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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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宪法论宪法的修改论国家机构的改革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试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论宪法实施的保障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宪法与精神文明建设谈如何健全全人大制度行政法试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试论行政强制措施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论行政授权论行政委托论行政越权论规章的法律地位法学基础理论试论资本主义法的特征略论法律与形势法制与人权论法制与改革论法律与自由略论法律实效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市场经济与法律意识香港法制的特点刑法略论刑罚个别化原则略论危险犯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片面共犯能否成立之我见论死刑试析自动投案试论劫持航空器罪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论受贿罪犯罪侦查学论侦查措施浅谈并案侦查略论侦查途径的选择刑事诉讼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谈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论刑事诉讼目的论严禁刑讯逼供论逮捕论侦查监督论法庭调查论刑事被害人论无罪推定民法论合伙的清算论表见代理制度论我国物权体系用益物权初探论隐私权代位权制度研究论定金的适用论损益相抵论动产抵押制度票据法论空白票据论远期支票论保付支票论票据参加论票后滞销论票据保证公司法试论公司法的性质“一人公司”评析论公司资本制度论公司债的特点论竞业禁业论公章程婚姻、继承法论婚姻道德对重婚问题的探讨和公析论婚前教育论买卖婚姻论我国的婚姻管理制度婚姻家庭与计划生育论法定继承论遗产分割的原则论涉外继承民事诉讼法论诉权论民事抗诉论共同诉讼人论诉讼代理人论民事诉讼证据论间接证据论民事诉讼中的书证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证言论财产保全法制史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唐代法官的司法责任中央苏区的劳动立法国际法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试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试论国家主权的限制问题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试论情势变迁原则国际经济法论识别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制环境工业产权资本化问题研究论中国商标法的完善中国专利法与国际规范的接轨经济法论劳动合同制谈谈集体合同试论经济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论企业设立制度的改革论国有企业的功能及法律调整论企业法制的完善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论破产财产论违约金。
车辆定金管理制度内容
车辆定金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车辆销售过程中的定金管理,保障客户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销售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销售业务。
三、定金的性质1. 定金是客户购车意向的表明,具有保留车辆销售资格的作用;2. 客户交付定金后,如交车成功,定金将计入最终的购车款中,如因客户原因最终放弃购车,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定金;3. 定金属于客户个人财产,不得挪作他用。
四、定金的收取1. 客户购车后需先支付定金方可保留车辆销售资格;2. 定金可通过现金、转账、刷卡等方式支付,不接受信用卡分期支付;3. 定金支付需在销售顾问指导下完成,并领取相关支付凭证。
五、定金管理1. 销售顾问在收取定金后,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将定金妥善保存,并填写《定金收据》;2. 定金收取后,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供《定金收据》,并告知相关购车流程;3. 如客户在规定的购车期限内未支付余款,公司有权取消销售合同,扣除定金,并将车辆重新销售;4. 客户购车成功后,销售人员应及时将定金与购车款核对清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定金的退还1. 如客户因自身原因放弃购车,可向公司提出退还定金的申请;2. 客户申请退还定金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填写《定金退回申请表》;3. 公司在收到客户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定金予以退还;4. 定金退还时,公司应将定金以同样的方式退还给客户,不得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七、违约处理1. 如客户在支付定金后,且逾期不支付余款,视为违约;2. 违约客户将被取消购车资格,公司有权扣除定金,并将车辆重新销售;3. 如客户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监督与检查1. 公司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销售人员收取的定金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安全;2.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定金管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3. 定期对定金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解析)308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解析)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核。
(2009)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公安消防机构C.消防检测机构D.质量监督机构【答案】B【解析】略2、关于定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0)A.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原数额返还定金B.定金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C.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D.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答案】C【解析】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考点来源】第一章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3、某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款4000万元。
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经结算,总承包单付支付人工、材料、设备费用等共计2500万元,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价款1000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纳税营业额足()万元。
(2007)A.4000B.3000C.2500D.1500【答案】B【解析】略4、根据《文物保护法》,下列文物中不属于国家所有文物的是()。
(2018)A.遗存于中国领海起源于外国的文物B.古文化遗址、古墓葬C.某公民收藏的古玩字画D.国有企业收藏的文物【答案】C【解析】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P2145、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A.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B.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C.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D.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从其任一账户转出【答案】A【解析】考点投标保证金。
日常财务核算中的六大风险点
财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知识之外,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税务、经济法等知识(这也是职称考试和CPA考试将税务和经济法列为考试科目的原因)。
为了帮助财务新人们规避风险,特定整理了企业日常经营中容易忽略的几项法律和税务风险,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应收账款逾期二年,将失去胜诉权风险: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详见《民法通则》)也就是说,此条款应用到应收账款上,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风险防范: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关注应收账款的账龄,对无经济往来,应收而未收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就应特别关注,对这类应收账款应立即定期通过书面催收函进行催收。
催收函应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以其他能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进行催收,比如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该设法让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在催款函上签字盖章,承诺在某时间前还款,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中断,可重新起算。
这里所说的“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
特别提醒:对账函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除非对账函中有明确的催收意思表示。
定金和订金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解释如下:
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也称为保证金。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起到保债的履行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
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
订金则是指在房屋买卖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双方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
订金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无法承担保债的履行。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订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
如果未能履行合同,无论哪一方违约,订金的全部金额必须退还。
总的来说,定金是为了履行债权合同,有规范的法律概念;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虽在日常生活的用途广泛,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交定金时不能只做口头约定,还需要做书面约定签署协议,因为口头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咨询律师或金融专家。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3年房地产经纪人之职业导论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房屋查验过程中,对房屋产权的确认,应以()为准。
A.出售方口头陈述B.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登记的产权信息C.出售方出示的产权书面说明D.房屋买卖合同【答案】 B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特点不包括()。
A.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B.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营业务是从事新建商品房经纪和存量房经纪业务C.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轻资产类型企业D.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企业规模具有巨大的可选择范围【答案】 B3、当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对委托人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时,委托人( )。
A.只能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违约责任B.只能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侵权责任C.要么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侵权责任D.可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答案】 C4、王某需要购买一套商品住宅,但他没有时间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房源,于是找到甲房地产经纪公司。
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听取了王某的要求后,答应帮其找合适的房源,并签订了经纪合同。
经过5天时间,甲房地产经纪公司经纪人李某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住宅项目中找到了适合王某的房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房的报价是总价款20万元,首付30%的房款,余款提供20年的抵押贷款,年贷款利率为6%。
A.李某不能评估,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评估B.李某可以评估,但不能收取评估费C.甲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收取王某的评估费D.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不能收取评估费,但因为李某为王某评估了该住房的价格,可以要求适当增加经纪佣金【答案】 B5、房地产经纪机构分部制组织结构形式的优点是()。
A.便于各分部之间横向联系和沟通协调B.高层管理者高度集权,能避免多头管理C.方便聘请专家协助管理,弥补管理者的不足D.各分部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有利于发挥各分部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答案】 D6、法定佣金具有( ),当事人各方都应遵守。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
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大法官论坛略论刑事政策与经济犯罪审判当前执行理论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论少年司法中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沈德咏黄松有肖扬李少平特别策划: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乔世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汪治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过失的认定刘心稳医患纠纷案件案由的确立赵卫中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刘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罗志坚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法律适用杨凯特别策划: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周道鸾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蒋惠岭案例指导:从功利走向成熟杨洪逵我国判例制度的建立聂昭伟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吴美来眭欧丽判例回归环境的思考阳贤文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牛克乾英国的司法先例原则于秀艳特别策划:担保法相关热点问题研究担保法适用中的几个新问题中国担保法律环境评论关于抵押权的完善若干问题研究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特别策划:法院管理制度改革7.28.2(11.2)(12.2)1.21.61.9.13.15.17.18(5.2(5.85.125.135.165.185.195.27刘贵祥(6.4曹士兵(6.9崔建远(6.14金剑锋(6.22论法院的管理职能审判管理改革问题再认识关于确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思考关于法官委员会的构建÷:._1.____l_0■__|l一一1l|I___蒋惠岭董嗥周道鸾8..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8.18)法官考评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蔡晖(8.21)特别策划: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究论涉港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判定中方便与非方便法院规则的运用杨弘磊(9.2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张宪初(9.6涉外民商事案件识别的几个问题张红霞侯向磊(9.12涉外和涉港商事审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欧阳振远(9.14)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中的"终局性判决"问题董立坤(9.17)特别策划:反思《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刘银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评论马忆南周征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薛宁兰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孙若君《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10.40.100.140.17(10.21)新法新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陈现杰(2_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NationalJudg05Co~geLawJournal75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左红(10.25)司法改革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齐树洁(1.46对法院改革的思考高洪宾范红(2_37试论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张憨(8.55司法调研我国行政审判监控机制的现状与反思闫尔宝(2.44)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思考孙海龙龚德家李斌(3.26)执行改革中"两权分立"运行模式的构建昆明市中院级人民法院执行局(4.53)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实证分析与思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5.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二审民商事案件中的执行情况分析秦媾林晓镍(6.27)对当前职业法官合议制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叶向阳(7.29)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城镇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执情况的实质分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每月新论理性司法观的培养:司法权威的观念支持季金华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应审慎运用道德话语周文轩一场关于"贪污"与"侵占"的辩论——对"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原则的理性思考赵军周娅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董玉庭基本权利体系的理论与立法实践薛小建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张明楷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陈瑞华量刑规范及其方法的选择黄祥青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温世扬邱永清(10.31)(11.51)(1.53)(2.49)(3.53)(4.57)(5_33)(6.31)(9.20)(10.37)(12.50)法学论坛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1.21) 曼量.....76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童兆洪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责任确定的制度设计——兼论过错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和赔偿责任确定中的意义郎贵梅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唐沪军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刑罚与量刑吴景芳论交付和登记在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地位——兼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作为犯罪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几个问题——以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为中心辩诉交易与讨价还价中的正义论我国人事保证制度之构建信用证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传统担保制度的反叛:独立保证制度研究刘青峰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方向的法理思考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武钦殿但伟(1.25)(1.30).35.402.9(2.16)(2.20)王亚新张建伟朱凡(万猛(李长军袁登明李后龙3.33.7.133.203.224.24——兼评《合同法》第158条茆荣华蔡东辉(4.31)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陈成建(4_36)信用卡保证人之保证责任邓娟闰(4_39)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潘伟中外法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遴选优秀法官机制的法理基础比较解析王立论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的制定韦贵红论格式条款的概括规制聂铄胡克敏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王春阁仲裁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刘景一侵权行为法基本概念辨析杜晓君阳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完善赵颖巴图论违法性与侵权责任白{j构成张长青论《对外贸易法》中新增的"第三国倾销"条款周婷婷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杨立新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4.42(4.47)(5.43)(5.47)(5.51)(6.38)6.426.476.50(7.6郑成思(7.11)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论道德法律化张德美张生(7.16)论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合理期待原则陈百灵(7-2O) 短线交易及归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冯建平(7-23) 中法商标法中在先权制度比较研究金多才(7.26)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罗书平(8.39)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李伟我国信托法之缺陷及补正裁判中立诉讼结构的维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前瞻张品泽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常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贾林青论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行使权利的疆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理论解析论占有权利推定在不动产上的适用公共危机管理?行政指导措施?行政应急原则蔡唱李岩峰陈鸣飞仝炳军谢文哲董玉庭罗晓静(8.43)(8.48)(8.52)(9.28)(9.32)(9.38)(9.42)(9.46)莫于川(1O.39)"一罪不二审"原则及其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刘大群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的探讨邓小明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赔偿责任王华杰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杨立新蔡颖雯利益平衡论及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魏玮《合同法》下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之重述——从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角度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决的前提翁晓斌王宓司法审查在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刘丽新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曹明德王良海法官时间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于兵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初探吴锦标许晓芳公共健康危机,药品的可及性及其平行进口0.430.48O.51l1.9(11.15)(11.19)(11.22)(11-25)1-2812.82.11冯洁菡(12.15)试析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周国均李静然(12.19) 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王光贤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谷翔柏浪涛侦查程序律师在场权辨析林林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信用证条款成立与生效的条件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析合同解除的三点争议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犯罪行为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两则案例谈起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袁彬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黄祥青徐美芬刘贵祥袁小梁薛剑祥杨艳施付阳蒋继业应秀良冯景旭孔祥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金计算的几个问题陈现杰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问题探析姚蔚薇论立约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赵一平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王明杨克康瑛法律资源配置与司法公正陈青宝吴希松论自诉案件自首的司法认定竹怀军陆国东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之构建黄美园周彦登记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吴晓芳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的思考钱海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岳彩林析抢夺,抢劫及盗窃之界分刘树德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王萍诉讼时效若干实务问题研究马强l2_24l2_29l2-33(1.56)(1.61)(2.25)(2.30)(2.33)(3_31)(3-35)(3.41)(3.44)(3.49)4-2(4.9)4.164.195.555.575.596.546.576.607.347.377.40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对《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反思王旭军梁静(7.43)论计算机软件非法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兼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O条等条文的NationalJudgesColleg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解释方法袁秀挺郭芬(7.47)法院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的监护作用——兼及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若干问题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公平危机及其防范王毓莹论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债权的保护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民事再审调解追加当事人问题研究董伟威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理性思考证据规则视野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高洪宾孔祥俊(8.26)刘本荣(8.32)俞毅刚(8.37)向国慧(9.48)潘杰(9.52)金莉萍于世平(10.53)(10.56)钱建军(10.59)关于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几个问题梁风云论刑事审判中财产刑的细化与均衡汤建国张桂林单位犯罪审理中的前沿问题朱平关于拒不执行裁判罪条款的立法疏漏及其弥补——一个比较法视角的分析张英霞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若干法律问题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海商法》第277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评韩国SEKW 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邬先江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10.6310.6711.32(11.38)广东省(11.43)(11.48)胡建萍(12.36)论保险理赔中的恶意侵权责任陈佰灵(12_40)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刘勇曹志(12.43)以现代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当前法官思维方式的分析与4-考邬凡敏(12.47)问题探讨对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问题的新思考石慧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梁冰周洪生法院如何寻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庞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及在审判中的运用耿宝建"一元钱诉讼"与纠纷解决机制(1.63)1.661.702.55唐莹莹陈星言倪联辉(2.60)我国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兼评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曼…….78冯霞期货交易所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刘敏证券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之民事赔偿机制重构刘峥沈兵析金融机构虚假出资证明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吴云峰沈贵明论软件的质量责任张念念执结率的内在缺陷及改进胡伟明李健"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竺效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周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相关问题探析张光宏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证人权益保障机制设计——兼论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启示(2.64)(3.56)(3.59)3.633.663.69(3.72)(4.60)(4.64)刘流王君祥叶希善(4.66)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行政执法乔世明信用:规则,救济与'风险防范李晓安财产继承中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张义华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沈晓鸣论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法律责任康春柳(4.68)(5.63)(5.66)(5.69)(5.72)论工伤事故的社会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雷涌泉(6.64)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卞杰(667)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6.70)试论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证明——兼论诱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孙本鸦王超(7_49)羁束与裁量:暂缓起诉在我国之建构孔庆余(7.53)论罚金刑的执行俞静尧(7.55)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研究柏浪涛谷翔(7.58)聪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折王成勇陈广秀(7.6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范跃如(7.64)论行政恢复原状王军(7.67)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刘力(8.64) 自首制度异化的原因与对策韩忠义张桂云(8.67)未成年学生校内人身伤害案件中学校责任的法律思考苏峰(8.70)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兼论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法律适用月刊2004年/12总第225期专家会诊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吗?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债权抑或股权——兼论股东身份确立之标志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体系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刘流沈琪皇甫长城朱谦9.559.589.60谭星光(10.71)刘敢生(10.73)戴建志(11.55)史浩明张鹏(11.59)——以上市公司为中心高蔚卿马艳佳(11.61)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探析——从乔占祥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谈起唐莹莹陈星言我国刑事证据信息展示制度情势研究刘会霞民事诉讼中起诉与调解成本的经济分析巩勇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探析马志相授权书与律师代理费葛文《行政诉讼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刘颖对构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权制度的思考史麦男王佳侵i巳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邸素琴(11.65)(11.68)(12.52)(12.54)(12.57)(12.60)(12.62)(12.64)案例分析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兼评四川华通汽车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四川盛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宫邦友(2.67)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冯一文袁士增(2.70) 本案钞票应归谁所有——兼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周辉(3.75)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陈德苞陈晓明(4.70)规范与公正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典范——评长荣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徐冬根代收货款取回权问题探讨钱晓晨浙江"报喜鸟"VS香港"报喜乌"案背后的思考张琳破产清算中证券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王玉梅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与诉讼请求的关系5.745.765.786.72所附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解除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饶亚东刘井玉王继红晓虹邱丹(7.69)(7.71)(8.59)(8.61)试析独家经销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款——兼评科玛蒂克(上海)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王信芳符望(9.64)对一起物业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诉国土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陈良刚(9.68)对用拾得的储蓄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定性杨斌王冰(9.71)存单纠纷交织个人犯罪情形的案件审理相关问题研究付金联(11.71)对一起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评析施汉嵘陶新琴(11.74)学术前沿司法惩戒?法院与媒体——中荷国际研讨会综述刘静(2.78)《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窦玉梅李国慧(8.78)国外司法国外法院体制比较研究蒋惠岭王劲松(1.73)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欧洲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比转研究威姆?沃尔曼斯博士(2.71)澳大利亚的法官及法官培训杨永波(4.80)俄罗斯继承法综述王蜀黔付海英(6.74)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发展刘新魁陈海光(7.73)澳大利亚的毒品法院丁晓华(8.74)英国的司法改革(英)安德鲁?勒休(9.73)澳州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王春光(10.76)观点集萃我国关于小股东权利平衡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李晓明(1.78)庭卟调查权程l庳性建构概略张金波靳晓(1.79)法律真实标准下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罗重海张纯(2.74) NationalJudgesCol~eLawJournal2004年《法律适用》全年总目录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再审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金雨杰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解释的真谛:波斯纳法律解释理论梳理从法律上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民事连带责任刍议郑丽艳杨默张英霞王彩娥林雅黄凤兰李军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制约因素及道路选择韩克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辨陈洪兵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辨析万玲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的分析和建议高玉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框架彭俊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屈建业名誉侵权违法性的认定标准冯浩论机动车肇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戚挚论防范关联交易非公允性的相关措施金山企业法人不尽清算责任的法律对策黄玉辉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不宜混同郭兴之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性质探析张瑞强论《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叶建平被害人自诉权行使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郭宗才股权质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陈晓军李琪《行政许可法》执行现状及相关对策张韵声对我国合同违约金的诠释——有关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理解与适用潘丽娟农民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审判管理职能张绳祖建立控股公司民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白慧林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唐兴法官培训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四封实践公正效率落实司法为民20O3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曼量..8O2.763.773.793.804.724.744.754.77(4.79)(5.80)(6.78)(6.80)(7.77)(7.79)(8.75)(8.76)(9.75)(9.77)(9.79)(10.78)(10.79)(11.77)(11.79)2.692.712.72王安乔檀(12.66)2004年及今后人民法院工作数字解读(1.封三)中一奥法律研讨会在奥地利举办(2.封Z-)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欧洲考察法官行为与司法惩戒制度(2.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考察团赴美国,澳大利亚考察预备法官培训制度(2.封三)提高民商法研究水平促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全国法院系统第15届学术讨论会召开(3.封二)全国法院系统第16届学术讨论会论文征集拉开序幕(3.封二)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训工作正式启动(3.封三)把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工作座谈会在深圳召开(3.封三)法院管理研究和实践必定大有作为——最高法院召开法院管理制度改革比较研讨会(3.封四)国家法官学院举办执行工作,知识产权高级法官续职资格培训班WTO规则培训班开班法治——充满信心的社会4.封三5.封三5.封三《法律适用》南通杯征文颁奖会暨《法律适用》专家论坛在南通召开(6.封二)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研讨涉外商事法律问题——内地与港澳地区商事法律实务研讨会在深圳召开加强案例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关注执行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国高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召开落实司法为民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水平(6.封三)(7.封三)——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期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7.封四)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研讨会(8.封三) 2004年全国法学期刊主编会在南京召开(8.封三)立足审判实践服务基层法院——2004年《法律适用》工作会议召开(9.封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座谈会在京召开(9.封四)国家法官学院庆祝教师节(1O.封二)国家法官学院赴澳考察司法培训和人权保护(1O.封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成都召开(12.封三)。
建设工程定金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定金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保障双方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委托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定金制度。
三、定金的定义
建设工程定金是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向承包方支付的一定金额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用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四、定金的支付
1. 委托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并在一定时间内支付清楚。
2. 定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 承包方应在收到定金后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五、定金的退还
1. 如果因为承包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委托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2. 如果因为委托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扣除定金。
3. 如果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定金应根据双方商定的比例进行退还。
六、定金的违约责任
1. 如果承包方未按时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返还定金。
2. 如果委托方未按时支付定金,承包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七、其他
1.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定金数额、支付时间、退还规定等相关事项。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建设工程定金制度规定,希望双方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李占红与姚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占红与姚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审理法官】杨旭东李少华崔宝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占红;姚国强【当事人】李占红姚国强【当事人-个人】李占红姚国强【代理律师/律所】李龙博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龙博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龙博【代理律所】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占红【被告】姚国强【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的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往来予以核算,该核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上诉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在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被上诉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也不足以证实其陈述的出借40万元给被上诉人及1.5万元是赠与款的事实,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合同法案例:运用逻辑推理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论证中的疑难问题
[案情介绍]委托承诺书中载明的贷款时间只有月份和日期,对其具体年份,当事人双方各说不一;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贷款应该认定为原告的原因还是被告的原因?委托承诺书中表述为“定金”,但同时又约定一方违约时退还定金全额而不是双倍返还。
面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认定中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本案运用逻辑推理,并借助生活常理,作出合乎逻辑和事理的推导判断。
2004年9月17日,原告吴浩文之妻田碧蓉代原告与被告四川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一份委托承诺书,原告拟在银行贷款160万元,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屏路99号3楼302号房屋(建筑面积900.59平方米)作抵押,委托被告全权负责贷款事宜,由被告代办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原告保证所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和按要求支付服务费。
原、被告双方在委托承诺书中约定,被告按贷款金额的5%收取中介费,正式签合同时原告支付定金3万元,其余部分款到原告个人帐户时支付,如果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在国庆前将款贷到,将全额退还支付的定金,如果由于原告原因未能在国庆前贷到款,所支付定金不予退还。
2004年9月29日,被告在原告的委托承诺书中作补充说明,注明于10月20日前划款到被告帐户上(金额为100万元),如果没有办到则全款退还。
关于委托承诺书中载明的两个时间即“国庆”和“10月20日”,未明确具体年份,原告认为约定的是2004年,称在诉状中写成“2005”是属于笔误,被告认为约定的是2005年。
法院认为,首先,由于在委托承诺书中已载明签署时间是2004年9月17日,按照日常习惯,如果在该委托承诺书中其他部分所载明的时间只有月份和日期而无具体年份时,通常就是指当年;其次,由于委托承诺书中曾对贷款到帐时间进行过一次更改,即由国庆节10月1日推迟到10月20日,如果该两个日期指的是2005年,那么从委托承诺书签署之日至约定的贷款到帐之日已长达一年,被告并没有必要为延长20天的履约时间而专门在委托承诺书作补充说明,否则是违背逻辑和常理的。
定金适用范围浅议
从而适用 定金 罚责 。而二审作 出相反判 决, 思路认 为孙某违反 了约定义务就应承担定 金责任 。 其 其实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定金责任适用 范围的分歧 主要源 于法律规 定的不完善 。统一合 同法 以前 的有 关
规 定暂且 不论 , 就现行 的统一合 同法及 担保法而言, 也仅粗 略地规定为 “ 不履行约定义务 ”。 所有 问题的症结 全集 中在对 “ 不履行 ” 含义 的把握上 。 此至少可 以有两种解释 ; 对 第一种把 不履行作为履行 的矛盾概念 ,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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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界对定金责任适用范 围存在疑惑 。 上述 案例 中一审法 院的思路 : 孙某到一 审判 决后 都未予 给付
房款 , 但法 院仍将其行为认 定为迟延履行而非不 履行, 似乎只有 当债权人解 除合 同才 会 出现不 履行 的状态 ,
行, 不应 适用 定金罚责。 张某对第二项判决不服 , 起上诉 。 提 二审 以孙某违反约定义务为由判令其承担定金责
任。
在这个简单的案例 中, 两级法院判决截然 不同, 并且二审法 院未对孙某行为 明确定性而直接判其 承担定 金责任 。其 中至少有几个 问题值得探讨 。
1定金责任 的适用范 围是什么 , . 即适用于哪些行 为 。 2 定金可否与继续履行 同时适用 。 . 3 孙某 的行 为是否属 于迟延履行 , . 迟延履行适用定金 罚责 的问题 。 4 判 断是否 需要承担定金责任 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 . 二、 金责任范 围中 “ 定 不履行”之分 析
买卖合同定金的规定
买卖合同定金的规定
一、双方约定。
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支付定金,作为购买
意向的证明。
定金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定金金额为(具
体金额),应在(具体时间)内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二、定金的作用。
1. 定金作为购买意向的证明,一旦付清,买卖双方即确认交易
意向,并视为双方对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义务予以认可。
2. 若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定金,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购买意向,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买方追究违约责任。
三、定金的退还。
1. 若因卖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卖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买方,返还方式为(具体返还方式),返还时间为(具体时间)。
2. 若因买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买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卖方有权依法处理定金。
四、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为买卖合同定金的规定,请双方遵守并执行。
愿双方合作愉快,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定金的概念及定金罚则 -回复
定金的概念及定金罚则-回复什么是定金?定金是一种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确保交易能够顺利完成而支付的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货币。
定金通常在买卖合同签订时支付,作为买方的一种诚意表示,也是对卖方的一种保证。
买方支付定金后,如果买卖合同能够顺利完成,定金将会在交割或交房时与最后的货款结清。
如果买方违约,定金将会被卖方没收。
如果卖方违约,定金将会全额退还给买方。
定金的作用:1. 显示买方的诚意:支付定金是买方对卖方表示购买意愿的方式,也是对卖方的一种信任和认可。
定金的支付能够让卖方确定买方的真实购买意图。
2. 确保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定金作为交易的保证金,可以减少买卖双方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的违约情况。
买方支付定金后,会有动力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交易,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保障卖方利益:如果买方违约,定金将会被卖方没收。
这种措施可以让买方对交易的后果负责,并且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定金的罚则:国家法律对定金的罚则有一定的规定,同时具体的罚则也会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定金罚则:1. 无条件全额退还: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退还定金的情况,即无论买方或卖方因何种原因违约,定金将会全额退还给买方。
这种罚则比较保守,能够减少买卖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争议。
2. 双倍返还:双倍返还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定金罚则,即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双倍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同时将原定金返还给买方。
这种罚则能够一定程度上惩罚买方违约,并且能够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3. 完全没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定金的完全没收。
这种罚则通常在买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适用,能够更好地保护卖方的利益。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定金的数额和罚则进行明确的约定非常重要。
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定金金额,并谨慎选择合适的罚则。
同时,在交付定金之前,买方也应该充分了解合同规定以及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中层管理干部能力素质测试题答案
A-A- 职业道德
选择题: 3.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之间加强团结互助的要求包括(D)。A-A-03
1、讲究合作,避免竞争 2、平等交流,平等对话 3、既合作,又竞争,竞争与合作相统一 4、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A.(1)(2)(3)(4) B.(1)(2) C.(2)(3)(4) D.(2)(4) 4.关于诚实守信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是(A )。A-A-04 1、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制 2、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无形资本 3、 诚实守信是以人之本 4、 奉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必定难以立足 A.(2)(3) B.(1)(2)(3) C.(2)(4) D.(1)(2)(3)(4) 5.创新对企业和个人发展的作用表现在( C )。A-A-05 1、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巨大动力 2、 是企业竞争取胜的重要手段 3、 是个人事业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4、 是个人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A.(1)(2)(4) B.(2)(4) C.(1)(2)(3) D.(1)(2)(3)(4) 7.无论你所从事的工作有多么特殊,它总是离不开一定的(C)的约束。A-A-07 1、岗位责任 2、家庭美德 3、规章制度 4、职业道德 A.(1)(2)(3) B.(2)(3)(4) C.(3)(4) D.(1)(2)(3)(4) 8.关于勤劳节俭的正确说法是(B)。A-A-08 1、 消费可以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提倡节俭是不合时宜的 2、 勤劳节俭是物质匮乏时代的产物,不符合现代企业精神 3、 勤劳可以提高效率,节俭可以降低成本 4、 勤劳节俭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36.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C)A-B-36 A、1 个月 B、3 个月 C、6 个月 D、9 个月
合同法 定金
合同法定金
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定金的定义,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买方为了确
保交易的完成而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定金通常视为交易的一部分,一旦交易完成,定金将被计入最终的交易款项中。
2. 定金的性质,定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款项。
在合同成立后,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返还定金;如果
卖方违约,买方则有权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3. 定金的使用范围,定金主要适用于房地产买卖、车辆交易等
大额交易中。
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定金的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的
限制。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使用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合理设置定金的金额和返还规则,避免因定金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中定金部分的简要说明,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土木工程知识点-定金与保证金有什么区别及作用?
土木工程知识点-定金与保证金有什么区别及作用?定金与保证金的区别及作用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如建筑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依工程保修条款的约定将应付的部分工程款留作保修金,用来保证施工方保修义务的履行;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施工方不予修理,建设方可使用保修金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
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而任何一方在其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前均不得取走保证金。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从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或赔偿金。
可见,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
但就定金的功能而言,并不只限于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的,只将定金作为债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
定金依其给付目的,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
因此,定金除了具有担保债履行的功能外,还具有立约功能、成约功能、证约功能和维护合同关系、预防随意毁约的功能。
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还应看到,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总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购房人应该仔细阅读开发商的格式条款及其补充条款,分清交纳的款项是属于何种性质,到问题出现时才知适用何种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建立新形式的标准化始走向建筑和谐的唯一道路,并且能用建筑技术加以成功地控制.而我的观点不同,我要强调的是建筑最宝贵的性质是它的多样化和联想到自然界有机生命的生长.我认为着才是真正建筑风格的唯一目标.如果阻碍朝这一方向发展,建筑就会枯萎和死亡.要使建筑结构适合于环境,要注意到气候,地位和四周的自然风光,在结合目的来考虑的一切因素中,创造出一个自由的统一的整体,这就是建筑的普遍课题,建筑师的才智就要在这个可提到完满解决上体现。
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2)
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公文处理是按照规范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文书处理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文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的办事效率,关系到机关的对外形象。
当前公文处理工作在各位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文秘人员思想端正,团结奋进,刻苦学习,公文处理基本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深受各界好评。
但是,在公文处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公文处理工作造成影响。
一、存在问题(一)收文办理程序不熟。
近来,办公室存在收到部门传真或呈报公文后,收文者不明处置程序,到处寻找受文对象,影响公文办结时限和机关形象。
(二)收文审核把关不严。
部分文秘人员只顾接收呈报公文,不审核公文内容、行文方式和是否确需政府办公室受理,致使公文入口把关不严,影响办理质量。
(三)草拟公文内容不精。
部分草拟公文存在情况不够清楚,观点不够鲜明,结构不够严谨,条理不够清楚,表述拐弯抹角,字词搭配不当,标点运用不妥等问题,对公文整体质量带来影响。
(四)校对公文不够细心。
部分文秘人员对已初审和复审的文稿只粗略阅读或不再校对,忽略发文校对关,致使发文日期、版面格式等细节出现错误。
(五)处理公文时限不清。
受文办理都有时限要求,部分公文超出办文时限,影响办事效率。
(六)处理公文态度不正。
个别同志害怕接受办文任务,甚至出现“装聋”现象,团队意识、主动意识不强,影响个人进步。
二、原因分析(一)业务学习不够。
一是对有关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文件审核等学习不够,办文轻重缓急不分,头绪混乱,甚至连领导分工和对口联系人员都分不清楚,公文处理效率受到影响。
二是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基本科学文化知识等学习不够,致使综合素质、业务水平存在差距。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
个别人员没有树立起“公文处理无小事”的观念,没有树立起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每一份公文的意识,以至于在公文处理中不认真、不细心,甚至害怕处理公文。
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定金的支付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认真考虑定金的支付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其次,定金的支付在合同解除或者履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并且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定金,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最后,定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定金的支付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总之,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金的支付行为,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关系的稳定。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认真考虑定金的支付事项,并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定金罚则制度
定金罚则制度摘要:定金罚则制度,也被称为预订定金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约束商家行为,设立的一种罚则制度。
该制度要求消费者在预订商品或服务时支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定金,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退款或违约时,定金将被视为一种违约金或补偿款项。
本文将从定金罚则制度的背景与起源、功能与意义、实施与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起源定金罚则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交易中,当时的商人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常常要求对方支付定金。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定金罚则制度逐渐形成并普遍应用于各行各业。
该制度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商业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订购商品或服务前无法直接判断其质量和可信度的情况下,支付定金能够降低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2. 约束商家行为商家作为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有时候会出现延迟交货、虚假宣传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
通过定金罚则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商家行为,强化其履约意识与责任感。
二、功能与意义定金罚则制度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交易环境通过定金罚则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信任度。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商家既要履行交货或服务承诺,也会提高其对待交易的认真度,从而推动商业秩序的稳定发展。
2. 鼓励消费者在某些大额或持续性交易中,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犹豫不决,通过支付定金可以让消费者感到有所交代与安心,从而鼓励其进行购买。
定金制度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其提供了一种更安全的消费方式。
3. 惩戒违约行为有些商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如拒绝交货、提供次品或延迟发货等行为。
通过将定金视为违约金或补偿款项,可以有效地惩戒违约行为,促使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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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 金 的概 念 及 其 法 律 特 征
目的 不 能 实 现 为适 用 条 件 的 。 司 法 解 释 》 1 0条 规 定 : 《 第 2 当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或 者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使 合 同 目的 不 能 实 现 , 以适 用 定 致 可
定 金 是 以 合 同 订 立 或 在 履 行 之 前 支 付 的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作 为 担 金 罚 则 。但 法 律 只 有 规 定 或 当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除 外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完 保 的担 保 方 式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为 定 金 给 付 方 ,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称 全 履 行 合 同 的. 按 照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占合 同 约 定 内 容 的 比例 , 用 定 接 应 适 为定金接受方。 金 罚 则 。 司 法 解 释 》 12条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 外 事 件 致 使 主 合 同 《 第 2 因 意 根 据 民 法 的 有关 理 论, 金 具 有 下列 法 律特 征 : 定 \ 不 能 履 行 的 。 适 用 定 金 罚 则 。因 合 同 关 系 以 外 第 三 人 的 过 错 , 使 主 不 致 11 定 金 是 一 种 金 钱 担 保 方 式 。 定 金 是 通 过 给 付 一 定 数 额 的金 钱 担 . 合 同不 能 履 行 的, 用 定 金 罚 则 。受 定 金 处 罚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 以依 法 适 可 保 合 同 的 订 立 、 效 、 行 或 者 解 除 的 。 担保 性 体 现 在 法 律 对 定 金 罚 生 履 其 向第 三 人 追 偿 。由此 可 见 , 金 罚 则 是 针 对 违 约 行 为 而 设 定 的 , 并 不 定 但 则 的规 定 上 , 给 付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权 要 求 返 还 是 说 在 出任 何 违 约 , 别 出现 轻 微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完 全 适 用 违 约 即 无 特 也 定 金 ; 受 定 金 的一 方 不 履 行 约 定 的 债 务 的, 当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收 应 定 金 罚 则 。 当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用 定 金 罚 则 是 可 以 的, 适 1 定 金是 通 过定 金 合 同 和 给付 行 为设 定 的 。首 先 , 金 合 同 是 主 合 . 2 定 但 当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时 , 有 在 这 些 违 约 行 为 构 成 根 本 违 只 同 的 从 合 同 , 既 可 以体 现 为 主 合 同 中 的定 金 条 款 , 可 以是 单 独 订 它 也 约 使 当事 人 的缔 约 目的不 能 达 到 时才 能 完 全 适 用 违约 定 金 罚 则 。 立 的 合 同 。定 金 合 同应 当采 取 书 面形 式 , 虽 然 采 取 口头 形 式 。 实 际 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的定 金 条 款 时, 往 不 会 注 明是 哪 人 往 给 付定 金 的 , 不影 响定 金 的成 立 。其 次 , 金 合 同 是 实 践 合 同 , 定 即定 金 种 定 金 , 就 需 要 我 们 针 对 合 同 的具 体 内容 来 准 确 判 断 定 金 的 性 这 合 同 自交 付定 金 之 日起 生效 。 质 如 现 在 很 多 房 地 产 公 司在 与 买 受 人 正式 签 定 预 售 合 同或 房屋 买 卖 13 定 金 必 须 以明 确 的意 思 表示 约 定 。 当 事 人 要 么 明 确 约 定 其 给 付 _ 合 同 之 前 , 制 定 了一 份 统 一 格 式 的认 购 书, 求买 受 人 必 须 向其 支 付 都 要 的金 钱 为定 金 , 么 约 定 了定 金 罚 则 的实 际 内容 , 则 不 构 成 定 金 。 最 要 否 《 壹 万 元 到 两 万 元 不 等 的认 购 定 金 ( 的称 订 金 )并 且 明确 约 定 : 果 有 , 如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贯 彻 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若 买 受 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与 出卖 人 签 定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的 。 不 退 还 定 将 (以下 简 称 司法 解 释 ) 的第 18条 规 定 , 1 当事 人 交 付 留置 金 、 保 金 、 担 保 金 或 订 金 。 从 买 受 人 支 付 的 定 金 的作 用 来 看 , 定 金 应 属 立 约 定 金 。 该 证 金 、 约 金 、 金 或 者 定 金 等 , 没 有 约 定 定 金 性 质 的 , 事 人 主 张 订 押 但 当 但 如 果 双 方 订 立 了 预 售 合 同 或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之 后 , 来 买 受 人 交 原 定 金 权 利 的, 民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人 付 的定 金 就 应 转 化 为 违 约 定 金 。 f 1
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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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学 院 花 育萍 广西 北 海 56 0 3 0 0)
【 摘 要】 定金 作 为合 同担 保 的 一 种 方 式 , 日常 生 活 中被 人 们 经 常 运 用 , 是 由 于 人 们 对 定 金 的性 质 及 定 金 责 任 认 识 不 清, 致 了很 多法 在 但 导 律 纠纷 的 产 生 。本 文 试 图从 分 析 定 金 的性 质 及 定 金 责 任 入 手 , 现 实 中 定金 以及 相 关 法律 问题 作 一 些初 步 的研 究 。 对 【 关键 词 】 定金 ; 定金 性 质 ; 定金 责 任 ; 金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