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马新民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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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尼泊尔•【条约领域】刑事•【公布日期】2019.10.12•【条约类别】条约•【签订地点】加德满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内法的规定,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尽可能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二)获取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四)查找、辨认人员;(五)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六)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七)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八)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九)有关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十)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十一)交流法律资料;(十二)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

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四、本条约不适用于:(一)为引渡目的逮捕或者拘留人员;(二)移交羁押人员以便服刑;(三)刑事诉讼程序转移;(四)在被请求方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判决,但被请求方法律许可的除外。

第二条中央机关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尼泊尔方面为法律司法与议会事务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对中央机关的指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应当拒绝协助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提供司法协助:(一)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请求涉及的犯罪仅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提供司法协助将损害被请求方主权、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

最新民法典的涉外规定2021年3月15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这个里程碑式的法规被认为是中国当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涉及广泛的综合性民事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行各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涉外事务方面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的意义作为新时代的民事法典,它的颁布不仅为本国境内的各项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该法律条文也将被应用于跨国和涉外领域。

民法典是中国涉外民事法律的一部分,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等之间的各种民事行为。

民法典的涉外规定为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建设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

二、民法典涉外规定的主要内容1. 外国人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明确规定,外国自然人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通过将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相等对待,实现外国人与我国公民在同等地位下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

2. 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规定民法典对于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者与外国人、外国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有关涉及外国的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基于“最近合理连接”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民事纠纷的管辖,主要是依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

3.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定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规则,并在适用外国法的规则制度归纳了几个可适用法的情形。

新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在实践中极有助于我国在涉外民事领域的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4. 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涉外民事通知送达规定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

在对外沟通和协商时,不可避免地会用到信函、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办理这一类文书的方式和方法等,从而保障了对外通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跨国企业的影响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民法典的涉外规定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合同签订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背景介绍 (2)(二)研究意义 (3)二、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法律依据 (4)(一)国际法依据 (5)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 (6)2. 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政策 (7)3. 联合国相关决议 (9)(二)国内法依据 (10)1. 美国国内法律法规 (11)2. 司法解释及判例 (12)三、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实践路径 (13)(一)制裁立法 (14)(二)行政措施 (15)(三)国际法律程序 (17)(四)双边或多边合作 (18)四、面临的挑战 (19)(一)国际社会的反应 (21)(二)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 (21)(三)技术操作难题 (22)(四)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 (23)五、结论与展望 (25)(一)主要研究发现 (26)(二)未来发展趋势 (27)(三)政策建议与应对策略 (28)一、内容概览本文档旨在分析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我们将回顾美国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历史背景,以便了解制裁的起源和发展。

我们将详细讨论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我们还将探讨美国在实施制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的限制、国际合作的阻碍以及制裁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并优化美国对俄罗斯制裁的法律路径。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大背景下,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行动的起因主要源自多方面的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动态变化,其中包括俄乌冲突引发的紧张局势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关系的显著恶化。

该行为涉及到了资产扣押和处置等法律层面的复杂问题,其背后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律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试论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

试论国际法上的不承认原则

作者: 马新民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版物刊名: 宁夏社会科学
页码: 55-61页
主题词: 战争权;国际法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非交战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国际联盟;领土完整;
条约;武力威胁;承认
摘要: <正> 国际承认法作为国际法的古老分支,在20世纪的重要发展之一就是,承认行为由传统的政治性为主、法律性为辅的双重属性逐渐向法律性为主、政治性为辅的双重属性演进。

这集中表现在,本世纪20年代以来出现了不承认国际法原则。

本文拟就不承认原则的产生及演变和其在国际法中的价值等问题加以探讨。

一、不承认原则的历史演变及其国际去基础承认作为一项惯例已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宗教制度。

在欧洲中世纪,一个政治实体要成为基督教社会的成员,必须取得罗马教皇的承认,中世纪后期,教皇权力开始衰落,到。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

统筹推进并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文/王勇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起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创新发展,体现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法治理念。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积极参与建设国际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国际层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保障。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对我国条约适用提出了新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我国的条约适用制度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首先,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不同法院关于是否适用条约以及如何适用条约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理解,从而造成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共20条,主要目的是强化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实现“类案同判”。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构建统一领导、职责明晰、衔接有序、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在上述背景下,实现条约适用案件的类案同判既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要求,也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建设内容。

其次,大力增强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理念总体上还比较保守;我国精通条约适用的司法人才非常匮乏;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方式与手段也亟待创新。

以上因素均严重制约着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条约的能力,亟待变革。

再次,我国应建设完善的条约适用法律制度体系。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体系是我国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困境与破解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的互惠原则:困境与破解
①笔者于本文中讨论的“外国”仅限于主权国家,“判决”仅限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涉外民商事判决、调解书、裁定、决定和支付命 令。 ②此处有必要将互惠原则的概念分类作出简要澄清。以互惠原则的存在形式为标准,互惠可分为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前者指只有 对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承认本国判决之先例,才表明本国与对方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后者指本国在法律中规定了 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依互惠原则处理,通过比较两国法律规定认为,如果两国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基本相 等,即便外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相关先例,本国也承认互惠关系的存在。以互惠原则的证明方式为标准,互惠可分为实存互惠和 推定互惠。前者指由内国有关机关查明或由申请人证明外国有承认与执行内国判决之法律与事实,方可承认与执行该外国判决, 否则不予支持。后者亦称反向互惠,指只要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国曾有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实,就推定两国间存在互惠关系。 ③此类文件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 号)、第二届中 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 ④参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中民三初字第 ""&" 号民事判决书。 ⑤参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 "& 协外认 $ 号判决书。 ⑥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 ⑦参见王吉文:《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第 !! 页。 , , , ( ), ⑧O>> &)% M,O, &&# &' O, G/, 0,&#% $" X, Q<, &+%) 0,%),

涉外法治解读文章

涉外法治解读文章

涉外法治解读文章
涉外法治是指涉及外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法治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跨国公司治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领域。

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法治问题越来越突出,对各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涉外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需要加强国内法治建设,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在涉外法治建设中,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建设、推进跨国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合作等。

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中国自身的法治建设,也有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在未来的涉外法治建设中,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推动国际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中国政府也将加强国内法治建设,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总之,涉外法治建设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未来的涉外法治建设中,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将加强国内法治建设,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
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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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15年3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结束——。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跨国文物追索:国际私法的挑战及回应——从“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展开

跨国文物追索:国际私法的挑战及回应——从“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展开
! 如 87/V 年我国政府对日本追索曾伯克父青铜组器! 参见 - 国家文物局* 流失日本的曾伯克父青铜组器被成功追索回 国. ! 新华网! >%%;* KKCCCAZ&@>#'@(%A,:"K;:$&%&,*K87/V [7V K/7 K,e //8LV08LW0A>%"! 最后访问时间* 878/ 年 8 月 8U 日$ 8787 年英国返还 U0 件走私中国文物! 参见李韵* - 二十五年追索! 六十八件流失文物回家记. ! 载 - 光明日报. 8787 年 // 月 87 日! 第 V 版$
关键词 跨国文物追索!识别!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权!法律适用
引!言
文物承载着人类文明的历史厚度! 凝结着人文社会的智慧! 构成维系文化认同与社会联结的 纽带$ 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正是在文物的照映下才能如此栩栩如生的展现在后人眼前$ 然而! 自 近代以来! 由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原因! 中国文物饱受战争劫掠1 盗窃1 走私之害! 我国因而成 为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 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1 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与奥斯卡'凡'奥沃雷姆1 设计及咨询 私人有限公司1 设计咨询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87/4# 三民初字第 U8U 号民事判决书$
国际民事诉讼必然牵涉到管辖权1 识别1 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国际私法问题$ 然 而! 对于跨国文物追索诉讼而言! 当代国际私法尚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缺陷$ 首先! 不同国家的 国际私法规则并不相同! 存在明显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冲突$ 此外! 虽然国际私法历史悠久! 但 在应对文物纠纷方面发展滞后$ 例如! 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迄今依然没有专门调整文物的冲 突规范! 跨国文物纠纷因而通常只能适用调整一般物的冲突规则$$ 依 % 物之所在地法& 指引的 法律适用结果却往往无法实现文物保护的目的! 甚至有可能成为文物走私和黑市交易的护身 符$% 随着近年来跨国文物追索诉讼的大量开展! 上述问题逐渐积累! 成为当代国际私法面临的 新问题和新挑战$

南海仲裁案庭外法理斗争:回顾与展望

南海仲裁案庭外法理斗争:回顾与展望

Fighting Lawfare Outside the Tribunal: Retrospect and Prospect ofChina?s Legal Response to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作者: 马新民
作者机构: 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北京100701
出版物刊名: 边界与海洋研究
页码: 17-43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国际法规范 浙江工商大学 仲裁庭 legal 海洋权益 领土主权 国际海洋法法庭 历史性权利 国际法学界 法司
摘要:2017年1月18日,受外交部条法司委托,由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和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共同主办的"2017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专题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

来自武汉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重庆大学、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南海研究院、空军预警学院等近二
十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四十多位专家学者就南海仲裁案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而认真深入
的研讨。

外交部条法司马新民副司长就在南海仲裁案法理斗争中中国外交部门和国际法学界所
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我国未来的工作重点作了主旨发言。

本文特摘其发言的主要内容做适当编排
予以刊发。

国际私法2023形考作业

国际私法2023形考作业

国际私法1.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单选题(2 分) 2分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单选题(2 分) 2分A.《巴伐利亚法典》B.《普鲁士法典》C.《法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施行法》3.()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单选题(2 分) 2分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4.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单选题(2 分) 2分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5.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单选题(2 分) 2分A.戴西英国B.阿塞尔荷兰C.萨维尼德国D.库克美国6.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 )。

单选题(2 分) 2分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7.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

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阶段的法律改革并没有完全成功。在随后的几 十年里,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 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虽然也吸收了一些外国的经验,但更多的 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的。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对 外国民法的继受也变得越来越迫切。在这一阶段,中国不仅引进了许多外国的法 律制度,还积极吸收了国际上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就吸收了西方国家民法典的优秀成果,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 展需要。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中国近现代的民法继受,即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法传统进行批判和反思, 并积极借鉴西方现代民法的理论、制度和经验的过程。这一过程自清朝末年开始, 一直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变 革,也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深刻变革。
在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民法。当时,中国政府开始推行现代化改革, 包括法律制度的改革。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继受的主要特点是借鉴西方民法理论 和制度,同时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特色。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政府借鉴了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中国传统的法 律思想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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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文明
德国法律文明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严谨的法律体系而著称于世。德国法律 文明的特点在于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格性,同时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和与 时俱进。德国法律文明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也非常显著,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 都借鉴了德国法律文明的元素。在民法领域,德国民法典被视为世界范围内最具 影响力的法典之一。
自19世纪末以来,中国开始继受《德国民法典》。在继受过程中,我国不仅 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度和原则,还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中国继受《德 国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继受《德国民法典》 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了我国民法的发展和完善;其 次,继受《德国民法典》为我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2022年12月6日怎么了

2022年12月6日怎么了

2022年12月6日怎么了
今天,2022年12月6日,我们见证了一个史上罕见的时刻——特殊审判和无可比拟的改革启动,为我们带来了持久而强有力的变革。

2022年12月6日,是另一个划分历史的日子。

一,巴西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海关法”:巴西近期宣布将于2022年12月6日开始实施“史上最严海关法”,以监管全球工业贸易。

为此,海关将全面改变,以改善跨境贸易体系,并加强金融稽查,以期提高反腐力度。

二,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订《跨境服务协定》: 12月6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签署《跨境服务协定》,双方承诺为跨境服务供给提供最大程度的自由。

在协定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同意以公平的方式实施服务共享和国际竞争,以期实现双方的经济优势。

三,非洲大陆宣布正式执行《非洲可持续发展框架协议》:非洲大陆宣布非洲多边贸易体区(AfCFTA)在2022年12月6日正式启动实施《非洲可持续发展框架协议》。

该协议旨在加强贸易便利化措施,促
进以贸易为基础的结构转型。

无论是我们所处的国家,还是世界其他国家,2022年12月6日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日子,也是历史的分水岭。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9-2020)

国际私法国际前沿年度报告(2019-2020)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 各国都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纷纷颁布各种强制性抗疫措 施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由此导致一份国际合同要同时受到 不同国家的强制性法规约束的尴尬局面( 例如# 甲国为了国内抗疫需要颁布法令禁止某种医 疗物资的出口# 一份从甲国出口该医疗物资到乙国的国际合同会因为违反甲国的该项禁令而 难以履行# 但 对 于 正 在 遭 受 疫 情 肆 虐 的 乙 国 而 言# 取 消 该 份 合 同 强 烈 地 违 反 了 该 国 公 共利益(
本报告是受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国际私法前沿问题专题研究委员会委托撰写的第九次国际私法 国际前沿年度报告( 从今年起# 本报告的体例将做适当调整# 不再以国别和国际组织的顺序进行 编排# 而是以问题为导向# 对过去一年内全球范围内国际私法的前沿动态进行专题综述( 本报告 一如既往地密切跟踪欧美发达国家的学术前沿# 同时对 !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重要国际组织 的新发展给予高度关注( 与中国有关的国际私法事件是本报告的重中之重(
欧盟一些成员 国 已 经 颁 布 了 相 关 国 内 法( 法 国 '#$8 年 修 订 的 & 货 币 与 金 融 法' $ P/D+ A/)r*-.,++*C.)-)6.+,% 第 G'$$ W: 条允许通过区块链网络进行证券交易# 并且规定在法国境内的 交易适用法国法律(! 德国 '#'# 年 $' 月的 & 关于引入电子证券的法律草 案' $ X)*LB,C+.)+5 1+5+*g+5gB,X.)Cs3,B)JK/) +0+[*,/).563+) `+,*2-2.+,+)% 也允许通过区块链进行证券投资# 准据法 是受监管账户所在地国法律(" 欧盟委员会于 '#'$ 年 ' 月 $' 日发起了一项网上问卷调查# 并准 备根据调查结果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对该两项指令的评估报告(#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引言: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正法治,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应运而生。

这些条约的签署为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和新加坡两国作为友好邻邦,在司法领域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对于两国的企业和个人而言,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对于解决涉及两国元素或跨国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对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全面评估,并阐述其深度和广度。

一、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作用和意义1. 促进跨国交流与合作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基础。

在中国和新加坡这样的国家之间,这些条约为跨国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日常商业活动提供了保障。

一个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在与中国企业合作时,如遇到合同争议,可通过这些条约寻求司法协助并解决争端。

2. 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旨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权益。

在跨国商业活动中,当遇到财产争议、知识产权侵权或合同纠纷等问题时,这些条约提供了可靠的法律途径,以解决纠纷并追求公正。

二、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深度和广度1. 深度评估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在深度上达到了较高水平。

条约内容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司法协助细节,如证据收集、调查、鉴定、传票和证人出庭等。

条约还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协助的有效实施。

2. 广度评估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在广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成功的。

它们不仅涵盖了民事领域,如民事判决和调解的承认与执行,还包括商事领域,如公司清算和破产程序的协助。

这种广度使得条约能够应对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并为不同领域的纠纷提供解决方案。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是两国司法合作的重要成果。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对这些条约的价值深感赞赏。

罗马规约

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序言意识到各国人民唇齿相依,休戚与共,他们的文化拼合组成人类共同财产,但是担心这种并不牢固的拼合随时可能分裂瓦解,注意到在本世纪内,难以想象的暴行残害了无数儿童、妇女和男子的生命,使全人类的良知深受震动,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忆及各国有义务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行使刑事管辖权,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决心为此目的并为了今世后代设立一个独立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系统建立关系,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有管辖权,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议定如下:第一编法院的设立第一条【法院】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

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

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二条【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本法院应当以本规约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

第三条【法院所在地】(一) 本法院设在荷兰(“东道国”)海牙。

(二) 本法院应当在缔约国大会批准后,由院长代表本法院与东道国缔结总部协定。

(三) 本法院根据本规约规定,在其认为适宜时,可以在其他地方开庭。

第四条【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一) 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并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间的商业往来日益频繁,纠纷的解决也变得越发复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成为了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外国仲裁裁决,简单来说,是指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对于中国而言,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到国际条约的义务,也关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这是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重要的公约之一。

根据《纽约公约》,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并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

然而,要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例如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基于该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难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仲裁程序违反了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或者仲裁地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例如,在仲裁过程中没有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等。

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中国法院还会考虑公共政策的问题。

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抽象和灵活的概念,一般包括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政策并非是一个随意可用的拒绝理由,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例如仲裁裁决违背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才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法院在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时,通常会秉持着尊重国际仲裁、支持仲裁裁决执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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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马新民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16届
缔约国大会上的发言
(2017年12月7日,纽约)
主席先生:
非常荣幸代表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在此发言。

中国代表团感谢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和检察官所作报告,并对新当选的大会主席权五坤、法院6位法官和大会主席团成员表示祝贺。

主席先生,
中国一贯支持依法打击和惩治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期待国际刑事法院在此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法院成立15年来,《罗马规约》缔约国增至123个,相关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法院管辖的情势和案件不断增加,国际影响力也有所扩大。

但法院对重要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时引发争议,初步审查、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公正性屡遭质疑,亟需从与各国合作不畅、缔约国退约等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切实行动提升权威性和公信力。

借此机会,中方愿表达以
下几点看法:
第一,法院应坚持平衡的价值和政策取向。

和平与正义是法院两大价值目标,法院应妥善兼顾,避免片面追求正义而忽视冲突地区的地区和平和解进程。

同时,《罗马规约》是各种法律体系协调的产物,体现法律多元主义。

法院在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时应全面考虑各种法律体系的方法。

这不仅有助于案件获得公平审判,也可为法院赢得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法院应坚持《罗马规约》的统一和一致适用。

各缔约国对法院的信赖在于《罗马规约》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各方期待法院能够对《罗马规约》作出客观、统一的解释和适用。

这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任何“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司法”的做法都与此相悖。

各缔约国在《罗马规约》面前一律平等。

法院在处理情势和案件中,包括在初步审查、调查、起诉、审判和赔偿等各阶段,应以统一的标准将《罗马规约》平等适用于各国和案件各当事方;应以一致的国际刑事司法法理完整地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与其他相关国际法规则,并据此处理所有案件。

第三,法院应依法处理《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关系。

《罗马规约》尊重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首先,《罗马规约》将一般国际法作为法院的重要法律渊源。

如第10条规定,除为本规约的目的以外,本编的任何规定不得解
释为限制或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第21条规定,法院适用的法律包括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其次,《罗马规约》在处理其本身规定的义务与一般国际法义务的关系时,也强调不能违反一般国际法。

如第98条规定,如一国执行与法院合作的请求将违背该国对第三国承担的习惯国际法义务或条约义务,则法院不得提出此项请求。

法院应严格按照《罗马规约》的规定,妥善处理《罗马规约》和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但遗憾的是,法院在以往实践中并未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例如在一些裁决中似乎片面强调《罗马规约》第27条“官方身份无关性”,而忽略或错误解释和适用了《罗马规约》第98条所确认的关于国家元首豁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这种做法引起了广泛争议。

我们注意到,法院在今年7月的一项裁决中指出,未发现排除国家元首豁免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这是否意味着法院纠正了以往关于《罗马规约》排除元首豁免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错误裁决,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在此方面,中方认为,缔约国大会可设立必要议题进行讨论,以不断扩大共识。

第四,缔约国大会应审慎处理侵略罪修正案问题。

目前,缔约国就法院行使侵略罪管辖权作出决定的客观条件虽已具备,但修正案引发的争议并未平息。

一方面,这涉及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

安理会断定存在侵略行为的专属权力是集
体安全制度基石之一,除非修改《联合国宪章》,否则这一权力不应受到减损。

侵略罪修正案允许检察官未经安理会断定存在侵略行为就调查侵略罪,将实际上损害作为国际法律秩序基础的《联合国宪章》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法院与安理会在预防和惩治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国际犯罪方面共担责任,两者相互补充。

我们希望法院能与安理会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这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另一方面,关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认为,法院不应对没有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国民实施的或在其境内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管辖权。

这是国际法作为“国家同意法”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国际条约法规则和各国谈判意图。

中方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上届大会决议的要求,曾在纽约举行讨论会,以澄清法院对侵略罪管辖范围等争议问题。

遗憾的是,该讨论会采取了与谈判侵略罪修正案时的开放、透明不同的做法,不允许非缔约国参会。

中方认为,侵略罪的“激活”应基于广泛共识,在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急于求成地推动法院管辖侵略罪,将欲速则不达,这既无益于提高《罗马规约》普遍性,也无助于提升法院的权威性。

第五,缔约国大会应依法确保观察员国参与大会各项会议机制的权利。

中方注意到,大会主席团于10月通过一项
决定,明确了观察员国参加大会及其各附属机构、磋商、工作组等会议的权利。

事实上,这些权利不仅在《罗马规约》和《缔约国大会程序规则》中有所规定,而且早在第1届缔约国大会就已通过决定予以明确,但在实践中却未得到有效实施。

主席团近期通过的决定本应纠正实践中的错误,但似乎过于强调附属机构有权排除观察员国这一例外,而非观察员国有权参加讨论这一原则。

我们认为,一个健康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大会应是一个公开、包容、透明的机制。

对观察员国的参与加以限制既无必要,也不利于法院的长远发展。

中方期待有关决定日后得到善意和完整的遵行。

主席先生,
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有效且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国际社会的愿望,也是中方的期待。

希望法院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在未来工作中更加谨慎和务实,为打击严重犯罪、促进法治与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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