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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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历史及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

垒原因分析

2011-08-16 16:01:44

[摘要]贸易保护主义背景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假知识产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日渐凸显,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知识产权壁垒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整理了美国“337调查”的历史数据,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典型代表“337调查”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分析了造成中国成为“337调查”涉案国家首位局面的国内、国外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今后政府、行业协会和出口企业不同层面应对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依据。

(中经评论·北京)过去10年中,美国对中国出口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中国已连续6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的“337调查”(337 Investigations),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由于应对时间短、耗费人力物力巨大,每个应诉的企业费用以千万美元计,而且多针对中小型企业,往往最让中国出口企业头疼。2010年10月26日,经过商务部的斡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和相关律师来到北京,与中国的商务部门、律师、外贸企业就“337法律“的实质和程序问题直面交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詹姆士·莱思在中美“337调查“研讨会上坦言:“2010年发起的‘337调查’案件数目创下了纪录,尽管无人能

准确预知未来,但由于贸易额基数较大、高技术贸易占比较多,案件似乎将不会减少。”他的预言让人不禁联想国际金融危机以后“337调查”案件跨越式的飞速增加仍将继续。

一、“337调查”的发展历史

“337调查”源于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扯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最早的“337调查”发起于1972年4月,美国芝加哥Wurlitzer公司起诉日本企业侵犯了其电子琴的产品专利。当年的三件调查案都来自亚洲,分别针对日本、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自1972年4月4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38年时间里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计发起“337调查”752起,已经结案( Completed)的714起,待审(Pending)的38起(表1)。

(一)涉案的国家和地区统计

从涉案国家和地区来看,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是遭遇“337

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涉案次数分别是163起和192起,自1972年至2010年基本上每年都有发起,但是每年的发起数量一般很少有超过10起的。中国香港和韩国也是“337调查”涉及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84起和74起。欧洲国家的涉案次数有236起,涉及14个国家。

根据以上的统计数据,“337调查”前后在历史上有两个高峰期,分别是1983年的43件和2010年的56件。从国别地区的情况分析,前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和地区是日本和中国台湾,而后一个高峰的主要涉案国家是中国。

中国自1986年第一次被“337调查”立案调查以来,至2010年底,累计涉案133起。近年来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多,其频繁程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涉案国家,数量迅速增长大有后来居上之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更是成为“337调查”的头号涉案国家。中国2007年和2010年涉案分别是20起和31起,占当年总发起量的56%和55%,也打破了对涉案国平均每年发起不超过20起调查的纪录。从图1可以看出,近年来“337调查”立案调查的增加与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2001

24 1 5 10 2 1

2002

17 5 2 4 5 1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 数据整理而得

图1:历年“337调查”中国涉案数量统计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 数据整理制作而得

(二)“337调查”的处理结果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的“337调查”数

表2:已结案的“337调查”处理结果统计表

*

注:*:为了便于统计,文中的涉案结果进行了简化,在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同时出现的案例里面以处理严厉的为准。表中停止令的案例是指出现的单一的“停止令”的处理结果。**:停止及终止令:若侵权产品在美国有商业上数量巨大的存货,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发出制止令,其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答辩方。***:普遍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所有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市场,不管产品来源,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可见,普遍排除令还包括目前尚未掌握及未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有限排除令:只禁止被调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包括被调查企业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而不仅仅是调查案中裁定的产品类型。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

数据整理而得据看,已经结案的714起“337调查”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表2)。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将和解、没有发现侵权、原告撤诉和同意令几种处理结果都视为“和解”(Settlement),那么以上的处理结果可以简化为表3。根据统计结果,可知“337调查”的处理大多数是通过和解完成的,和解的案件占总案件数量的近75%,另外25%案件的处理是通过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完成的。数据表明,初裁完全没有侵权的(NoViolation Found)占“337调查”总数的18.21%,很明显大多数遭遇“337调查”的企业有侵权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案件最后都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原因。

表3:已结案的“337调查”处理结果概括统计表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 数据整理而得

二、中国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原因

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究其缘由主要有外部和内部两方面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1.贸易保护主义下发达国家构建新型贸易壁垒。从宏观上看,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大环境,发达国家利用新型贸易壁垒对传统贸易壁垒进行替代的需要是中国出口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外部原因。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加剧了经济贸易的竞争。出于维护本国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在这种新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并未因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而停歇,而是变化手法,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达到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在大环境下应运而生。

在一段时期内,发达国家主要采取反倾销作为限制中国出口的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但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及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收益逐渐递减,因此发达国家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与其他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进口禁令等非关税壁垒相比,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非常有利,实施者通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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