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京审批表

合集下载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审批子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RSSH—002—3—2003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5、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6、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夫妻双方申请(申请署名必须手写);2、调京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

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

接收函上需经办人签字,留下联系电话;3、夫妻双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4、调京人员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5、有随迁子女的需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6、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8、在京一方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9、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10、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此表在区人事局流动调配科领取,公司盖章后到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实并盖章;11、填写的《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两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解决夫妻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整理报备要求

解决夫妻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整理报备要求

附件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报备要求..备注:1.审核材料时,请注意核实各种证明材料中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姓名是否一致;以上材料1、2、3,请同时附电子版和纸质版。

2.所有材料均需按上述顺序排列。

.模板1:材料清单***同志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材料清单模板2:派遣证或报到证复印格式注:报到证必须横着复印模板3:同意调入函格式同意调入函****,男(女),身份证号:***********,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接收该同志到我单位(公司)工作。

*****单位(公章)**年**月**日模板4:同意调出函格式(原工作单位为机关政府/事业单位时,需开具)同意调出函****,男(女),身份证号:***********,经研究决定同意该同志调出。

*****单位(公章)**年**月**日模板5:户口卡复印格式常住人口登记卡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附件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填表说明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一致,出生年月一律按公历填写。

凡日期一定要写清楚年月日。

4、身份-按实际情况填写干部、工人、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等。

5、现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及隶属关系。

6、职务-填写本人目前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

7、职称或职业资格-填写本人目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名称。

8、符合条件情况-填写京内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具体条件。

附件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附件1、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一、证明材料1、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任选其一);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行政职务聘任通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3、结婚证;4、京外方学历学位证书;5、京外方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身份证明。

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干部调动或工人调动办理的,需提供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或在职证明,不能以存档机构接收函替代;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需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接收单位为京外单位北京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或个人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京外方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调动手续复印件。

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需提供当地主管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不能由居委会出具,也不能以就业失业登记证替代。

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需提供农业户口卡(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6、双方常住户口材料:应提供清晰完整的京内方和京外方的常住户口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户籍登记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栏等信息应与实际保持一致,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

京外方如按“干部调动”办理,本人户口卡中“职业”栏不能为空且不能是无业或待业;7、随迁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二胎准生证》。

如涉及再婚情况,应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如遇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1)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委所属在京单位工作;(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一致,出生年月一律按公历填写。

4、身份------按实际情况填写干部、工人、城镇无业人员、人口等。

5、现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及隶属关系。

6、职务------填写本人目前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

7、职称或职业资格------填写本人目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名称。

8、符合条件情况------填写京内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具体条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转载并摘录)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转载并摘录)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转载并摘录)第一篇: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转载并摘录)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举例:2006年3月-4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公示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 36岁硕士工程师 1(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 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 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 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 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 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四、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迁)入人员所需审核的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个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原件,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归档留存:1、京内方常住户口簿(卡)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业务工作考核材料;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等;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解决夫妻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整理报备要求

解决夫妻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整理报备要求

附件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报备要求..备注:1.审核材料时,请注意核实各种证明材料中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姓名是否一致;以上材料1、2、3,请同时附电子版和纸质版。

2.所有材料均需按上述顺序排列。

.模板1:材料清单***同志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材料清单模板2:派遣证或报到证复印格式注:报到证必须横着复印模板3:同意调入函格式同意调入函****,男(女),身份证号:***********,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接收该同志到我单位(公司)工作。

*****单位(公章)**年**月**日模板4:同意调出函格式(原工作单位为机关政府/事业单位时,需开具)同意调出函****,男(女),身份证号:***********,经研究决定同意该同志调出。

*****单位(公章)**年**月**日模板5:户口卡复印格式常住人口登记卡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附件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填表说明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一致,出生年月一律按公历填写。

凡日期一定要写清楚年月日。

4、身份-按实际情况填写干部、工人、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等。

5、现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及隶属关系。

6、职务-填写本人目前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

7、职称或职业资格-填写本人目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名称。

8、符合条件情况-填写京内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具体条件。

附件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1)出京和进京人员均为国家干部;(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委所属在京单位工作;(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模板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模板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 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二、政策条件( 一)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 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 二)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 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 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 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 三) 未达到上述条件, 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 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 女方( 户口) 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 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 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 , 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 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 户口) 在京为工人, 京外男方系干部的, 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 京外女方系干部的, 应分居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 一)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2号)( 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9]80号)( 三) 《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 人办发[ ]55号) ( 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 农办人[ ]24号)四、工作程序( 一) 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 二) 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后, 将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才交流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历(含学历)
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京外一方直系亲属
受过何种奖惩
及特殊贡献发明创造有何特长和专业技术
在京一方情况
姓名
年龄
夫妻分居年限
参加工作年月
政治面目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户口所在派出所
与被调人关系
详细居住地址
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
在京一方直系亲属
调京理由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编号
干部调京审批表
调京人姓名
报送单位
申报原因
审档记录
安置单位
审档人:年月日
发函时间
商调函号
发函地区
北京市人事局印制
调京干部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
父母是否在京
何时评定何
职称及职务
民族
工资情况
现工作单位、隶属关系及单位所在详细地址
随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及与本人关系
市人事局意见
年月日


说明
一、本表由报送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填写,逐级上报。
二、本表请用钢笔或毛笔按表列项目认真填写,字迹要端正,书写要清楚,情况要真实,表中各项要填齐全,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表中有些需要反映和证实的问题,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以便于上级组织研究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