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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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力字[1990]13号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力字[1990]13号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1990年2月14日劳力字(1990)13号)1990年1月14日,我部发出了《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

为便于办理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工人进京,需由各部门主管工人调配工作的部门直接与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调配处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要求调入北京的工人应严格控制。

要掌握好调出、调入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

首先将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本单位可以放离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办理调京工人手续。

三、中央在京单位的工人需要调出北京的,由各有关部门直接与外省、市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对联系妥当已经调出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月填写《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报我部备案。

各有关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部,同时附送调出北京工人及其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件(复印件)和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中央在京单位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应将调京工人的申请报告和调京工人申请表一并报送我部。

五、凡经我部批准调入北京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部批准通知书,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国务院在京各部门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

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管企业(国家国资委直属)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1、[1991]12号)、[2003]55号)处2满352006中国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调令号报文部委拟调人性别占用指标情况京内一方年龄学历职务随迁数(2006)0693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段艳丽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郑圣聚36岁硕士工程师1 (2006)069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欧阳丹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马文军31岁大学本科工程师??(2006)054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刘波男获硕士后工作三年齐易31岁硕士经济师??(2006)0544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琳琴女获硕士后工作三年张义42岁硕士高级工程师1(2006)0692 国家测绘局张腊梅女聘中级职称满三年杨敏40岁中专及以下工程师??1、劳动合同、23、结婚证;4、有随迁子女的,应审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子女随迁政策,如系再婚,应审查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5、京外方干部、工人、无业人员或农民的身份证明,按干部、工人调动的,应审查其京外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调入函。

6、《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进京一方为干部)7、《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进京一方为工人)8、9、(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分居的申请。

2、所在单位同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人事部门经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研究所正式发文号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申报进京人员材料(须从院ARP人力资源系统上传)纸至材料交换即可。

3、各单位具体负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审核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复核—领导签批”的步骤进行。

4、各单位在审核完成后,所有报送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经与档案及原件对照审核无误”字样,承??5需知)1、京外方为干部:行文式样和所需材料:??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到京工作的函××××工”批。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新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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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前各地都有⼀部分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仅给职⼯⽣活带来⼀定的困难,对⽣产建设也有⼀定影响。

解决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职⼯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件⼤事。

各级组织、⼈事、劳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针,从有利于⽣产建设,有利于⽀援边疆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职⼯的实际困难,⼜要适当控制城市⼈⼝、职⼯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对于分居两地的双职⼯,⼀般应本着⼤城市就中⼩城镇,内地就边疆,⼀⼆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

凡按这⼀原则调动的,不要强调⼈数对等。

双⽅应主动联系,互相⽀持,细致地做好职⼯的思想⼯作,调⼊地区应妥善安排⼯作。

⼤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双职⼯,可以互相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持,不要强调⼈数对等。

调进或调出应根据⼯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具体协商确定。

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线地区,从⼩城市调往⼤中城市,从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要从严掌握。

中央⼀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两地分居的双职⼯,⼀般应将在京⼀⽅调往京外⼀⽅所在地区就近安排⼯作;也可以根据⼯作需要将分居的双⽅调往第三地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作。

在京⼀⽅因⼯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不能调出,需要将京外⼀⽅调来北京的,应区别⼲部和⼯⼈,分别报民政部政府机关⼈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根据该单位为解决分居问题调出调⼊北京⼈数⼤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进⾏审批。

调⼊的职⼯,原则上由各单位⾃⾏安排⼯作。

为照顾夫妻关系调动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时,亦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由⼈事、劳动部门办理。

调动以后,仍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作。

《北京林业大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流程》

《北京林业大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流程》

北京林业大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流程一、办理流程图二、相关情况说明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以下其一即可)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②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③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④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⑤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⑥处级以上管理人员⑦博士学位获得者⑧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⑨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向学院提交申请①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申请表》,由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②所在单位出具对申请人的业务考核材料,由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详单及要求原件上交人事处备查,复印件按要求装订。

另原件需扫描成jpg图片格式,以实际内容命名。

材料清单和详细说明:4、材料装订建议格式:佐证材料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在京方在职证明材料,京内方在京方符合两地分居条件证明材料,婚姻证明,京外方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随迁子女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准生证)、在校证明,双方常住户口卡。

若调京后京外方户口不落入京内方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所落地址的户口本或房产证、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第二部分包括:京外方京外单位同意调出的意见,京外方干部/工人身份证明(报到证或招工表),京外方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京内方、京外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页)。

材料装订按第一、第二部分两大类,大类中按照材料介绍顺序用长尾夹装订。

所有材料均用A4纸纵向(从上至下)复印。

本说明中一个大方框代表一张A4纸,为确保审核效率和信息准确,建议按图样格式准备相关材料。

第一部分(1)在京方在职证明材料①在京方报到证②若无报到证、或报到证单位为非现工作单位,准备现有岗位聘任合同,双面复印。

(2)京内方在京方符合两地分居条件证明材料如符合多项条件,建议优先以学历/学位条件申报。

①以学历/学位条件申报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若为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学历认证证明材料与国内初始学历/学位证书。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选调干部审批工作规范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选调干部审批工作规范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选调干部审批工作规范一、基本原则:1、因工作需要京外调干应遵循工作急需、京内难以调剂的原则,所选调人员应为本单位主业发展急需的核心岗位人才、高层次技术与管理骨干人才。

2、人员选调应在北京分院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名额内进行(属于绿色通道情况免指标)。

拟调人员必须符合因工作需要京外调干的年龄、学历、职称职务等有关要求。

二、政策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在指标范围内,一般将拟调干部分为3种类型:一是经过3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急需的年青优秀干部,其年龄应控制在40岁以下。

二是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包括处级)干部,其年龄应在45岁以下。

三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年龄应控制在50岁以下(包括管理的副局级干部)。

2000年6月2日根据国家人事部开会通知精神,对于原规定的政策做了调整,放宽了吸引人才的范围,对以下6类人员进京不受指标限制(绿色通道),即:(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2)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和“国外杰出人才”;(3)拟调任国家重点科研院(所)、担任院(所)级领导人员;(4)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国家重点高校的院(系)主任;(6)博士生导师;(7)中央直管企业领导人(含相当于企业副职人员,如企业副总工等)。

三、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人员所需审核及上报的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调动人档案审核以下材料,并将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存档,上报材料如下:1、主调人:单位同意调出函;考核材料;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文件)、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干部身份证明(非统招统分学历人员);2、随调人员:主调人的配偶系社会在职人员的可以随调。

随调人员依照个人情况提供干部或工人身份证明;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3、随迁人员:主调人配偶系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配偶户⼝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两地分居解决⼲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部审批⼯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步做好⼲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作的通知》(⼈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办发[2003]55号)的⽂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部户⼝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员;6.处级以上管理⼈员;7.博⼠学位获得者;8.硕⼠学位获得者⼯作满3年;9.中央国家⾏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员;10.⼤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11.长期在基层⼀线⼯作,⽣活困难较⼤且年满35岁的其他⼈员。

(说明:9-11条为⼈事部2003年6⽉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部,须占⽤出京⼲部户⼝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可办理:1.夫妻双⽅均为⼲部,⼥⽅在京⼯作2年以上,且夫妻⼀⽅⽗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在京)。

此类⼲部家庭⽣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为⼲部(指男⽅或⼥⽅在京⽽夫妻双⽅⽗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

其中在京⼲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在京为⼯⼈,京外男⽅是⼲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龄30岁以上。

4.男⽅在京为⼯⼈,京外⼥⽅是⼲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年龄35岁以上。

2020年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 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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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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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条件(一)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三)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三)《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05]24号)四、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请。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0.02.19
•【字号】京劳配发字[1990]50号
•【施行日期】1990.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配发字(1990)50号1990年2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劳力字〔1990〕4号《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因夫妻分居和家庭困难需办理工人跨省市对调工作的,仍由本市各区、县劳动局审批办理。

二、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因夫妇年老多病,在京无子女照顾需调子女(工人)来京工作的,仍经各部、委、办劳动人事部门报北京市劳动局审批办理。

附: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略)。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3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它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 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 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出国留学、 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 2 个月到人事教育局调 配与编制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 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人事教育局。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 印件。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 在京的),应分居 5 年以上或年满 30 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 开的业务骨干。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 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 3 年以上或年满 28 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 5 年以上 或女方年龄 30 岁以上。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 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 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 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我局将予 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 3 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 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 30 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 8 年、年满 30 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 35 岁的其 他人员。 (说明:9-11 条为人事部 2003 年 6 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模板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模板

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备案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部机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 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

二、政策条件( 一)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的人员, 这8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 二)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 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人员, 这3类干部凡分居满2年的, 可免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 三) 未达到上述条件, 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 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1. 夫妻双方均为干部, 女方( 户口) 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 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的;2. 京内一方为干部( 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 , 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 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3. 女方( 户口) 在京为工人, 京外男方系干部的, 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 男方在京为工人, 京外女方系干部的, 应分居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政策依据( 一)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2号)( 二) 《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9]80号)( 三) 《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 人办发[ ]55号) ( 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 农办人[ ]24号)四、工作程序( 一) 个人申请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解决两地分居申( 二) 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后, 将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才交流处。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最新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最新版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一、政策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二、政策条件(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新增)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三)获得博士学位(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审核要点为:(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

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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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

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四、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人员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按两类形式办理:京外一方系社会在职人员(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的,按“工作调动”办理;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系指
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

(一)需审核材料
1、在京一方
(1)常住户口卡、岗位类别(干部或工勤岗位)和职工关系证明(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
(2)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

2、京外一方
(1)常住户口卡(含首页和本人页,若为单位集体户,不能提供首页的,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按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三类甄别。

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应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请审核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供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农业人口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勿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随迁子女
系独生子女的,应审核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须审核《二胎准生证》。

如涉及再婚情况,应审核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二)审核要点
1、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2、审核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

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3)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

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

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2、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X X X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

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在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

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

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2、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

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是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3、报送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4、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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