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法制初探_基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_吴鹏
浅谈生态修复法律制度

浅谈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作者:张艳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7期【摘要】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召开重申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生态修复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必须法律化才能获得强有力保障,从当前司法实践出发,找出生态修复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责任界限不明、作为司法保障的公益诉讼不完善、履行方式与生态修复特点脱节,通过不断完善立法、推进公益诉讼发展等方式构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以期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得以有效落实。
【关键词】生态修复;法律制度;问题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要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并要求在2020年建立责任明确、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表示,要在环境司法案件的审判中贯彻修复性司法的理念。
可见生态修复法治化的地位越来越高,且符合当前倡导的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的目标。
然而,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当前存在的众多问题不解决,便难以真正实现生态修复法律化的目标。
一、存在的问题(1)立法的不完善。
虽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强调了政府的生态修复主体地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部分修复主体,但政策和条例终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只能起到指导作用,当责任主体拒不履行责任时,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由于立法的缺陷,修复责任在具体承担和落实上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从权利义务分配正义角度出发,显然造成生态系统受损的资源开发者、资源利用者以及与之相关企业的利益链主体享受的权利更多,国家政府乃至全社会都承担同等的修复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针对不同主体实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务中并未有效落实,“区别”主要是针对不同主体获益的多少,以人们享有的财富和福利作为区分标准,有区别地对广泛的承担主体进行直接修复的义务或间接义务再分配。
资源获益多的主体以及依靠资源利用实现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要承担更多的生态修复义务,还应适当补偿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益。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生态修复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浅析生态修复发表时间:2018-07-30T11:52:02.6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中作者:王继慧[导读] 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研究问题,本文以生态修复为视角,通过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的生态修复实例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目前生态修复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定位、完善立法、法律责任严格化和改变产业等。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海淀区 100081)摘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一直是我国研究问题,本文以生态修复为视角,通过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的生态修复实例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目前生态修复的不足和完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定位、完善立法、法律责任严格化和改变产业等。
关键词:生态修复;完善措施;立法措施;法律责任一、生态修复概述与生态修复相似的概念有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生态改建和生态改良等。
虽然这些概念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差别,但都包含了“恢复和发展”的意思,即恢复受到干扰或者损害的生态系统,使其可持续发展并为人类长久持续开发利用。
焦居仁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停止人为干扰,解除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超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规律演替,通过其休养生息的漫长过程,使生态系统向自然状态演化[ ]。
吴鹏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
[ ]综合理解,我认为,生态修复是指人类停止对生态系统的干扰破坏,减轻生态系统的负荷,恢复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在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组织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的基础上,辅以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良性帮助,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并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并且生态受益者、损害者要对生态保护者、受损者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
由此可得出,生态修复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多元的。
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解读

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解读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保护与修复成为了全球攸关的议题。
为了解决和预防生态环境破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行为,并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工作。
本文将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进行解读。
一、概述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态环境保护法:该法旨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中包括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保护要求。
2. 森林法: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并规定了森林破坏行为的惩罚与修复要求。
3. 湿地保护法: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水资源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法规定了湿地的管理与保护,以及湿地修复的要求。
4.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利用进行了规范,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法是最核心的法律法规之一,重点关注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修复。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内容,对污染物的排放、减排与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该法还强调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生态修复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三、森林法的解读森林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资源,对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森林法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加强对非法砍伐、滥伐等行为的打击,并提出了对受损森林区的修复要求。
四、湿地保护法的解读湿地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服务。
湿地保护法主要围绕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湿地开发与修复的管理,促进了湿地的健康发展。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解读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而设立的特定区域。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和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益。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关键举措是什么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关键举措是什么在当今时代,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生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为我们提供了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肥沃的土壤以及丰富的生物资源。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生态系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如森林砍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气候变化等。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关键举措来加强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责任和措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例如,严格限制森林砍伐和非法采矿,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规范土地开发和利用等。
同时,要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处遁形。
加强生态教育和宣传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向公众普及生态保护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在学校教育中,要将生态保护纳入课程体系,培养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环保活动,如义务植树、垃圾分类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活动等,让公众亲身参与到生态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是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基础。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要采取有效的修复措施,如退耕还林还草、土地复垦等。
同时,要加强对农业用地的保护和管理,推广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农业模式,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土壤污染和地力下降。
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也是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
要加强对江河湖泊等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鼓励公众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防止过度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
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单元测验答案)

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单元测验答案)一、国情教育单元测验1.【单选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产生几次历史性飞跃:A.二次B.三次C.四次答案:B2.【多选题】产业转型升级三种主要方式包括:A.产业结构升级B.产业链垂直升级C.产业同心圆升级D.次产业向二级产业升级答案:ABC二、海洋经济单元测试1 【单选题】习近平海洋强国战略思想四阶段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应为回①在省里回②在厦门回③在福州回④在宁德A.④②③①B.①②③④C.①③②④D.②④③①答案:D2【单选题】推动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福建省,引导生医药龙头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围绕海洋生物医药等领域,生成一批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成果转化项目,形成协调发展的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
A.制造业优势B.服务业优势C.技术创新优势D.生产力优势答案:A三、绿色经济单元测验1.【单选题】2023年11月16日,《求是》杂志刊发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进生态文建设需要处理好几个重大关系》。
文章中,总书记从()这几个方面,深刻阐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几个重大关系,提出明确要求A.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B.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C.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D.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答案:D2.【单选题】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对此,下列符合要求的是() ①发展循环经济②吃食野味③伺机排放污水④保护耕地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B四、数字经济单元测验1.【单选题】AI的中文翻译是()。
A.互联网B.人工智能C.区块链D.云计算答案:B2.【多选题】2002年,“数字福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131”计划,同时实施“339”建设计划。
“339”计划具体包括()。
A.三个基础工程B.三项研发课题C.三类示范项目D.九个信息应用系统答案:ACD五、文旅经济单元测验1.【单选题】福建省共有()个城市进入首批国家智慧旅游试点城市。
生态文明保护修复调研报告

生态文明保护修复调研报告生态文明是指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基础上,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发展模式。
为了了解当前生态文明保护修复的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
以下是调研报告。
一、调研目的和方法调研目的是了解当前生态文明保护修复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
二、调研结果分析1. 生态文明保护修复的宣传教育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受调查者对生态文明保护修复的意义和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在具体的实践行动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需要加强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2.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调查显示,大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执行力度不足、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需要加强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3.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调查显示,目前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较好,有关生态修复的项目实施效果也较为显著。
但在项目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还有待改进,需要更加注重保护修复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
4. 生态文明保护修复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调查显示,生态文明保护修复中存在着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浪费等问题。
此外,还存在着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例如在土地开发和工业化进程中的过度消耗和污染。
当前还需要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调研结论及建议通过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扩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2. 加强政府对生态保护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3. 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加强项目管理和维护。
4. 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保护修复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大投入和力度,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生态修复法制初探

社会生态修复法制初探社会生态修复法制初探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达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
生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
然而,在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人类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和污染,给生物圈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也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社会生态修复法制是通过建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和规范行为的方式,推进社会生态修复的过程。
法律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它能够直接约束公民、组织的行为,促进公民、组织尊重生态环境,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社会生态修复法制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和权力。
这些法律规定应该包括环保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环境污染责任制、环保罚款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政府也应该建立环保投诉举报机制,让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机制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其次,社会生态修复法制需要强化监管力度。
政府应该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大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破坏的监管力度。
监管机构要加强协作,与其他环保机构和政府部门一起,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同时,监管机构需要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资源,从而确保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有效监管,并对其进行惩罚。
第三,社会生态修复法制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宣传教育。
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增加公众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科普教育,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生态科技知识,鼓励科技创新,加快环保行业的发展。
最后,社会生态修复法制需要着力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体系,为环境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政府也应该鼓励和支持相关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发新的环保科技和环保产品,推动环保產业和环保科技的发展。
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

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首先,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这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压力,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保护和传承自然的价值和美丽。
第一,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确保生态环境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是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的重要保障,可以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限制,约束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第二,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通过加强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了解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找出破坏的原因和影响,寻找修复和保护的方法和技术。
第三,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公众参与和意识提高。
公众是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量,必须加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其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积极性和能力。
第四,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与修复是一项资源和财力密集型的任务,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进行支持。
因此,可以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参与到生态保护与修复中来。
第五,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设置监测点和监测网络,对生态系统的状况进行定期和长期的监测和评估,了解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和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综上所述,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是一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公众参与和意识提高,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可以实现对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修复,保护和传承自然的价值和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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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5期河北法学Vol .31,No.52013年5月Hebei Law Science May ,2013生态修复法制初探———基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吴鹏收稿日期:2013-01-14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3年4月15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立法及研究》(05JZD0007)作者简介:吴鹏(1981-),男,安徽淮南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更加关注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
当前,具有社会和自然双重修复功能的生态修复手段已经成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建设阶段。
而法制又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因此,进一步建构生态修复法制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背景下法治,尤其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文明;法制;良法;环境善治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3)05-0170-07The Primary Research abou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 System———Based on the needs of conservation culture constructionWU Peng(School of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balance of the ecosystem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s the requirementof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conservation culture society.At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ervation culture socie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national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with double functions of social and natural repairwill become the main measures in the conservation culture construction.Although the legal system is theguarantee of conservation culture society construction ,the real sens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legalsystem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construction.Therefore ,further construction therul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s the important task of environment law constru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of legal system of conservation culture society construction.DOI:10.16494/ki.1002-3933.2013.05.014Key words:ecological restoration;conservation culture;legal system;germ law;goo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生态文明既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发展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相对于生态修复而言,生态文明的含义较为明确,马克思主义学者在研究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认为,生态文明就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1]。
本文赞同这种观点,并尝试以此为基础分析生态修复成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主要措施的原因。
一、生态修复: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生态修复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认识,焦居仁将生态修复视作一种生态恢复的加速手段[2]。
艾晓燕,徐广军将生态修复理解为土地生产力的恢复以及强调其与景观环境的一致性[3]。
周启星等认为生态修复是针对已被污染的环境而言的,是一种污染环境的生态修复,该观点是将生态修复的前提限定在被污染的环境领域,尤其是人为的“建设项目的扰动和破坏”[4]。
在法学领域有学者在深入分析了修复的原意以及辨析了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生态重建以及土地复垦等概念之后得出法律定义:“法律上的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
”[5]王治国在进行生态修复若干概念与问题的讨论中指出,生态修复是帮助整个生态系统恢复并对其进行管理的人类主动行为,资源枯竭矿区生态修复不仅包括生态系统的重建,还包括景观结构修复、生态过程修复、生态服务功能修复、人文生态修复和生态经济修复以及社会经济修复等各个方面,是调节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共轭生态修复[6]。
上述含义虽侧重点不同,却有着生态修复的应然特征:一是生态修复强调人的作用,认为生态修复是在人的作用下促进自然修复的过程;二是生态修复含义包含的内容是广泛的,它不仅要求实现原有生态系统的恢复或重建,还要求“人文生态修复”,即使人类社会在生态修复中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生态修复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最终实现其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则实现在法治统领下通过生态修复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此,本文认为,生态修复就是一种人类通过生态恢复和重建手段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并通过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其发展机遇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生态修复作用于社会发展的重要形态就是法治完善状态下生态修复法制的有效运作。
从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观来看,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至少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生态系统整体平衡以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对生态系统平衡的更好维护。
可见,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认为生态系统平衡的维护是以人类社会福祉为最终目标的。
这就为我国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提出了宏观要求:一是利用社会经济发展积累的物质基础,通过实现生态系统平衡的恢复或重建,实现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二是在实现生态系统平衡以及人类生存环境巨大改善的条件下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决定了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措施选择的基本标准。
基于上述认识,生态修复当然就能够成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有效措施之一。
首先,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自然得到修复,即使得生态系统依靠自身或人为的作用获得恢复以及重建平衡的能力,达到使自然休养生息的目的。
这一过程正是生态修复的主要功能之一。
从生态修复的含义可以看出,生态系统平衡的恢复或重建包括两个方面的过程,一是通过自然本身的恢复能力,使受损的生态系统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
但是这种恢复在某些状态下又是难以实现的,有时不得不通过人工的科学促进手段使之更快更好地完成,并且在难以恢复的时候还要重建生态系统的平衡;二是从生态系统平衡恢复或重建的伊始就通过人工的技术手段,建立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系统平衡状态。
这种状态的实现,主要是通过生物(包括微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和植物修复的方式加以完成。
如果更直观地说,就是目前各地普遍采取的封山育林、水土保持以及土地复垦等等。
生态修复的这些手段集中回应了生态文明社会建设在自然层面的措施要求,表明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重要的自然措施。
其次,生态文明社会建设要求社会经济在生态系统平衡恢复或重建状态下能够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生态文明社会在社会修复层面的基本要求。
生态修复对这一要求也进行了恰当的回应。
生态修复就是通过恢复或重建生态系统平衡达到维护自然权利的目的。
由于人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生态修复从其实施主体到最终受益的对象无不包含了人的因素,所以,在生态修复体现其自然属性的同时也是对其社会本质属性的诠释。
生态修复始终是以人类社会的福祉为其存在目的,不论是在对于自然的维护还是对于社会经济的促进,都是以社会经济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状态为使命。
离开社会谈论生态修复,甚至是谈论生态环境保护本身都是毫无意义的。
人类不是救世主,无法完全抛弃自我实现他类的救赎,不承认这一点难免会陷入憎恶人类社会本身的歧途。
因此,生态修复以其鲜明的社会属性获得了成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主要措施的机遇。
综上所述,生态修复不论是从自然方面还是社会方面的建设目的来说都能够作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
二、生态文明的呼唤:生态修复良法之治生态文明社会的“善治”要求呼唤生态修复的良法之治。
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生态环境善治及其影响下社会治理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就需要管理方法和政策体系的创新,而“环境善治”理念的引入恰恰为此提供了优良的制度建构土壤。
“环境善治(Goo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是近十多年来国际上倡导的改革环境管理方法的理论和政策体系。
环境善治理论的主要思想是要在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手段,改变环境保护仅由政府(特别是由环境保护部门)独力举办并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局面。
环境善治倡导的手段主要有:有效的法律、有权威和有效率的政府、政府与企业的伙伴关系、政府问责制、下放权力、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信息公开化等[7]。
环境善治是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一种较为新颖的管理理论创新,这种理论也是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中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