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检测资质备案申请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
二、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六号)建委服务窗口(电话:3212631)。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建委服务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资质申请表
(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3)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的,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表格一式四份,一律要求用A4型纸电脑打印。
2、附件材料(请按照顺序装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
么?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需要有专门机构对兼职工程的用料、配件、设备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测。对于检测机构也需要吗,满足规定才有权进行检测,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以下小编汇总和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需要有专门机构对兼职工程的用料、配件、设备等方面内容进行检测。对于检测机构也需要吗,满足规定才有权进行检测,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以下小编汇总和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六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第三条
▲三、申请条件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浙江省建设厅检测资质备案申请表
附件4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
备案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备案机构应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2)、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到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明确是以何种名称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检测项目不能少于本省相应资质要求的必备项目。
6)、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台帐(包括名称、出厂编号、量程精度、检定日期等信息),检定证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本省办公地点的租房合同及产权证明;
9)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财务制度,明确在本省的开户银行、帐
号、税务所在地。如未在本省开户,应提供机构本部对进入浙江省检测活动进行独立建帐的证明。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1 总则
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
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07
•【字号】浙建〔2023〕9号
•【施行日期】2023.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
工作的通知
浙建〔2023〕9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了推动全省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运营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推进加氢站等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氢能产业链提质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适度超前推动加氢站建设,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
畅的全省加氢站网络体系,推动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加氢站。进一步健全加氢站管理体系,细化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的具体要求,推动我省加氢站建设运营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走在全国前列。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加氢站建设管理
1.加强设施合理布局。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各市、县(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氢能源汽车发展需求,依据《浙江省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本地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也可根据需要结合燃气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单独编制的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报批程序同燃气专项规划。
检测机构资质增项申请报告
检测机构资质增项申请报告
篇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申报资质类别:()级
首次□就位□增项□升级□延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十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四、本表可在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下载。
五、本表一式四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建筑管理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存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机构基本情况
三、申请资质类型及证书状况
篇二:检测资质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四)《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发布)第六条:“第六条地震灾区从事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修复、加固、拆除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资格许可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资料员备案申请表大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监督员:
注:1、
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省建设厅制
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工验收备案表
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文件目录
1、附件1:施工许可证
2、附件2: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3、附件3: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
4、附件4:工程竣工报告
5、附件5: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6、附件6: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7、附件7: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8、附件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书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
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统表三
单位(子单位)感观质量验收检查记录
统表四
注:质量评价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竣工移交证书
工程名称: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
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现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满足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拟定于月日组织竣工验收,具体日期由你站确定,并及时通知我单位,以便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请你站派人予以监督。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请审。
竣工验收组成员如下:
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2.13
•【字号】建建发〔2015〕54号
•【施行日期】2015.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加快推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的通知
建建发〔2015〕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和《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
案》(建建发[2014]338号)等文件要求,为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确保我省2015年上半年建成“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现就加快推进省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6月底,基本建成我省建筑市场企业、人员、工程项目以及诚信网基础数据库(即“三库一网”),实现全省数据库信息共享,初步实现基础数据库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的互联共享。
2015年12月底前,逐步完善信息自动采集体系,实现建筑市场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基础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现企业资质电子化网上申报、《施工许可证》发放网上运转,为我省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提供辅助支撑手段,为有效监管建筑市场提供客观全面和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同时构建诚信体系,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促进行业自律。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备案工作服务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备案工作服务指南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特种设备备案及使用登记工作服务指南
为方便企业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会特制定以下服务指南:
一、特种设备备案登记
(一)时间要求: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初次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应当到设备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我省施工的外省特种设备应到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备案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特种设备应当是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设备,并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3、在申请登记前一年内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新购设备除外)。
(三)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复制的电子文件(软盘或U盘)一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1份;
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1份;
5、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7、检测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设备除外)一式1份;
变更备案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单位与现备案申请单位转让设备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原设备的备案登记证。
登记时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资料须用档案袋装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06〕25号
(2006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支模架验收表备案表及塔吊备案表(浙江通用)
承重支撑架搭设分项检查验收表
mou市模板支承架备案表
模板支承架须经论证后备案。
2、本表一式四份,备案机关、市质监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备案表
办理浙江省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备案
应提供下列资料各一份
1、起重机械装拆备案表
2、出厂合格证
3、产品说明书
4、生产许可证
5、装拆方案
6、安全技术交底
7、管理制度
8、起重机械基础砼试块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10、装拆作业人员操作证
起重机械使用时应另备下列资料
1、检测机构出的验收检验报告
2、垂直度观测记录
3、沉降观测记录
4、接地、避雷电阻测试记录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浙建〔2023〕12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浙建〔2023〕1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2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浙江省标化工地申请表
浙江省标化工地申请表
尊敬的浙江省建设厅:
我代表开发集团向贵厅申请标化工地的认证。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详
细说明我们申请标化工地的理由和计划。
首先,标化工地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标化工地采用标准化、模块化
和工厂化的施工方法,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降低工程成本。通过标准化的施工过程,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施工质量的影响,提高工程
质量和安全性。标化工地还能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符合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标化工地建设有利于推动工程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其次,标化工地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员工福利。标化工地采用工厂化、装配式的施工方法,可以减少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标化工地提供相对稳定和安全的工作环境,改善了施工现场的工作
条件,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对于工地管理者来说,标化
工地可以提高对施工过程的掌控能力,减少工程延误和纠纷的发生,降低
盗窃、事故等安全风险的发生概率。
第三,标化工地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强化安全管理。标化工地采用
统一的工程标准和规范,减少了自由施工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根本上
避免了各个工地的施工差异。标化工地采用工厂化的生产方式,可以实现
精确的加工和质量控制,提高工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标化工地还能够通
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施工过程的实时监测和管理,以及对施工人员和设备
的追踪和管理,强化了工地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
最后,我们计划在浙江省建设标化工地。浙江省是中国经济发达的地
区之一,拥有丰富的建筑市场和优质的建筑资源。我们的集团在浙江省内
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资源,具备开展标化工地建设的实力和条件。我们将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合理利用浙江省的建筑资源,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的标化工地技术和工艺,打造符合国际化标准的标化工地示范项目。同时,我们还将加强与浙江省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标化工地建设,实现工地标准化和产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施工企业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清单)。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附件四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6]107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适用对象、分类、各级职责
(一)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
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类检测资
质和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
专项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
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检测、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
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房屋建筑土建工程
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各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一。
(三)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全省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管。
二、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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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
备案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建设厅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备案机构应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2)、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到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明确是以何种名称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检测项目不能少于本省相应资质要求的必备项目。
6)、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台帐(包括名称、出厂编号、量程精度、检定日期等信息),检定证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本省办公地点的租房合同及产权证明;
9)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财务制度,明确在本省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务所在地。如未在本省开户,应提供机构本部对进入浙江省检测活动进行独立建帐的证明。
10)、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已获得在我省备案,备案时间到期需要继续备案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次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2)、上年的《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
3)、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原件及
复印件);
4)、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到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明确是以何种名称在本省从事检测活动(原件)。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的检测项目不能少于本省相应资质要求的必备项目。
7)、进入我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以上人员职称、任职资格等与上年相同的,可提供复印件,与上年不同或是当年新进入我省的以上人员,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与在我省从事检测活动范围相对应的主要仪器设备的台帐(包括名称、出厂编号、量程精度、检定日期等信息),检定证书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本省办公地点的租房合同及产权证明;
10)、上年度全部检测项目合同清单,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工程所在地、合同金额、项目登记情况、完成时间。
11)、与第10)条相对应的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项目登记表。
12)、经审计的上年度浙江省内业务财务报表。
13)、进入本省从事检测活动的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测质量而制定的有关管理文件。包括财务制度,明确在本省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税务所在地。如未在本省开户,应提供经审计的机构本部独立建帐的进入浙江省检测活动的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表四、六、七按照所申请的专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按照所申请的资质项目每项填写一张,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顺序装订。
六、本表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应用A4型纸。
七、本表一式三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存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检测机构及进入本省组织基本情况
三、进入本省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四、进入本省组织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五、拟在本省承接检测业务的类别、内容及具备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
六、进入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注:1、劳动关系按在职和外聘两类人员填写;2、本页可复制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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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用于本省检测活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注:1、本表可复制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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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获准备案情况
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中,在同意备案的项目后面的□中√,不予备案的项目后面的□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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