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文号】•【施行日期】201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2016年8月)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在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于凝聚改革合力、增添绿色发展动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空间均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理念,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践相结合,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发展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是人类对传统文明形态特别是工业文明进行深刻反思的成果,是人类文明形态和文明发展理念、道路和模式的重大进步。
党的十八大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完整部分提出并加以阐述。
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这对我们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治生态文明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五个新要求之一,党的十八大又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完整部分提出并加以阐述。
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对以耗费大量自然资源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工业文明的超越。
这对我们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生态文明是由生态和文明构成的复合概念。
生态是生命与其存在环境有机联系的状态,它指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作为生命体与生物圈以及与生物圈存在的环境的关系,亦即是人与其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各因素有机联系的状态。
文明是指社会状态的开化程度和进化状态,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自己的结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类文明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原始文明。
约在石器时代,人们必须依赖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物质生产活动主要靠简单的采集渔猎,为时上百万年。
这一阶段,总的来说,这时具体的自然环境支配着人们的生存,支配人们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观念,是对自然的恐惧和感激,基本上还是适应特定的自然条件来生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建设纲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建设纲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美丽中国,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布局,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全局观念,统筹兼顾区域和全球生态环境,加强国际环境合作,共同保护地球家园,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章生态文明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利用,以实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推动绿色发展。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严格执法,保护环境资源。
第八条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民主参与,加强公民环保意识,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多元化治理格局。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提倡绿色旅游,促进绿色出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第三章生态文明的主要任务第十条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生态经济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一条加强生态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系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划定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违法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第十三条推动生态修复,加强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等治理,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加强生态治理,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促进绿色发展与循环利用第十五条加强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能源消费革命,提高能源效率。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对自然进行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采取了法治措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力度来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探讨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管理,可以确保各项环境政策的顺利实施。
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明确人们的环境权益,并制定相应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这些法律应当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大气、水域、土地等多个领域。
同时,还应当注重协调各个法律之间的关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执法力度的加强法律制度只有得到有效的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执法人员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于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要及时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
只有加强执法力度,才能有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司法保障的强化司法是法治保障的重要环节。
当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发生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及时回应公众的举报和诉求,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只有司法保障得到强化,才能对违法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保护生态环境免受破坏。
结语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和强化司法保障,可以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共同营造绿色宜居的美好家园。
以上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的文章,请您参考。
法治与社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污染防治
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控制 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护生 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障公众对环境决 策的参与和监督。
社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起步阶段(1970s-1980s)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
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 ,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生态危机的严峻性
当前,全球面临着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水资源短缺等生态危机,严重威胁人类生 存和发展。
环境பைடு நூலகம்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针对特定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 单项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 污染防治法》等。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具有普遍约束力。
社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环境权保护
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 、清洁水权等。
案例三
跨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整合各部门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工作。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探索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如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推广绿色 生产技术等,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强化法治保障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通过立法、执法、司法 等手段,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
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组织体系和机制,明确了实行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文明建设纲要》
该纲要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提出了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布局、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的分类和防治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水污染治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管理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和治理,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程序,要求项目建设者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化。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法》
该法规定了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原则和实施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资源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特点与基本思路
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特点与基本思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这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就。
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特点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思路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思想,强化环境治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放在首要位置。
近年来,中国通过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利用力度,改善了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权益,加强了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这体现了中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中国强调不仅要在经济上实现现代化,也要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方面实现现代化。
中国倡导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通过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取得了显著成效。
中国正在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中国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强调推动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绿色型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多方面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继十七大之后,十八大报告再次论述“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
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必将推动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十八大报告同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善于运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我国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写进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容。
宪法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也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集体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有关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有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等都是涉及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保护的内容。
修改后的我国《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对重大污染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专门立法方面,从1979年公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至今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制定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28部环境资源类法律,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国家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例如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等,以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措施。
同时,加强对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水平和执行效率,确保法律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环境规划和生态保护区的划定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应该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建立全面科学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生态保护区内的禁止开发、禁止污染等规定的监管和执法。
三、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为了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我们应推动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
绿色发展是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通过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开展清洁能源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同时,发展循环经济,将废弃物的再利用和综合利用作为重要环节,减少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四、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可以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国家应加强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结果的公开和信息的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环境状况,参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动。
五、加强生态教育和宣传为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国家应加强生态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和社会组织等途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能力。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国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可以通过开展环境技术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加强对跨国污染和非法资源开采等问题的监管和打击,推动全球的生态文明建设。
总结: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一、概述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社会的重要责任,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它主张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同发展。
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本篇文章将介绍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含义、重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含义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是指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这些制度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能源转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旨在引导和规范人类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重要性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通过规范人类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经济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鼓励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3.推动社会进步。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有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养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4.维护全球生态平衡。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基本原则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尊重自然。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应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环境,避免过度开发和破坏。
2.保护优先。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3.节约资源。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应倡导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减少浪费和消耗。
4.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应关注可持续发展,平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
5.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应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6.国际合作。
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五、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主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法规体系。
制定和完善环境法规体系,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中国政府提出了生态文
明建设的战略,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进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
首先,2015年颁布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山清水秀、空气清新、生态宜居”的生态文明发展目标。
该规划纲
要要求,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极少数地区出现重度污染,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标志性进展。
其次,为加强环境治理,2013年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该
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减排量目标等内容,加强了大
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保障。
针对水污染治理,中国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对于水污染防治实行了全面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污
染防治的工作机构、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等任务。
在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还出台了其他一系列具体政策,比如实施
湿地保护重点工程、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禁止非法捕捞海产品等。
同时,为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配套政策。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实现雄安新区建设、共
建“一带一路”等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
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生态文
明建设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努力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
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
以下是中国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于1989年颁布,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法律。
它规定了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责任的分工、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该法于2008年颁布,明确了中国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促进了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法还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于2016年颁布,旨在改善我国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该法规定了空气质量的目标和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控制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该法于1984年颁布,是保护中国森林资源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及森林防火、抚育、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该法于1985年颁布,主要针对中国的草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
该法规定了草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内容。
除上述法律外,中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这些政策法规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生态文明相关政策
生态文明相关政策前言生态文明是指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建设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相关政策,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政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生态环境保护政策1.《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明确了大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责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考核、处罚、执法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法的出台,加强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有效改善了城市空气质量。
2.《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旨在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防治水污染。
该法规定了全民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明确了对水污染的排放、处置、监测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了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控措施。
3.《土壤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问题制定的法律,旨在从源头控制土壤污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该法明确了土壤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土壤污染的监测、修复、治理等内容,推动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4.《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国家生态安全而制定的。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按照生态系统类别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对其中的生态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管理。
该制度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原则和管理办法,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生态补偿政策1.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生态保护者的参与和贡献。
该机制通过物质和非物质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者相应的回报,激励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效果。
2.生态公益林制度生态公益林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水源地、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而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制度通过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各类生态公益林资源,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生态移民政策生态移民政策旨在解决生态环境脆弱区人口生存和发展问题。
浅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构建
浅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构建【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我国应在完善生态立法、规范生态执法、严格生态司法、提高公民环境守法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加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推进生态文明的进程。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一、生态文明概念厘清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气候变暖、能源紧缺、土地沙化等生态危机问题变得日益严峻,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是当今世界性的发展难题,也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无疑是应时代需求而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持续发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生态文明已经作为战略目标提升到国家政策层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崇高追求。
但是何谓生态文明,生态文明真正价值蕴含何在?1985年,德国著名学者胡伯提出了著名的生态现代化理论。
他认为生态现代化区别于其他的现代化理论,它是一种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中不断总结和发挥人类智慧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实现双赢,环境保护应当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竞争力工具。
①90年代初,哈佛大学学者米切尔·波特提出了所谓“波特假设”,他主张经济发展与环境注意是相互的,经济竞争力应该建立在两者的成功相融上。
②笔者认为不论胡伯教授的生态现代化理论还是米切尔的“波特假设”,都完善阐释了生态文明的价值蕴含。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环境权利的良序发展。
首先,生态文明强调以人为本原则,反对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生态中心义,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
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其次,生态文明追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工业化生产方式。
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和引导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过程。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一、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基石。
该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和系统安排。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以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各地区应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并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标准进行了限制。
水污染防治法则要求建立和完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保护了环境资源,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之一,它要求在建设项目和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环境保护问题得到充分考虑和合理解决。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原法》等法律法规,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并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意义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1.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惩罚和监管,约束不法行为人。
通过法律的约束力,能够推动各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2. 保护生态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的稳定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哪些
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有哪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这些制度保障犹如坚实的基石,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稳步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生态保护的红线和底线,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例如,《环境保护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强化了对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追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同时,针对不同领域的生态问题,如水资源保护、土地资源管理、森林保护等,都有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出台,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网络,让生态保护有法可依。
其次,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是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关键环节。
建立了常态化的环境监测机制,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加强了对企业的环境监管,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此外,还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再者,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制度对于促进区域生态平衡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补偿制度是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对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比如,对于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如水源涵养地、自然保护区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偿,激励这些地区更好地履行生态保护职责。
同时,还探索了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如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价值体现。
另外,绿色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经济增长为指标的考核方式,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体系。
这使得地方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生态环境。
对于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表现出色的地区和官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进行问责和处罚,从而形成了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023年最新整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23年最新整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前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实施时间:2015年1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颁布时间:2002年10月28日- 实施时间:2003年9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责任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颁布时间: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污染源控制、区域协同防治、法律责任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颁布时间:2008年2月28日- 实施时间:2008年6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保护、法律责任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颁布时间:2020年4月29日- 实施时间:2020年9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污染防治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颁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20年4月1日- 主要内容: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防治措施、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
三、环境保护政策及其实施情况1. 环境保护政策-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 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
- 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 强化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高环境保护透明度。
2. 实施情况- 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完成环境保护任务。
- 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生态文明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
生态文明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我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相互促进,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和法治并举的良好局面。
一、生态文明——维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基石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全新的文明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幸福的制度基石。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我国不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经济、绿色发展,而且坚持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治理。
在政策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对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进行规制,加大环保手段,促进绿色发展。
在实际行动中,我国承诺到2025年,二氧化碳排放力争达到峰值,到2030年实现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60%–65%的目标,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二、法治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法律保障法治建设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立法是关键抓手,通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法治建设的协同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和法治之间有机融合,同时还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和健康权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水平。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世界上最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作出了贡献。
三、协同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相互促进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是相互促进、互为前提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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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继十七大之后,十八大报告再次论述“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
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
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必将推动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十八大报告同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法治是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善于运用法治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m一、我国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现状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
首先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写进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容。
宪法第9 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也有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集体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规定,有关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有关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等都是涉及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保护的内容。
修改后的我国《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对重大污染罪,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和狩猎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在专门立法方面,从1979年公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起至今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先后制定和修订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28部环境资源类法律,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 余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
建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自然资源的规划、权属、许可、有偿使用、能源节约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立法方面,我国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防止船舶污染国际条约》,《海洋倾废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上述已有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上都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生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到目前为止,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应该指出的是,现有环境法律很多缺乏力度,原则性的要求多,明确而有力的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时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模糊处理,这就导致某些环境法律规定既无大错亦无大用的“豆腐法”。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体制、机制与法制相脱节的问题,一些环境法律在实质内容上既不解决执法的体制和机构设置,也不解决执行法律所需要的经费,又不直接涉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就使法律实效大打折扣。
有的重要环境领域无法可依,环境立法的步伐有待加快。
在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
在已经公布的28部环境资源法律中,授权性规范共计140多条,而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加起来尚不足百部,平均完成率不足70%。
二、国外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情况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
经过4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
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家。
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瑞士宪法》里,就有关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保护森林、制定渔猎法律、保护禽兽和益鸟的规定。
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补环境保护的条款。
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巴西1988年的宪法甚至专设了一章“环境”。
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
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
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1969年,美国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人类环境保护法》;1977年菲律宾颁布了《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于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英国、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1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
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
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有的国家甚至对某一具体污染物质就可以颁布一部法律。
如瑞典就有《硫法》、《多氯联苯(PCB)条例》、《镉条例》等法律、法规。
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美国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近百部,有关环境的法规和规章上千项。
只有800多万人口的瑞典,其环境法律也有几十部,环境法规和规章几百项。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携手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任务。
为此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很大发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越来越多。
各个国家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就需要使本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相衔接,甚至有些国内环境立法文件要专门为实施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规定而制定。
例如,仅瑞典就为实施国际和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制定了《基因工程法》、《实施与芬兰相邻河流协定法》、《危险废弃物进出口条例》、《防止船舶造成波罗地海污染措施法》、《实施北欧环境保护公约法》等许多法律,美国制定有《核物质人身保护公约实施法》,日本和许多国家颁布了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法规。
各国国内法中有关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不断增加,从而使各国环境法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三、对加强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建设的几点建议从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理念、目标和内容、相互关系以及实施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诸多不适应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问题,有必要对已有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订,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统一立法理念、目标和内容,使其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要求由于不同时期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不同以及相关立法理念、立法目标的不同,使得相关立法的内容和作用也就不同。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要求不同,有些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代中国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要求。
从我国现代环境立法的发展看,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环保法律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如现有相关法律的立法理念不统一、不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及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情况。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更像一部污染防治的基本法而非一部资源环境综合性保护的基本法,而已颁布的各种环境资源单行法大多是强调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也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更无实现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和保护所要求的经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方面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只是就公民的环保义务和检举权、控告权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应该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环境保护法》要想真正成为一部规范我国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法律,就必须依据我国生态环境发展的现状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进行重新修订,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生态文明建设法》,以替代《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或综合法。
(二)理顺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体系宪法虽然确立了资源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但措辞模糊、宽泛,缺乏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性、综合性的专门规定,特别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没有将生态文明的理念纳入宪法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的内容,而环境权作为当代社会发展中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新型基本人权,理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体现并作为指导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正是现行《环境保护法》不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