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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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方合法有效。

5、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请,否则,属于补办。

四、企业提出申请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控科申请,由污控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

据;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控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

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县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

九、证后管理

污控科要将企业持证情况通报监察大队和监控中心,监察大队要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处理。年底,局对各所管辖的企业持证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所业务内容之一。

附件3: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4:

排污申报登记表

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凭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凭证

经初审,(单位名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所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我处已予受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单位名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因,我处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若有异议,可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将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附件3: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一式二份:排污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4:排污申报登记表

编号:

金乡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发放程序

办理事项:排污许可证发放

办事程序:申请→填写《申请表》→核发排污许可证

申报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污染治理或“三同时”验收材料;

3、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材料;

6、各类污染物排放年度监测报告;

7、上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年审表);

8、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9、经审核通过的污染治理方案。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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