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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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总论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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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专业——《民法总论》名词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事活动: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旨在实现其民事利益的、受到民法调整和评价并产生相应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活动。

3、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是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法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附载体,是民事权利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的对象或目标。

5、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和存在形式。

6、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实施状态。

7、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8、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9、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0、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13、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14、住所: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一定地域。

15、法人:是指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客观有机实体的法律化,是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6、清算:即通过清算达到消亡条件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17、清算终结:是指解散法人的登记机关依完成清算职责的清算人的申请,注销原法人登记并公告的行为。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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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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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论民法的理念——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

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

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

原则则概括了理念。

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正文】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

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

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

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

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

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关键词]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26X(20XX)01-0028-07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和家庭关系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一些关键方面,包括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首先,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历史背景。

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民法是原则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主。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次,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具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待人民的一致性和不歧视性,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和自由选择性,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和合理的追求,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民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民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例如,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新兴法律关系的产生,对于民法的适用和调整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也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和平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民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民法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民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实践需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民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在不同的民法规则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注重民法的公正性和保护性。

民法应该坚守公正和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在讨论民法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义务分类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3、无权代理:种类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一、债权总论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吴志明的民法考研笔记

吴志明的民法考研笔记

一.总论1、民法的本质: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以权利为中心,构建民法体系,本质为私法、权利法、人法A 私法:虽然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素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民法是私法。

确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决定了民法主要保护私的利益:个人财产和个人自由。

并由此决定了民法私法自治、权利本位的理念和功能私权神圣: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法律保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民法以创设和保护私权为己任;私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人格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中心2、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本位,以权利为出发点(人身权制度—尤其是人格权制度)私权本位: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

虽从制度层面层面上而言,权利义务相伴而生,但是从观念层面,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权利不受侵伐:体现为民事责任制度,其价值在于:任何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权利人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法律救济从恢复到未受侵犯时的状态为原则,即着眼于补救而非惩罚;据权利种类不同创设不同的救济方法3、人法。

充满人性关怀,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身权制度)原则:意思自治概念: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自愿的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第三者干预含义: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过错责任)意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预期,预见法律行为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稳定性利于契约纠纷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体现:契约自由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义务扩张(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善意取得、表见代理、情事变更民法理念:近代民法:人格平等、私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发展:1、抽象人格平等到具体人格平等:保护弱者、消法的一些规定、强制缔约义务2、所有权的社会限制:诚实信用原则之限制、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之限制、公序良俗3、契约自由之限制:(1)纯粹个人协议变更为负社会义务的行为,内容受到合法性的限制;(2)无合意不成契约之突破:A 格式太哦款,标准合同之使用,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而无协商之余地 B 强制缔约义务(3)个人契约被大量集体契约或集合契约代替,主要在劳动合同的情形4、自己责任、过错责任---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民事法律关系1、概念、特征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平等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有任意性:产生、变更、消灭及内容、效力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国家意志在原则上不介入:立法上的任意性:创设和保护权利;司法上:处分原则;实用上:产生、变更、消灭+设定优先要素:主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自然人、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民事责任)、其他组织(与法人的区别:能否独立承担对外债务)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知识产权、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物: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特征:1、有体物:具备一定体态,占据一定空间的物2、财产物:取决于民事法律关系实质要素“权利”A 物具有使用\利用价值,能满足人的需要B 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3、民法上的物足以外的存在4、民法上的物为独立存在之物:不仅物理学意义上能与其他物相区分,而且指经济上具有独立之价值(观念上)“集合物”典型存在于企业财团抵押的情形,集合物不是数个独立物的简单相加,其中所谓的“物”只是借用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而已,而与物权法中的物相去甚远,只是在特定场合的交易中对一类权益群作为交易客体的简便称法,更多是为了交易的简便,而且仅存在于极少数的交易场合,所以,集合物不是民法上的物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1、在物权变动效力上: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动产以交付为要件2、物权取得方式上,各有特殊取得方式,即某些仅能适用于动产(如先占、加工、添附),某些只能适用于不动产,如建造3、在他物权的设定效力上,不动产上可设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仅能设定于动产上,抵押权是唯一既可设定于动产又可设定于不动产上的物权4、在物的履行地点上。

民法总论授课教案 课程概要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以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总论授课教案 课程概要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以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总论授课教案课程概要1.课程性质与任务民法学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被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列为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

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民法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本课程通过系统、全面地介绍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知识、基本概念,让学生领会民法的精神,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教学特点本课程的教学以课堂系统讲授为主。

在讲授过程中,注意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激发学生对民法学习的兴趣与热情。

3.课时分配:学时数:504.课程要点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民法的性质;了解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及民法的适用范围;掌握民法的渊源理论,尤其是习惯法和判例对于补救成文法局限性的意义;熟悉并会运用民法的解释方法。

民法基本原则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和功能,掌握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的法律局限性理论及各项民法基本原则,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与诚信原则,把握各基本原则间内在的逻辑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本章的学习,获得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全面认识,重点掌握权利的分类和物的分类。

能够结合实际把握民事法律事实,区分事件和行为。

第三章自然人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理论,掌握监护制度、住所制度,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把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四章法人通过本章的学习,对法人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掌握法人的概念、分类、成立条件和程序、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与责任及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制度。

法人的能力与自然人的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有限责任及“撩开法人的面纱”制度需要重点把握。

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的特点、性质

民法的特点/性质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

“民法”一词是“舶来品”。

首先可以追溯到日本民法——“清末变法,抄自东瀛”。

而究其根本是渊源于罗马市民法。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因此,民法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性质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作为一个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完善司法体系均大有益处。

我认为,民法的基本性质有以下几点:1.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自古罗马以来,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

而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利益说。

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认为,规定国家事物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

德国学者拉邦德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

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和日本著名学者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当前我们强调公私法划分是有必要的。

正确认识并将民法归于私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有了公法与私法之分,才能更好地协调公权与私权、国家与人民、集体与个人、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的关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尽量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公法优位和私法优位的抉择和协调就是对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关系的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区分对政府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调整方式和司法救济上存在不同。

2.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所在,对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性的戳杀,因此权利不受侵犯乃私权神圣的应有之义。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的一切内容、制度是以权力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民法确认和保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一)摘要]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

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

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

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关键词]民法;私法;市民社会;私权神圣;私法自治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

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1];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

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

]。

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

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

一、论我国民法的性质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指《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这须从法律、经济方面进一步说明。

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

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2.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

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

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

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

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

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导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民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依据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涉及到法律的效力、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石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民族身份等差异,均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原则进一步体现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自由的原则上,即所有的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以个人自由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观念。

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意志自由、合同自由、财产支配自由等权利。

在民事关系中,自由原则为公民提供了自主决策、自由选择、自由自治的法律保障,促进了交易的自由与公平、契约的自由与平等。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后果进行调整和追究的要求。

责任原则强调了民事主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权行为给予赔偿、对合同违约行为给予违约责任等。

责任原则在维护公平、保护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之一。

结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的适用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保障其平等权利和自由;自由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促进自由和平等的民事交易;责任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只有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民法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护公民的权益。

因此,在法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始终坚持并贯彻落实这些基本原则,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

民法学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简述民法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民法的一些特点:
1. 私法属性:民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个人、家庭和企业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和义务。

2. 平等主体: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平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3. 自愿原则: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协商、订立合同、设立遗嘱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 财产权保护:民法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益,旨在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5. 人身权保护:民法也涉及到对人身权的保护,如人格权、身份权等,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6.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指导着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7. 民法体系:民法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多个部门法,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框架。

总之,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注私人领域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强调平等、自愿、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以及遵循基本原则,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民法

民法

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学说:利益说。

也称目的说。

利益说源于罗马法。

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应用说。

即所谓“公法不得为私人简约所变通”。

凡法律规定的内容,私人的意思不许自由抛弃或者变通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隶属说。

该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性质说。

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三种观点:权力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

理念说。

认为公、私法之划分,不应只从法的概念上推求,而同时亦应从法的理念上求之,符合亚里士多德所谓“一般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的法律,为公法;符合“平均的正义”的法律,为私法。

意思说。

规律权力及服从者之意思的为公法,规律对等之意思的为私法。

主体说。

如果在某项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正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那么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

2。

民法为权利法3。

民法为市场关系的基本法4。

民法主要为实体法私权优先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规竞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遭受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笔记 王利民【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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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

论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的性质表如今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普通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经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

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经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意志体如今其中。

体现社会成员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个人或私人利益为动身点和归宿,而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动身点和归宿。

由此,人所参与的全部社会关系别外乎此两种类型,而社会也就所以能够别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进展成为市民法,它以爱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算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因此说,民法(市民法)是对于市民社会的法。

虽然人总是既要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要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但是市民社会是其生存之本,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与人身关系是每一具人都生而必须进入的,因此,市民社会的日子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市民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与保障关于一具民主国家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全然上说别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只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别可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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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的发展风险责任及其抗辩
名称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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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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