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相关案例
海洋法相关案例
• 〖双方主张及理由〗 丹麦和荷兰以为,以等距离(中间线)规 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是合理旳,因为该 规则是一项公认旳国际法规则。它们向法 院陈说旳主要论点是:两国以为1958年 《大陆架公约》要求了划界旳“等距离--特 殊情况”规则,两国都同意了该公约。德 国虽未同意《大陆架公约》,但因为该规 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固有旳,已成为 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旳 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 等距离规则应合用于划定三国旳北海大陆 架界线。
•
与此同步,美国向海湾国家散布了上述危言
耸听旳“情报”,西方新闻媒介也对美国旳“发
觉”大加渲染,开始说“银河号” 载有敏感化学
品,继而又说满载化学武器,甚至说载有核武器。
“银河号”似乎成了一条“瘟疫”之船。
• 8月4日,我国外交部向美方通报了中方旳调查成 果,指出美方旳所谓“情报”严重失实,并向美 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中国对化学品出口一贯持 谨慎、负责旳态度,出口控制制度非常严格,从 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旳旳化学品及技术和 设备。美国无故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向伊朗 出口两种化学武器前体,并肆意干扰该船旳正常 商业航行,是毫无道理旳。交涉中,中方还要求 美方立即采用措施,停止一切阻挠或干扰活动, 确保“银河号” 进入各有关港口卸货。
海洋法有关案例
一 北海大陆架划界案
•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怎样划定北 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 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以为这种划法不公平, 因为德国旳海岸是凹入旳,从其两端划出旳等距 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旳大陆架只是一种 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百分比旳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 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祈求法院鉴定, “在划分属于该三国旳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合用 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法系判例:
1. 決定2001/7号案(2001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挪威与俄罗斯之间的争端,双方对勘探和开发北冰洋地区油气资源的权利产生分歧。
国际法院裁定,挪威在该地区享有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否认俄罗斯对该地区主权的主张。
2. 葛牌案(1947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法国和英国之间关于英吉利海峡地带划界的争端。
国际法院裁定,英吉利海峡是一条国际航道,应该保持开放和自由通行。
3. 安克拉奇克特案(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该案件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渔业资源管理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美国违反了《合适的管理措施公约》中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义务,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
4. 決定2016年号案(2016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挑战。
国际法院裁定,中国对南海部分区域主权主张的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并声明这些区域属于公海,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海洋法系中的一小部分,海洋法在国际关系和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洋法案例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英国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
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
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
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
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
1909年1月27日。
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
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提高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研究水平,加强学术交流,我们举办了一场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精彩内容。
二、案例分享1. 我国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案是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案例中的重要一例。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该案例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
(1)仲裁背景:菲律宾政府于2013年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中菲在南海的领土争端。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仲裁案违背国际法,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2)仲裁过程: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南海历史、地理、法律等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
然而,仲裁庭无视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作出了不利于我国的裁决。
(3)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定,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无效,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拥有主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并强调,南海仲裁案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案我国领海基线划定案是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案例中的又一重要案例。
2016年,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图》。
该案例涉及领海基线的划定、领海宽度、领海法律地位等方面。
(1)划定背景:我国领海基线划定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2016年,我国政府正式公布领海基线法,标志着我国领海基线划定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划定过程:我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定了领海基线。
(3)划定结果:我国领海基线划定后,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法律地位为领海和毗连区。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
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其他正文青岛海事法院发布优化海洋法治营商环境十个典型案事例一、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诉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对外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非典型保证补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原告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自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处,受让其与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借款合同之债权,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就其所有的两处海域使用权抵押,彭某、吕某就分别持有的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股权质押,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承诺,在青岛某水产品公司未按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其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或质押的股权,收购资金于触发收购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股东在某银行开立的还款专户。
青岛某水产品公司违约。
本案焦点在于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的责任认定。
《承诺函》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综合收购价格、条件、标的物和支付条件四个维度,系在“收购”的外观下,对未获清偿本息承担差额补足的义务,具有从属于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实现的性质,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
山东某海洋产业公司应对青岛某水产品公司和上述担保均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措施,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因其灵活多变深受市场主体欢迎。
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既有债务人物的抵押担保,又有债务人之股东股权质押担保,还有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作为专门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在金融借款经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拥有较强的缔约能力,具备明晰各方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理应在审核授信时更有专业经验,应承担约定不明、法院进行不利解释的后果。
海洋行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某沿海城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资源开发基地,其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备受关注。
近年来,该城市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案例将结合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分析海洋行政法律制度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一)海洋资源开发现状某沿海城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包括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近年来,该城市在海洋资源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海洋产业已成为该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然而,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海洋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破坏等。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洋资源保护现状为解决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某沿海城市加大了海洋资源保护力度。
一方面,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另一方面,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在海洋资源保护方面,该城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同时,建立了海洋资源保护机构,负责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三、案例分析(一)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完善的海洋资源开发法律法规体系某沿海城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海洋资源开发法律法规。
如《某市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某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海洋资源开发的范围、程序、权益分配等,为海洋资源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完善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海洋资源保护方面,某沿海城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某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某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海洋资源保护的目标、措施、责任等,为海洋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海洋行政法律制度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应用1. 监督检查制度某沿海城市建立了海洋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广泛利用,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海洋污染事件频发,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对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等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本案涉及甲公司(渔民)与乙公司(化工厂)之间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海洋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系某沿海地区一家渔业公司,主要从事渔业捕捞业务。
乙公司系一家大型化工厂,位于甲公司渔场附近。
2018年5月,乙公司在进行日常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大量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海。
这些有害物质对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甲公司渔场附近的海洋生物大量死亡,渔业资源受到严重影响。
甲公司发现此事后,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环保部门调查,确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海洋污染责任;2. 乙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3. 甲公司的损失是否完全由乙公司造成。
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海洋污染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乙公司作为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然而,乙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环保义务,直接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排入大海,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海洋污染责任。
2. 关于乙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污染行为导致甲公司渔场附近的海洋生物大量死亡,渔业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关于甲公司的损失是否完全由乙公司造成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的污染行为是导致甲公司损失的主要原因,但甲公司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一、引言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海洋领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加剧,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并通过判例来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海洋法系判例,并对其影响进行评析。
二、重要判例案例1.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海洋争端案件之一。
菲律宾起诉中国,要求确认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地区并非中国领土,并要求中国停止在该地区的活动。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在南沙群岛拥有排他性经济区权益,但未对领土归属作出裁决。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
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该裁决,并强调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
菲律宾方面则认为该裁决为国际法的胜利,有助于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合作。
2.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涉及钓鱼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的主权争议。
2019年10月,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些日本公司要求扣押的韩国船只是合法的,并裁定赔偿韩国渔民损失。
这一判决引发了日本政府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日本方面认为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对于韩国法院的判决表示强烈不满。
双方围绕这一争端展开了多轮外交斗争,至今仍未解决。
三、判例影响评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当前海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力,仍然需要各方自愿接受和履行。
这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得到了明显体现,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坚持主权立场。
其次,一些国家借助法院的判决来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就是一个例子。
这种情况下,判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争端,导致地区稳定性下降。
最后,判例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与各国的实力和地位密切相关。
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坚持自身利益,并得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关于海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15日,某船舶A在航行过程中与船舶B发生碰撞,导致船舶A沉没,船舶B也受到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船员受伤,货物损失惨重。
船舶A的船东、船舶B的船东以及船舶A、B的保险公司均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海上法律、船舶碰撞责任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2. 事故损失赔偿范围三、案件事实1. 船舶A与船舶B在航行过程中,船舶A因违反航行规定,未保持足够距离,与船舶B发生碰撞。
2. 船舶A沉没,船舶B受到严重损坏,双方船员受伤,货物损失惨重。
3. 双方船东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责任及赔偿范围产生争议。
四、案件分析1. 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违反航行规定,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对方船舶、货物、船员等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船舶A因违反航行规定,未保持足够距离,与船舶B发生碰撞,故船舶A应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损失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货物、船员等人身伤亡的损失,以及船舶碰撞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事故损失包括:(1)船舶A沉没,船舶B受到严重损坏,双方船东要求赔偿船舶修复、打捞费用。
(2)双方船员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3)货物损失,要求赔偿货物价值及运费。
(4)第三者损失,如港口、码头、航道等设施损坏,要求赔偿修复费用。
五、案件判决1. 船舶A承担主要责任,船舶B承担次要责任。
2. 船舶A赔偿船舶B船舶修复、打捞费用、货物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3. 船舶B赔偿船舶A部分损失。
4.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件启示1. 船舶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保持足够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2.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快报警、救助伤员。
中国的海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位于中国南部,是世界上最大的边缘海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的领土争端。
在南海争端中,中国主张“断续线”领土主张,而菲律宾等国则主张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进行划界。
二、案件简介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裁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无效。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并要求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部分海域划设共同海域。
中国方面对此裁决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裁决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坚持“断续线”领土主张,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三、案例分析1. “断续线”的法律依据“断续线”是指中国在南海诸岛周边划定的一条线,将南海诸岛与大陆相连。
中国主张“断续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依据: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渔业、航行等活动,形成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行使。
(2)地理依据:南海诸岛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与大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地理联系。
(3)法律依据:195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
2. 《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典,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在南海争端中,菲律宾等国试图利用《公约》的规定来否定中国的主权主张。
然而,中国认为,《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南海争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属于政治和法律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
(2)历史事实: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不应受到《公约》的否定。
(3)国际实践: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主张的“断续线”符合国际实践。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对海洋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海洋法律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海洋法律体系案例的分享,探讨海洋法律体系在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在海洋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展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南海仲裁案2016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仲裁庭就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等问题作出裁决。
我国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该案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规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权益。
在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首先,我国政府坚决反对仲裁庭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裁决,强调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其次,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建设,推动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
案例二:中国渔船在外国领海作业纠纷案2017年,我国一艘渔船在韩国济州岛附近海域作业时,被韩国海警扣押。
韩国海警认为该渔船侵犯其领海,要求我国渔船停止作业。
我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韩国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要求释放我国渔船和船员。
在此次事件中,我国政府充分发挥了海洋法律体系的作用。
首先,我国政府强调我国渔船在作业过程中遵守了国际法和韩国国内法。
其次,我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法律,要求韩国政府尊重我国渔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我国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2018年,我国某企业未经批准,在海洋保护区附近倾倒垃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我国环保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我国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这是我国首例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标志着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不断完善。
海洋法案例——精选推荐
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
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
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
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
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
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在6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之间首次就位于北美东海岸两国交界处的缅因湾的大陆架划界发生争端,当时正开始勘探该地区的碳氢化合物。
从1976年开始,划界争端扩及渔业方面。
美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77年3月1日和1月1日建立200海里渔区。
加拿大规定渔区范围按等距离线确定与美国的分界线。
而美国政府提出,美国的200海里渔区和大陆架在毗邻加拿大边界的缅因湾盆地最深水线和东北水道的连接线,该边界在1000公尺等深线处大致为等距离线。
为了解决分歧,美国和加拿大于1981年11月缔结了一项特别协定,并要求国际法院组成一个有5名法官的特别分庭,以根据适用于争端双方划界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定它们在该海湾的大陆架和捕鱼区的界线。
这是第一次要求国际法院设立特别分庭,划定边界以解决争端,而不是仅仅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划界过程中应适用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院在经过审议后同意了设立特别分庭的要求,并为此目的,在1982年1月15日举行了选举。
国际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分庭于1984年10月12日以4票赞成1票反对作出了对该案的判决。
特别分庭听取了加拿大关于根本不存在将两国的海洋区域分开的自然边界,因此必须根据离海岸基线等距离的原则划界的主张。
法庭亦听取了美国的主张,美国认为,该海湾东北海峡的凹地形成了一条明显的界线,这条界线应该是两国之间适当的边界。
法庭在认真分析了特别协议和双方呈诉之后,分别就争端的性质、划界区域,与划界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了详细的阐述。
法庭认为,海洋区域划界的基本标准是:公平标准,各种有关情况,适用于这些标准的适当的实际立法;所有这些,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平结果。
法庭分析了划界区域的自然地理特征,包括地质因素和地貌因素,以及划界区域的水域因素,认为在该区域内并不存在地质、地貌、生态或其他足够重要的因素,证明可以决定一条统一的自然边界。
至于争端双方强调的社会经济因素,法庭认为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关于海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海上法律案例作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船舶航行、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的海上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海上法律案例的处理流程、责任认定原则及赔偿处理方法,以期对海上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我国一艘货船在公海航行时,与一艘外籍油轮发生碰撞。
碰撞事故导致货船受损,外籍油轮部分货物泄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碰撞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处理流程1.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我国海事局立即展开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碰撞过程及损失情况。
同时,外籍油轮所属国家海事局也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碰撞条例》,法院对碰撞责任进行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1)货船驾驶员在航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外籍油轮驾驶员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 赔偿处理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法院判决:(1)货船驾驶员所在公司赔偿外籍油轮公司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
(2)外籍油轮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向货船驾驶员所在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责任认定原则本案中,法院在责任认定上遵循了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根据事故原因,合理分配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以驾驶员的过失为责任认定依据。
(3)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赔偿处理方法(1)直接损失赔偿: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失、油污清理费用等。
(2)间接损失赔偿:包括因事故造成的停航损失、船舶修理费用等。
(3)环境污染赔偿:根据污染程度,对受损海域进行修复。
五、结论海上法律案例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过错、因果关系等原则。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1. 船舶航行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航行安全。
海洋法相关案例
目录1 科孚海峡案 (2)1.1案情介绍 (2)1.2评述 (4)2 渔业案 (5)2.1案情介绍 (5)2.1 评述 (8)3 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 (9)3.1 案情 (9)3.2评述 (10)4 “孤独号”案 (10)4.1事实 (10)4.2 裁决 (11)5 渔业管辖案 (11)5.1 案情 (11)5.2 评述 (13)6 英法大陆架仲裁案 (13)7 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案 (16)8 大贝尔特海峡通行案(芬兰诉丹麦)(临时措施) (18)8.1事实 (18)8.2评述 (20)9 “塞加号”案 (20)10 利比亚和马耳他大陆架案 (23)11 北海大陆架案 (25)11.1 情况介绍 (25)11.2评述 (27)1 科孚海峡案1.1案情介绍1944年10月和1945年1月与2月,英国海军曾经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
该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与希腊之间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在两国的领海中。
扫雷活动没有发现水雷,该海峡被宣布是安全的。
1946年5月14日,两艘航行通过科孚海峡的英国巡洋舰遭到来自阿尔巴尼亚海岸的炮火轰击。
英国政府立即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阿尔巴尼亚政府的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1946年10月22日,一支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北部;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通知阿尔巴尼亚政府,它准备再次到有关水域扫雷;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
11月12日和13日,英国舰队到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扫雷,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将事件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以阿尔巴尼亚接受会员国在相同场合义务为条件,邀请当时还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阿尔巴尼亚参加对该事件的讨论,阿尔巴尼亚政府接受了邀请。
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案例案例:南海仲裁案事件背景:南海是中国周边一片重要的海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战略位置。
然而,南海主权争议一直存在,多个国家对南海中的岛屿和海域提出了领土主张。
其中,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南海仲裁案备受关注。
案件经过:2013年,菲律宾提起仲裁,要求对南海争议进行解决。
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主要争议是中国侵犯了其独有的经济权益和领土主权。
中国坚决反对该仲裁案,并坚持无效和非法。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做出了最终裁决,中国这一立即成为国际新闻焦点。
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概数的岛屿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菲律宾主张的部分岛礁属于“岩礁”。
该裁决引发了海外舆论的热议。
评价和分析:众所周知,中国长期以来坚持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为基础的立场,主张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议。
然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突破了中国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原则。
中国国内和国际上普遍认为,仲裁庭的裁决是不公正的,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国的利益。
首先,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公约,对于领土争议和历史性主张,签约国家有权通过谈判解决,而不是强制仲裁。
菲律宾无视了这一规定,依靠国内法院提起了仲裁,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律的原则。
其次,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中国的历史主张和九段线立场进行了批判。
然而,这些主张和立场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许多国际法学家也对中国的主张表示肯定。
仲裁庭的裁决无视了这些事实和观点,仅仅基于对南海重要岛屿是否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裁决。
最后,仲裁庭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色彩。
美国等国家对该裁决表示支持,试图通过仲裁庭来限制中国在南海的主权。
然而,作为一个双边争端的当事国,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以及裁决庭的成立,本身就有政治倾向。
总结:南海仲裁案是一个复杂的案件,涉及到各国的领土和经济权益。
仲裁庭的裁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一些国家支持,一些国家反对。
经典法律案例海上生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8年,我国某沿海地区发生了一起罕见的船舶事故。
一艘载有30名船员的货轮在航行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沉没。
事故发生后,部分船员在救生艇上成功获救,但仍有数名船员因海上生存技能不足,最终在茫茫大海中丧生。
这起事故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海上生存法律责任的讨论。
二、案情简介1. 事故经过2008年5月,我国某沿海地区某货轮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沉没。
事故发生后,部分船员成功登上救生艇获救,但仍有数名船员因海上生存技能不足,未能及时获救。
2. 船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3名船员死亡,27名船员获救。
3. 事故原因分析经调查,事故原因为货轮机械故障,船员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船舶沉没。
三、法律分析1. 船员海上生存技能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船舶和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船员进行海上生存技能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海上生存能力。
”这表明,船员海上生存技能是船舶和港口经营单位必须关注的问题。
2.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单位未对船员进行海上生存技能培训,或者培训不符合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所有人、经营单位的船舶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船舶所有人未能对船员进行充分的海上生存技能培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船员个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海上生存技能培训,或者培训不符合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本案中,因船员个人海上生存技能不足导致死亡,船员个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船舶所有人责任本案中,船舶所有人未能对船员进行充分的海上生存技能培训,导致部分船员在事故中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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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向法院陈述的理由是:等距离无论作 为协议规则或是习惯规则对本案都不能适 用;它认为同一大陆架上国家之间划界应 经协议决定,留给每个国家“公平合理的 一份”,且北海东南部海岸外形应属于 “特殊情况”,因而应公平划定这一地区 各国大陆架的界线。
•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在1969年2月20日以11票赞成、6 票反对作出判决。法院指出,等距离概念 从来不曾被认为具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 说的内在必然性。日内瓦公约第6条确实包 含有一项规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 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 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 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 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 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
• 〖双方主张及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以等距离(中间线)规 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是合理的,因为该 规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它们向法 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两国认为1958年 《大陆架公约》规定了划界的“等距离--特 殊情况”规则,两国都批准了该公约。德 国虽未批准《大陆架公约》,但由于该规 则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所固有的,已成为 国际习惯法,对德国有拘束力;且德国的 海岸地形还称不上“特殊情况”。因而, 等距离规则应适用于划定三国的北海大陆 架界线。
• 〖评析〗 北海大陆架案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 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公 平原则不排除依等距离规则划界,但等距 离规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其适用在许 多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同时,判决还指 出了划界导致的重叠处可实行共同管辖和 开发。该判决的基本主张为后来的海洋划 界判例所援引和发展,成为海洋划界法发 展的重要渊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划界制度深受本判决的影响。
• 3)我国主张“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 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 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如果存在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沿海 国可以按照第76条第5款规定的两种方法之一来判定大陆 边的外缘,即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 超过连接2500深度的各点的2500等深线100海里[10]131。 中国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东海的地质地貌特 点,认为中日东海海域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分, 应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即以天然分界线——水 深达2700以上的“冲绳海沟”作为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 并主张协商解决划界争议。
• 实际上,在美国此次交涉之前,也就是自8月1日 开始,两艘美国军舰就已经开始在“银河号”航 位左右各两海里处进行跟踪,美军飞机也不断在 “银河号”上空盘旋,进行侦察、拍照。美国军 舰、飞机的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银河号”的 正常航行。8 月3日,“银河号”被迫暂停前进, 在距霍尔木兹海峡十几海里的公海上抛锚。 • 与此同时,美国向海湾国家散布了上述危言 耸听的“情报”,西方新闻媒介也对美国的“发 现”大加渲染,开始说“银河号” 载有敏感化学 品,继而又说满载化学武器,甚至说载有核武器。 “银河号”似乎成了一条“瘟疫”之船。
• 4)至于这次日方提到的 春晓油田 ,距西 至于这次日方提到的"春晓油田 至于这次日方提到的 春晓油田", 面的浙江宁波只有188海里(距中国国土直 海里( 面的浙江宁波只有 海里 线距离150海里),而距离中国主张的与日 海里), 线距离 海里),而距离中国主张的与日 本相对的大陆架主权边界----冲绳海槽 冲绳海槽----还 本相对的大陆架主权边界 冲绳海槽 还 海里。 有175海里。 海里
二、春晓油田事件
• 1) 事情起因: 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引发了日 事情起因: 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 方的恐惧。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70年代开始 年代开始。 方的恐惧。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 年代开始。 随后, 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 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 的大型储油地带。 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 现了被命名为 西湖凹陷 的大型储油地带。 自 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 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 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 国已在"西湖凹陷 钻井30 西湖凹陷"钻井30口 其中20 20口获高 国已在 西湖凹陷 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 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20多年的勘探 多年的勘探, 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 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 已在"西湖凹陷 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 西湖凹陷", 已在 西湖凹陷 ,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 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 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 个油 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 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 含油气构造。 含油气构造。
• 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 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 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 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 土的自然延伸。”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 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 方之间分配,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 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 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
• 在谈判过程中,各当事国应予考虑的因素 包括:(1)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 异常特征的存在;(2)大陆架的自然和地质 结构及其自然资源;(3)依公平原则划归沿 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海岸线一般 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 在法院判决后,德荷和德丹分别经过谈判 达成协议:在补划给德国的位于北海中心 的大陆架上,原丹麦和荷兰已颁发的油田 区特许权仍然有效。
• 7月23日,美国驻华使馆官员突然紧急约见我外 交部国际司官员,宣称:美方获得确切情报,中 国货轮“银河号”于7月15 日从大连港出发,装 载着制造化学武器前体(即原料)硫二甘醇和亚 硫酰氯,正在驶往伊朗的阿巴斯港。美国政府要 求中国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一出口行为, 否则,美国就要按自己的国内法对中国制裁。8月 3日,美方在与我外交部的又一次交涉中,竟无视 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内政不得干涉的基本原 则,要求中国政府命令是否载有 上述化学品;或者索性停留在某个地点,听凭发 落。 •
• 8月25日,“银河号”在公海上漂泊20余天 后,终于驶抵沙特达曼港,等候检查。 • 从8月28日到9月4日,沙特、中国、美国3 方 代表对银河号所载货物全部进行了彻底 检查并签署了检查报告,结果表明,船上 并未载有那两类化学品。
海洋法相关案例
一 北海大陆架划界案
•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 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 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 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 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 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 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 “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 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 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 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 海里, 海里 洋法规定的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 经济区(以下简称EEZ)可以达到 海里; 经济区(以下简称 )可以达到200海里; 海里 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EEZ肯定会 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 肯定会 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 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
三、银河号事件
• :“ 银河号”是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 东航线上的一艘集装箱班轮,固定航线为 天津新港—上海—香港—新加坡—雅加 达—迪拜—达曼—科威特。该轮于7月7日 从天津新港出发到上海,12日又离上海赴 香港,原订在新加坡和雅加达靠港后于8月 3日抵达迪拜。总共30个集装箱,主要是一 些文具、小五金、机械零件和染料等。
• 东海大陆架南北长550~750,东西宽 260~520,在地理构造上和中国大陆连成一 体,最末端至“冲绳海沟”结束,并以水 深达2700以上的“冲绳海沟”为界,与日 本列岛大陆架明显断开。
• 2)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 日本坚持以两国领海基线的中间线来划分 大陆架,即所谓的“中间线原则”。日本 声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从 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 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 距离。中日之间距离最宽不超过35海里, 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等距离的中心线来划 分大陆架。。
• 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 利的方法,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这 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 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 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等距 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 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 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 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 规则。
• 8月4日,我国外交部向美方通报了中方的调查结 果,指出美方的所谓“情报”严重失实,并向美 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中国对化学品出口一贯持 慎重、负责的态度,出口控制制度非常严格,从 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技术和 设备。美国无端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向伊朗 出口两种化学武器前体,并肆意干扰该船的正常 商业航行,是毫无道理的。交涉中,中方还要求 美方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一切阻挠或干扰活动, 确保“银河号” 进入各有关港口卸货。 • 然而,美国的错误情报和霸权主义做法已造 成严重后果。“ 银河号”被困在海湾地区的公海 上。船上此时开始缺油、缺水,亟需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