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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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一)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对于存量资金较多的单位或项目,要相应压减下年预算规模。

改进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审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促使预算一经下达能够立即执行。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

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

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对月度库款考核排名前6位和后6位的地区,下个月将调整转移支付资金调度的进度安排,分别加快或减缓调度序时进度3-5个百分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调度与库款规模挂钩机制。

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额 ,实行 预算管理 。对非债券形 式债务 ,应 当由政府 、债 权 人 、债 务人通过合 同方式 ,约定在 国务 院规 定的期 限 内置换 成债 券的时限,转移偿还 义务。
责 任 编 辑 :韩 婷
部在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或 其常务委 员会批 准的债务 限额 内,
根据债 务风险 、财力状况等 因素提 出分地 区债务 限额及 当年
财 政 、教 育部 门应 当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管理 办法 ,报 财政部 、教 育部备 案 ,并抄送财政部 驻 当地财
政 监 察 专 员办 事 处 。
驻各 地财 政监 察专 员办事 处应 当按照 工作 职责 和财政 部要
求,对补助经 费实施监管。
新 增 债 务 限 额 方 案 ,报 国务 院批 准后 下达 省 级 财政 部 门。 省
级财政部 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 区债务 限额 内,提 出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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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和 用途 ,使 用债券 资金 。
的存 量一般 ( 专项 )债务。债务收入 、安排的 支出、还本付 息、发行 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 对中央和 省级 债务限额和余额管理作 出规 定。财政
四是 明确非债 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 管理 范围。县级 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应 当将非债券形 式债务 纳入本地 区债务 限
有关法律 规定追究责任 ,并视情 况提请 同级政府进行行政 问
责 ;涉嫌犯罪的 ,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司法机 关处理。
2 0 1 6 年1 1 月1 1日
财政部出台 《 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近 日,为 了规 范地 方政 府债务 预 算管理 ,财政部 出台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2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财预[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财政部改革方案

财政部改革方案

财政部改革方案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管理的核心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财政职能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财政部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改革。

为此,财政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旨在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完善财政体制、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财政部致力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财政制度,实现财政职能的有效运行。

具体措施包括:优化税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加强地方财政管理,提高地方财力保障能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通过这些措施,财政部将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财政支出提供可靠的基础。

二、加强财政监管和风险防控财政部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财政支出管理制度,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同时,财政部将进一步完善财政审计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和重大财政项目的审计力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此外,财政部还将加强对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国家财政安全。

三、推动财政信息公开和透明化财政部将积极推动财政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提高财政部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财政部将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财政收支、财政项目、财政政策的信息,公众可以了解财政部门的工作进展和成效。

同时,财政部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财政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财政部门的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政部门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财政部将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结构,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财政工作队伍。

同时,财政部将加强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为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财政部改革方案旨在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完善财政体制、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财预[2014]351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政部2014年10月23日附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四条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

第六条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第七条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

债务单位应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认,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

财政部六项专项整治方案

财政部六项专项整治方案

财政部六项专项整治方案为了加强财政监管,规范财政管理行为,促进财政事务的规范化、合法化和透明化,财政部制定了六项专项整治方案。

本方案旨在加强对各地方财政管理的监督,推动财政管理改革,提高财政治理水平,实现财政管理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一、改革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核心环节,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存在问题一直是制约财政管理水平的痛点。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将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控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推进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预警和防控,严格追究责任,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财政资金是财政管理的重要载体,在财政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财政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挪用、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为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推动财政资金的科学、规范使用和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全程监管,推动财政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形成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主要形式之一,政府采购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直接关系到财政管理的规范和效率。

近年来,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变相招投标、违法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较为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财政部提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操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

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

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

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财政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纳入各级预算管理。

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09年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起,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2009年-2014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

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7]5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管理是库款管理的源头。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

在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资金下达时限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将下达时间前移,为基层财政和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预〔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分析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因

分析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因

分析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因去年前3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5956亿元,同比增长12.5%,为年初预算的75.2%。

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得很大效果,既有效保障民生,又促进投资和消费,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增长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时指出,要有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证财政合理支出,加大对特困地区和困难省份支持力度。

今年以来,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如何?下一步,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从哪些方面着力并更加有效地实施?减税降费激发市场活力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宏观政策方面,一直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增效。

提高赤字率、减税降费、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一系列措施形成了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拳”。

增加赤字、扩大支出,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常用工具,而给企业减税降费同样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尤其是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本轮积极财政政策的一大亮点。

从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预计全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将超过5000亿元。

“营改增不但是我国税收制度的重要变革,同时承担起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重任。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5至8月份,新纳入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累计减税486亿元,税负下降13.45%。

1至8月份,营改增整体减税共计2493亿元。

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能否都实现税负下降,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金融业尤受关注。

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对试点运行中反映集中的问题及时出台补充政策等,5至8月份,金融业实现增值税1013.19亿元,与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08.35亿元,税负下降9.66%。

辖区集中了大量金融企业的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统计分析显示,实施营改增以来,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个行业税负下降呈逐步加大趋势。

“国家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营改增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同时,通过税务机关的宣传与辅导,企业实现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增值税链条日趋完整。

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在201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之前,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5800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8100亿元,合计13900亿元;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目前上述授权已到期。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规定,财政部建立健全提前下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指导地方加快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督促地方将债券资金纳入年初预算,规范预算管理;协调债券发行时间,均衡发行规模,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经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分别向各地提前下达了2019—2023年新增债务限额1.39万亿元、2.85万亿元、2.36万亿元、1.79万亿元、2.62万亿元,合计11.01万亿元,每年上半年各地都基本完成了提前下达新增债务限额发行工作。

总体来说,充分发挥了提前下达制度对扩大政府投资、完善预算管理的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精准有力实施宏观调控,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财政部研究提出了继续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方案,建议授权国务院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为加快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各级地方政府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然而发展背后却是资金来源难题,在地方财力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各类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利用信贷资金或企业债券形式融资弥补缺口,形成了大量的地方政府债务。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与结构1.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2014年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8.6万亿元(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3.1万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5万亿元)。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在2014年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2015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6000亿元的基础上,批准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为16万亿元。

其中,一般债务余额限额9.6万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6.4万亿元。

2.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2014年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中,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和县级(含乡镇)分别为2.1万亿元、6.6万亿元和6.7万亿元,占比分别为14%、42%和44%;从区域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7万亿元、3.9万亿元和4.8万亿元,占比分别为44%、25%和31%。

从举借主体看,主要是融资平台、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分别占39队24%、22%和15%o从借款来源看,主要是银行贷款、BT等应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信托、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中银行贷款约占51%,地方政府债券约占8%。

从债务期限看,2015年到期3.1万亿元,占20%;2016年到期2.8万亿元,占18%;2017年到期2.4万亿元,占16%;2018年及以后年度到期6.2万亿元,占40%;以前年度逾期债务0.9万亿,占6虬3.债务率据财政部门测算,到2015年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16万亿元,债务率预计约为86%,低于100%的风险警戒线,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财库〔2020〕3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二)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二、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财库〔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本篇法规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规定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财库〔2020〕36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把握地方债券发行节奏,加快发行进度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

各地应当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

二、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债券发行脱钩,不得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评分体系中,将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地方债券的认购情况作为评价因素。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的基础上,在招标发行规则中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单一标位投标量等技术参数要求,其中,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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