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法理学学科博士生经典解读课程
法理学授课纲要(何志辉)
法理学授课纲要(作者:何志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发表时间:2007年12月来源:作者博客:法政边缘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01-1 法学的研究对象1•历史上的研究对象–中国:先秦刑名之学,汉代律学;–西方:拉丁语Jurisprudentia,即Jurisprudence;古罗马法学称为“关于正义的科学¡”;•法学家的研究对象–历史上的形态: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其他。
–今天的定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01-1 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二元对象–历时性研究(历史考察),共时性研究(比较分析);–内部研究(内在联系与调整机制),外部研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规范研究(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实证研究(实际效力、作用、价值);•法学体系:分类及其标准–国外的分类:如英国、日本、前苏联;–我国的分类:–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对应各部门法,又衍生了部门法史学、比较部门法学;–从认识论的角度: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以及分属两者的边缘法学。
01-2 法学的历史1•早期西方法学–古代的起点:古希腊法律思想;–古代的顶峰:古罗马法律科学;–最灰暗的曲折:中世纪神权下的法学;•近代西方法学–文明的曙光: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出现罗马法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17世纪:早期资本主义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百家争鸣,出现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现代西方法学–20世纪前期:社会法学派与新康德/黑格尔法学派;–20世纪后期: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新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构成多元主义的文化景观。
01-2 法学的历史2•早期中国法学–夏商周:天命观与宗法制度思想;–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争鸣,儒家、法家、道家、墨家;–汉魏时期:汉初儒学大一统导致德主刑辅,律学(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发达,由私人注释转为官方注释;三国时期魏曾设律博士,传授律学;–唐至清朝:《唐律疏义》及其对宋元明清律的影响。
《法理学》讲稿第二章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基本阐述一、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
(二)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即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二、中国法学:在历史丛林中急速穿行(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法学的萌芽1、神权法思想;2、周公旦的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主张,以及《尚书·康诰》篇中的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等刑法思想的提出。
3礼治思想(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的产生和繁荣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之法律生涯及其《竹刑》2、春秋战国时期之法学界:群星灿灿(1)儒家:主张礼治和德治、礼主刑辅、宽猛相济、以德去刑、综合治理。
(2)墨家:主张“赏当贤,罚当暴”,“杀盗人,非杀人”,兼相爱,交相利。
(3)道家:主张小国寡民,无为而治,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出了“道法自然”、“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等著名口号。
(4)法家:主张缘法而治、垂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提出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和“以死守法者,有司也”等著名口号。
(三)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从法家思想的实践到重新呼唤孔夫子的亡魂,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辉煌和衰败。
1、秦汉之际的黄老之术;2、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3、德主刑辅和礼法结合:封建正统法学思想的确立;4、律学的兴起和《唐律疏议》;5、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法学的转折点1、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1896年)提出:“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这是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以来,至今所能见到的第一篇倡言中国应研究法学的论作。
2、1901年京师大学堂(现北京大学)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标志着法学在中国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3、沈家本的修律和法律改革运动;4、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五)从“法制”到“法治”的新中国法学60年1、1949年10月至1978年10月间的新中国法制与法学2、1978年至现在的新时代法制、法治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之教案
法理学教案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简说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中国古代法学是对中国现行法律的注释,它是在对法的正当性首先加以承认的前提下,从语法结构,逻辑等方面对现行法律中的矛盾、重叠、冲突进行解释,而不究问法律何以有效,为什么有效。
它的作用是使法律更有效力。
西方近代法学的核心论点是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对人和神的认识(神事为人事立标准)对法律何以正当进行论证。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翻译英文和德文而来。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三)法学的层次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二、法理学简说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所创造的。
中国于1949年以后长期使用苏联教科书,特别是维辛斯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一章法学历史第一节中国法学的历史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墨家“尚同”的秩序观,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道家的“法自然”论,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法.........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2)勿为模式(3)应为模式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2)默示认可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神意说托马斯.阿奎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第二节法律规范................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2)委任性规则(3)准用性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2)具体原则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2)程序性原则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2.范围说3.意思说4.利益说5.折衷说6.法力说7.资格说8.主张说9.可能说10.选择说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2.请求权3.诉权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义务(2)相对权利义务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2)集体权利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的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立对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第三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1.粗细恰当2.多寡合适3.主题定类4.逻辑与实用兼顾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1)成文法渊源(2)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1)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1)制定法渊源(2)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1)正式渊源(2)非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1)基本法律(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政策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2.法律编纂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另外,有些学者还认为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①国内法②国际法(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①根本法②普通法(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①一般法②特别法(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①实体法②程序法(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①成文法②不成文法2.法的特殊分类(1)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①公法②私法(2)按照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的分类①普通法②衡平法(3)按照联邦制国家所独有的分类①联邦法②联邦成员法第五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我国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2.对事的效力(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3.空间效力适用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4.时间效力(1)法律的生效时间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①明示废止②默示废止(3)法的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第六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法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法法律关系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①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②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便放弃(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3.根据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根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1)中国公民(2)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1)各种国家机关(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文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1)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①一般权利能力②特殊的权利能力(2)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①民事权利能力②政治权利能力③行政权利能力④劳动权利能力⑤诉讼权利能力2.行为能力根据其内容不同①权利行为能力②义务行为能力③责任行为能力法律权利实现的表现 1.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2.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3.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义务的限度的具体表现 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如某人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2.时间的限制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子女达到成年为限3.利益的界限如义务人尽义务时,也同样有自己的权利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1)物化结果(2)非物化结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①社会事件②自然事件(2)法律行为①善意行为②合法行为③恶意行为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种类 1.刑事责任(1)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与作为刑事责任的前提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4)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历的一种(5)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2.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3.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3)过错不是行政责任的构成要素(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4.违宪责任违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1)分配的公正(2)矫正的公正(3)实质的公正(4)形式的公正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免责 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法律制裁的种类 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承担违宪责任、承担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西北政法大学法理知识点讲解
法理第一讲绪论2006年整体法学问题(有考点)(一)法学概念,什么是法学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二)法学属性(性质)(最基本的有三个)1.阶级性2.科学性(认识是否符合本来的面目、规律、客观属性)3.社会性(与阶级性相对)(三)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或标志)1. 立法的发达(社会上出现了立法发展到“复杂而广泛的程度”的时候,最早的是古罗马)2. 社会上出现了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3. 有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构成,以及一整套自成体系的创造4. 出现了传授法律知道和探讨法律理论的机构,即出现了法律学校5. 学科的分化程度和满足法律学问独立的知识系统的建立(西方以及中国真正法律的划分是在近代,在科学主义、科学思潮之后,才成为真正的“立法之林”)(四)法学体系(考辨析题,必须知道与法学、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法系、立法体系(立法体制)的关系)法学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按不同的标准有多种分法,如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国际法学、国内法学、法律史学、边缘法学。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体系范围大于法律体系法系----对法的分类的一种分法,依外部特征、历史传统对古往今来的分类立法体系----一个国家立法权的划分体系(五)法学的历史发展三大主流法学派观点(必须了解,不会直接考观点,而是对后面问题有帮助,是答题思路)(1)自然法学派---从古代希腊到后现代,是最古老最悠久的法学派,是法学知识之树的主干(2)古希腊---斯多噶学派(首次提出自然法学派)(2)古罗马---西塞罗(国家法与自然法冲突,则国家法无效)系统化了自然法,使之成为了系统化的学说(2)中世纪神学---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从这一时期起,自然法分为神学的自然法、世俗的自然法(2)古典自然法学派(中世纪晚期,理性主义思潮)---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实在法(2)新自然法学派(二战后)(2)分析法学派---(1)奥斯丁创造,是法理实证主义鼻祖区别了经验主义(经验主义即“看不见就闭嘴”→反封建、反神学→杀死了上帝也杀死了在无形中的自然法)和经院主义(2)凯尔森---纯粹法学(3)哈特---新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派福特有争论,在实践中,自然法学派占上风(3)社会学法学---受时政哲学影响,20c法学界最重大的事件—法律社会学出现二战后,西方出现了法的三足鼎立事实---社会学法学---(真)价值---自然法学---(善)形式---分析法学---(美)二、法理学本身问题(1)什么是法理学狭义---专门研究实在法的学问(以奥斯丁、经验主义为其理论基础)广义---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 p4(2)法理学特征(3)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具有问题性,主要在疑难性上,分别为事实上疑难、法律上疑难、道德上疑难,前两者为“假疑难”)(3)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是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效的说理模式和论证程序)(3)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哲学方法主要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3)(3)法理学意义(研究和学习)(4)从理论上建构解决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模式,帮助人们形成和深化对法律的认识,提供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符合法律思维要求的理论思路(4)帮助学生克服的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促使学生形成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系统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维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4)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掌握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提高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水平从深层次上看,法理学的意义与法律思维联系密切,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根本上都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理学的意义在于理论思维方面,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训练第二讲法律本质(简答论述)(一)采用本质主义法学的理由1、对于整合法律知识具有重要作用2、对法律本质的追求,就是对终极目的的追求3、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国法学的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又是一种本质主义哲学,所以,我国采用本质主义法学。
法理学课件(西政) 01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 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 较法学、 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总结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 精神之学。 精神之学。
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谢
祝各位同学 身体健康
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西方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
第一,法律价值论(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formal legal science formal 第四,法律本体论(legal ontology)
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 ——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 识; ——庞德的看法
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
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 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法理学课件(讲)
法理学的局限性
1 法律多样性
2 人类主观性
3 社会变革
由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 存在,法理学的适用性有一 定限制。
法理学无法完全解决人类主 观判断和价值观念对法律实 践的影响。
法理学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 革和新的法律问题,才能保 持其有效性。
结论和要点
法律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学 科,为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规范提供了理论支持。
法理学课件(讲)
欢迎来到法理学课件!通过本课件,我们将探讨法理学的定义、起源以及在 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让我们开始这个精彩的学习旅程吧!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理学的定义
1 研究法律的原理与体系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概念的学科。
2 指导法律实践
它通过分析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法律实践提供思考和指导。
3 解释法律规范
解释学派
解释学派强调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关注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1
案例分析
法理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分析案例和解释法
法律政策制定
2
律规则的方法。
它也参与了法律政策的制定,为立法者提供
了法律背景和理论基础。
3
法律教育
法理学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础学科,为 学生提供法律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教育。
法理学还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以及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应用这些规范。
法理学的起源
古希腊与古罗马
法理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哲学 家们开始思考法律的基本原理。
欧洲中世纪
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宗教 法律和哲学思想对法理学的发 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进阶)课件
(进阶)第一讲法律本质第二讲法律本位第三讲法律功能第四讲法律程序第五讲法律实现第六讲法律价值总论第七讲法律与秩序第八讲法律与自由第九讲法律与平等第十讲法律与正义第十一讲法律与人权第十二讲法律与利益第十三讲法与科技第十四讲法律与宗教第十五讲法律与传统(礼与法)第十六讲法律与社会第十七讲法律解释第十八讲全球化与一般法理学第一讲法律本质课前提示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基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讨论: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第二节法律存在的基础第一节法律的本质属性☐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源自拉丁词esse(是),‚一个事物是其所是‛即本质。
马克思也将事物的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性的知识体系。
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本质属性:任何事物都有许多属性或特征。
那种体现事物内部的稳定的、深层的联系的属性被称为本质属性。
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邓正来:我的学术之路
邓正来:我的学术之路与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隆重仪式,聘任蜚声海内外的中国学者邓正来教授为我校的名誉教授。
(掌声)出席今天晚上聘任仪式的有:校长龙宗智教授、(掌声)行政法学院法理教研室赵明教授、(掌声)法理教研室张永和教授。
(掌声)另外,出席今晚仪式的还有学校部分老师及主要部门的几位主要领导,他们是人事处处长姚荣茂教授、(掌声)科研处处长但彦铮教授、(掌声)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掌声)政治学院副院长曾繁跃教授、管理学院的黄顺康教授、(掌声)法理专业的刘颖老师和刘文会老师,等等。
(掌声)最后,出席今晚仪式的更有担任我校名誉教授的邓正来先生,(掌声)还有邓先生的夫人唐向荣女士。
(掌声)邓正来教授本来就是我校名誉校友。
(笑声)邓先生1978年开始就读于四川外语学院,但是实际上主要是在我们西南政法学院听课。
(笑声)1982年邓先生就读于北京外交学院,师从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教授。
邓先生现为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中国学术评论》主编。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邓先生始终以自由、独立的精神,致力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
邓先生以其独创的研究路径、深邃的思想力量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按张文显教授的归纳,邓先生的主要学术贡献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邓先生致力于西方哲学、社会科学经典著作的翻译工作,组织、策划、独立翻译大量的学术著作,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前沿性理论宝库。
比如,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邓先生组织、策划并担任总审校由华夏出版社出版的“20世纪文库”,其中包括我们大家十分熟悉的美国哈佛大学博登海默教授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邓先生当之无愧地成为近20年来我国西学译介工作中最重要的代表人物。
法理学十讲 经典
案例之二
一、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的西方源流。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的西方源流。 穗积陈重。 ◆穗积陈重。 中国法理学的名称转化 法理学的名称转化。 ◆中国法理学的名称转化。 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律基础理论- 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律基础理论-法理学 —————————————————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就是“法的理论或法的道理”:包括
2000年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一头野羚牛闯入陕西省 20日早上8 30分 日早上 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某家,将文某顶倒在地, 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某家,将文某顶倒在地,文妻吉 某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营救。但根据《 某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营救。但根据《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野生羚牛恰是国家一级保护 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 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 当日下午1 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 可击毙羚牛; 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 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击毙羚牛; 下午4 20分 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某已经死亡, 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某已经死亡,其 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研究》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专业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1.专业解读:这个专业的课程和很多学科都有联系:历史(法制史)、哲学(法理学)、政治学(宪法和行政法)、经济学(商法、经济法)、社会学(法社会学)等。
法学是一个有容量的学科。
2.大学介绍: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
1978年,全国共招收法律专业学生729人,仅西政就招收了364人。
招生人数比其他4校的总和还要多。
所以,78级的神话一方面是先发优势,78级学生占据了资历的最顶端。
上世界90年代末,五大政法院校本来是要被并入综合性大学成为一个法学院,西政坚决不并入重庆大学,也没有评上211,成为了重庆市属的地方性大学。
西政是一个法学类性价比比较高的学校,在同等高考分数且热爱法学的情况下,西政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既非985也非211,下设十三个学院,法学专业(一共五个学院,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新闻专业,刑侦专业,经济专业,马克思主义学院,外语学院,管理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应用法学院(二本)。
3.课程设置:有早课,图书馆基本上少有空位,也有不少人上自习,期末一座难求,要六点就起来排队。
你经常可以在路上听到大家讨论案例,研究法条,晚上在寝室躺在床上时也会有四人的案例讨论,非常有意思。
西政的课很多,就像高中一样。
法学院要求全部集中实习,行政法改革后也要求全部集中实习,集中实习就是必须由学院指定实习点。
西政法学专业的实习时间偏长,通常为两个半月左右。
相对开学的时间也比较晚,通常是国庆后开学。
一般大二开始实习。
大二暑假实习,大三暑假准备司考。
全国司考通过率百分之十几,西政是50%左右4.就业方向:硕士学历无疑是个加分项,但即便是一线律所,也不排斥本科生。
硕士起步的同学会更有优势,最为重要的能力有两项,一是在某一部门法领域有比较精深的研究,二是有比较好的英语水平,至少是口语、书面交流无障碍。
在北京,如果非京籍,本科学历是不能办理实习的。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_付子堂_法理学进阶教案重点
法理学进阶教案(阅读:9176次导论什么是法理学?课前提示法理学可以被合理的界定为关于法律的智慧,或者是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
不是对“法律是什么”的直接回答,而是对提问者和提问本身作出解释与理解,至少如德国当代法学家魏德士说的那样,正确的提出问题与寻找符合事实本质的答案一样重要。
《法理学进阶》课程的设置正是在设定法理学体系中各种范畴的同时,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展现出来,众采各家学说而深入探讨:什么是法?什么是法理学?法有何作用、功能、价值?法为何是有效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基本问题。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 philosophie一词创造性地翻译为“法理学”,为中国人引进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
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在国内外是不一致的。
德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Legal Philosophy,Philosophy of law);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
词源上讲,Jurisprudence已经是一个多义词,包括如下几种意义:第一,来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意思是‘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第二,法律基本理论,即‘法理学’或‘法律哲学’。
第三,在法国,可指判例,英国法学中也有这种用法。
第四,特别在美国,可用作‘法律’的一种较庄重的名称。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含义当今已然趋于一致,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学术史事件。
虽然“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但“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
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
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要求
1.理论基础: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扎实的法理学理论基础,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2.研究能力: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包括问题的发现、分析和解决能力,以及独立进行学术创新的能力。
3.综合素质:博士研究生应具备较高的科研道德修养和学术素养,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培养方案
1.培养体制:全日制,期限为3-4年。
2.培养模式:培养模式分为课程学习阶段和研究实践阶段。
(1)课程学习阶段:博士研究生应修满一定学分的专业课程,包括法理学的基础课程和前沿研究领域的专业课程。
学习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实践案例分析和学术讨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研究实践阶段: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进入研究实践阶段。
该阶段研究生需选定一个研究方向,并选择导师进行指导,完成研究课题的开展。
期间研究生要积极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法理学课件(西政)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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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 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 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 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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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家》和《法律篇》:
到了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与《法律 篇》两本著作中,改变自己在《理想国》中 对法律的看法,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生 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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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 “论君王的技艺”
一方面,最优秀的统治是没有法律的。它由真正的 政治家指导,统治灵活,适用于每一具体场合。反 之,法律的统治是死板的、不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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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 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 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 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 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 有什么样的法。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 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
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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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主要采用 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 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 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博士生课程 《行政法学专题研究》
博士生课程《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行政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关注的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限制问题。
对于博士生而言,深入研究行政法学专题,不仅有助于提高学术素养,更能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将围绕“博士生课程《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这一主题,详细阐述课程内容、学习方法和意义。
一、课程内容《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法基本原理:研究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行政组织法:探讨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和职权配置等问题。
3.行政行为法:分析行政行为的种类、效力、程序和监督等环节。
4.行政诉讼法:研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判决执行等问题。
5.行政复议法:探讨行政复议的性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问题。
6.行政赔偿与补偿法:研究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
7.行政法改革与发展:分析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探讨行政法改革的路径和方向。
二、学习方法针对《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这门课程,博士生可以采取以下学习方法:1.阅读经典著作:深入阅读国内外行政法学经典著作,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
2.案例分析:通过研究典型行政案例,掌握行政法学的实际运用和操作技巧。
3.学术讨论:参加学术研讨会、讲座等,与同行交流学术观点,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
4.实践调研:结合实际,对行政法学相关问题进行调研,为理论研究提供实践基础。
5.论文写作: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课程意义学习《行政法学专题研究》对博士生具有以下意义:1.提高学术素养:深入研究行政法学,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增强实践能力: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巧,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拓宽研究领域:行政法学涉及多个领域,学习这门课程有助于拓宽研究视野。
4.培养创新能力:通过对行政法学专题的研究,培养创新思维和独立研究能力。
《法理学研究生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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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生讲》 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法理学概述 • 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 法理学的基本范畴 • 法理学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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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SUMMAR Y
01
法理学概述
02
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古代法理学
古希腊法理学
以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 多德为代表,探讨正义、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
古罗马法理学
以法学家乌尔比安为代表,强调法律 与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互动关系。
近代法理学
启蒙运动时期的法理学
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
实证主义法理学
以奥斯丁和边沁为代表,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强调国家权威和法律的有效性。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哲学思辨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过抽象和 概括的方法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原理,为法律实践提 供理论指导。
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 较分析,探究不同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和适用性,为法律 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哲学思辨、历史分析、比较 研究和实证研究等。
历史分析方法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探 究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关系,为现代法律 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
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实地调查和分析,探 究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情况和效果,为法律制 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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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一、教案概述本教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背景,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本教案的学习,学生将掌握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以及法律伦理道德,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教学目标1. 了解西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程、学术地位及教育特色。
2. 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则、刑法总则等。
3.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三、教学内容1. 西南政法大学简介:发展历程、学术地位、教育特色等。
2. 法律基本原理: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则、刑法总则等。
4. 法律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等。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法律基本原理、案例分析等。
2. 案例教学法:分析真实案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
3. 模拟法庭:进行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4.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课堂参与度、作业完成情况等。
2. 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模拟法庭表现等。
六、教学安排1. 第一周:西南政法大学简介及发展历程,法律基本原理概述。
2. 第二周:宪法学,民法总则,刑法总则。
3. 第三周:法律实务操作(一):案例分析。
5. 第五周:法律实务操作(三):法庭辩论技巧。
七、教学资源1. 教材:西南政法大学教材及相关辅助资料。
2. 案例库:西南政法大学案例库及国内外经典案例。
3. 法律文书模板:各类法律文书模板及范本。
4. 模拟法庭设备:法庭辩论所需音响、投影等设备。
八、教学进度计划1. 第一周:完成西南政法大学简介及法律基本原理的教学。
2. 第二周:完成宪法学、民法总则、刑法总则的教学。
3. 第三周:开展案例分析教学,进行小组讨论。
5. 第五周:法庭辩论技巧教学,组织模拟法庭活动。
九、教学注意事项1.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法理学博士
法理学博士
“法理学博士”(Doctor of Jurisprudence,简称JD)是一种高级学位,旨在培养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以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专业人才。
JD学位拥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在美国法律界是一个重要的认证标准,而在其他国家也被广泛认可。
法理学博士是一种高级学位,它的目的是教会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使用法律的原则、思想和流程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法理学博士被广泛认可的原因,它不仅是一种学术资历,也是一种职业资历。
法理学博士的学习和其他学士学位不同,学习这个学位的学生必须具备几个特定的技能,包括:法律研究、立法咨询、法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
此外,学生还需要学习法律实践,如:当事人的责任、引起纠纷的行为、法律程序等等。
法理学博士学习的课程也是独一无二的,它包括:宪法法律、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等各类法律学科,以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非法律学科。
这些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
此外,JD学位还要求学生通过学术论文或者综合课程考试来获得学位,以证明其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学
位获得者将能够在各种法律领域,如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理学博士已经成为法律界一个重要的认证标准,只有获得了这个学位,才能在美国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
这种学位也被其他国家所认可,因为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很有学术价值的学位。
总的来说,法理学博士是一种高级学位,它的目标是培养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以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专业人才。
JD学位在美国法律界是一个重要的认证标准,而在其他国家也被广泛认可,这就是为什么它被广泛认可的原因。
法学博士生课程
法学博士生课程
法学博士生课程是针对法律高等教育领域的顶级课程。
该课程强调的是高度的研究、创新、批判能力,以及深入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素养。
在这个课程中,博士生需要学习各种法律科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商法、刑法等。
此外,他们还需要学习研究方法论、学术写作、演讲技巧等课程,以提高他们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在法学博士生课程中,博士生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写作工作。
他们需要撰写论文、发表期刊文章,并参加学术会议,以展示他们的研究成果。
同时,博士生还要完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项目,以证明他们具备独立研究的能力。
总的来说,法学博士生课程是法律高等教育领域最高级别的课程之一,要求学生具备高度的研究、创新、批判能力和深入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素养。
通过这个课程,博士生可以在学术界或法律行业中展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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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学科组博士生经典解读课程(部分)柏拉图《法律篇》(1)作者:褚宸舸(/system/falibbs/index.asp)(选用版本:柏拉图《法篇》,见王哓朝翻译《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指导老师:付子堂文正邦赵明朱学平王威博士生:王恒赵树坤熊毅军周祖成谢宝红陆幸福导论付子堂老师:把‚西方法理学‛和‚法学经典研究‛两门课合在一起上,这是导师组反复研究的结果。
这个学期我们主要研究柏拉图,以柏拉图的《法律篇》为主。
希望在最后能有一个研究成果,即‚柏拉图的法哲学研究‛。
研究法理学必须对西方法理学这条线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但我们在认识当代法理学的问题时候必须在源头上找到一些解释的根据。
因此博士生和硕士生对中国和西方这两条线都必须有一个认识,形成一个系统的知识体系。
研究西方法理学必须从源头上做起。
只有对西方法理学发展之源有一个认识,对这个源头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准确的把握,我们才能够对整个法理学特别是西方法理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我们的学术传统就是强调基础,强调对学生基础的训练。
从法理学来看,基础的训练就是强调对原典的研读和把握,因此要求大家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要注意对一些经典著作的精读。
当然,不可能对每一本经典都精读,但要尽可能地读一些原著。
但读原著不能一知半解,一个学期哪怕是读一本书,只要读懂、读通就能够受益匪浅,对我们终身的学习和研究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上个学期我们选了几本书做了试验,取得了一定效果,当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个学期我们准备集中到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的经典人物,从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来看的经典人物。
在这些经典人物中我们要集中到一本或几本经典著作,来做更加集中的研究。
这个学期集中在柏拉图,按照武汉大学邓晓芒老师的授课方式,逐段甚至逐句的讲解,不能大而化之。
这种做法在我们学校刚刚推行,但在其他学校早已存在。
沈宗灵老师早在80年代在给北大法理学专业的学生讲法理学的时候就把勒内〃达维德(Rene David )的《当代主要法学体系》印给学生,一段一段地读。
这样做对大家都有好处。
今天我们来研究柏拉图,先简单讲一讲为什么要研究柏拉图,然后再介绍一下柏拉图的基本情况,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入柏拉图的著作。
我们主要以人民出版社出版、王晓朝翻译的《柏拉图全集》四卷本作为蓝本,同时大家可以参阅其他版本。
所以要求博士生每人都有一套《柏拉图全集》。
同时可以参阅张智仁与何勤华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柏拉图的《法律篇》。
作为第一节课,我们需要一个开场白或者说是导论,先简单说一下为什么选择柏拉图,因为他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是一个处于源头的思想家。
我们讲法治思想、法学思想或者说是法律思想都有一个源流。
包括研究当代法理学的问题,比如法和自由、法和正义、法和权利甚至法和道德等等也是如此。
这个源就是古希腊、古罗马。
如果我们离开了古希腊、古罗马,很多问题就说不清楚。
中国思想的源头当然也在古代,比如孔孟。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大家要注意中西的比较,建议大家看看已经有的研究成果,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是蒋庆的‚关于柏拉图和孔子的法律思想比较‛,收录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孔子法律思想研究》中。
另一个是夏勇写的一篇文章,收录在刚刚出版的《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
其他学者关于孔子与柏拉图的比较研究的论文可以搜集参考。
从西方来看,柏拉图的影响非常大,现在讲的正义、和谐必须提到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讲和谐就是各得其所,各守本分。
金银铜铁造就了不同素质的人,形成了不同的等级,有着不同的使命。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非常重要。
我们的法制建设也有许多可以从柏拉图处得到借鉴。
《哲学的历史》(马丁.奥利弗著)中有对柏拉图的评价,说柏拉图的遗产意义难以评估,就是说柏拉图的思想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是一份无法评价、具有重大价值的遗产。
‚柏拉图的遗产意义无法评价,在林林总总的各色学派中,很难找到一个没有吸收过他的著作的哲学。
‛到目前为止的每一部哲学著作都吸收了柏拉图的思想因素。
在后世哲学家的著作和基督教的教义中,柏拉图的思想影响一直保持着巨大的辐射力,他的政治思想如果我们能解释其中的时代错误的话,至今仍然适用。
有些哲学史家认为,直到最近西方哲学才摆脱了柏拉图思想的控制。
也就是说一直到近现代,西方哲学史都没有摆脱柏拉图思想的控制或是受到了他的影响。
就像中国人对于法律问题的考虑也是自觉不自觉地受到了儒学的影响。
每一个人在研究法律思想的时候都打上了孔子的烙印,这是中国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广而言之,整个学术思想史都受到了古希腊思想源头的影响即柏拉图的影响。
即使有创新也是在批判柏拉图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这就是我们要仔细对这些经典作家的经典著作进行研究的原因和意义。
此外我们还必须对其他经典作家的经典著作进行研究。
对于前人知道得越多,我们可能取得的成就也就越大。
有了一定的学术根基,才能对现当代的学术问题有一定认识。
对柏拉图的总体介绍接下来我们对柏拉图作一个总的一般性的介绍。
大家在有一个总体性的认识之上再进入对柏拉图的《法律篇》的深入研究。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老师,在古希腊哲学史中柏拉图起着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苏格拉底的生卒期是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
亚里士多德的生卒期是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
柏拉图是西方古代文明的主要代表。
从西方法律文化来看,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文化的萌芽和形成时期,在这之中柏拉图起了奠基性的作用。
著名的哲学家怀特海讲过,‚一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对柏拉图的注脚‛,也就是在对柏拉图进行发挥和进一步解释。
精神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对柏拉图评价也相当高,说他是人类的导师。
如果没有柏拉图的理念论就不可能有黑格尔的精神哲学。
马克思评价柏拉图说他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至圣。
因此我们说在整个西方人类史上,柏拉图的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孔子。
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名人大词典中都将柏拉图作为世界十大思想家之一。
我们要注意柏拉图原名亚里士多克勒(Aristoklēs)但他的真名却往往被人淡忘。
他有两个哥哥。
柏拉图生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古希腊的思想文化是非常发达的,因此柏拉图在青年时期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由于其母亲是梭伦家族的一员,所以柏拉图也就是梭伦家族的第六代后裔。
他的一生主要是居住在雅典,而雅典是当时古希腊民族文化的中心。
柏拉图的最高理想就是:哲学家成为政治家,政治家成为哲学家。
哲学家不应该是书呆子而应该能够学以致用,同时有哲学思维和能力的人就应该掌握政权。
反之,掌握政权的人也应该有哲学头脑。
对柏拉图一生影响最大的就是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他在20岁时拜苏格拉底为师,一直学了10年直到苏格拉底被雅典的民主派判处死刑。
柏拉图和他的老师一样反对民主政治。
其后柏拉图四处漫游,在他28岁到40岁这一段曾经到过意大利、埃及、西西里,边考察边向一些君主宣传和动员,希望能接受他的政治主张。
他三次到西西里岛企图说服城邦统治者建立一个理想国,但没有被接受。
在回雅典的途中他被卖为奴隶,后被朋友赎回。
他的四处游历的经历类似于中国的孔子。
在公元前387年他最终回到雅典,他发现去号召统治者接受他的主张难度相当大,于是他潜心教导学生。
在朋友帮助下,他在雅典城外西北角建立了一个学园,来教授他的学生。
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回到雅典,在被称为Academy的地方建立了一个学园。
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所综合性大学。
大学的一个使命是传授知识进行学术研究,进行知识的传承,把人类既往的知识告诉下一代;另一使命是创新,对人类的知识有所贡献,用邓正来的说法就是知识生产。
这个学园具备了以上两个使命,另外还提供政治咨询,培养政治人才。
公元前386年,由郊区迁至城里,一直到被东罗马的皇帝关闭,前后有900百年的历史。
柏拉图在这个学园里进行著述进行教育事业,他一边教学一边写作长达40年。
学园开设四门课程:数学、天文、音乐和哲学。
他特别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这是柏拉图教育思想的独到之处。
他说,画在沙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去,三角形的观念是抹不去的。
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里的许多东西是可以抹去的,但是观念是抹不去的,所以观念世界才是永恒的,现实世界是暂时的。
这是黑格尔十分推崇的。
唯心主义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柏拉图。
有时我们体会一下会发现唯心的才有可能是正确的、有趣的,唯物主义的未必有意义。
柏拉图的学园在西方开创了学术自由的传统。
这个希腊世界最重要的人才库和思想库,目的之一就是要为城邦培养人才,希望用这些思想来影响统治者,他所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培养‚帝王师‛。
因此,后人评价这个学园为‚政治训练班‛,柏拉图用他的政治哲学来培养各方面从政的人才。
值得肯定的是他‚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在我们今天值得继承和发扬。
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在参加一次婚礼时无疾而终,享年80岁。
死后埋葬于学园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为他作了悼词,载于《柏拉图全集》第一卷。
从西方思想史上来看,柏拉图是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
之前的很多思想家著作都未流传下来,例如今天对苏格拉底的认识主要是通过他的学生,最主要是柏拉图以及色诺芬,后者著有《回忆苏格拉底》,而苏格拉底本人的著作并未流传。
柏拉图的很多著作是以苏格拉底之口来说明的,但有些思想未必来自苏格拉底。
柏拉图以继承老师的大业为己任,但从思想上来看又不停留于老师的思想,他在老师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丰富和发展。
柏拉图著作多为对话体的形式,这种写作方法是古希腊文明给全人类的巨大遗产,对以后影响很大。
有人评价说,柏拉图的著作不仅是哲学著作,也是文学作品。
柏拉图的对话和希腊史诗、戏剧一样,有着非常美丽的文采,又有着非常感人的魅力。
因此,我们在研究时对文体也要重视。
柏拉图流传下来的著作都是对话体,这种对话体运用特别灵活:不是从抽象的概念而是从具体的事例出发,生动鲜明、层层深入。
不仅能从中看到思想的最后的结论,也能看到活的思想的发展的过程。
有的学者评价说,柏拉图树立了对话体的典范。
因此从文学史上来看,它也是对人类的卓越贡献。
柏拉图的著作不仅在思想上哲学性很强,在文风上也有很大贡献。
柏拉图的对话有26篇(对于篇数问题本身就是个学术问题,存在争议),其中特别是《理想国》影响最为深远。
《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最后一篇对话,也是其中最长的一篇。
他从74岁才开始写作该篇,因此是集中了他一生的智慧,对他的经验教训作了总结,也是唯一没有苏格拉底作为对话者的著作。
在柏拉图的对话中,从法律思想史上来看,我们常提到的有五篇:《申辩篇》、《美诺篇》、《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要了解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首先要了解他的哲学理念。
柏拉图的哲学体系的核心就是他的‚理念论‛,其‚理念论‛的内容是:理念世界才是真实的,而物质世界是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