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和装饰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小区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户在进行装饰前,必须向物业提交书面装修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物业处领取。
第五条装修申请表必须填写详细的装修内容和材料,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必须提供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并且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物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八条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尘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如装修单位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有权终止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如装修单位或住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括小区现有住户和以后的新住户。
第十八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装修样式管理制度规定
装修样式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修样式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促进小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装修行为,包括室内和室外的装修。
第三条小区业委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装修样式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业主在装修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装修规定、小区的相关管理规定,保证装修过程和后期使用符合安全、环保和美观要求。
第二章装修申请及审批第五条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当与物业公司联系,领取装修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六条装修申请表应包括装修要求、材料和样式、施工单位、装修时间计划等内容,需与物业公司签署并提交。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整体风格和建筑结构,审核装修申请表的合规性,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批准。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告知并要求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装修申请后,及时告知业主装修材料、颜色和样式的选择范围,并在装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装修样式管理第九条业主在选择装修样式时,应当遵循小区的整体风格,避免过于突兀和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装修风格。
第十条室外装修应当符合建筑物的外观特点,不得影响小区的整体美观。
第十一条室内装修材料应当选用环保、安全、耐久的产品,不得使用对居民健康有害的材料。
第四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施工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期间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不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装修申请表中的时间计划进行施工,避免施工延期或无序施工对小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装修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影响小区整体环境的装修行为,业主应当根据小区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质量、违反国家相关建筑标准的装修行为,业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检测材料和设备的环保性能
• 评估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违法行为与处理
环保违法行为
•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施工
• 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 排放污染物超标
处理措施
• 责令停止施工
• 罚款
• 追究法律责任
07
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职责
权限
•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02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
安全可靠
• 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 考虑建筑物结构安全,避免破坏承重结构
•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节能环保
• 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
• 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
• 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
合理布局
• 充分考虑建筑物功能需求
• 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提高空间利用率
• 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 其他相关行业协会
企业和个人
•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企业
• 装饰装修消费者
⌛️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住宅装饰装修
• 商品住宅
• 自建住宅
• 公寓、别墅等住宅
02
非住宅装饰装修
• 办公建筑
• 商业建筑
• 酒店、宾馆等住宿建筑
• 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
• 工业厂房及其他非住宅建筑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 O C S S M A R T C R E A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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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概述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作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装饰装修等管理制度
装饰装修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活动,保护公共利益,提高装饰装修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所有装饰装修活动,都应遵循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施工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装饰装修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本单位相关部门依据本制度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拟订。
第二章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第六条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具有必要的施工工艺性能和质量保证。
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设备材料清单等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封存,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装饰装修设计变更应当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
第十条装饰装修设计存在争议或问题的,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协商解决,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实施。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工程质量优良。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施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确定好施工顺序和进度安排,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施工工人应当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佩戴安全帽和工作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的施工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和出口,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责任
• 设计单位责任
• 设计师责任
• 建设单位责任
设计变更原因
• 工程需求变更
• 工程质量问题
• 工程安全隐患
设计变更程序
• 变更申请
• 变更审批
• 变更实施
0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管
理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施工资质审批与监管
• 一级
•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 资质审批权限
• 二级
• 项目经理从业经验
• 资质审批流程
• 三级
• 项目经理继续教育
• 资质监管措施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 施工资质
• 施工图纸审查合格
• 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 申请
• 审批
• 发证
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方式
• 定期排查
• 不定期抽查
• 投诉举报处理
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报告
•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损失程度、采取措施等
事故调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调查
•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防范措施等
事故处理
• 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 整改安全隐患
•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耐久性
02
材料环保要求
• 无毒无害
• 低挥发性有机物
• 可再生材料
03
材料安全要求
• 防火性能
• 防静电性能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保障装饰装修活动的合法、合规与安全,提高装饰装修质量,促进装饰装修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经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报建与许可第六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并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装饰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第八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条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节能环保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绿色装修理念,提高装饰装修工程的节能环保水平。
第六章验收与交付第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验收应当由业主、装饰装修企业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客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和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管理行为,促进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的装饰装修行为。
第三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循“环保、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电力安全等规定,不得影响小区公共设施和邻居生活。
第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单位和业主履行各项管理责任。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第七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由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业主应当先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根据施工规范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九条申请装饰装修的业主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装修申请表;(二)业主身份证明;(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当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确认业主现场负责人。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干净,不扰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管理,杜绝乱堆乱放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中的噪声不扰民,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邻居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废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期,并在施工完毕后进行现场清理。
第四章验收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完毕后,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进行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条若业主装修工程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和施工,则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业主撤回装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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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110号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一、前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内部进行的一系列装修、装饰和改造工程,旨在提升住宅的美观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装修前准备1.装修设计方案:业主应请专业室内设计师根据住宅的户型和业主需求进行装修设计,包括平面布置、材料选择、灯光设计等。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
2.装修合同: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明确装修的工程内容、工期和费用,并约定质量保证期及维修责任等条款。
建议业主选择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装修公司。
3.装修申请:在进行装修前,业主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装修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
相关部门将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查,并发放装修许可证。
三、施工过程管理1.防护措施:施工前,装修公司应对周边环境和已装修完毕的区域进行全面的防护,防止灰尘、异味和噪音扩散。
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住户的财产和公共设施。
2.材料选择:装修公司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装修材料,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和假冒伪劣产品。
相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和检验,对不合格材料要及时予以曝光和处罚。
3.施工质量:装修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每日巡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竣工验收1.竣工报告:装修公司在装修完成后,应向业主提交详细的竣工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材料清单等。
业主应认真核对竣工报告的内容,确保无误后签字确认。
2.竣工验收:业主应邀请相关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如有不合格项,装修公司应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质保期:装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装修公司负责修复或更换。
五、违规处罚1.装修行为违规:如装修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劣质材料、低标杆工艺、工程质量不达标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房屋室内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房屋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本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装修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 淮南市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营业执照》;2) 淮南市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 装修设计平面布置图(注明电器容量及地面材料和作法);4) 装修施工申请书及装修责任承诺书;5) 提交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件及一式两份照片;6) 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7) 住户与装修队签订的装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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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
证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十九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
第二十一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
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
第二十四条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点之后,傍晚21点之前,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
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4、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5、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6、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
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不能损坏公共部位;
8、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
第二十六条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
第二十七条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
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
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二十九条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
第三十条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
第三十一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天燃气管道、气表,如需变动由天燃气公司操作。
第三十二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
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三条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四条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六条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三十八条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
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四十条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
第四十一条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经管理处检验后,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第四十八条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
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