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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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对我们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应对。现在我们对其中与公司关系较密切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规定,将工资管理与工程款管理区分开的,这就是我们说的分账管理。进行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建筑承包商一般需要预先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在这期间,劳动者平时只能发一些生活费,到了休工或工程结束才能结算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工程款绑在一起,总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项,其项下的分包队也拿不到钱,致使农民工被集体欠薪,出现农民工讨薪行为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该条规定可以有效缓解矛盾,同时也会对公司分包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两项条款目的在于从源头上保障工资来源、明确相关方责任,工程款资金“随时开工随时付”;并且采取支付担保形式以减少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出现。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这里的工资保证金/保函性质上与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较类似,都是为了所保证的事项顺利进行,只是所保证的事项有所区别。公司应做好工资保证工作,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尽量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

以上所提到的规定细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为解决农民工管理难问题通过与工人签订合同以规范用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推进项目进展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作为施工单位,我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分包管理能力和水平。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以上条款针对的就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的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则是指在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上,以与建设方签订协议的工程承包方为主体,设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将工资通过该账户打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为什么要制定这两项制度?原因在于工程建设行业层层分包的不规范现象和用工特点。以往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经常处于一种多头的零散无序状态,甚至对工资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都无法搞清。为了减少中间层次,克服层层转包容易发生欠薪的弊端,建设方将支付给施工方的工资款项以及工资发放都直接通过工资专户,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全过程,农民工可以在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上,直接获得工资。也就是两项制度相互联系,以专用账户为中转点,贯通建设方、承包方、农民工三者间的工资流动渠道。

那么如何保障工资专户的稳定和安全呢?《条例》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通过这一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安全运行。

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需要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怎么做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这些制度措施的落地实施,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承包单位的我们也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将风险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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