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一、工资支付规定
(一)支付形式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二)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三)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一)签合同、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签字确认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保管好社保卡、银行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四)拖欠工资法律责任
1.罚款
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可处以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
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
签订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妥善保管本人社保卡、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明确了农民工的定义、工资的定义,还在第五条明确提出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要求: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特别是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和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一、明确农民工和工资的定义
《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明确属地责任
(一)完善制度,依法监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二)严肃追责,欠薪必究。《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64条。这里筛选出与企业最为相关的九条。这九条对企业影响最大。也最应该常记于心。
一、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解读:“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
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解读:这一条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条。之前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
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这一条将原有的保存两年备查变为3年,可能有的企业会说,我们企业没有农民工。但是就如该条例第二条农民工的定义可知,农民工的概念非常宽泛。因此为了降低风险为0,请企业保存工资及考勤三年。
三、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
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资⽀付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资⽀付条例》重点内容解读《保障农民⼯⼯资⽀付条例》(下称《条例》)已经2019年12⽉4⽇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1⽇起施⾏。就效⼒层级看,《条例》属于⾏政法规,是迄今为⽌农民⼯⼯资领域较⾼层次的⽴法,政府单位、建设单位、施⼯单位和分包单位⽀付⼯程款或发放农民⼯⼯资必须适⽤《条例》内容,现将《条例》相关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重点⼀:增加农民⼯⼯资⽀付配套制度
1、⼯资应当以货币形式⽀付
《条例》规定,农民⼯⼯资应当以货币形式⽀付给农民⼯本⼈,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被禁⽌。
2、细化农民⼯⼯资专⽤账户制度
施⼯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资专⽤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在⽀付完民⼯⼯资并经过公⽰的情况下,账户内余额由总包单位所有;账户资⾦专项⽤于⽀付农民⼯⼯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因⽀付⼯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3、建⽴⼯资保证⾦制度
《条例》规定,施⼯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资保证⾦,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的⼯资。对⼀定时期内未发⽣⼯资拖⽋的单位实⾏减免措施,对发⽣⼯资拖⽋的单位适当提⾼存储⽐例。⼯资保证⾦可以⽤⾦融机构保函替代。
4、建设⼯程施⼯合同需约定⼈⼯费拨付周期
在建设⼯程施⼯合同中应当约定⼯程款计量周期、⼯程款结算办法及⼈⼯费拨付周期(不超过⼀个⽉)。
重点⼆:详细规定建设单位的责任
1、⼀定条件下穿透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农民⼯⼯资⽀付义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程款导致农民⼯⼯资拖⽋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程款为限先⾏垫付被拖⽋的农民⼯⼯资。第三⼗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总承包单位将建设⼯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农民⼯⼯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总承包单位清偿。”上述两条规定在⼀定条件下将建设单位直接穿透作为农民⼯⼯资清偿单位,清偿完毕后建设单位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偿。类似规定出现在最⾼⼈民法院《建设⼯程合同解释⼀》第⼆⼗六条第⼆款:“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该条是对违法转包或分包情况下发包⼈责任承担的规定。上述三条穿透规定对建设单位对总承包管理及过程付款管理提出更⾼要求。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整解读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 的 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 的 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 工资违法行为 的 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的 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 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 的 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 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一章 总 则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国共产党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的 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的 监 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公安机关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 的 社会治安案件。
第十 一 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 的 规章制度规定 的 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的 ,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 的 ,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 依法约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五、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农民工工资怎么发
1、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3、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请知晓
签订合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每月签字确认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最关心的十大热点解析最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最关心的
十大热点解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0年的5月1日起,农民工工资就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了,农民工讨要工资就没那么孤立无援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64个条文,我们一起来看看这部农民工工资第一步法律有哪些重点。
热点一:农民工、工资、权利
《条例》第二条从法律层面界定了什么是农民工什么是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对工资的界定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更多强调报酬的合理性,这就避免了那些恶意低价付钱的现象发生,而“劳动报酬”则不仅仅限于现金收入,是一切报酬的总和,包括保险等层面。第三条则是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热点二:农民工工资纳入政府考核目标
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纳入当地地方政府考核这一点非常重要,就相当于给各地方政府加了一道紧箍咒,时时刻刻都必须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放在心上,其中考核又是指挥棒,引导着地
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侧重点,例如社会经济发展、环保、安全都是地方政府考核内容,这些方面就发展得很好。本次将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
热点三:用工实名制
《条例》要求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条规定有两个好处,一是工资明确化,二是工伤鉴定法定化。特别是工伤鉴定的问题,很多受伤的农民工,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或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很难做伤残鉴定,只能走私了和人身损害赔偿,相较于工伤就麻烦不少。现在用工实名制后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工资
支付义务和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和标准,确保农民工能按时拿到应得工资。
2. 加强信息公示: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
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等,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农民工了解工资支付情况。
3.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工资拖欠等问题及时制止和
纠正,依法惩办违法用人单位。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建设,确保对工资支付问
题的严密监督和及时处理。
4.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体系,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工资情况进行评价,对信用较差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督力度,并公示相关信息,以提高
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为。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宣传,提高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和维权能力。同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6. 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快速、便捷地解决工资支付纠纷,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按
时拿到应得工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为,
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4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12月30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责任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第五条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为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单位或者出资人清偿;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分包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条例》同时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
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还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性问题。为此,中国政府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旨在
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文将对《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用人单
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项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明确的
工资支付信息,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和支付周期等。
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用人单位
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面单或者发放工资单。同时,用人单位还应
当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农民工的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
支付给农民工个人。
三、违法行为与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与处罚。对于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和行政
拘留等。同时,农民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
四、维权保障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维权保障措施也进行了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发现和处理工资拖欠问题,及时介入调解或者仲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违法成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工权益而颁布的
法规。该条例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工资保
护措施。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劳动
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少发工资。这为农民工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他
们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
其次,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方式和周期。雇主可以通过现金、银
行转账或其他约定的方式支付工资。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工资支付的
周期,通常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工资支付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最低标准。雇主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意味着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优先顺序。在企业破产或解散时,
工人的工资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这意味着农民工在企业破产时能够
首先得到应得的工资。
总的来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农民工提供了强力保护,确保他们能够按时收到合理的工资。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人权和促进
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深入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进一步阐释这些规定的实际运作方式和执行情况。举例来说,我们可以介绍一些相关的案例,例如雇主拖欠工资的情况以及政府如何采取措施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们还可以讨论一些问题,例如工资支付的监管机制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我们还可以介绍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做法,以及促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种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应继续加强对条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保障。同时,雇主也应履行自己的责任,按时支付工资,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的劳动环境。只有在政府、雇主和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权益,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业律师逐条解读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业律师逐条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是一部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开启了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了之前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为使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大众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能掌握理解该条例,对该条例进行专业释义。
第一章总则
【章析】本章核心是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指导思想、工作要求、支付规范、政府部门责任、其他机关责任、投诉受理进行规范。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专业律师释义:本条指明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上位法。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会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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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对我们的影响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应对。现在我们对其中与公司关系较密切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条例》规定,将工资管理与工程款管理区分开的,这就是我们说的分账管理。进行分账管理是指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工资)单独列账并予以保障。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行业中,建筑承包商一般需要预先垫付资金或原材料及劳动力,才能获得施工项目。在这期间,劳动者平时只能发一些生活费,到了休工或工程结束才能结算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和工程款绑在一起,总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项,其项下的分包队也拿不到钱,致使农民工被集体欠薪,出现农民工讨薪行为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该条规定可以有效缓解矛盾,同时也会对公司分包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两项条款目的在于从源头上保障工资来源、明确相关方责任,工程款资金“随时开工随时付”;并且采取支付担保形式以减少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出现。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这里的工资保证金/保函性质上与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较类似,都是为了所保证的事项顺利进行,只是所保证的事项有所区别。公司应做好工资保证工作,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尽量杜绝工资拖欠现象的发生。
以上所提到的规定细化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为解决农民工管理难问题通过与工人签订合同以规范用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推进项目进展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作为施工单位,我公司要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分包管理能力和水平。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以上条款针对的就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的账户。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则是指在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上,以与建设方签订协议的工程承包方为主体,设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将工资通过该账户打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为什么要制定这两项制度?原因在于工程建设行业层层分包的不规范现象和用工特点。以往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经常处于一种多头的零散无序状态,甚至对工资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都无法搞清。为了减少中间层次,克服层层转包容易发生欠薪的弊端,建设方将支付给施工方的工资款项以及工资发放都直接通过工资专户,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全过程,农民工可以在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上,直接获得工资。也就是两项制度相互联系,以专用账户为中转点,贯通建设方、承包方、农民工三者间的工资流动渠道。
那么如何保障工资专户的稳定和安全呢?《条例》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通过这一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安全运行。
在工资发放的过程中,需要分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怎么做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经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这些制度措施的落地实施,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为承包单位的我们也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将风险消弭于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