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26•【文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卫生部关于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1994年7月26日)为加强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部调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离休干部回京安置以及解决干部家属“家转非”。
第二条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条件仍按《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事业、企业单位接收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89)9号〕按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指标分配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三条申报办法(一)各单位从京外调(迁)入人员要有计划的进行。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迁)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需要的进京指标由人事部统一管理。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填报由人事统一制发的调(迁)入人员指标申报表,申请下一年度的调(迁)入人员指标。
(二)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迁)入人员须据计划将符合人调发(1991)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拟调人员情况填报我部制发的《卫生部部属京内单位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情况登记表》,每年一月报我部人事司。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附件1、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一、证明材料1、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任选其一);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行政职务聘任通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3、结婚证;4、京外方学历学位证书;5、京外方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身份证明。
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干部调动或工人调动办理的,需提供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或在职证明,不能以存档机构接收函替代;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需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接收单位为京外单位北京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或个人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京外方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调动手续复印件。
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需提供当地主管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不能由居委会出具,也不能以就业失业登记证替代。
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需提供农业户口卡(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6、双方常住户口材料:应提供清晰完整的京内方和京外方的常住户口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户籍登记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栏等信息应与实际保持一致,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
京外方如按“干部调动”办理,本人户口卡中“职业”栏不能为空且不能是无业或待业;7、随迁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二胎准生证》。
如涉及再婚情况,应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如遇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对于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的关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先解决有突出贡献者和业务骨干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对于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及时予以解决。
二、调整有关政策,加大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力度。
中小城市可逐步放开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有条件的大城市要逐步放宽条件;对于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当地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矛盾。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既要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严格控制北京市城市规模的精神,除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要继续坚持有出有进的原则予以办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25•【文号】人调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4〕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各类人员服务,按照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改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办法。
今后人事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具体审批工作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理。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控制调(迁)入北京的人口。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人事部。
1994年3月25日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为改进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北京单位从北京(以下简称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的审批工作,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干部家属“农转非”以及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由人事部归口管理。
上述人员调(迁)入京,由报人事部审批改为在人事部宏观管理下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审批。
人事部负责政策制定、指标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条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接收应届中专以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解决老干部身边无子女从京外调入子女、离休干部回京安置须按年度向人事部申请指标。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配偶户⼝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两地分居解决⼲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部审批⼯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步做好⼲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作的通知》(⼈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办发[2003]55号)的⽂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部户⼝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员;6.处级以上管理⼈员;7.博⼠学位获得者;8.硕⼠学位获得者⼯作满3年;9.中央国家⾏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员;10.⼤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11.长期在基层⼀线⼯作,⽣活困难较⼤且年满35岁的其他⼈员。
(说明:9-11条为⼈事部2003年6⽉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部,须占⽤出京⼲部户⼝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可办理:1.夫妻双⽅均为⼲部,⼥⽅在京⼯作2年以上,且夫妻⼀⽅⽗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在京)。
此类⼲部家庭⽣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为⼲部(指男⽅或⼥⽅在京⽽夫妻双⽅⽗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
其中在京⼲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在京为⼯⼈,京外男⽅是⼲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龄30岁以上。
4.男⽅在京为⼯⼈,京外⼥⽅是⼲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年龄35岁以上。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一致,出生年月一律按公历填写。
4、身份------按实际情况填写干部、工人、城镇无业人员、人口等。
5、现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及隶属关系。
6、职务------填写本人目前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
7、职称或职业资格------填写本人目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名称。
8、符合条件情况------填写京内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具体条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2020年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精品
2020年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精品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解决夫妻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整理报备要求
附件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材料填写说明及报备要求..备注:1.审核材料时,请注意核实各种证明材料中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姓名是否一致;以上材料1、2、3,请同时附电子版和纸质版。
2.所有材料均需按上述顺序排列。
.模板1:材料清单***同志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材料清单模板2:派遣证或报到证复印格式注:报到证必须横着复印模板3:同意调入函格式同意调入函****,男(女),身份证号:***********,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接收该同志到我单位(公司)工作。
*****单位(公章)**年**月**日模板4:同意调出函格式(原工作单位为机关政府/事业单位时,需开具)同意调出函****,男(女),身份证号:***********,经研究决定同意该同志调出。
*****单位(公章)**年**月**日模板5:户口卡复印格式常住人口登记卡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年月日附件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填表说明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一致,出生年月一律按公历填写。
凡日期一定要写清楚年月日。
4、身份-按实际情况填写干部、工人、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等。
5、现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及隶属关系。
6、职务-填写本人目前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
7、职称或职业资格-填写本人目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名称。
8、符合条件情况-填写京内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具体条件。
附件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 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 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 2 个月到人事教育局调 配与编制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 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人事教育局。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 在京的),应分居 5 年以上或年满 30 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 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 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 3 年以上或年满 28 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 5 年以上 或女方年龄 30 岁以上。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 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我局将予 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 3 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 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 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 8 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 他人员。 (说明:9-11 条为人事部 2003 年 6 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部审批⼯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号:⼈调发[1991]12号颁布⽇期:1991-04-28执⾏⽇期:1991-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部的指标精神,⼀九⼋三年劳动⼈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部的审批意见》(劳⼈⼲〔1983〕38号)。
经过⼏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
但随着改⾰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部⼯作出现了⼀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部审批⼯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审批条件(⼀)因⼯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作需要,在京内⽆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部时,需制定调⼊调出⼲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部交流。
1.使⽤我部下达的京外调⼲指标,从京外地区调⼊⼲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作锻炼,具有⼤专以上⽂化程度的专业技术⾻⼲。
拟调⼲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的,由部委报⽂申请专项指标。
⼗⼈以上者(含⼗⼈),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事部具体办理调⼊⼲部审批⼿续。
⼗⼈以下者,报⼈事部审批。
⽤⼈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部。
调⼊⼲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部)的,年龄⼀般应45岁以下;具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般应在50岁以下。
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
附件1、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所需材料要求一、证明材料1、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任选其一);2、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行政职务聘任通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等;3、结婚证;4、京外方学历学位证书;5、京外方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身份证明。
京外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干部调动或工人调动办理的,需提供京内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函或在职证明,不能以存档机构接收函替代;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需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接收单位为京外单位北京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或个人在该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京外方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调动手续复印件。
京外方为城镇无业人员(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需提供当地主管劳动就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以上)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不能由居委会出具,也不能以就业失业登记证替代。
京外方为农业人口的,需提供农业户口卡(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6、双方常住户口材料:应提供清晰完整的京内方和京外方的常住户口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含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户籍登记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栏等信息应与实际保持一致,有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
京外方如按“干部调动”办理,本人户口卡中“职业”栏不能为空且不能是无业或待业;7、随迁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二胎准生证》。
如涉及再婚情况,应提供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如遇特殊情况,再根据实际需要审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三)获得博士学位(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审核要点为:(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
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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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1、[1991]12
号)、
[2003]55号)
处
2
满35
2006
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
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
(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 (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
(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
(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
(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
1、劳动合同、2
3、结婚证;
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
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
8、
9、
(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
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
??5
需知)
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
??
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
××到京工作的函
××××工
”批。
? ?? ?? ?? ?? ???××年××月××日
所需上报材料: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1份(表中调动人“单位或住址”栏应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薄首页登记的地址,如为单位集体户的,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
2.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复印件(档案中有统招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录、转)干手续);
4.
5.
6.
8.
9.
10.京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接收单位同意调入函;
11.如调动人已办完调动手续、工作关系在京,请附当时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介绍信、档案传递单等材料复印件;
12.随迁孩子在校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只需一份,单位只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填表说明
? ?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迁)京人员使用;
? ?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户口所在派出所要与户籍簿一致。
4.居民身份证号码需正确填写,随迁人员中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 ? 5.
? ? 6.
? ? 7.
? ? 8.
? ?? ?
??
师等,并需填写聘任时间;
? ?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日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 ?10.户口登记派出所——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人地方的户口登记派出所。
? ?11.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 ?12.(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 ?20.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人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 ?21. 占用指标情况一栏应选择填写下列项目之一:占用备案户口指标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欢迎共阅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