是商化过度,要么是商化不足。

或许,下列情形可以看作是民法的过度商化的表现。

例一,委托的无偿性是区别于雇佣的有偿性的重要原则,若欲兼顾商事委托,只要规定可以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约定,得为有偿委托即可。但法律却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405条)。这可能会成为民事受托人滥用诉权的诱因;而为了防止此种不利,委托人最好事先为无偿的特约,结果徒增交易成本;更麻烦的是,民事委托不象商事委托那样有价目表或交易惯例可循,法官决定受托人的报酬可能缺乏依据。[69]

例二,依《民法通则》,保证人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只承担补充责任,有先诉抗辩之利益(第89条1项),依《担保法》,保证人原则上虽承担连带责任,但因限于为九种经济合同(其具有商业性质)作保证,从商法角度看,加重其责任,自无不当(第19条)。但《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为了和统一合同法对于经济合同法的取代相匹配(见解释第1条),却将连带责任推广到一切民事债务的保证人,彻底取消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利益,从根本上篡改了《民法通则》的一般性规定。

例三,《公司法》第12条,限定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公司如果受让其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或者吸收合其并他公司时,是否也受12条之限制呢?净资产处于变动

中,以什么时点为基准来判断是否超过呢?此种不区分业务性投资与非业务性投资的作法,恐怕是无法实行的。

例四,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于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21条)。此乃所谓保付责任(德Delkrederehaftung, 法Ducroire),英国法称负此种责任者为保付代理人(Del credere agent)。保负责任人因其须负直接责任,非为保证人,故无检索利益。但行纪人毕竟只是间接代理人,因此,依《德国商法典》第394条、《瑞士债务法》第43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736条,以契约中有承担约定,或者行纪人营业地有此商业惯例者为限,行纪人才负担保付责任;承担保付责任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请求特别佣金。我国合同法或许以行纪人应表现其最高信用,所以仿效日本、英国法例。

例五,民法学理上一致认为,自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只要取得占有之时不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对处分权的善意),即可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这在德国商法第366条主要是考虑行纪商受托以自己名义处分委托人之物时,行纪商有处分权但无所有权,有必要扩张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在德国民法929条则要求受让人必须对出让人之所有权(而不止是处分权)具有善意,始受保护。

我国民法的商化不足,换言之,民事法对商事交易没有作出特别安排或为此预留空间,这样的情形更值得注意。例如,《担保

法》对债权的担保性让与,未置一词;对旨在便利融资的、非附从性的抵押权,付之阙如;对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之转让,采取禁止的态度(第61条);对质物代偿条款(即流质条款)不分民事、商事,一概否认其效力(第66条);[70]对于留置权的牵连性要件未予放松(第82条):盖法律上留置权之成立,通常要求债权人所得留置者须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之动产,但商人因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与其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应视为与该动产间有牵连关系[71]。

已经是民商合一的《合同法》也同样存在商化不足的现象。

例一,由于立法过程中,起草人受到与国际接轨思想的强烈影响,最为重要的买卖法基本上仿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后者旨在满足国际间商业性动产交易法的统一化需要,因此不得不收窄其适用范围,以免大而无当。因此公约所谓的货物(Goods),不包括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及货币,也不包括需登记的船舶和飞行器,不动产或无体的电力也不在其中。联合国贸法会对于应收帐款债权(Receivables)的转让或担保性转让另有立法安排,故债权的买卖也不适用公约。而作为一国买卖关系的基本法,正应该反向操作,不能仅仅局限于需要交付的、有体物,在所有权买卖之外,还应扩及于其他(具有转让性的)权利,包括象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方的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甚至为符合民商合一需要,企业转让可以一并纳入。否则,无纸化证券集

中交易时,当事人对于证券帐户项下的余额的交易也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标得不良贷款债权(NPL),再加以处置也罢,房地产开发商所谓的楼花、预购方在房屋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买卖,均应是买卖法的专擅之场。遗憾的是,这并非立法的现实(130、135条),无怪乎司法机关有力不从心之感。[72]应予注意的是,受买卖法局限性的牵连,互易合同的范围势必大受影响。因为买卖法规范相当程度上可以准用与其他有偿契约,买卖的客体倘若限于有体物,如此一来,股权置换或者债权转股权是否受175条支配,就不能不让人怀疑![73]

例二,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合同法214条2款)。续订合同需双方合意,且在不动产租赁中,尤其可以使出租人适时调整租金,本无可厚非。但不分民用、商用,一律按合意办理,恐怕不利于商事活动。因为商人从事商业活动一般离不开经营场地,场地自有,虽较完美,但不易办到:起步时资金不充裕;资金充裕的,未必就能寻得到地段合适的旺铺;纵然找到合适地方,房东因种种考虑,未必愿意脱手。更何况,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幻,世事难料,商人心理一般愿意租用场地。商人租用场地乃为营业,与个人居住不同。为招徕生意,其必倩人装修,妥加保管,时常翻新。营业上的种种努力,宣传上的解数用尽,所有的成果体现在稳定的客户群的建立,而客户带来的则是稳定可预期的流水。与之相比,生财、租金、人工、广告费用,可能是小巫见大巫。因此,租期届满,房东所失者通常仅为租金收益,与店东之所失,不可相提

寄居蟹的贝壳

寄居蟹的贝壳 文金牛 一攫取 我很早就见过寄居蟹.在青岛的海边,很多很多,那些背着丑陋蜗壳的蟹子,灰头土脸的,没有一点可爱之处,即便是孩子从海边捡拾了回来,也只是被把玩一个下午,第二天蟹子们便集体牺牲了,留下一盆子的尸首和臭味,然后作为垃圾丢弃在垃圾桶里. 出海久了,生活索然无味,实验室里抓上来的鱼蟹贝壳和珊瑚,成了稀罕物,大家便习惯了到后甲板打探每一网的收获,当然,还可以顺便检拾点人家不要的贝壳、珊瑚啥的。好东西并不多,事实上东海的海底太贫瘠了,每一网只是些杂草、烂泥、蛇尾居多,海牛、珊瑚、海百合、奇形怪状的鱼、虾、蟹了了可数,所以都被搜罗一空了,只剩下些很小的海螺、珊瑚和贝壳,才是我们可以染指的东西。我看上了几个带寄居蟹的螺壳,外边还包被着肉红色的海葵;螺壳五颜六色的,很可爱。实验室主任看出了我的心思,很慷慨的把其中较大的两个相送。 我拿着两个寄居蟹的螺壳,飞快地跑回房间,拿一个塑料的饭盆盛了海水来养它们。很快,寄居蟹从蜗壳里探出头来,露出整个通红的胴体,那身体因为蜗壳的缘故,佝偻成瘦狭的弯钩,半透明状,红彤彤的,很肉感。它们应该是第一次见识轮船、直立的人类、真正的

太阳吧,一定好奇的要命,却未必害怕的要死;看那两只蟹子,一只长满了蟹籽,另一只则没有,它们不安分的打量着,倔强的攀爬着,却离不开那个笨拙的蜗壳,也逃离不了我的十指山。海葵也渐渐绽放,仿佛饭盆也可以是它们的乐园。 它们注定是养不活的,而我原本想要的就是那两个蜗壳。饭盆的海水里渐渐爬出些“线虫”和其他的生物来,其实,蜗壳上还长满好多其他的贝类,加上寄居蟹和五六个海葵,俨然一个和谐的大家庭。饭盆很小,比起大海来更是沧海一粟,可真要委屈这个蜗居的家庭了。 可是,暗淡的灯光下,寄居蟹怡然自得的探出身子来,海葵们也含苞绽放,那娇嫩欲滴的花蕾,鲜嫩平滑的花肉,那艳丽多彩的色泽,我简直惊呆了:原来海葵如此惊艳,怪不得狡狤的鱼虫主动献身呢。因为蜗壳,这些美丽在这里汇集,也是因为蜗壳,我把这一切生机攫取,占据,并将悉数毁灭之. 我已经不再在乎海葵和寄居蟹“占据”了我的贝壳.看着它们的热闹,我心里不禁悲悯起来,真希望它们可以一直活着,直到我舍得把它们放归大海,或者送给海底世界吧,那里也是是个不错的归宿 -----我只是盘算着,并用相机记录着它们生命的轨迹。美丽毕竟是短暂的,而贝壳才能够“永恒”。 第二天早上,那个带籽的寄居蟹大半个身子瘫软在海水里,它已经了灵魂脱壳了;旁边是好多绽放的海葵,和另一只警惕的蟹子,仿佛

商法读后感

商法读后感 读完哈罗德?J?伯尔曼写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的第十一章“商法”内容后,我对商法的产生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而在以前我们一般认为在那个时间阶段是封建庄园法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并且在11、12世纪时的农业革命而非城市革命促进了西方商法的发展,对宗教对西方资本主义和商人、商法的发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最后文章还进一步介绍了新商法体系。可以说文章的内容确实对读者的一些已有观念产生一些产生了一些重大的影响。具体的一些关于文章的读后感将在下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文章中写到,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变化的关键时期,因为在当时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得以形成,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并且文章通过对比认为商法方面的变化甚至比封建庄园法方面的变化还要显著。因为文中写到,非正式的、习惯性的封建庄园关系虽然在9、10世纪还没有在法律上获得系统的表现,但已经普遍存在。与此相反,自从西罗马帝国衰亡后,商业关系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规模上存在。在6世纪和10世纪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或是建立在十几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而在11、12世纪,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扩展,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地增大和增加。伴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他们在乡村和城市从事大规模的商业交易。正是主要为了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才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在这里作者说明了新的商法体系形成的原因,即随着西欧农业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使得城市的扩张,进而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商人阶级,并且为满足新的商人阶级的需要形成了一种新的商法体系。通过这一段作者的描述,是我知道了新的商法体系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从而解开了一直萦绕于心的关于商法产生过程的疑问。 文章继而写到了商业繁荣和商法产生的非城市的一面。农村贸易的的扩展最初是“农业革命”的结果而非“城市革命”的结果。农业本身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文章还指出在11、12世纪,广泛的商业活动是与庄园的生产方式和封建的社会政治关系并存的。新出现的商法体系——它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法——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的。读完文章这部分内容后,给我的感觉是新兴的的商法体系即资本主义法在11、12世纪这一时间段内是与西方的封建法体系和庄园法体系同时产生并共存的。西方商法在11、12世纪的发展也应该在农村贸易的场合下被看待,而不应该只是在城市贸易的前提下被看待。然后作者又举例说明了农村贸易在11—15世纪在北欧经济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这一贸易方式又是在一种普遍的欧洲法体系加以调整的,这一体系就是商法。商法还调整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商法不仅调控严格意义上的销售活动,而且还调控商业交易的其他方面,包括运输、保险和资金筹措等。 文章还写到商人阶级的出现是新商法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在11世纪以前,商人在西欧处于一种相对隔离的状态。西欧本地的商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巡回兜售的小贩,并且从事贸易的也是一些非专业人员。在11、12世纪的农业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从文中可以得出虽然封建庄园法的产生使得封建领主或庄园成员兼职从事贸易成为非法。但是农民、小贵族甚至上层贵族离开庄园走向城市从事商业也存在着可能性。文章还通过估计11、12世纪的西欧人口、城市人口和商人的数量说明了当时西欧社会商人阶级迅速发展壮大的情形。作者这样写能够将此种变化更加直观的表现在读者的面前,

寄居蟹的饲养方法

寄居蟹的饲养方法 寄居蟹如何饲养 寄居蟹是一种甲壳动物,以前在国内可能饲养的人数并不多,如今随着人们口味的变换,社会的发展,已经被慢慢被水族爱好者们认同,成为新兴宠物,然而有些人饲养的寄居蟹没养多久就死了。导致这结果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家对寄居蟹的一些生活习性不了解,了解寄居蟹的生活习性对它的饲养会有很大帮助。 寄居蟹总科包括有寄居蟹科,拟寄居蟹科,石蟹科等,常见的如大寄居蟹(方腕寄居蟹),体形很大,大螯长度超过10厘米,两螯表面和边缘生有许多刺状突起,步足上有刺。陆生寄居蟹总科包括活额寄居蟹科,陆生寄居蟹科、螯盖寄居蟹科等,常见的如艾氏活额寄居蟹和下齿细螯寄居蟹。全世界已知近1000种,中国约100种。多数为暖水种,黄海有少数冷水种。 一、饲养所需材料 基本要求有够大的缸、底沙、水盆和海盐。 1、缸:这个不用多说,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所谓“套装缸”都很坑,大小远远不够。就算养两只指肚大小的蟹也需要30cm的方缸。如果不是单养,脱皮时必须隔离。 2、底沙:贝壳沙或者椰土都行,一般河沙或海边的细沙不适合,陶粒、石子更不可以。厚度起码是蟹高度的两倍,湿度也有要求,不能太干也不能有积水,抓一把能滴水就太湿了。

3、水盆和海盐:这个也有要求。水盆需要让蟹能自由出入,过深或者奇形怪状都不行,大号矿泉水瓶底也可以,。需要两个,一个淡水,一个用海盐兑海水(比例要求不太严,可以低一点) 二、如何饲养 1、温度:温度不低于华氏70度,不高于78度。 2、湿度:相对湿度70%,绝对湿度大约50%,但多数湿度计度的是相对湿度。寄居蟹喜湿润,但是湿润不等于闷热,一定要注意通风,切记不可将饲养箱密闭。 3、垫材:石头、沙子之类的东西。寄居蟹是昼伏夜出的生物白天它一般躲藏在沙子、石缝中,要让寄居蟹感觉到自己安全,不然它很有可能在兴奋状态下自杀或者自残!选用的垫材要干净、环保,应该消毒撂几天,让里边的寄生虫和一些有毒物质挥发杀灭。 4、寄居蟹多只一起养:建议买2只以上,如果缸子小就不要养太多,2、3只也就够了。 5、寄居蟹环境卫生:寄居蟹是腐生动物,周围环境太脏了会导致寄居蟹生病的,细菌增生、寄生虫增生等。 6、寄居蟹是甲壳动物:它的壳是不会随着身体长大的它需要蜕皮!蜕皮时要离开它天天呆的壳,它需要一个安静、安全的环境。如果几只养在一起的话把不要蜕皮的挪开,避免寄居蟹蜕皮的时候被其它寄居蟹攻击。寄居蟹的壳基本上是1年左右换一次,虽然它的壳是天天换,但是相同大小的贝壳,它也有可能换来换去,如果几只在一起的话也有可能互相换换。 7、海水:寄居蟹吃的食物中大部分是水的,水不能用自来水,

寄居蟹的故事

寄居蟹的故事 时间:2018-03-29 13:14:28 | 作者:学霸 在一个美丽的海滩上住着一群“诡计多端”的寄居蟹,它们会用自己头顶上充满毒液海葵攻击有着豪华住宅的海螺和贝壳,将它们毒死后用自己的大钳把它们尸体掏出来,寄居蟹从此成了豪华住宅的主人。 就这样可爱的海螺和漂亮的贝壳一只又一只被凶残的寄居蟹杀死了。终于有一天,一只海螺实在不忍心同胞们全部死在寄居蟹的钳下,所以它下定决心要为兄弟们讨回公道。它于是来到海底祈求海神给它一双腿便于找到上帝。海神很奇怪问道:“你生活得好好的,为什么要一双腿到岸上去呢?是不是在海底呆烦了,想去森林里去逛逛!海神你想哪去了,我才没有这个闲心呢,我是要为我死去的兄弟讨回公道,我要去找上帝,你知道上帝在哪呢?”“我哪知道,要靠自己去寻找,因为上帝来无影去无踪。看你这么有决心,我只能给予你一双腿了,祝你一切顺利。”海神说。“谢谢!”小海螺兴奋地说。小海螺还没有走多远,海神就急切地说:“等等,你一定要记住,一定要在500天内回来,切记要记住了。” 小海螺经过400天来回寻找终于找到上帝,他向上帝说明了来龙去脉,听了小海螺的讲述上帝知道了大概的事情,可不只能听信小海螺的一面之词,所以上帝为了快些解决和知道事情的真相,立马把寄居蟹叫来问话。“敬爱的上帝,您找我有什么事?”寄居蟹有些不解的问。“你有没有干扰过贝壳、海螺的房屋?”“绝对没有!”“可它们说你们去过还霸占它们的房子,这怎么说。”“好吧,我承认因为当时我们也怕敌人攻击,但我们没有房子只好去抢了。”“好,看在你只错就改的基础上,给你们寄居蟹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 从此以后,海岸上又恢复了宁静。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

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上)——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日期:2006-04-22]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作者:[字体:大中小] 最近的一百年,可谓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百年,求新求变不啻是这百年的主旋律。作为适应并力图反映社会变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变化自然也是波诡云谲,恰似城头变换的大王旗。可以说,中国社会俨然成了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实验场:从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脱亚入欧,折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欧化的进程为苏俄化的政治选择所中断;未几,又摒弃苏俄化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尝试着建立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际,由于美国以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绝对主导地位,经由全球化的途径,使得英美法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其影响力日渐增强。 在这种变迁的过程中,商法和商法学的命运同样是波诡云谲,变幻不定。之所以导致商法和商法学命运的不确定,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不仅与中国的政经体制的更迭演进有关,也与作为舶来品的商法自身的不断演进有关(商人法lex mercatoria, the lawmerch ant, das Kaufmannsrecht, ——商业法commercial law, Droitcommercial, das Handelsre cht——商法、商务法business law, Droit desaffaires);不仅与中国缺乏罗马--日耳曼式的或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法律传统有关,也与欧陆内部私法一元论或私法二元论的争论有关。此外,商法和商法学在中国之所以命运不济,客观地说,法律学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有的人囿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划分,不敢越雷池一步;有的人满足于民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思维方式,享受着傲慢的高高在上的民法的优越,不舍得离开民法的暖巢,对于企业帝国的来临、企业界的需求采取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有的人陶醉于潘德克顿民法理论的精巧结构,沉溺于细枝末节的考究,似乎忘记了法和经济现实的关系,对民法充满盲目的乐观,而对商法存在着轻视甚至蔑视[1];有的人却采取审时度势的机会主义态度,将相同的法律素材时而纳入经济法,时而又冠以商法的标签[2]。对于商法的种种不同态度,其共同之处在于,对商法的基本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思考,进而阻碍了商法学的深入发展。 的确,与罗马法、教会法一起,作为大陆法系三大历史渊源之一的商法,曾经以商人法这样的形式存在过,并且渗入到抵制罗马法的英国。[3]14世纪,西方民族国家开始形成。17世纪以后,随着商人法的民族化国家化,在英国,商法(商业法)是否存在就成了问题;在欧陆,由于19世纪中叶兴起的私法统一思潮的冲击,商法(商业法)相对于民法能否独立自主地存在也成了问题。商法是否将继续存在下去?商法将向何处去?更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它也在时时刻刻地拷问着中国商法学界。 一 名不正,则言不顺。对于商法学界而言,商法的独立性是首要的问题。在我看来,宽泛的商法独立性问题可以历史地分成两个不同的问题: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 商人法的独立性。中国古代自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同样,古希腊人也不知商法为何物;罗马法也只是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4]不存在独立的商法。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欧洲在经历了漫长的纯地方性贸易阶段后,十字军东征、佛兰德地区毛纺业的发展使商运航海业分别在地中海及北欧重新起飞。意大利与佛兰德的陆上

不要一昧羡慕别人_优秀作文

不要一昧羡慕别人 不要一昧羡慕别人 邬睿扬 阳光明媚的一天,一只寄居蟹无忧无虑地在海边散步,它一边找吃的东西,一边找今晚住在哪里。它走啊走啊,不知不觉走到了一棵大树下,它看见一棵小草在哭,就上前去询问,原来小草很自卑,觉得自己很没用,没人理它,而且很不自由,所以很羡慕寄居蟹可以自由自在地散步。寄居蟹听了,高兴极了,故意在小草面前跳来跳去,得意地走开了,这一下,小草哭得更伤心了。 不一会儿,寄居蟹找到了食物和家,就和海滩上的砂砾玩了起来,正巧被小草看见了,小草一下又羡慕又忌妒,觉得这个世界很不公平,又伤心哇哇地哭了起来。这时,在小草一旁的大树说话了:“小草,你千万不要哭,你要换一个角度来想一想,你虽然不自由,但你披着碧绿的外套,还可以晒太阳,而寄居蟹整天都在找家,常年奔波劳累,不是吗?”听了大树的话,小草觉得很有道理,得到了安慰,觉得寄居蟹的生活也没那么好了。突然,一只花蝴蝶飞了过来,停在了小草上,小草觉得自己更好了,世上可没有哪只蝴蝶会停在寄居蟹身上啊!所以,寄居蟹看见花蝴蝶停在小草上,就开始羡慕起小草来了,觉得蝴蝶很美丽,小草也很美丽。过了几分钟,蝴蝶休息够了,飞走了。阳光下,那只蝴蝶显得格外耀眼,美丽极了。小草和寄居蟹都很羡慕蝴蝶,但小草又想了想,蝴蝶飞来飞去的,难道不累吗?有时候还会

遇上天敌,多恐怖啊!还是像我这样住在地面上安全。而寄居蟹却认为蝴蝶的生活就是好,它就为自己插上一双翅膀,爬上一处悬崖,从上面一跃而下,想要飞上天去和蝴蝶作伴,不料,而一下子掉下来摔死了。 所以,我们不要一昧的羡慕别人,要学会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自己也有优点,永远相信,做好真正的自己才是最好的。

如何分辨陆寄居蟹和海寄居蟹

如何分辨陆寄居蟹和海寄居蟹 _白色花内内手动整理版首先说明,本人只是玩家不是专家,文内不足之处请光大网友指正,喷子轻点,先谢过了!在百度知道上发现很多人问类似的问题,就自己整理个文档好让大家了解下。 何如分辨寄居蟹分陆栖还是海栖,简单说来,如果你要问这个问题,那十有八九你的寄居蟹是陆栖的。为什么我敢那么笼统的说呢? 理由很简单,第一,你的寄居蟹八成是商贩里买的,说白了海寄居蟹要在海洋环境下才能生存,脱离海水环境后根据个体差异没多久都会死亡,所以你在一般商贩里很难买到海寄居蟹,除非商贩自己海边抓的然后滥竽充数的卖了,而且你在他抓了寄居蟹后很不巧的买了,那你有可能买到还活着的海寄居蟹,你要是从海缸里买的寄居蟹你问我是陆栖还是海栖我只能笑笑了! 第二,如果你是海边自己捡的,想区分下海的还是陆的,我还是会和你说是八成是陆的。为什么呢?陆寄居蟹胆小一般就晚上出没,人群密集的海边很难在白天捡到陆寄居蟹!在这之前我都是说八成,我没有说一定哦!

如果你想很科学的判断的话,给你一个标准也好。 看寄居蟹两对螯脚的大小,陆寄居蟹的左螯脚比右螯脚大,而海栖寄居蟹则并不一定是这样。海栖寄居蟹的螯脚可以是相同大小,或右螯脚于左螯脚,或左螫脚大于右螯脚。另外,除了短腕陆寄居蟹和西里利斯陆寄居蟹这两种陆寄居的眼呈圆形状之外,其他种类的陆寄居蟹的眼都是呈。另外区分寄居蟹海栖陆栖最直观的办法看外形,你养过三个月陆寄居蟹绝对能区分海栖和陆栖寄居蟹了,海栖寄居蟹特色相当鲜艳,四肢瘦小;陆栖寄居蟹体色相对海栖寄居蟹就暗淡多了,四肢会比较粗壮,必将要在地面攀爬。另外一点是个人感觉,海寄居蟹给人一种看不清楚模棱两可的感觉,陆寄居蟹就清清楚楚。 贴图给大家看看吧。

浅析商法之独立性

试析商法之独立性 学院:法学院 专业:民商法学 姓名:李丹 学号:2007222303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提高。但是,商法究竟是附属于民法的,还是独立于民法而存在的?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结合商法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与民法之间存在的关系,从商法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论述其独立性。 一、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 所谓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即商法以何种存在表达自己的独立。从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的历史进程来看,目前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自1807年法国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后的近百年中,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均仿法国立法模式,分别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如德国、日本、西班牙、卢森堡等。但进入21世纪后,以瑞士民法典的制定为开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如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蒙古等。是不是只有民商分立的模式才能说明商法具有独立性,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就否定商法的独立性呢?答案是否定的。从商法形式的发展过程,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其大体上经历了中世纪商人法时期、近代商业法时期以及现代商法时期这样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的中世纪末期是欧洲商法的起源之时。11世纪的欧洲,尤其是地中海岸沿岸诸城市的发展和地中海海上贸易的日益繁荣,商人逐渐成为众多阶层中的一个独立阶层。但由于商业的营利精神与教会的道德标准有冲突,商业被教会法规列入禁止之列,不受保护。为了脱离封建领主的司法管辖及宗教势力的支配,他们迫切需要对其利益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以实现商业发展和商业交易的自由,所以这些商人逐渐地结合起来组成了商人自治组织(称为商人基尔特)。商人基尔特的作用不仅在于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主要体现在可以独立于当时的教会法及其他的世俗法,并且自制的自治规则竟然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教会法的默许,产生对商人纠纷作出裁决的作用。这样,商人集团订立的这些适用商人内部的规约,日积月累,渐成大观,最终形成了仅适用商人阶层的商人习惯法。与此同时,在一些城镇和商业集市出现了商事法庭,处理商人之间的纠纷。应该说,商人阶级的商人习惯法从这一时期

生物小论文学生作品

寄居蟹“安家” 寄居蟹是一种非常可怜的海洋生物。 我最初在海边发现它,完全不知它的名字。我只是喜欢那些种种斑纹,种种色彩,种种凹凸形态的海螺。 奇怪的是,无论我捡起哪一样海螺,里面都没有它本身的那种白色软体伸缩性肉质,都是空壳。当再稍加留意时,却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小动物窜进窜出。 我哥告诉我,这种小动物便是寄居蟹。 这小小的海洋生物,引起了我的好奇心:寄居蟹是不是一生下来就带着壳呢? 我找来了资料查阅:寄居蟹的学名是寄居虾,又称为“白住房”、“干住屋”。它的鼎鼎大名是由于它常常吃掉贝壳等软体动物,把人家的壳占为己。其实它是介于虾和蟹之间的一种节肢动物。寄居蟹生下来时只是一个较小且带钩状的灰色的单体,并不是就有壳的;后来,由于不具备螃蟹、虾那样全副武装的硬壳,而且动作又慢,天敌很多,为了保护自己才钻进空壳的。 但这种寄居蟹是怎样钻进空壳的呢?以后又是怎样搬家的呢?书上没有记载,我心想,何不自己观察呢? 我拿出一个宽口玻璃瓶,倒进半瓶白天带回来的海水,然后拿出从海滩采集回来的多余的螺壳,放进水里。我又拿出了自己从海边捡回来的寄居蟹,挑出许多不同形状的。开始我打算把寄居蟹从螺壳里拉出来放进水里,不料竟拉断了。于是,我又开始做准备工作,我找来一把小锤头,用锤头轻轻敲打螺壳的顶部,这可是一项细活,弄不好就会将寄居蟹砸死。 我将一个敲裂的寄居蟹壳轻轻剥开,才看清了它的真面目:它头顶长着两只纤薄的红角,其下为两只长眼,向外突出,两眼之下为口,四周有几个须状体;挨次又有两只分叉的大小不等的螯,估计为取食御敌用。两边各为两只小脚,体躯左右不对称,在胸部以下全部柔软,其中有青灰色物。他懒惰的下体,已经臃肿的胀满了那废壳的螺旋巷道。由于大多数肢足已经退化,只用最后一只紧紧勾住螺尖,像不要命了似的勾着。所以,我们很难把它从螺壳内拉出。 我把剥出的寄居蟹扔进宽口瓶里,为了观察的更细致,我又拿来了早已准备好的手电筒和放大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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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推荐书目清单 一、公共基础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入门教材: 1. 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1版),邱泽奇翻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 2. 詹姆斯?H.斯托克, 马克?W.沃森,《计量经济学》,沈根祥,孙燕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 3. 罗伯特·吉本斯,《博弈论基础》,高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基础理论: 4.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5. 唐世平:社会科学的基础范式 (https://www.360docs.net/doc/f816528441.html,/picture/article/56/88/ac/7c64a8d340368df7c344a544924c/444ec df7-9be9-41a5-ab65-7461f06f482f.pdf) 专题研究: 6. 乔舒亚?安格里斯特, 约恩?斯特芬?皮施克,《基本无害的计量经济学》,郎金焕,李井奎译,格致出版社,2012年。 法学研究方法 入门教材 1. Robert M. Lawless et al, Empirical Methods in Law, Aspen Publishers, 2010. 2. 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3. 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黄老师是台湾知名民法学者、台大法学院教授、司法院大法官) 基础理论: 4. Peter Cane ed.,The Oxford Handbook of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5.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法律方法论 入门教材:

关于“商法这只寄居蟹” 读后感

刘克09261034 读“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总结:写作思路 引子:社会变幻起伏及国内学者对商法的不重视,导致商法“命运”堪忧。 一、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 (一)商人法的独立性 古代不存在商人法。12C,出现商人法。这个时期商人法的特点:商人为调整商人自己的商业事务创造的,与政治当局想脱离,独立的司法制度。 (二)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两者之间并非毫无关系(文章原话)---以法国历史为证 (其实,文章只是解释了商人法和商业法之间并非毫无关系,并没有解释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为什么“并非没有联系”) (三)商法的独立性 总述:商法的独立性指赏罚能否在民法之外,形式上独立、内容上自足地存在。商法的独立性和商法学的独立性是两个相关但并不相同的问题。 1、商法形式上的独立 这是历史范畴。商法的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商法民族化的产物,是法典化的产物,是民法模式继受的伴生现象。 (我是这么理解的,产物即结果,那么商法民族化和法典化是商法形式上独立的原因之一。商法民族化这一点说得通,但是法典化这一点就说不通了。在我看来,法典就是形式上独立的表现之一,这一点不是原因,而是现象的描述。至于第三点,关于伴生现象,其实也是拉丁美洲、亚洲等国家开始法典进程,也属于广义的法典化。因此,这三点,有的是原因,有的是现象,我没能够理解。) 2、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并不是商法民族化的必然产物——以英国为例 (我看不出来英国的例子是如何证明的。我倒是觉得,英国的例子仅仅说明上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与法典化工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文章也并没有说明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原文内容如下:商法被普通法吸收,但是英国并没有因为不存在作为商法独立自主的外在标志的商法典,使得商法和商法学一同销声匿迹。然后文章举出许多英国杰出的商法学家和Charlesworth的商法的例子,然后就说:英国就是个好例子。但是,看完我的复述,就会发现,文章只间接说明了商法学依旧独立、并没有直接说明商法学的独立性,更没有说明商法的外在独立性。) 3、商法的外在独立性未必全是优点,也有一些弊端 不加赘述(当然,我能做的也只是复述) 二、商法的内在独立性 (一)看待商法的内在独立性问题是,不能以民法的独立性程度为参照,因为这样就过于“苛刻”了。 1、商法和民法有一些不同之处,而这一不同之处确实有一些实益。 2、许多学者曾经试图揭示商法的内在独立性,很不幸,都失败了。 (二)商法典编纂的内在合理性问题 1、不同意一方:由商法调整的许多问题都能够也都应该由民法调整,因为把这些问题限制在商人或企业的范围内是不合理的。 2、同意的一方:商法和民法的规范交集有限,真正的交集主要体现在契约和动产法律领域可是,这些契约中有好多还是商法特有的,另一些民商共用的也不尽相同。再加上,如

商法,这只寄居蟹(上)

商法,这只寄居蟹(上) ——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近的一百年,可谓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百年,求新求变不啻是这百年的主旋律。作为适应并力图反映社会变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变化自然也是波诡云谲,恰似城头变换的大王旗。可以说,中国社会俨然成了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实验场:从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脱亚入欧,折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欧化 的进程为苏俄化的政治选择所中断;未几,又摒弃苏俄化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尝试着建立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际,由于美国以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绝对主导地位,经由全球化的途径,使得英美法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其影响力日渐增强。 在这种变迁的过程中,商法和商法学的命运同样是波诡云谲,变幻不定。之所以导致商法和商法学命运的不确定,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不仅与中国的政经体制的更迭演进有关,也与作为舶来品的商法自身的不断演进有关(商人法lex mercatoria, the lawmerchant, das Kaufmannsrecht, ——商业法commercial law, Droitcommercial, das Handelsrecht——商法、商务法business law, Droit

desaffaires);不仅与中国缺乏罗马--日耳曼式的或盎格鲁--撒克逊式的法律传统有关,也与欧陆内部私法一元论或私法二元论的争论有关。此外,商法和商法学在中国之所以命运不济,客观地说,法律学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有的人囿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划分,不敢越雷池一步;有的人满足于民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思维方式,享受着傲慢的高高在上的民法的优越,不舍得离开民法的暖巢,对于企业帝国的来临、企业界的需求采取视而不见的鸵鸟政策;有的人陶醉于潘德克顿民法理论的精巧结构,沉溺于细枝末节的考究,似乎忘记了法和经济现实的关系,对民法充满盲目的乐观,而对商法存在着轻视甚至蔑视 [1];有的人却采取审时度势的机会主义态度,将相同的法律素材时而纳入经济法,时而又冠以商法的标签 [2]。对于商法的种种不同态度,其共同之处在于,对商法的基本问题缺乏深入细致的思考,进而阻碍了商法学的深入发展。 的确,与罗马法、教会法一起,作为大陆法系三大历史渊源之一的商法,曾经以商人法这样的形式存在过,并且渗入到抵制罗马法的英国。 [3]14世纪,西方民族国家开始形成。17世纪以后,随着商人法的民族化国家化,在英国,商法(商业法)是否存在就成了问题;在欧陆,由于19世纪中叶兴起的私法统一思潮的冲击,商法(商业法)相对于民法能否独立自主地存在也成了问题。商法是否将继续存在下去?商法将向何处去?更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它也在时时刻刻地拷问着中国商法学界。

商法,这只寄居蟹(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法,这只寄居蟹(上) ——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 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近的一百年,可谓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百年,求新求变不啻是这百年的主旋律。作为适应并力图反映社会变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其变化自然也是波诡云谲,恰似城头变换的大王旗。可以说,中国社会俨然成了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实验场:从传统的中华法系,转而脱亚入欧,折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新政权的建立,欧化 的进程为苏俄化的政治选择所中断;未几,又摒弃苏俄化的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尝试着建立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际,由于美国以其在国际政治经济上的绝对主导地位,经由全球化的途径,使得英美法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其影响力日渐增强。 在这种变迁的过程中,商法和商法学的命运同样是波诡云谲,变幻不定。之所以导致商法和商法学命运的不确定,其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不仅与中国的政经体制的更迭演进有关,也与作为舶来品的商法自身的不断演进有关(商人法lex mercatoria, the lawmerch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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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蟹高考作文素材参考5篇

寄居蟹高考作文素材参考5篇 家中那两只寄居蟹是我从厦门的海边捉来的,一只大,一只小,平时,我对它俩爱护有加,专门准备了一个大水缸,在缸里放了石子和沙子,还有一个石头堆成的小洞,石洞上摆上一两棵水草。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写寄居蟹的高中作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写寄居蟹的高中作文篇1 夏日的夜晚,我们全家吹着海风在海边的沙滩上散步。夜晚的沙滩静悄悄的,没有了白天的热闹和喧嚣,只听见一阵阵海浪的拍打声。 沙滩上黑漆漆的一片,“啊呦!”我突然感觉脚上被什么东西扎了一下。爸爸马上拿出手机,打开照明灯往地上一照,有一个彩色的贝壳在我脚边,它居然还在快速地移动。我蹲下身子仔细一看,原来是一只小螃蟹驮着贝壳在爬。爸爸告诉我这是寄居蟹,它们从小生活在贝壳里。它的样子十分可爱,小小的身子驮着大大的贝壳,看起来很笨重,可爬起来却很轻快。寄居蟹的胆子很小,我轻轻一碰贝壳,它就嗖的一下躲进贝壳里。我静静地看着它,等它钻出来。过了好一会儿,它先慢慢地伸出四只小脚,然后再伸出两根触角摇了摇,感觉四周没有危险了才把大半个身子露出来。正当它准备溜走的时候,被我一把抓住了。就这样一只,两只, 三只……我们抓到了好几只寄居蟹。我把它们装在一个透明的盒子里带回了宾馆。 那天晚上,小寄居蟹在盒子里一刻也不消停,它们不停地爬上爬下,想找到出口逃出去。我想它们内心一定感到很恐惧,很想回到它们自己的家吧。第二天

一大早,我就把它们放回了沙滩,因为大海和沙滩才是它们的家。再见了,可爱的寄居蟹! 写寄居蟹的高中作文篇2 我载着五彩螺漂啊,漂啊,一朵浪花用力一甩它的胳膊将我抛到空中,来了个三百六十度大翻转,之后重重地落到沙地上。待头晕眼花的我回过神儿来,爬出我的‘‘别墅”,不禁吃了一惊:眼前椰子树一片一片的,一个个圆溜溜穿着绿袍子的椰子在树上练着倒挂金钩。饿得饥肠辘辘的我,动了动身子,挥了挥大钳子,要是我能一钳子打下来一个椰子就好了,那就可以喝到甘甜的椰汁儿了,唉……看来是白日做梦咯!正当我转身时,只听“咚”的一声闷响,一道黑影从我头顶掠过,我寻声望去,一个椰子稳稳当当的睡在沙地上。“哇呜!”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幸福来得也太突然了吧,真是天降椰子于我蟹蟹也!我欣喜若狂,连滚带爬地冲过去,谁知,遇一块礁石,被绊倒了,“骨碌,骨碌……。”地滚了过去。我围着这个绿疙瘩转圈圈就是不知道从何下手,急得我壳都冒汗了!我用钳子扎进椰子里,绕椰子爬了三百六十度把椰子划成了两半。面对椰汁,我痛痛快快地吃了起来。酒足饭饱后,我在金黄的沙滩上,睡着太阳,突然一群猴子拥了过来,把我高高举起,这时,我才发现这里虽小,但有着两座山,都有葱葱茏茏、密密层层的枝叶,围绕着大山,像是给大山织的一条绿毛巾似的。我被送到了一只正吃着香蕉,头上顶着一个巨大的椰子壳,椰子壳上围满了香蕉的猴子那里,还长得挺帅的,应该算是猴群帅气了的吧!可是,他一张口,顺手就把香蕉皮扔到了我身上,用凶恶的口气对我说:“把它扔下去!”说罢,两只身强力壮的猴子把我抬到了一个天然的“大牢”外,“嗵”的一声把我扔了进去,随后用石头把洞口封住。几根倒下的苍天大树,把一个较大的洞封了起来,外面一

寄居蟹文章

篇一:《作文阅读下面一则材料,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40分)有一天,龙虾》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寄居蟹的新1》 寄居蟹的新生活 07(6)班余帅指导老师李小剑 浩瀚的海洋里,遨游着数不清的鱼儿;美丽的沙滩上,就成了贝壳类动物的“天然别墅”。 螃蟹是祖祖辈辈都生活在海洋里的一个大家族,它们身披坚硬的凯甲,用以

寄居蟹的故事

寄居蟹的故事 在地中海沿岸有一种螃蟹叫寄居蟹,这种蟹生活在离大海不远的浅水洼里,靠大海涨潮时带来的零星的食物为生,经常是饥一顿饱一顿,所以总也长不大。但是它们非常喜欢这种安逸的生活,不管怎么说,食物迟早会自动送到嘴边,不用去费神觅食,多好啊!有时候,退涨的海水也会带走一两只出来玩耍的寄居蟹,不管它们如何恐惧和拼命的挣扎,海水还是毫不留情地把它们抛向大海。然而,到了海底寄居蟹才发现,原来这儿有那么多它们爱吃的佳肴,再也不用挨饿了。于是它们迅速地长大,个个大的像盘子一样,再有退涨的海水带来岸上的同伴时,它们会很不理解地问道:哥们儿,你咋才来啊! 其实,人类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在老同学聚会时我们常常有这样的感慨:某某同学,中学时是班里最差的,中学毕业就打工去了,一晃十几年过去,现在已经是买了房子,娶了妻子,生了孩子,有了车子,手里握着花不完的票子;而我们上完初中上高中,上完高中上大学,现在是好不容易娶了妻子,按揭贷款买了房子,等负担轻一点时再考虑生个孩子,至于车子和票子,那是咱这一辈子也供不起的亲爹老子!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你还在为前三十年的碌碌无为而嚎啕大哭时,那就已注定你的后三十年同样是碌碌无为!既然现状我们已是很不满意,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像寄居蟹一样固守而不思改变呢?其实答案很简单:因为我们害怕改变!前天,几个同事在一起聊天,年长的大彭对小一点的小董说:我要是你这年龄,我就去考博了;小董对更小一点的我说:我要是你这年龄,我就考正式研究生了;然后我颇有感慨的说:我要是再小五岁,我...我连工作都不要了! 每个人都觉得对现实不太满意,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有固守不变的理由!所以,成功总是属于那些来不及感慨和前思后想而匆匆上路的人。而那些整日唏唏的人们就像浅水洼里的寄居蟹一样,每日想的最多的就是涨潮时那少的可怜的零星食物!

北大讲座——张谷-侵权法讲座

两种观念影响下的《侵权责任法》及其体系 目的:对《侵权法》立法过程、立法形式和调整范围进行反思,以在现有规范的前提下,梳理出一个体系。 结合其他法律文件,如《关于精神损失的司法解释》。 大体上取代《民通》第六章关于侵权的规定,但不是完全取代。 一、《侵权法》的通过和立法权限问题 有学者质疑《侵权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违宪,张老师认为立法权限不够充分,但尚不至于违宪。 有学者认为是对民通第六章的部分修改和补充,所以常委会有权限。但张老师认为不能简单看做是对民通第六章的补充。修正权的限制:时间上,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内容上,只能部分修改和补充,而实际上《侵权法》在篇幅上也比《民通》第六章多得多。如果《侵权法》可以由常委会通过,为什么《合同法》和《物权法》要由人大大会来通过? 也有学者认为《侵权法》不是基本民事法律,这样初衷虽好,但会导致全国人大的立法权被架空。 张老师认为人大常委会是在宪法允许的框架下发挥作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真正原因是在2010年前完成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避免再列入立法计划却迟迟无法通过。 二、《侵权法》在立法形式上和调整范围上的“中国特色” 有学者认为我国《侵权法》在体系上是独创,对此评价很高。张老师认为这种沾沾自喜的“唯名论”没有什么意义。其实,东德的民法典第五编就主要规定的是侵权责任,蒙古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从“唯实论”的角度看《侵权法》的独立,利弊参半。不利的一面:打破了债法的结构,但实际上侵权产生的就是侵权之债,还是要受债法的规范,并不能真正独立。 调整范围上的中国特色:第2条第1款,开放,保护尽可能多的民事权益,除了债和人身自由,其他基本都列入,且有“等”字兜底。但是这么广,调整起来很困难。张老师:根据“依照本法”对调整的范围作出一定限制。 1、排除:第一,表现在对债权侵害的救济排除在侵权法之外,因为合同法中专门有违约的规定,且合同法中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问题。缔约过失是否排除在侵权之外还可以再讨论,德国法的侵权法是封闭的,因此才将缔约过失排除侵权法在外。第二,排除了由其他法律专门调整的领域,例如一部分涉及党、国家机关的侵权由《国家赔偿法》调整。公法上的法人侵权,在我国由侵权法调整,在德国由国际赔偿法处理。私法中也有一些特别法,例如《公司法》,最高法院公报中很多设计公司股权的案子用侵权作为诉因,张老师认为不合适。对股东的权利构成侵害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公司法。再如,涉及知识产权、票据等也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在普通私法的其他部分有规定的,例如《婚姻法》的离婚赔偿问题,就不应作为侵权来处理。 2、连接:将其他部门法中涉及侵权的引导到侵权法,进行要件和效果的补充。例如,《物权法》106条涉及的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没有规定无权处分人的过错要件,由侵权法补充;再如,21条错误登记的赔偿。 3、锁定: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应依据侵权法。 四、立法者意识形态上的“中国特色” 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概念。立法者在两种观念——制裁和救济的支配下,制定侵权责任。立法者至少在三种语义上适用侵权责任。 第一种,侵权制裁:侵权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个专门的用语,指的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在制裁的含义上适用的,以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以制裁为法律强制性的保障。是否已经

寄居蟹作文范文

寄居蟹作文范文 寄居蟹作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经常看到作文的身影吧,作文是人们以书面形式表情达意的言语活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作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帮大家的寄居蟹作文,欢迎大家分享。 国庆期间,我和弟弟跟着大人们去洋沙山海滩游玩。 爸爸、妈妈、阿姨、姨父在岸上谈天说地,我和弟弟闲着没事。于是,我就走下海滩捡起贝壳来,捡着捡着,我看见了一只“海螺”。可奇怪的是这只海螺的贝壳里还时不时地伸出几个脚爪来。我十分惊奇,连忙跑上去问爸爸,才知道这是寄居蟹。寄居蟹有着坚硬如钢的外壳,就连里面的身体也非常坚硬。它的胆子可真大!不但不像蜗牛一样钻进壳里,还想用它那双螯来钳我的手指,真是自不量力!我把它重重地甩到了瓶子里。 要回到家了,我也把它带回了家,可不知道寄居蟹怎么养,于是我央求爸爸帮我去网上查一查。可妈妈抢先开口了:“我知道,寄居蟹要用水来养。”我就往瓶里装了自来水。后来爸爸又告诉我:寄居蟹几乎什么都吃,橙、茭白……于是我天天拿食物喂它,它也张牙舞爪地伸出双螯照单全收。可是今天,我往里面放一些茭白,

它不但没吃,反而整天都一动不动,用手一拨,它也毫无动静。我确定它必死无疑了。我十分伤心,把它的壳收藏了起来。 吃饭时,我发现有一个海螺里居住着一只寄居蟹。爸爸用老虎钳把螺夹碎,寄居蟹就掉出来了。 寄居蟹长着一对小眼睛,两个大钳子“咔嚓咔嚓”响,好似出兵迎战的大将军。它30毫米长的身体像蚂蚁一样分为头、脯、胸三部分,它的6条跟自身差不多长的腿就长在脯部。寄居蟹因长年住在螺里,所以,它的 ___也像螺肉一样旋转起来。小朋友通常能在沙滩或海边的岩石缝里找到寄居蟹,有时还能在竹子节、珊瑚、海绵等地方找到。随着寄居蟹的年纪渐渐变大,它就换跟自己差不多大的壳住。 寄居蟹是杂食性动物,被称为海边清道夫。喜欢吃小鱼、小虾,连叭在藻类上的寄生虫也无所不食。有些人会问:“那螺里的生物是不是被寄居蟹吃进肚子了?”我告诉你,答对了,寄居蟹就这样把壳占为己有了。 寄居蟹也称“白住房”,意思就是白白给房子住。你看,寄居蟹在里面又有吃又能住,这日子别提多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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