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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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4.28

•【文号】人调发[1991]12号

•【施行日期】1991.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

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2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

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第一篇: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京)需准备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办理人须提交的材料

京方人员:

1.报北京市的个人申请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5.本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6.户口本(卡)及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的复印件

注:户口中的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应与本人所填表格一致,户口中须注明已婚

7.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的在校证明

8.诚信声明(通过人事在线网站下载),须夫妻双方签名

京外人员:

1.人事档案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5.本人结婚证及复印件

6.户口本(卡)及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变更页的复印件

7.干部身份,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局制)(一式三份),《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均通过人事在线网站下载

8.京外方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及组织鉴定(须注明未参加法轮功)

9.调入北京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10.体检表

第二篇: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类)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RSSH—002—3—200

3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在京有常住户口,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依据:《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106号第一条第二款):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

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

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

通知

正文:

----------------------------------------------------------------------------------------------------------------------------------------------------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

(1990年1月14日劳力字(1990)4号)

根据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中组发〔1980〕4号)《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中央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而调工人进北京的审批工作,由原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一九八二年八月,原劳动人事部将这项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局办理。为了加强对中央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劳动、工资工作的统一管理,经商得北京市劳动局同意,决定中央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在京单位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或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审批工作,仍由劳动部负责审批办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0年2月1日起,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劳动、工资关系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或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直接报劳动部审批。

二、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将调工人进京的申请表报送北京市劳动局的,仍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审批。

三、为解决知青遗留问题而调工人进京的工作,仍由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办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人调发 [1991 ] 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

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3.25

•【文号】人调发[1994]3号

•【施行日期】1994.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

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

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各类人员服务,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改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办法。今后人事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具体审批工作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理。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控制调(迁)入北京的人口。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人事部。

1994年3月25日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

(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为改进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北京单位从北京(以下简称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工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正文:

----------------------------------------------------------------------------------------------------------------------------------------------------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7月26日)

为加强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调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离休干部回京安置以及解决干部家属“家转非”。

第二条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条件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按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指标分配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三条申报办法

(一)各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要有计划的进行。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迁)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需要的进京指标由人事部统一管理。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填报由人事统一制发的调(迁)入人员指标申报表,申请下一年度的调(迁)入人员指标。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此外,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法[1999]80号)的文件规定: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

(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

(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

(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

(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位人事部门干部,持人事部批件和进京人员的档案直接送北京市 劳动局调配处办理调动手续,北京市劳动局调配处每天下午办理 调动手续,请勿让拟调人员本人拿档案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调动 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调配处联系电话: 88081139 联系人: 贾跃东
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工人行文式样:
关于调××同志到京工作的函
经研究,拟同意调赵××到京工作,由××接收安排。随迁
10
子女一名。请审批。 附件: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 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子
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交换。) 3.《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4 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子
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交换。) 4. ××同志单位同意调出函(2 份) 5. ××同志单位同意调入函(2 份) 6.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7. ××、××结婚证书复印件(2 份) 8. 孩子在校证明 9. ××在京一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2 份) 10.××中级职称聘书复印件(2 份)
复印件(2 份); (6)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7)在京一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2 份)。 3.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并工作两年以上,夫妻
5
一方的父母在京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2)出京干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3)女方业务考核材料及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的父母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一方系博士学位获得者 博士证学位书复印件。 5.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又满三年 硕士证学位书复印件。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

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

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模板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模板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

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

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 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二、政策条件

( 一)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 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 二)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 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 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 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 三) 未达到上述条件, 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 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 女方( 户口) 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 夫妻

一方父母在京居住(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的;

2. 京内一方为干部( 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 , 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 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 女方( 户口) 在京为工人, 京外男方系干部的, 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附件1、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

所需材料要求

一、证明材料

1、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任选其一);

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行政职务聘任通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

3、结婚证;

4、京外方学历学位证书;

5、京外方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身份证明。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干部调动或工人调动办理的,需提供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或在职证明,不能以存档机构接收函替代;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需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接收单位为京外单位北京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或个人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京外方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调动手续复印件。

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

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需提供当地主管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不能由居委会出具,也不能以就业失业登记证替代。

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需提供农业户口卡(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

6、双方常住户口材料:应提供清晰完整的京内方和京外方的常住户口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户籍登记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栏等信息应与实际保持一致,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京外方如按“干部调动”办理,本人户口卡中“职业”栏不能为空且不能是无业或待业;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

审批备案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

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

(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

(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

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

(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

(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

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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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1、[1991]12

号)、

[2003]55号)

2

满35

2006

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

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

(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 (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

(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

(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

(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

1、劳动合同、2

3、结婚证;

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

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

8、

9、

(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

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

??5

需知)

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

??

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

××到京工作的函

××××工

”批。

? ?? ?? ?? ?? ???××年××月××日

所需上报材料: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1份(表中调动人“单位或住址”栏应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薄首页登记的地址,如为单位集体户的,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

2.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复印件(档案中有统招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4.

5.

6.

8.

9.

10.京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11.如调动人已办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传递单等材料复印件;

12.随迁孩子在校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填表说明

? ?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迁)京人员使用;

? ?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户口所在派出所要与户籍簿一致。

4.居民身份证号码需正确填写,随迁人员中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 ? 5.

? ? 6.

? ? 7.

? ? 8.

? ?? ?

??

师等,并需填写聘任时间;

? ?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日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 ?10.户口登记派出所——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人地方的户口登记派出所。

? ?11.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12.(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 ?20.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人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 ?21. 占用指标情况一栏应选择填写下列项目之一:占用备案户口指标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欢迎共阅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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