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看法论文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的人。
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可分为生存保险金给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险种的条款中均规定,被保险人生存条件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并拒绝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因此,保险实务中的受益人一般意义上仅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规定中关于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规定,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但该条的规定中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
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双方,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合同中的关系人。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请求,并填写投保单,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根据《保险法》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在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前提下,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和寿命为标的投保时(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问题上,投保人可以有两种动机:一是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二是为他人的利益,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诚然,在以他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投保时,投保人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都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这对于防范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无疑是必要的。
然而,与此同时,在《保险法》第61条和第63条中又同时规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人身保险论文(一): 人身保险是什么意思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x0d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人身保险论文(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真题中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 引用自哪一条理由是这句话是错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这句话不是来自,应该是!希望对你有帮助!人身保险论文(三): 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句活保险利益一般指血缘上的关系,或者是经济上的关系。
但人身保险里面,指血缘关系【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四): 200分!中译英(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百分之百手翻!Life insurance is a kind of personal insurance which purpose is to insure one’s life.When accidents happen to the policyholder,the insurer or his company pays a certain amount of insurance fee.The initial purpose of life insurance is only to subsidize the financial burden in case of unexpected death.However,as time passes by the concept of saving is introduced,thus when the warranty periodends,the policyholder will receive an amount of insurance money from the company.Life insurance is a service in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aims to insure one’s health and life.Death,disability,and illness are considered as dangers anyone is facing,we call these personal dangers.人身保险论文(五): 人身保险的给付(定额保险)的一个案例张某由单位向A公司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附加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保额为2023元。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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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试论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公 司投保 了一 份 终 身寿 险 , 的利益 ,由被保 险人决定 受益人 规定 。可见 ,仅 规定 投保人 有指 保险金 额 2 0万 元。填 写投 保 单 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 的利益 , 定受益人 的权 利也不会 损害到被 时,作为被保 险人 的赵某 在受益 体现被保 险人 的意愿。但 这里 我 保险人 的利益 ,因为如 果投保人
的地位非常重要 ,它既是 保险合 我国 《 保险法》第 2 2条第 3 的利 益 更 无 从 谈 起 ,还 可 能 承 担 同的关系人之~ ,也是保 险合 同 款规定 ,受益人是 指人身保 险合 退保时 巨大 的退 费损 失。纵 观其
保障的对象 之一。 目前 ,许 多保 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指定 他 国家及地 区 的保 险立法 ,很 多
人一栏内只填写 了 “ 妻子”两字。 们忽视 了这 样一个 问题 :在长期 指定 的受益人 不符合被保 险人意
一
年 后 赵 某 与 妻 子 崔 某 离 婚 , 性 的人身保 险合 同中,投保 人负 愿的话 ,被保 险人完全 可 以通过
20 00年春节 ,赵某 又与蔡 某结为 担着长期交 费的义务 ,这 与将来 拒绝同意来维护 自己的利益。 夫妻。20 00年 6月 ,赵某 遇车祸 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呈对 价关 2 .由被保 险人 指定 受益人 。
险纠纷都 源于受益人 问题 ,这一 的享 有保 险金请求权 的人 ,投保 都将指 定受益人 的权 利主体设 为 方面反映 了受益人制度 在保险立 人 、被保 险人 可 以为受益人 ;第 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无权指定的。 法 中的重要 地位 ,另一方 面也说 6 条规定 ,人 身保 险的受益人 由 如我 国澳 门 地 区 《 法 典 》 第 1 商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
试论保险受益人制度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权利主体。
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
然而综观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及与之相关的受益权、指定权、变更权,确有漏隙之嫌。
其与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衔接,也并不十分通畅。
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把注意力主要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关系上,这本毋庸置疑;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
这三者的关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社会安危,不可不察。
本文试从受益人及其相关的权利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并就涉及到《保险法》立法之不足及其对策展开分析。
一、关于受益人及涉及受益人的相关权利(一)受益人概念受益人是为保险法上的权利主体,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非当事人。
依《法学词典》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台湾《保险法》第五条“(定义<五>受益人)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为受益人”。
依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因此,受益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法学词典》及台湾《保险法》取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
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
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的《信托法》提到了“受益人”,不过这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有着根本区别,因此不在本文论述之列。
受益人分类解析对于受益人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未明示。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
例如,依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
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以下是一篇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探究的,欢迎阅读借鉴。
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
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
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
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
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
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虽然 明确了投 保 人 和 受 益人 对 被 保 险 人 须 具有 保 险 利益 ,但 如果对保 险 利益 的范 围确 定得 不适 当,
也会 使一些 可 能 成 为 不 法之 徒 的人 成 为投 保 人 或
因此 ,综 上 所 述 ,可 得 出以 下 结 论 :即 对 同 居但非 亲属 之 人有 保 险 利 益 ;对不 同 居 之非 亲属
避 免道 德危 险 的发 生 ,我 国学 者 普遍 将 保 险利 益 作 为保 险合 同 的成 立 要件 ,我 国的 保 险立 法 也 采 纳 了这 一见 解 ,保 险 利益 也 就 成 了学 者研 究 的重 被 保 险人无保 险利 益 而有 可能 “ 图财 害命 ” 的人 以可乘 之机 。但 是 ,如果 我 们 只 强 调投 保 人 须具 有保 险利益 ,忽视 受 益 人 的保 险 利 益 问 题 ,就 可 能使保 险利 益 的 功 能 得 不 到 完 全 的 发 挥 。 因 为 , 在人 身保险 中 ,受 益人 和投保 人可 能 不完 全重 合 . 他们 具有独 立 的利益 ,如 果允 许 那 些 不 具有 保 险
点 。本文也 将对 此进 行 论述 ,但 由 于 财产 保 险 合
同中保 险利益 容易 确人身 保 险合 同中 的保 险利 益 作 一 粗
浅探 讨 。
一
利益 的人成 为 受 益人 ,他 们便 可 能 为 了获得 保 险
、
保 险利 益 的 主 体 问题
20 0 2年 3月
20 02
人身保险 合同中的 保险利益之我见
郭 海 峰
( 吉林 大学 法 学 院,吉林 长春 1 0 1 ) 3 0 2
摘 要 : 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合 同的 核 ,缺 乏 保 险 利 益 的 保 险 合 同是 无 效 的 合 同 。本 文 对人
人身险保单受益人填写不可马虎 法定指定差别大
在人身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即在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指定受益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受益人是谁最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一旦指定受益人,其他近亲属等法定受益人将与保单受益权无缘。而上述保险理赔案例中,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牵出家庭纠纷,这样的家庭矛盾在现实中经常上演。
在案例中,由于王先生保单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只填写“法定”字样的,将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目前法庭审判时,如果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只填写“法定”字样,则将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根据我国《遗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类似王先生不幸罹难后造成家庭争取受益权而纷争不断甚至闹上法庭的事件重演,近日北京保监局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图方便将受益人简单地填写为“法定”,可能为日后保险理赔埋下隐患,因此一定要慎重填写受益人一栏。
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需要写上身份证号码,同时指定受益人也可依一定程序进行变更。
针对案例中王先生出现的此类事件,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人身险时,填写指定受益人应注意以下四点: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公司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消费者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投保单位不得指定消费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更不能将投保单位作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
第3卷 第1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3 N o .12002年3月JO U RNA L OF BEIHUA UN IV ERSI T Y (Social Sciences )M ar .,2002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郭海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 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缺乏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本文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的三个问题,即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以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废进行了探讨。
笔者认为,应增加受益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同时对保险利益的范围应做扩大解释,并对保险利益原则予以保留。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02)01-0072-03 收稿日期:2001-12-20作者简介:郭海峰(1976—),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一般是不确定的。
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这一偶然因素。
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1]。
正因为保险合同带有射幸性质,所以,为了防止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之财产或生命进行赌博活动,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我国学者普遍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的保险立法也采纳了这一见解,保险利益也就成了学者研究的重点。
本文也将对此进行论述,但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容易确定,并不发生什么疑问,因此,本文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作一粗浅探讨。
一、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所谓保险利益的主体问题,是指哪些当事人须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这一问题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无论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还是对保险合同关系人来说都至关重要,这关系到他们的目的能否实现。
浅论保险受益人
要求 投保 人 、 险人慎重地选择受益人 。指定一个合适 被保 的受 益人 , 投保 人可 以达成所 愿 , 被保 险人也无需 担心 自
己会 因投保 而受到什么伤害 。而受益人选择不 当 , 则有可
能使投保人事 与愿违 , 被保 险人身遭不测 。正是 由于有可 能发生这种不利 的后果 , 把这种责任交给个人来 承担是 仅 不符合社会发 展现实的 , 国家必须通过法律 的手段来解决 这一 问题 , 国法律应 当对 受益人 的身份进行 比较明确 的 我
关 键 词 :受益人 ; 受益权 中图分类号 :D 4 84 F3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1 O— 28 20)1 - 0 5 0 2 5 9(09 0 5 1 2 1-
保 险制 度是很有人性化特点 的制度 , 是人类文 明发展
的重要成果 。 它体现了人类 的社会化本性 , 既有付出 , 又有 回报 , 互助互利 , 有利于维护社会 的安定 ,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而且 , 随着生活富足 , 人们越来越关 投资 问题 , 1 1 , 保险 也可 以作为一种理财方式 , 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 人 身保险合 同是 以人 的寿命 和身体为保 险标 的的保 险合 同。在人身保 险合同中 , 法律关 系主体包括作为合 同 ☆ 当事人 的投保人 、 被保 险人和保 险人 , 以及作 为合 同关系 人 的受益人 。在人身保 险合 同理论中 , 受益人作 为人身保 险合 同关 系的重要参 与者 , 其法律地位 至关重 要。本文拟 初步论述一下人 身保 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问题 。 人身保 险合 同中的受益人 , 又称保 险金 受领人 , 指 是 保 险契约约 定的 , 于保 险事故发生 时 , 享有保 险金请求 权 的人 , 也就是被指定领 受保 险金 的人 。《 险法》 保 第二 十二 条规定 : 受益 人是 指人身保险合 同中由被保 险人或 者投保 人指定 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投保 人 、 被保 险人 可以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 受益 人 是 指 人 身保 险合 同中 南被保 险 人 或者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享 有 保 险金 请 求权 的 人 , 保 人 、 投 被保 险 人 可 以为 受益 人 。” 保 险 法》 《 第 六 十一 条 规定 : 人身 保 险 的 受益 人 由被 保 险 人 或 者投 保 人 指 定 。 “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 1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I 以由 『 人” 。人身 保 险 合 同 的投保 人可 以 在 订立 合 同时 就确 定受 益 人 , 也 可 以在合 同 成 立后 指 定受 益 人 所 指 定 的受 益 人 无 须事 先 征 得 其 本人 或保 险人 的 同 意 , 只须 在 保 险单 上 注 明 。 可见 , 受益 人 的 最 终 指定 权 人 为被 保 险人 。人 身保 险 合 同 主要 保 障 的就 是被 保 险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产权 。保 险 受益 仪是 以金 钱 上 的利益 为标 的 的权 力 . 显然 具 有财 产 价值 。尽 管 在财 产权 和非 财 产权 的划 分上 存 在相 对性 , 受 益权 可 但 以与权 利 人 的人 格 、 份 相分 离 , 身 与典 型 的非 财 产 权如 人 格权 等 有
所 区 别 。 这 也 决 定 r保 险 受 益 权 可 以 脱 离 主 体 而 存 在 . 受 益 权 可 即 以放弃 、 更 和撤 销 。 变 2 受 益 权 是 一 种 期 待 权 。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权 只 有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 后 才能 具体 实 现 。 保 险事 故 发生前 . 往会 因投 保 人 随时 撤 回或 往 变 更 他 人 为 受 益 人 而 取 消
人身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探讨
我 国 《 险法 》 6 保 第 0条 明 确 规 定 : 身 保 险 的 受 益 人
人 由被 保 险 人 或 者 投 保 人 指 定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以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可 可 见 ,保 险 法 》 于 指 定 受 益 人 的 权 利 人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 对 只 能 是 被 保 险 人 及 有 条 件 限 制 的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虽 然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其 的 生 命 和 身 体 健 康 为 标 的 , 此 为 了 自身 的 利 益 , 被 保 因 由 险 人 对 受 益 人 的道 德 品 质 进 行 考 察 ,再 指 定 其 最 信 赖 的人 为 受 益 人 , 防 范 道德 风 险 。 于 投保 人 的指 定 权 以 对 进 行 限 制 ,是 为 了防 止 投 保 人 利用 他 人 的 生 命 进 行 投 机 , 因 此 若 投 保 人 的 指 定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同 意 , 将 导致 指定 无 效 。 则
度 , 范实践操作。 规 [ 关键词 】 指定 受益人 变更 制度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806 F 4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0 3 (0 7 0 — 0 2 0 10 - 3 9 20 )4 04 — 3
受 益 人 作 为 人 身 保 险合 同履 行 后 的最 终 利 益 获 得 者 , 重 要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因此 , 定 受 益 人 对 实 现 其 确 保 险 合 同 目标 至 关 重 要 , 保 险 合 同 价 值 体 现 的 根 本 。 是
人身保险学论文【最新版】
人身保险学论文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中经常强调的重要原则。
在新保险法中做了相应的修订,添加了新的内容。
我国保险利益的确定在利益原则基础上加入了同意主义的内容,以适应成文法国家的需要。
此外,在与财产保险进行对比中发现人身保险利益的要求时效有所不同,是适应人身保险特点的体现。
在人身保险时效的问题上进一步探讨了一个在案例中比较常见的离婚事件中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否,以及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法时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
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
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
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可指 定受 益人 。 22 法定 受益 人 . 法定受 益人 , 称法定继 承人。《 险法 》 也 保 第六十三条 已 明确规定 , 一旦 被保 险人 死亡 , 身保 险合 同中如果没 有指 人
顺序继 承人 为配偶 、 父母 、 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 人为兄弟姐 妹 、 父母 、 祖 外祖 父母 。 法定受 益 人所 领取 的保 险金还 须清 人身保险合 同中的受 益人是 指根 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 , 当 偿被保险人生 前所欠缴 的税 款和债 务。 保险事故发 生时,t 险金享有请求权 的 。 x ̄- , 人 根据保 险事故发 生时, 被保 险人生存 与否 , 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 险金 给付 可分为 3 受益 人的变更
一
即保险人在获 通知前 向原指定 的受益 人 给付受 益金 的, 对变 更后 的受益 人不再 负给付义 务。 投保人 或被保 险人指定受 益 人后 , 除声 明放弃 处分权外 , 有权利加 以 更。 仍 变 但投保人变 更受 益 人 时应经 被保 险人 同意 , 否则 , 更 无效 。 变 即使 投保 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也可以予以变 更, 受益人不 得反对。 既是对被保 险人 权益的保护, 这 也可防 范道德风险 ( 受益 人谋财 害命 ) 的产生。 保 险 合 同生 效 之 后 , 保 险 人 如 欲根 据 《 险法 》 被 保 第 六 十三条 的规 定 行使 受 益 人 的变 更权 , 不外 乎 以下 三种 情 况: 一是在 投保人 知情并 同意的情况 下行 使 。 二是 投保人知 情, 但却不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要求。 三是在投保人不知情 的情况下, 被保 险人私下将 保单拿到保 险公司, 去做可能有违 投保人意愿 的受 益人变更 。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爆发时,被指定年轻人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共犯,不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订下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科东俄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车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承保事故的发生类型,持有者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债务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这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主合同中受益人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1、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保险金,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
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
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的概念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至始存在。
事实不是这样的,只有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指定合法等条件,受益人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第三,美国法中引人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而我国保险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指定。
这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有关。
但应当看到,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期限较长,其间会出现保单转让、质押等情况。
虽然我国保险法未有相关规定,但依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终有一天会发生保单的转让或质押等情形。
这种情况下引人保单拥有人的概念是必要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受益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是合理的。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外诸多法学家都有自己的见解,站在我国保险立法的角度,有学者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②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如下分类:依保单拥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之标准,将受益人分为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保单中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单拥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不可变更受益人指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权利,保单拥有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很多,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保单拥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出现变化,如夫妻关系的变化。
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关键 词 : 身保 险合 同; 产保险合 同; 人 财 受益人 ; 受益权
中 图 分 类 号 : F 3. D 4 8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0—59 (0 2 0 0 3 0 10 0 9 20 ) 5- 0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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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0卷第 5期
20 0 2年 9月
贵州 大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 N L O U Z O N V R IY(oil ce c ) O R A F G IH U U I E ST Sca 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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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受 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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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内外有学者认为 , 国 受益人仅 于人 身保 险合 同 中存 在 , 财产保 险合 同 中则不 可能 有 。 我 国《 险法》 保 中对受益人 的规 定也 是 相互 矛盾 的。在 实际 生活 中, 产保 险合 同是 存 在 受益 人 财
信用 社 甲 ( 债权 人 、 抵 押权 人 ) 借款 合 同 ( 一年 期 ) ( 主合 同 ) 乙 ( 务人 ) 债
一
( 抵押 人 、投 保人 )
信用 社 甲 ( 保 险人 、受益 人 ) 被
收 稿 日期 : 0 2—0 20 4—2 4 作者简 介 : 钟尉 华( 9 3一) 男 , 东梅县人 , 13 , 广 贵州大 学法律 系教授 , 民商 法硕 士研究 生领 衔导 师。
投 保人 或 者第 三 人 ( 益人 ) 受 所受 的损 害 。 q19 ”)96年 生 效 的 《 罗 期 联 邦 民法 典 》 9 0条 至 俄 第 3
简析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4篇
简析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4篇篇1赠与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交易方式,指insured people 与person(s)或organization 之间根据被insured people 无偿将该保险合同赠与给受赠人,而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保险合同,并承担从保险合同中得到的所有权和责任。
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保险行业规定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析。
首先,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效性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身保险合同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成立,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合同要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受益人等内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其次,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双方意思表示的影响。
赠与是双方行为,需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真实意愿且健全去达成,如果一方在意愿表达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等情况,则可能导致赠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受影响。
因此,在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需保持真实沟通、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确保合同成立的有效性。
再次,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还受到保险公司的审核审查影响。
保险公司在接受赠与保险合同时,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合同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可能因合同存在风险而拒绝接受赠与保险合同,或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法规、双方意愿表示和保险公司审核审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持真实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希望本文的简析能够对赠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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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看法【摘要】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险种,保险金的给付虽然不能换回生命,却可以填补经济上的损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失。
然而被保险人死亡无法自行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就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受益人;保险利益;受益人的资格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且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控制与受益人的指定权密切相关。
尽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由于二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对受益人的指定权亦有别。
因此,我国《保险法》仅赋予其有限制的受益人指定权。
被保险人作为身体或生命受保险保障的人,会充分考虑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应当享有对保险受益人指定的独立决定权或最终决定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婚姻、友情等为基础的情感和经济上的联系。
这就决定了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也会遭受严重的伤害,包括精神
上的和经济上的。
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定义中是否应该和投保人一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说法没有规定。
但是在我看来,受益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降低保险道德风险的最有效、最简便的手段。
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制度具有的资金转移功能,若对受益人的范围不加限制,很可能造成违背善良社会风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规避义务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60条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
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
这样的话,可以避免与被保险无利害关系的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对被保险人进行加害,可以有效的控制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不仅可以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被保险人规避风险的有效的措施。
在实务中,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是与被保险无利害关系的人,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而受益人却无从知道。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事故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却不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减少了保险赔付。
被保险人把保险金留给受益人就是为了弥补受益人因被保险人的
死亡而遭受到的损失。
但是由于受益人不清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样就使受益人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导致无人去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权的丧失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显然这属于“事后丧权”的规定,是受益人在实施了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的行为,甚至已经非法剥夺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后,才依法丧失受益权。
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受益人的资格限定在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范围内,会起到较好的“事前预防”作用,较之“事后丧权”的规定,前者的防范功能更为积极。
四、结语
我国法律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清晰、不完整也没有对可以指定受益人的险种做出限制性规定。
这是我国《保险法》立法中的疏忽,导致在保险实务中,有关受益人的纠纷屡见不鲜。
所以,我觉得完善《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界定非常的必要。
受益人的指定应该由被保险人来决定,并且被保险人不能指定对他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为受益人。
这样可以减少道德风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保险人。
参考文献
[1]陈立新.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j] .福建省律师协会.2011-6-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2]吴德昌.保险受益人指定制度的缺陷、实务与对策[j].行政与法.2005(11)
[3]潘红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2 (2)
[4]闵芳,赵坤尧.论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的原则[j].企业导报.2010(2)
[5]汪海波.浅析死亡保险的受益人[j].保险研究.1996(2)
[6]杨再贵.受益人及其相关问题浅析[j].保险研究.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