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部分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重点笔记 法理命题分析1
命题分析一、法治是第二等好的政治。
--------柏拉图《法律篇》1、这是柏拉图的思想,出自他的巨著《法律篇》。
2、柏拉图崇尚的是贤人政治,他认为人治优于法治,因为人治的优点是智慧。
3、他强调中庸思想,反对过火与不及,而他的“哲学王”可以做到这一点。
4、次命题表现了柏拉图从早期重视人治向崇尚法治的转变,这实际上是混合政体理论的开端。
二、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普遍服从的法律又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这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主要从普遍服从与良法之治两方面进行论述。
2、这实际上是他对他的老师柏拉图的反对。
三、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西塞罗《论共和国》1、西塞罗在此把国家与法律视为人民的共同财富,他们来自人民的集体力量。
2、一个民族是一个自治的组织,这个组织必须拥有保卫自己何继续生存的力量,即“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3、在西塞罗看来,“家是个道德的集体,是共同拥有该国家及其法律的人的集团”,因此,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如果国家不用道德的纽带连接起来,而是功利主义的,那必然是“抢劫”、“暴政”,也就失去了正当的法律,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4、他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良法是法而恶法非法的思想,对罗马法学家有直接影响。
四、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即人民的法律。
------西塞罗《论共和国》1、西塞罗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集中表现在它是国家制定的法的基础和检验其好坏的标准,判断法律正当不正当,只能根据自然。
2、自然、正义的原则不是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相反,实在法是由自然法决定的,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基础。
五、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西塞罗1、西塞罗认为共和政体是依照正义和自然法组织起来的,是最完美的形式。
2、在共和政体中,执政官代表统治者的力量,元老院代表贵族和在野执政力量,检察官、保民官和平民大会代表平民的力量,上述三者的地位凭借法律确认,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相互力量的制衡。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名词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2.法理学: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3.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接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4.自然法:评价实在法的内在正义标准5.自然权利:个体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与让渡的权利6.法学体系: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7.法律的特征:①调整社会关系②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权利与义务为内容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8.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①确定性②概括性③程序性④公开性⑤平等性⑥不溯及既往性9.法律作用: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10.法律作用的特点:①人为性②现实性③局限性11.法律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强制作用⑤教育作用12.法律的社会作用:①分配社会利益②解决社会纠纷③实施社会管理13.法律起源规律:①个别调整→规范调整②习惯→习惯法→制定法③自发调整→自觉调整14.法律发展基本理论:①理性建构论②法律与主权命令说③法律的历史进化论15.法律发展规律:①神法→人法②身份的法→契约的法③古代民主法治→人治→现代民主法治④不成文法→成文法⑤族群之法→世界之法16.法律发展方式:①法律继承②法律移植③法律创新17.法律概念: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18.法律规则: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19.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①假定条件②行为模式③法律后果20.法律原则: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并集中彰显了人们为法律所设定的调整社会所应达致的目标21.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根据法律所结成的一种规范性关系22.法律意识: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23.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24.法律观念: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25.法律心理: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26.法律思想体系: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27.法律观念ⅱ:介乎理性与感性之间的阶段,既有零散、偶然、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必然的理性的认识28.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29.法律实现: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一定意志、利益和目标经过法的有效实施,从而转化为社会实现的过程与结果30.法律效力: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具有的普遍支配性力量31.法律实效:社会主体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进行行为,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执行、适用32.法律效果: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而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客观影响和实际后果33.法系: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34.法律体系:由一个国家内部各现行法律部门构成的有机统一体35.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36.民法法系主要特点:①强调私法,保障私权②强调理性与哲理③法学家的重要作用④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法源37.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38.两大法系四点区别:①法律渊源②法律实用③分类技术④哲学立场不同(理性主义和经验哲学)39.法治的含义:①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③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④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⑤一种理性的理想的设法秩序和社会状态40.法制: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41.现代民主:遵循预定的程序,在平等基础上少数服从多数,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即以服从多数、遵循程序、保护少数等基本原则来体现的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或国家制度42.民主与法制的一般关系:①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民主政权是现代法制存在的前提,法制规定和确认民主权利的范围②互相渗透,彼此补充③相互保障,彼此促进④相互制约,彼此平衡43.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治表达的主要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主要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进阶)第一讲法律本质第二讲法律本位第三讲法律功能第四讲法律程序第五讲法律实现第六讲法律价值总论第七讲法律与秩序第八讲法律与自由第九讲法律与平等第十讲法律与正义第十一讲法律与人权第十二讲法律与利益第十三讲法与科技第十四讲法律与宗教第十五讲法律与传统(礼与法)第十六讲法律与社会第十七讲法律解释第十八讲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第一讲法律本质课前提示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讨论: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
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
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课件.96页PPT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概念比较
1、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2、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部门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法律发展史上说,是先有法律、而后才有法学,因此,法律体系应先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
内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而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
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
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
由于先有法律后有法学,所以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如行政法的产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出现。
反过来,法学体系又可以推动法律的产生,补充和调整原有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法学对“法律体系”的研究,也会打乱原有的法律体系布局和结构。
3、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
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
西南政法大学08法理414分经验谈
08法理414分经验谈08考研的硝烟已经散去,09的烽火又起。
在经过了漫长的跋涉后,我终于走完了全程,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在这一路上,公社确实给了我很多,总是让我在一次次的迷失中找到前行的方向,在此感谢版主和各位师兄师姐的辛勤劳动与无私奉献!现在,我写下这个帖子,一是为了回报公社,二是希望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可以对学弟学妹们有所启发。
一、心态篇有人说考研很难,有人说考研很苦,我的感觉是,考研没有你想像的那么难,但可能比你想像的要苦!这前一句话让你信心满满,而后一句话则让你学会坚持!考研的整个过程是比较辛苦的,这种辛苦不仅仅是脑力上的,也是一种体力上的消耗。
当你决定要去考研,那么就应该做好要吃苦的准备。
当你选定了自己的方向时,就不要轻易的变更,而应该心无旁骛,为了心中的目标而做坚持不懈的努力!记得在初试之前,虽然我每天会学习到很累,但精神状态却很好,我体验到了一种只有在全身心的投入学习时才会感受到的无比充实与快乐的感觉,而且,在最后一段时间,考研几乎成了我生命中的全部,因而也体会到了一种纯粹的感受!这可能就是所谓的“痛并快乐着”吧!我觉得,在备考的过程中一定得保持一种平静的心态,切忌三心二意,也不必与别人盲目的攀比,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一个合适的计划,然后按照这个计划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做并坚持到底就可以了。
二、专业课篇08年确实是不平凡的一年,西政做出了有史以来的最大改革,初试的专业课试卷有了很大的变动。
因为我是考法理的,所以法理卷感觉较为简单,但那张综合卷就有些难了。
考完后有人说综合卷里的很多题目都是以往考过的,所以大家应该注重往年的真题。
总体上来说,西政的专业课考的较为基础,初试时只需将书本弄熟就差不多了,没有必要花太多的精力去看课外的论文。
关于西政的考研辅导班,建议大家到时候可以几个人一起买到录音听听,事实证明,这个辅导班还是有用的,虽然不会压到什么题目,但经过老师帮你串一遍你的思路会更加清晰。
西南政法法理学初阶_OK
• (二)罗马法学的特征 – 1.罗马法学是以私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 2.罗马法学是以唯理论为指导思想的法学 – 3.罗马法学是具有强烈实务精神的法学 – 4.罗马法学是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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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欧中世纪法学 – (一)注释法学 • 1.前期注释法学派 • 2.后期注释法学派 – (二)教会法学
法理学初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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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西方法学词语演变的规律 – 第一,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和商品经济紧密相关 – 第二,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与自然法学说密切相连 – 第三,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得益于西方社会特有的各种历史文化条
件 – 第四,法学一词的形成与发展,也是一个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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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 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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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体系的概念
•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 (一)体系的概念: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形成的一个整体。 • 科学体系的诞生始于亚里士多德,他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分离开来, 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美学、物理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 立研究,为后来的科学研究奠定了科学的学科划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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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治的根据 • 首先,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与一个人或少数人 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 • 其次,法律具有稳定性 • 以上两个原因,使亚里士多德得出一个结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理学课件(西政)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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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 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 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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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家》和《法律篇》:
到了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与《法律 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 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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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 “论君王的技艺”
一方面,最优秀的统治是没有法律的。它由真正的 政治家指导,统治灵活,适用于每一具体场合。反 之,法律的统治是死板的、不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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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 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 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 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 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 有什么样的法。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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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西政法理学初阶部分
法理学初阶导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词源法学是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出现了,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学问。
公元前254年平民柯隆加尼乌斯担任大神官,开始在公开场合讲授法条。
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讲授法律,著书立说,是法律知识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古罗马法学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法律问题,在先秦时代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讲究明辨,强调定分正名律学的正式出现在魏明帝设立律博士,秦代有律学是对现代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代汉语上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直到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子法学对应翻译jurisprudence ,1896年梁启超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
本为日本汉字是由穗积陈重创造的,法理学在西方一般称为法律哲学(德国的黑格尔)法理学(英国奥斯丁)法哲学(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1 法理学是其他法学的基础,是对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指导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
2 法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其他的法学,法理学的基础原理需要广泛的得到部门法学原理和集体法律规范的支持和佐证,他们相互贯通相互依托。
上编法学的基本知识第一章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的条件1 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2 有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法学历史经历了四个阶段1 先秦时期2秦汉至清末3清末至中华民国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 先秦时期儒家思想--礼治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亲亲尊尊引法入礼礼法合一道家的法律思想老舑庄周道法自然不积极的倡导法律强调无法而治法律虚无主义墨家思想墨翟兼相爱,交相爱法家的思想韩非商鞅法治引法入礼礼法合一二从秦朝道清末的法律思想1 从公元前221年到19世纪中叶,以儒家的思想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学说的发展,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其典型的代表就是儒家化的律学的发展。
法理学名词解释 与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初阶配套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者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解释法学原理。
3、法律归根结底就是有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公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4、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5、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新法在审查、批判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6、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
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7、法律创新是指对法律观念、法律观念和技术、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独创性革新。
8、法律现代化是一国法律伴随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现代化改革而出现的、以某些特征为显著标志的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深刻变革过程。
(1) 内发型:法律由于诸社会内部条件的成熟而由传统走向现代。
(2)外源型:因一个比较先进的国家的法律对较落后国家的法律的冲击而导致的该国法律的进步转型过程。
9、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和源头,又称法源。
10、法律结构是指各个必要的法律要素有机构成的法律系统。
11、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对具体法律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范畴。
12、法律规则是指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性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社会规范。
13、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渊源与基础性和稳定性的原理。
14、法律实现包括法律实行、法律运行等一系列活动的连续过程。
15、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保护力和约束力,具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所具有的普遍的支配力量。
16、法律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者法律的效力位阶,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 要求和愿望。
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 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 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 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 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 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
第三,一个人改变法律的安排或法律关系的能力,赠予改变
权属关系; 第四,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免于被改变,如议员的言论豁免等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
批评——法律实证主义:权利来 源于法律;法律功利主义:权利是 法律之子 权利既存于规则中,也存于历史 和传统中。 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与公 民反对政府的权利(道德义务高于 国家义务,但的承认国家责任)
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内涵(安提戈涅)
在古罗马法中,据奥斯丁考证 ‚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专门词汇‛ 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jus”有四种意 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 一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 二是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 人有出卖自己所有物的权力; 三是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
霍布斯:自然权利说 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 关系是狼对狼的关系。 安全与欲望
20世纪初期美国的霍菲尔德提出
说某人有某个权利,意味着下面四个意思:
第一,该有权人对任何人都不负有做某事的义务,此时即特 权,如留胡须; 第二,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干预或协助有权人做某事,此时即 主张权或权利要求,如契约人要求相对方履约;
男女两性的自然区分,人的本能欲望和激情,其精神生活的组织和 内容,等等,所有这一切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产生条件(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二.法学研究对象1.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
2.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
三.法学性质1.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
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
2.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
3.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
4.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
5.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
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
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四.法学职能1.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2.实际应用职能五.法学分类——六大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
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和法律控制论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3.国内部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等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第二节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一.法理学特点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研究对象具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研究部门法学理论当中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学问题阐述法学问题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则,范畴和规律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1.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前者在后者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对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导作用3.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4.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态,而且注重考查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三.内容体系1.总论2.社会主义法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实施第三节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世界观角度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合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基本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1)形式逻辑法(2)分析比较法(3)历史考察法(4)社会学研究方法(5)价值论方法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法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会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对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的肯定3.具体(专门)的科学方法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社会·社会调整一.社会调整的概念1.社会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们相互联系的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法理学初阶讲义西政考研资料.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初阶讲义《法理学初阶》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
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
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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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法理学学科专业:法理学研究方向:法理学一、选择题(包括单项和多项,每小题3分,共30分)1.加强社会主义立法是( )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经途径③共产党的一切政策具体化、条文化的重要保证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必要条件2.“法令,这是号召人们去做大量事情的指令”,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者是( )。
①马克思②恩格斯③列宁‘④毛泽东3,“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为”出自法学名著( )。
①《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②《论住宅问题》③《论法的精神》④《德意志意识形态》4.作为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
①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②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③省会市、较大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④县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有约束力的文件5.根据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 )。
①确定性规范②允许性规范③准用性规范④命令性规范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
①一般的社会关系②特殊的社会关系③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④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7.适用法律类推的必要条件是( )。
①需要提倡和鼓励的行为②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③处理案件时应选择较相类似的条文④一律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按照法律解释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 )。
①司法解释②系统解释③逻辑解释④历史解释9.我国执法机关中有( )①中央人民政府②最高人民法院③地方人民政府④各级人民检察院10.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主要渊源是( )①宪法②法律③法令④法规二、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1.社会主义法的公共职能。
2、法产生的经济根源3.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科学含义。
三、论述题(共35分)1.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5分)2.试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效益价值。
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法理学(2)》"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学科专业:法学研究方向:法学各专业考试科目:法学基础理论(含中国宪法)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1.立法(广义)2.法律事实3.法律制裁4.成文宪法5.民族区域自治二、双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将所选答案番号写在答题纸上)1.中国和西方封建制法相比较,它们的不同特点有:①西方封建制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中国封建制法以习惯法为主。
②西方一般设立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中国却没有。
③西方封建制法受宗教影响很大,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④西方法律维护皇权(或王权)至上,中国法律有利于诸埃割据⑤西方封建制法确认的刑罚文明,中国则残酷野蛮。
2.“法制”这个概念,①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②其含义是发展变化的,多角度的。
③在西方,其含义是统一的。
④必然同民主联系在一起。
⑤是近代才从西方引入中国的。
3.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是指:①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认定。
②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否定。
③对一切属于法律末予规定的行为的否定。
④对构成违法行为的否定。
⑤对违法行为的撤销与制裁。
4.认为法是“社会连带关系”的产物,法学是一门“社会工程学”的,①是西方19世纪末兴起的两个法学流派的观点。
②是狄骥和庞德的观点。
③是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的观点;④是洛克、孟德斯鸠的观点。
⑤是同一学派的两个分支的观点,5.纵观古今中外的法律,我们发现,①社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②法律是以国家政权为前提的。
③法律任何时候都拥有极大权威的。
④法律的权威性是国家政权赋予与维护的。
⑤包含在法律之中的理性、正义是永恒不变的。
6、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有修改宪法提议权的是:①国家主席。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
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④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7、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阶级专政的本质表现在:①对剥削阶级实行专政。
②对人民实行民主。
③对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
④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⑤对劳动人民实行民主。
8.根据宪法解释的主体、效力的不同进行分类,宪法解释可以分为:①立法机关解释制。
②正式解释。
③学理解释。
④非正式解释。
⑤专门机关解释制。
9.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①自治法规;②自治条例。
③地方性法规④单行条例。
⑤行政法规。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是:①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②发展教育事业③思想道德建设。
④发展科学事业⑤提高人民的思想觉悟。
三、判断分析(每题4分,共20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文法》,从法的渊源的分类上,应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2、西方大际法系国家的法官办案的逻辑思维方式遵循归纳法。
3、新中国的法经历了由旧中国的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转变。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
5、我国公民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和自觉履行义务。
四、简述题(每题10分,共30分)1、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2、法和统治阶级道德的一致性与区别何在?3、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五、论述题(20分)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法理学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每组名词4分,共20分)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3.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4.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5.普通法与衡平法二、简答题(共30分)1.简述法律编纂的概念、特征及意义(8分)2.简述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的(10分)3.简述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及各项要求的具体内容。
(12分)三、论述题(共50分)试论我国的民主立法。
西南政法大学199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考研试题西南政法大学1997 年法理学考研试题一、名词解释(每个名词2 分,共20 分)1.法制2.法的概括性3;法律现象4.衡平法5.法的连续性与变动性6.法学体系7.基本法律8.行政和法规9.限制解释10.特别法二、简答题(每题15 分,共30 分)1.简析法的本质层次。
2.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三、论述题(每题25 分,共50 分)1.论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结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论述社会主义法在思想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考研专业课试卷综合试题法理学部分法理学部分一、不定项选择题1、在西方,最早将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来讲述和研究的是:A、亚里士多德B、边沁C、奥斯丁D、萨维尼2、古汉语中“法”一词包括的含义有:A、公平B、正义C、惩罚D、权利3、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方式不同,法律规范可公为: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4、公法和私法的划公起源于:A、古希腊法B、古罗马法C、英国普通D、《拿破仑法典》5、划公法律部门的标准是:A、法律调整的对象B、法律调整的原则C、法律调整的范围D、法律调整的方法6、大际法系又称为:A、中华华法系B、民法法系C、法典法系D、罗马法系7、法定解释又称为:A、有效解释B、法律规范C、有权解释D、学理解释8、法律关系的要素有:A、主体B、法律规范C、客体D、法律行为9、法律事实包括:A、法律事件B、法律义务C、法律权利D、程序正义论10、西方现代法律正义论包括:A、相对正义论B、社会正义文化C、形式正义论D、程序正义论11、法制的中心环节是:A、执法必严B、违法必究C、依法治国D、依法办事12、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是:A、法的修改B、法的废止C、法律汇编D、法律纺纂13、法律的社会监督包括:A、司法机关的监督B、政党监督C、人民政协的监督D、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概念比较1、根本法律与基本法律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简答题1、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是什么?2、试述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
3、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是什么?四、论述题试举出实例论述科技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卷《法理学》部分一、不定项选择题1、“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这段名言说明()A、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功能。
B、经济关系可只由习惯调整,没有法律也行C、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经济关系发展及其需求的产物。
D、有了法律,个人在经济关系中将变得不自由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从注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A、个别指引B、确定的指引C、有选择的指引D、非规范性指引3、人权与法的关系可以理解为:()A、权利与法的关系B、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C、体现人权精神的法律,一般情况都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D、人权是法的体现和保障4、法系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借此概念可以对各国各地区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考察比较。
据此,下列结论正确的是()A、中国目前是一国两制三法系B、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所以全国所有的地方均采用判例法C、美国属英美法系国家,所以全国所有的地方均采用判例法D、英美法系的判例江编与大际法系的法典都是成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这一法律规范属于以下何种规范?()A、禁止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C、任意性规范D、委任性规范6、当今,科学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广泛,科技进步不仅强劲地推动着经济的转型,也对法律系统提出了一系列挑战。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科技的发展()A、扩大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B、对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C、对法律实施提供了全新的手段D、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效率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A、在当代中国法律部门中属宪法B、在当代中国法律部门中属于法律C、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宪法D、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宪法8、法律与宗教虽然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因而,各自又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般说来,法律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A、法律的产生远早于宗教B、法律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而宗教则不是C、法律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宗教规范则相反D、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宗教规范则相反9、某甲因为自杀导致与妻子的婚姻法律关系终结,该原因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事件C、法律事实D、法律规定10、在当代西方社会,新闻舆论监督被称为继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监督功能非常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