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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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社[2013]15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卫生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社〔2013〕154号)
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妇幼卫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降低我区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91号)精神以及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2013年6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妇幼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人口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妇幼卫生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包括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和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
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补助对象为双方或一方为广西农业户籍,地中海贫血筛查双方均为阳性的,在孕期需要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的夫妇。
地中海贫血产前诊断补助对象为双方或一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经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发现双方为同型α或β地贫基因,需
要在孕期进一步做地贫产前诊断的夫妇。
产前筛查补助对象为进行包括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两种疾病筛查的农村孕妇。
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对象为进行包括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两种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的农村产妇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第四条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流程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办理。
第五条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筹措。
自治区对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普通农村家庭给予80%补助,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对进行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救助的贫困对象给予全额补助。
自治区对农村孕产妇进行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给予80%补助,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同时,鼓励市县加大投入,扩大基因检测范围;鼓励检测机构降低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费用标准,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第六条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拨付。
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补助人数及资金使用情况随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卫生部门,县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填报资金结算表,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级卫生、财政部门。
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补助人数及资金使用情况随
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市级卫生、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报送的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资金结算情况和地中海基因诊断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编制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资金结算情况汇总表,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财政厅于每年3月前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各市、县(市、区)上年度实际筛查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上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并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第七条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资金下达文件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有条件的地区,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相关单位。
第八条建立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市级财政、卫生部门组织负责对实施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自治区财政厅、卫生部门将根据各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严格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对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补助资金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及时上报申请自治区
财政补助资金有关材料,对虚报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享受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人数等情况骗取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在核定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时将据实扣减;对逾期不报送材料的酌情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市 年度自治区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补助资金结算表
2. 市 年度自治区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资金结算表 附件1
市 年度自治区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补助资金结算表
单位:人、元/人、万元
产前诊断使用资金 当年使用金额
合计 产前诊断使用资金 需
求金
额
补
助标准金
额
补
助
人
数
补
助
标
准
金
额
补
助
标
准
金额
补
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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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标
准
金
额
45=
3х4
67
8=
6х7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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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2
-9
1112
13=
11х12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