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法规
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4篇)
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学品使用的管理,保障生产、生活及环境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科研、医疗、教育、办公单位以及其他涉及化学品使用的组织。
第三条化学品使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四条所有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法使用化学品,并按照本规定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化学品使用管理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学品使用人员等。
第二章化学品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化学品的购买、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化学品的存储应当做到专区专用、分类存放、层架分离、定时巡查、标志标识等。
第八条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使用化学品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安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让其明确化学品使用的危害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使用化学品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禁止随意混合使用,并且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化学品的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环保的处理方式,严禁随意倾倒或者泄漏,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注意防护,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对于特定的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其特定的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涉及化学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风设施、防爆设施、泄漏处理设施等,确保在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1)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者滥用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甲基苯丙胺类、羟亚胺类、麻黄碱类、苯基丙酮类、乙酰亚胺类、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等。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禁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第五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生产。
第六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经营。
第七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
第八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第九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条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销毁。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清单2. 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申请表格3. 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非法创造毒品或者滥用的化学品。
2. 生产许可:依法取得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3. 经营许可:依法取得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4. 储存许可:依法取得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5. 运输许可:依法取得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6. 使用许可:依法取得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7. 销毁许可:依法取得销毁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证。
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创造和滥用现象屡禁不止,监管难度大。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储存第五章使用第六章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以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并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第三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和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者处理。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安全、环保、合法原则,采取措施降低对人体、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专用作业区域,加强个人防护、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泄漏、损坏或者被盗窃。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出口。
第二章生产第八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全程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窜改或者更换包装。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活动,以及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预制品和原料。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和用途,划分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和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有关申请、备案、登记、审批、审验等程序,获得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等法定证照。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的标识进行包装、标志、标识,明示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用途、危险性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无毒替代品,减少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确保生产、销售、运输、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风险合理转移。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化学及物理性质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及时。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销售经营者的责任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责任制、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现代社会中,化学品的广泛应用为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化学品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求,以规范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本文将针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探讨。
一、化学品管理法规1.《化学品管理条例》该法规是我国对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它对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在进行化学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严格遵守生产和经营的标准规范,确保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
3.《职业病防治法》该法规主要是针对从事与化学品相关的工作的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在使用化学品时必须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少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二、化学品标识与包装法规1.《化学品标签与标识规范》该法规对化学品的包装和标识进行了规范,要求化学品在包装上必须标注明确的化学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等信息,并在容易识别的地方附着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化学品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
2.《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该法规主要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进行规定,包括包装容器的材质、尺寸、密封性能等要求,旨在确保化学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泄漏、不挥发,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法规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该法规主要针对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以提高应对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2.《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该法规要求企业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应急处置,同时要求企业将应急预案备案,以备发生事故时参考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 总则: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 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 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 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 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 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 急救援人员。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31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 管理规定》
32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2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19961220颁布,19970101实施) • 总则:为保障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 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适用范围: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 人员。 •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 学品的作业活动; •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13690分类的常用危 险化学品。
23
该《办法》目前已取消
•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 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东 府〔2008〕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 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粤府〔2008〕96号) • 取消审批的依据:国务院文件(国发〔2007〕33号)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等危险特性,可能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化学物质。
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危化品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例如,必须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等。
对于管理不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化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基本规范。
按照该办法,所有危化品经营单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以开展危化品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化品经营相关活动。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以及发证后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3.《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 Model Regulations)UN Model Regulations是联合国制定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则。
这个规则是全球公认的标准,包括了危险品的分类、标记、包装、装载、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适用。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规范。
它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例如货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培训,货车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技术标准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危化品管理条例的配套办法,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规范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如规定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规定了危化品经营单位、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
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修正版)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wei)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具有毒害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放射性或者其他危(wei)险性,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危(wei)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危(wei)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第七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防潮防火、通风良好,并配备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和灭火设备。
第九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避免相互发生反应造成事故。
第十条危(wei)险化学品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立存储记录,记录存储的危(wei)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到货日期等信息。
...(以下省略部份内容)...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危(wei)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危(wei)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3.《危(wei)险化学品仓库平面布置图》4.《危(wei)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wei)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的合法许可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关活动的安全能力。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管理》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化学品管理法规及标准解析
化学品管理法规及标准解析化学品在工业生产、农业种植、医疗保健等各个领域均有广泛应用。
然而,如果不加以妥善管理,化学品可能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各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措施,对化学品进行管理,保障公民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化学品管理法规以及标准的解析。
一、化学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国化学品管理条例是我国的法规之一,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体系,确保化学品不影响人们的生命和健康。
其最基本的原则是对化学品实行专门管理,并防范化学品的危害。
化学品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 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存储、处置等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管理机构、组成、职责,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化学品信息公开;- 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和责任等。
2.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 REACHREACH是欧盟颁布的一项重大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向欧盟市场进口或生产化学品及制剂负责。
REACH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及环境免受化学品有害影响,同时促进欧盟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REACH条例内容包括:- 对已经在市场上的、正在生产中的以及即将被生产的化学品的注册和评估工作;- 对化学品的授权和限制管理;- 对化学品供应链中生产商、进口商和使用者之间合作实施的职责;- 对颗粒物和纳米材料等特定领域的风险管理等。
3. 美国环保局有害物质控制法 TSCA美国环保局有害物质控制法 TSCA 是美国联邦法律。
该法案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制造、进口、加工、分发和使用化学品不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TSCA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化学品清单管理;- 化学品评估规则和要求,以确保化学品的安全性;- 化学品审批、限制和签约身份;- 空气和水污染控制和排放许可证等。
二、化学品标准1. 化学品标准的种类和目的化学品标准分为产品用途标准和检测分析标准两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保障国家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易用于生产和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易制毒中间体化学品、易制毒药品与稀释剂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极限管理化学品、特定管理化学品、一般管理化学品三类。
第五条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配备专业人员,遵守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六条国家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供应、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厂、设施和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和批次管理制度,做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厂和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明产品名称、成分、危险性级别等相关信息,并在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做好相应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使用和废弃的记录管理制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情况,如有废弃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十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确保销售对象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采购、销售和储存等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法依据宪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引起火灾、爆炸、毒性、腐蚀等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或物品。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性质、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需求分为六大类。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域和
环境敏感区域通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包括预案制定、应急组织、应急
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
规定实施安全管理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并可以处以罚款。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全文,希望广大企业和
个人认真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危险化学品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是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爆炸和毒害等危险的物质,由于其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保证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和使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危化品常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危化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和标志、使用和储存要求、检验和监测、事故应急和管理等方面,是全面规范和细化危化品管理的重要依据。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企业必须对自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
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危险源并采取相应行动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的标准,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等方面,是保障危化品道路安全运输的基本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此法律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了违反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为危化品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紧急救援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一般性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及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等,为防止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指南。
6.《应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应急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等,并且规定了违反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惩罚措施。
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规程》该技术规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规程,是企业生产和使用危化品时应遵循的实施指南。
总之,危化品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并且安全风险较高,因此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危化品常用的法律法规,不仅在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方面加强了管理,也为危机事件的应对提供了指引,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和风险。
化学品管理规定(3篇)
化学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环保和合理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以及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化学品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控制为辅、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生产者负责、经营者属地监管、政府监管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和事故应急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化学品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规则,根据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划分不同的类别,使用统一的符号、标识和颜色。
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确定其危险性类别,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六条化学品标识应当明确标示化学品的名称、危险性类别和符号、危险性说明、使用安全措施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其易于辨认和区分。
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其储存、使用和销售的化学品进行正确的标识,确保其与外包装标识和说明相符合。
第三章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生产和经营许可,严格遵守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规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技术以及安全措施,保证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过程安全和环保。
第十条生产、经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处置事故。
第十二条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经营。
第四章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第十三条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储存过程安全和环保。
第十四条储存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对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和标识,定期检查和保养储存设施。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14 09:09:00国务院颁布 2003年3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储和使用。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演练。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和报告措施,组织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估程序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机关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场所,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取证。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出处理建议,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以下是中
国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该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了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规定。
- 条例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标志的使用,以及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法》
- 该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流程,以及具体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 这些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 该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和
权限,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等内容。
- 条例强调了事故应急救援的迅速和协调,并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处置程序和责任追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这两部法律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互补充。
此外,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规章和标准,以进一步细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以上是中国目前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请企业和个人在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时务必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以及与此相关的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活动。
第三条本法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由于本身的性质、组成和规格等因素,容易发生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物质。
第二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并接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并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向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安全管理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守安全距离,限定存储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储存场所的安全,禁止与储存地区不相干的工程机械等机动车辆进入储存地区。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飞溅和爆炸,避免有毒气体、蒸气向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区扩散,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利用率和储存量。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采取特殊运输车辆,防止泄漏、飞溅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和监管等方面,不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备案手续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储存条件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和权限,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并处以罚款。
化学品管理法规
化学品管理法规一、概述化学品是指由各种化学物质组成的物质,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药等众多领域。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化学品管理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化学品管理的角度出发,介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1. 《化学品管理法》《化学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基本法规。
该法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详细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化学品行业规范1. 《化学品生产管理规范》《化学品生产管理规范》是对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该规范从生产设备、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以确保化学品生产的安全性和质量。
2. 《化学品储存管理规范》《化学品储存管理规范》是对化学品储存场所进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范要求储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安全设备和人员,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3. 《化学品运输管理规范》《化学品运输管理规范》是对化学品运输过程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规范规定了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包装、装卸和驾驶人员的要求,以提高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化学品质量控制标准1. 《化学品质量控制标准》《化学品质量控制标准》是根据不同化学品的用途和特性,制定的化学品质量控制指标。
该标准涵盖了化学品的纯度、杂质含量、环境毒性等指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是针对一些重要的、常见的化学品制定的安全使用技术规范。
根据化学品的性质,该规范详细说明了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处理和废物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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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344号令 三、特点
㈠ 名称改变,“化学危险物品”改为“危险化学品”; ㈡ 内容增加,由42条改为74条。新增“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㈢ 全过程监管,管理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 经营、运输、废弃的六个主要环节;管理的企业从建厂, 生产、储存,到停业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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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㈢ 十项审查、审批制度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置性审批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 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 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
第四级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如《常用危险化 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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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344号令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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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已建立了从法律法规、条例 到国家标准的多层次管理体系。 第一级为全国人大批准发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级为国务院颁发夏铭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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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㈤铁路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 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㈥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民航运 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㈦交通部门负责: 1.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 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1.《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 下简称国家局)会同公安、环保、卫生部门公布。 2.《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局等八大部委不定期公布。 (以上《名录》和《目录》由国家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负责牵头编制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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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国务院344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39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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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第三级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发布,如原国家经贸委 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37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8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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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㈡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 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 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 事项的监督检查。
㈢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 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 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 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 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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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进行工商登记和换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5.剧毒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⑴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与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 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⑵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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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6.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 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 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7.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 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8.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 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 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随着我国化学品工业的飞速发展,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 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不能适应我国化学品工业发 展的需要 。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之后,认 真研究和修改了《条例》,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月26 日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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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 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 增加《桔皮书》(第十三版)新增加的条目 ※ 增加《名录》中未列入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条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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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名录》(第二版)修订情况介绍
(2)删除(115种、类)
※ 删除《桔皮书》(第十三版)已删除的条目(在生产、使用等条件 下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条目除外) ※ 名称含糊、成分不定或其成分现早已发生变化或其名称无化学品特 征的条目,如“去光水”、“闪烁液”、“快干助焊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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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344号令
二、使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 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 毒品和腐蚀品等 。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
㈩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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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㈠ 一项公告制度 ㈡ 二项备案制度 ㈢ 十项审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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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㈠ 一项公告制度
3.栏目说明 《名录》(第二版)设有七个栏目:序号、品名、别 名、CAS号、UN号、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和备注。 其中“备注”中列出了目前我国9项主要管理制度对化 学品采取的禁止、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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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名录》(第二版)修订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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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例》确立的主要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 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品种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 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 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方可使用。
Ⅰ:《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国家环 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3号) Ⅱ:《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环发[2000]10 号) Ⅲ:农业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药禁用”化学品 (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Ⅳ:农业部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药限用”化学品 (农业部公告 第199号) 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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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条例》中关于危化品的安全监管共涉及十个部门: 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㈡ 公安部门 ㈢ 质检部门 ㈢ 环境保护部门 ㈣ 铁路部门 ㈥ 民航部门 ㈦ 交通部门 ㈧ 卫生行政部门 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㈩ 邮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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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名录》(第二版)修订情况介绍
Ⅵ:《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规定的化妆品组分 中禁用和限用的化学品 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1999年1月22日)中的化学品 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 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2001年12月20日)中的 化学品 Ⅸ:《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 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的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