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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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法的适用与实践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行为的国际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原则。

国际海洋法旨在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

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适用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国际海洋法的适用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它确立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约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必须得到各国的遵守和执行。

2.国际海洋法的实施主体国际海洋法的实施主体包括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海洋科研机构等。

各国政府在本国领土和管辖海域内负有维护海洋法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海洋法委员会、国际海洋组织等则负责协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合作和协商,海洋科研机构则致力于对海洋资源和环境进行研究和监测。

3.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海洋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整个海洋空间,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高海洋等不同海域。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适用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灾害的应对等方面。

二、国际海洋法的实践1.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提供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框架。

各国需要遵守公约规定,通过合法渔业、油气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开采等方式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2.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国际海洋法强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原则,各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同时,国际海洋法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为应对海洋环境灾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3.海洋争端的解决与合作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处理海洋争端和加强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各国可以通过协商、调停、仲裁等方式解决海洋领土、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等方面的争端。

法律与国际海洋法

法律与国际海洋法

法律与国际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指规范各国对海洋领土、资源和环境的利用与管理的国际法律体系。

它涉及海洋边界划定、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航行自由等多个领域,对于保障海洋权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法律与国际海洋法的关系展开讨论。

一、国际海洋法的意义国际海洋法的形成和发展是为了维护各国对海洋资源及其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国际和平与稳定。

国家间的海洋边界划定、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问题都需要依靠国际海洋法的规范和协调,以确保各国之间的和谐发展和互利共赢。

二、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国际海洋法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合作利用、公平和合理、保护和保存、科学依据等。

根据这些原则,各国共同约定了海洋的划界原则、资源利用规则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措施等,确保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发展。

三、国际海洋法的应用领域1. 海洋边界划定海洋边界划定是各国在海域划定自己的权益范围,保障各国的领土主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各国通过协商、谈判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海洋边界争议,以确保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2. 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需遵守公平和合理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 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海洋法还规定了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包括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珍稀物种等方面。

各国需要通过立法和合作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 航行自由国际海洋法保障了航行自由的原则,即各国船只在国际水域享有自由通行的权利。

这保障了国际海运的畅通,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合作的发展。

四、国际海洋法的现状和挑战目前,国际海洋法已经成为全球海洋事务的主体框架,各国普遍承认并遵守相关规定。

然而,随着海洋资源争夺的加剧和海洋环境问题的增多,国际海洋法仍面临挑战。

国际海洋法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保障

国际海洋法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保障

国际海洋法维护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法律保障海洋资源作为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可避免,海洋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如非法捕捞、海洋污染等。

为了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社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国际海洋法,为海洋资源和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和执行的法律准则。

该公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海自由原则、领海主权原则、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权益,维护了海洋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合理利用。

二、国际海洋法的海洋资源保护1. 渔业资源保护国际海洋法通过规定渔业的管理和资源保护,来实现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建立合理的捕捞限制和管理机制,禁止非法捕捞、过度捕捞等行为,保护渔业资源的繁衍和生长。

此外,国际合作也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通过共同科研、数据共享等方式,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 矿产资源保护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包括油气、金属矿产等。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国际海洋法规定了海洋矿产的探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和规则。

各国在海洋矿产开发中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防止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三、国际海洋法的海洋环境保护1. 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国际海洋法通过规定海洋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分配,加强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各国在海洋污染防治方面,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限制废弃物的排放、减少海洋油污染、加强核辐射防护等。

此外,国际合作也是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国通过共同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水酸化等全球性问题上加强合作。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1、概念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
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 :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
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 服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 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 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 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 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定其领海宽度。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12海里。 目前,1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据统 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 海里。
2、领海的界限
(1)内部界限
即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 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用交圆法、共同正 切线和平行法划定。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 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 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 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 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 调查活动。
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 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 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 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 人的行为。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 他合法用途的自由。
(二)大陆架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 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 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 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 于公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 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国际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总则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包括海洋自由原则、公平利用原则、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和权益。

领海是指从陆地基线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海域,主权国家对领海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主权国家对毗连区享有特殊权益。

第三部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和利益分配原则。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的一片海域,主权国家在该区域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

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到海洋底部的部分,主权国家对大陆架享有特殊权益。

第四部分:高海洋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高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高海洋是指位于领海之外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区域。

所有国家都有权在高海洋自由通航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五部分: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国际海洋法公约非常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

其中包括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等。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海洋环境问题。

第六部分: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国际海洋法公约鼓励各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科学研究成果和海洋技术,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部分:海洋资源的管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资源的管理原则和机制。

各国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八部分: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公约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海洋领域的争端和纠纷。

各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结:国际海洋法公约是维护海洋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它既是理论上的政治、法律学、
经济学和社会建设研究,也是实践上的管理活动。

它关系到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对每个国家的海洋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权限确定和物质支持。

它是海
洋法律的综合,是近代国际法和海洋科学的结晶。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分为250
项原则和细则,包括海洋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航行和航空、海上仲裁、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传统等。

国际海洋法于1982年经由联合国海洋法世界大会签订生效,它已经成为当今
全球海洋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间海洋争端事宜处理的基本法。

此外,它还制定了清晰的领海限制,明确各国对毗连海域和国际海域的权利,规范国际航行的程序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等。

国际海洋法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它为海洋权益
的全球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法律准则,促进了各国共同发展,为世界海洋经济密切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主要是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 一自然事实。但是,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 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这是指沿海 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 包括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领海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 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 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领海与内水的不同在于,外 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 海内行驶的权利,主要有:(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 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 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 (二)领海的宽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 围做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内水

内水(internal waters)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 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 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船舶 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
公海

公海(high seas)是一法律概念,通常是用以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 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 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 海域。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
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等一系列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

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

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条 区的划界 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四、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自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成 勘探、开发、 一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类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的 B.其他国家的权利 海 B.其他国家的权利 域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国际海峡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
位和通过制度
→ 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 通过制度 → 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
飞机? 飞机?不 同 公海自由 停止? 停止?
无害通过
大陆与岛屿间海峡 连接外国领海的海峡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行 特殊条约制度
第六节Biblioteka 群岛水域日本东京以南1200千米处有个冲之鸟岛, 涨潮时只有两块小礁石露出水面0.45米,岛上既 无人烟又无矿产,但日本政府于1987年投资300亿 日元,用3年时间抢救加固这个小岛(修建了一个 直径为50米的铁质环形防波堤,并用特种防水混 凝土填充加固,并在一块岩礁上建了一座7米高的 铁塔)。为什么一向精明的日本人重视这样一个 弹丸之地?
→ 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 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 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河口、海湾、 →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
→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中图版高中地理选修2海洋地理:国际海洋法

中图版高中地理选修2海洋地理:国际海洋法
第1节 国际海洋法
自主学习 区分概念: 内水 领海 毗邻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 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不超 过12海里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侧的水域,包括沿海 国沿岸的河口、港口、 海湾、海峡等。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若其自然 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 200海里,则一般不应超过350 海里。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法》颁布。 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 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 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 屿。”
说起钓鱼岛,中方总是 称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但中日在钓鱼岛领土问题上 “存在争议”。相反,日本 总是说“钓鱼岛领土不存在 争议,主权属于日本”。 中国为何要钓鱼岛必须"存争 议"?


12海里

领海

200海里
合作探究:积极思考,主动分享 你对钓鱼岛争端的态度及理由
邓小平非常轻松地说:“尖阁列岛”,我们叫钓鱼岛,
这个名字我们叫法不同,双方有着不同的看法,实现中日 邦交正常化时,我们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这次谈中 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双方也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倒 是有些人想在这个问题上挑一些刺,来破坏中日关系的发 展。我们认为两国政府把这个问题避开是比较明智的,这 样的问题放一下不要紧,等10年也没有关系。我们这一 代缺少智慧,谈这个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下一代比我们 聪明,一定会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法。
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 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 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 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的 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宽 不超过12海里。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

国际中的国际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海洋法与海洋争端解决一直备受关注。

国际海洋法是指在国家主权范围之外的海洋领域中的法律规范,旨在规定各国对海洋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提供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机制和规则。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和争夺日益加剧,国际社会意识到制定海洋法规则的必要性。

1958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多边海洋管辖布道公约》(即日内瓦公约),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之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正式通过并开始生效,成为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

UNCLOS规定了海洋划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二、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是维护国际海洋法秩序的重要保障。

UNCLOS为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机制,如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的裁决等。

各种机制的选择取决于争端各方的同意和情况的具体性。

谈判是解决争端的首选方式,各方可以通过对话沟通来化解分歧。

调解和仲裁则依赖于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帮助争端各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而国际法院则作为争端解决的最终裁决机构,处理那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争端。

三、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国际海洋争端的案例众多,其中一些备受瞩目。

南海争端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南海争端涉及多个主权国家在南海的领土、划界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争议。

相关国家通过谈判、仲裁等方式试图解决分歧,同时也吸引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北极争端是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案例。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多个国家在该地区存在领土划界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

各国通过国际法院等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四、国际合作与海洋争端解决国际合作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应该加强对国际海洋法规则的遵守,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协商等方式化解分歧。

同时,国际社会也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等)的协调来推动解决海洋争端的进程,并促进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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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UNCLOS1982(“海洋大宪章”,1994年11月16日生 效)
二、内水、领海及毗连区
1.内水 (internal waters)

概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 河流、港口、海湾等。( UNCLOS第8条)
法律地位: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如中国的渤海 湾、琼州海峡) 海湾: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港口: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 用于船舶停靠或装卸客货的地方。



2.领海 (territorial sea)

概念: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12 海里。( UNCLOS第2、3条)

领海基线:正常基线(低潮线)、直线基线(中 国)、混合基线 领海外部界限(领海线):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 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 UNCLOS第4条)
第六讲 国际海洋法
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与编撰
1.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概念: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 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发展的动因: 经济发展和争取海洋资源的需要 科技进步增强了人类控制和利用海洋的能力 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诉求

“海洋是人类生活的真正基础…… ”
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
UNCLOS第74/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 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 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 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 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 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 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古罗马时期——海洋是人类的“共有之物” 地理大发现时代——西班牙和葡萄牙瓜分海洋(1493?)


荷兰雨果·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1609)——演变 为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制度)
V.S. 英国塞尔登——《闭海论》(1618)

荷兰宾刻舒克——“大炮射程论”(领海制度)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 告》——大陆架制度逐渐成型 拉美国家(如智利、秘鲁、萨尔瓦多、尼 加拉瓜等)提出200海里海洋权——20世纪 70年代(肯尼亚)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提出

定义: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 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UNCLOS第76条第1款)
大陆架的界限:自然延伸 (最宽距离,UNCLOS 第76条第1款)& 200海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UNCLOS第76条 第8款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UNCLOS第77条,第78条):

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 。
权利的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权利的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 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 地位。


法律地位: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对领海主权的限制——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外国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 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 UNCLOS第17、18、19条) 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UNCLOS第27、28条) 一般不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商船行使刑事管辖权— —例外:四种情形 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限制
3.海洋划界的原则与方法

划界原则:公平划界原则
划界方法:等距离/中间线法,夹角平分线 法等 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趋势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

概念: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海洋区域, 自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UNCLOS第55条)
沿海国享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UNCLOS 第56条)

2.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四、公海 (high seas)

公海:国家享有管辖权的海域之外的其他 全部海域(即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 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财富






公海六大自由: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捕鱼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制度 船旗国管辖 普遍管辖——打击海盗( UNCLOS第101条) 禁止贩卖奴隶( UNCLOS第99条) 禁止贩运毒品(UNCLOS第108条) 禁止非法广播(UNCLOS第109条) 登临权(right of visit,UNCLOS第110条) 紧追权(hot pursuit,UNCLOS第111条) 捕鱼制度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防止海洋污染



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 大会——全体成员组成的最高机关 理事会——执行和决策机关 秘书处——行政服务 企业部——直接进行勘探和开发活动的机关


六、海洋划界
1.领海划界
UNCLOS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 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 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 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 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 不适用上述规定。


3.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概念: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 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起 算不超过24海里。( UNCLOS第33条)
管辖权: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 章的行为。



五、国际海底区域 (“区域”)

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 其底土。(UNCLOS第11部分以及《关于执 行UNCLOS第11部分的协定》(1994年))
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财产(区域内的一 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 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1967年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提出建立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2.国际海洋法的编撰

1930年国联框架下的编撰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领海及 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 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 议定书》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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