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https://img.taocdn.com/s3/m/66327529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厄瓜多尔•【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8.11.25•【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5日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5日)(一)厄方来文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厄瓜多尔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厄瓜多尔政府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一项关于两国按下述条件互免厄瓜多尔特别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入境签证协议: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的公民和厄方持有效厄瓜多尔特别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另一方境内逗留不得超过三十天。
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出境和逗留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四、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三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五、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终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六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六、本协议自双方互相换文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厄瓜多尔大使馆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厄瓜多尔政府愿意履行上述规定,并将本照会和贵部的复照作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致意。
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中方去文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厄瓜多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外交部已收到大使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2-20/88号照会并同意来照建议,内容如下:(内容同厄方来文)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于北京m3221--011009wjk。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https://img.taocdn.com/s3/m/18bddac3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1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秘鲁•【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7.06.16•【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利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签订日期1987年6月16日生效日期1987年7月16日)(一)中方去文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拉先生阁下: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人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人员,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后,如属临时逗留,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可免于申办逗留手续;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期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逗留手续。
该手续免费办理。
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常驻机构人员(包括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申办在对方任职期间的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
四、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这一措施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九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一方也可以修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是必须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的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秘鲁共和国大使杨迈(签字)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于利马(二)秘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杨迈阁下阁下: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发来的如下照会:(内容同中方去文)我谨答复阁下,秘鲁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191fdbc3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民主德国(已变更)•【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7.06.0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柏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签订日期1987年6月8日生效日期1987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方便两国人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带有“公务签证”旅行护照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免办签证。
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可以使用缔约国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以及履行公务和进行职业性活动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缔约国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
第四条(1)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六0年五月一日通过互换照会方式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即行失效。
(2)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钱其琛克罗利科夫斯基(签字)(签字)m3088--011008ww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https://img.taocdn.com/s3/m/34b9ee0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3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新西兰•【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7.03.23•【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中方复照新西兰驻华大使包逸之阁下:我谨收到阁下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来照,内容如下:“阁下: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我谨就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商签机组人员出入境协议事提议如下:一、根据对等原则,两国执行商业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包括第三国籍机组人员),可凭有效护照出入对方国境,七日以内免办签证。
但每次航班均需向对方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机组人员信息。
双方保留依据各自现行法律规定拒绝其认为不合适的人员入境或停留的权利。
二、上述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气候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需继续停留的,自入境之日起七日以内不需申办签证;上述机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如需停留超过七天(自入境之日起),应向对方主管机关申办延期停留许可。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作书面修改。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于北京新方来照第CH/NI/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阁下:(同中方复照引号内的内容,略--编者)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包逸之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2d738d77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f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俄罗斯•【条约领域】旅游•【公布日期】1992.12.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参团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负责接待的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俄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俄“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卫星”股份公司、“圣彼得堡”旅游公司、“钟声”旅游对外经济联合会、“赤塔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滨海旅游者”股份公司、“哈巴罗夫斯克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共和国“贝加尔旅游者”核算联合企业、“新西伯利亚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儿童国际基金会“家庭旅游旅行中心”和“盖奥索弗特”合资企业。
如需变更或增加指定的旅游部门,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一致,并以互换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f630d16137ee06eef91815.png)
内务部所属护照机构颁发的公务护照 带“S”字母的普通护照 海员证 飞行员证 第三条 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旅行证件样本。 缔约一方如启用新的或经修改的旅行证件亦应在启用前不迟于三十天通过同一途径向对 方提供样本。 第四条 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述证件的双方公民可以通过缔约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 境、出境或过境,本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居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或派驻设在另一方的国际组织工 作并持有本国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人员,应按对方有关规定向其外交部提交到任通知书。 提交通知书的做法不涉及履行其他公务的持用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人员。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人员的家属如持用同类旅行证件也享受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限制缔约一方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在有根据 的情况下缩短其在本国领土上逗留期限的权利。 第八条 缔约一方如出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 款。 中止或取消中止的决定必须在实行之前不迟于七天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九条
乐税网( / )邮箱: Jiufu@Leabharlann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 证的协定
【标 签】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互免签证问题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 【发文日期】1988-06-07 【实施时间】19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相关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和加强相互关系,就互免签 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旅行证件之一者,前往缔约另一方国土或通过缔 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 定: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海员证 (2)波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持有下列一种有效证件,可以享受本协定第一条的规 定: 外交护照或外交部颁发的公务护照
外交部统办国家签证要求明细完整版
![外交部统办国家签证要求明细完整版](https://img.taocdn.com/s3/m/c65485b2a8114431b80dd804.png)
外交部统办国家签证要求明细由外交部统办或部分统办签证的国家有21个:美国、法国、德国、韩国、俄罗斯、乌兹别克、南非、以色列、印度尼西亚、海地、巴拿马、巴西、意大利、阿根廷、墨西哥、吉尔吉斯斯坦、英国、加拿大、荷兰、秘鲁、芬兰(2007/4/2)、澳大利亚(2007/8/1)。
因美国签证要求较为特殊,可参阅美国签证要求明细,其他统办国签证要求明细详见下表。
注:印度尼西亚的签证新规定自2005年11月14日起,持外交或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且护照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在印尼境内停留不超过14天,可免办签证;自2005年8月1日起,印尼将给予中国因公普通及因私护照持有人口岸签证待遇。
印尼将颁发停留期为7天或30天两种口岸签证,资费标准分别为10美元和25美元。
上述签证不可延期,也不可更换为任何种类的居留许可证。
填写说明(打印时不要将说明打印在本页):1、表格需以机打方式填写,个别改动和照会号可手写。
2、第四栏“出生地”按以下提示填写地点简称:安徽AH 北京BJ 重庆CQ 福建FJ 甘肃GS 广东GD 广西GX 贵州GZ 海南HN 河北HEB 黑龙江HLJ 河南HEN 湖北HUB 湖南HUN 江苏JS 江西JX 吉林JL 辽宁LN 内蒙古NMG 宁夏NX 青海QH 陕西SHX 山东SD 上海SH 山西SX 四川SC 天津TJ 新疆XJ 西藏XZ 云南YN 浙江ZJ续表2因公申请德国签证启用电子签证申请表德国驻华使馆于2008年3月1日起对中方因公赴德人员启用电子签证申请表,此类人员使用纸质签证申请表的方式同时废止。
总局签证办公室自2008年2月29日起开始启用新表,不再受理纸质的德国签证申请表。
新申请具体步骤如下:1 登录Http://visa.diplo.de生成电子签证申请表;2 用英文填写相关信息,填写须知详见附件;3 打印填写完整相关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4 团组递交签证申请材料的方法不变。
电子签证申请表仅用于申根签证、机场过境签证或过境签证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e3f86f3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4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哈马•【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9.02.1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拿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或“缔约一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便利两国持外交护照人员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主管机关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关分别为缔约双方外交部。
第二条互免签证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或停留,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30天者,免办签证。
缔约任何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不包括本协定第三条所述人员),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30天,应在入境前事先办理签证。
第三条外交领事代表机构人员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任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停留,免办签证,但需在首次入境后30日内办理就任手续。
第四条高官通报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报缔约另一方,以便得到必要的礼遇。
第五条通关口岸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
第六条遵守法律法规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拒绝入境和颁发新护照一、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如下权利:拒绝缔约另一方不受欢迎的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停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二、如果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丢失其外交护照,应通知驻在国有关机构并要求其采取适当措施。
所在国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应按规定为其颁发新的外交护照或旅行证件并通知驻在国有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98c8c5f7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ebf954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西•【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4.05.2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一、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缔约双方公民--仅限于外交或领事机构常驻人员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
二、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申办相应的手续。
三、此条亦适用于上述公民的家庭成员,即随该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或作为受赡养者加注在此类护照上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该国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第三条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
二、缔约双方应就涉及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停留的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动相互通知对方。
第四条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报该国相应部门。
第五条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境内或缩短其在本国境内的停留。
第六条缔约任一方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应将中止或者恢复执行本协定的决定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所述的有效的外交、公务(官员)护照样本。
泰国签证免责协议
![泰国签证免责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f1aeed8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6.png)
一、协议背景为促进泰国旅游业的发展,加强中泰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增进两国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精神,特制定本免责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免签对象本协议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泰王国护照的泰王国公民。
2. 免签条件(1)双方公民须持有有效护照,且护照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2)免签入境目的为旅游、商务、探亲访友等非就业、非留学、非定居。
3. 免签期限(1)双方公民入境泰国后,免签停留期限为30天。
(2)在180天内,免签游客可多次入境泰国,累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
4. 延期手续(1)免签游客在泰国停留期间,如需延长停留期限,需在停留期限届满前向泰国移民局申请延期。
(2)延期手续需在泰国移民局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5. 免责条款(1)免签游客在泰国停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违反泰国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免签游客在泰国停留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疾病等)导致无法按时离开泰国,可向泰国移民局申请临时延期。
(3)免签游客在泰国停留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 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本协议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泰王国外交部共同所有。
三、协议终止1. 如一方政府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2. 本协议终止后,已入境泰国的免签游客仍可按照本协议规定享受免签待遇。
四、附则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4059a2b2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3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阿根廷•【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93.03.10•【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布宜诺斯艾利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第一条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和持有效的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颁发的外交、官员护照的阿根廷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偕行人的照片应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
第四条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换文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需对护照进行任何变动,都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七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涉外接待业务管理知识
![涉外接待业务管理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9375a604b52acfc789ebc9b3.png)
涉外接待业务管理知识(一)境外人员境外人员通常包括外国人、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
1、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美籍华人、华裔等都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它是国民。
2、华侨是指在国外已经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持有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人员通常所持证件1、外国人所持的证件通常有以下几种:护照、联合国通行证、海员证、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等。
(1)护照。
护照是由一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本国公民和特定对象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境外旅行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2)联合国通行证。
是联合国发给在联合国及其附属专门机构工作的官司员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证件,分红皮和蓝皮两种。
高级官司员持红皮通行证,一般官员持蓝皮通行证。
(3)海员证。
执行国家航行任务的船员使用的身份证明。
(4)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一些国家颁发的具有护照使用的有关证件,发放对象不仅仅限于其本国公民。
如美国的“回美证”、法国的“旅行证明书,分别是美国、法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给居住在该国的非该国公民出国旅行和再进入该国使用的证件。
(5)外交身份证、领事官证和公务人员证,由我国外事部门发给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机构的官司员及其配偶等。
(6)外国人居留证件。
由我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我国居留的外国人颁发的居留证件。
外国人员居留证件。
由我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我国居留的外国人颁发的居留证件。
外国人员留证件以前有二种:一种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称外国人员临时居留证;一种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称外国人居留证;这二种居留证现已停办,根据《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现改办居留许可。
(7)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中国同150国缔结各类互免签证协定_都有哪些互免签证国家呢
![中国同150国缔结各类互免签证协定_都有哪些互免签证国家呢](https://img.taocdn.com/s3/m/863cf6cc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12.png)
中国同150国缔结各类互免签证协定_都有哪些互免签证国家呢中国同150国缔结各类互免签证协定外交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马朝旭说,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同150个国家缔结各类互免签证协定或者安排,中国护照的含金量在不断的提高。
同时,他提到“在严格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我们建立了中外人员往来的快捷通道,推出了中国版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为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人员往来的畅通,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提供助力。
”中国签证互免国家序号协议国互免签证的证件类别生效日期备注1阿尔巴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56.08.252阿尔及利亚外交、公务护照2019.03.133阿富汗外交护照20XX.07.164阿根廷中方外交、公务护照;阿方外交、官员护照1993.08.145阿联酋外交护照20XX.03.21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16.01.11普通护照2018.01.166阿曼中方外交、公务护照;阿方外交、公务和特别护照20XX.04.167阿塞拜疆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1994.02.10团体旅游1994.05.018爱尔兰中方外交护照、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限于随部长级及以上代表团出访者);爱方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官员护照限于随部长级及以上代表团出访者)20XX.09.23欧盟通行证20XX.01.019埃及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埃方外交、特别护照20XX.01.2710埃塞俄比亚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12.0711爱沙尼亚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2安哥拉外交、公务护照20XX.04.1113奥地利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__314巴巴多斯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巴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8.02普通护照20XX.06.0115巴布亚新几内亚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巴方外交、公务护照2019.05.0216巴哈马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巴方外交、官员、普通护照20XX.02.1217巴基斯坦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巴方外交、官员护照公务普通护照1988.04.3018巴林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巴方外交、特别护照2018.10.2519巴拿马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巴方外交、公务护照20XX.10.2820巴西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巴方外交、官员护照2004.08.1021白俄罗斯外交、公务护照;团体旅游1993.03.012018.8.1022保加利亚外交、公务护照20XX.04.04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23贝宁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贝方外交、公务、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1993.11.0624比利时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25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秘方外交、特别护照2004.05.1226冰岛外交护照20XX.06.0127博茨瓦纳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博方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8.12.2228波黑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波方外交、公务护照1980.01.09__120XX.10.04普通护照2018.05.29波兰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机组人员证件1992.07.27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30玻利维亚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玻方外交、官员护照1987.11.15公务普通护照20XX.01.1831布基纳法索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布方外交、公务护照2018.11.1832布隆迪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11.2533朝鲜外交、公务护照1956.10.01中方公务普通护照、朝方公务团体护照1965.01.0134赤道几内亚中方外交、公务护照;赤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1.01中方公务普通护照、赤方特别公务护照20XX.08.0635丹麦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36德国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37东帝汶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6.2438多哥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5.0739多米尼加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多方外交、官员护照2021.01.0840多米尼克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多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3.2941厄瓜多尔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厄方外交、官员护照1987.07.11中方公务普通护照;厄方特别护照1988.12.25普通护照20XX.08.1842厄立特里亚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4.1543俄罗斯团体旅游2000.12.01外交、公务护照,随车、飞机、船执行公务的国际列车车组人员、机组人员、持海员证船员20XX.04.2644法国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45斐济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20XX.03.1446菲律宾中方外交、公务护照(限临时访问人员);菲方外交、官员护照(限临时访问人员)2005.02.2847芬兰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__348佛得角外交、公务护照20XX.07.1149冈比亚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冈方外交、公务护照2018.06.1050刚果(布)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8.0751格林纳达中方外交、公务护照;格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1.17公务普通、普通护照52哥伦比亚外交护照1987.11.14中方公务护照;哥方官员护照1991.11.1453哥斯达黎加外交、公务护照20XX.01.1554格鲁吉亚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团体旅游1994.02.0355古巴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古方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21.07.16圭亚那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圭方外交、官员护照1998.08.1957韩国外交护照20XX.08.10中方公务护照;韩方官员护照20XX.12.2558哈萨克斯坦外交、公务护照1994.02.0159荷兰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黑山外交、公务护照20XX.03.0161加纳外交、公务护照20XX.03.2862加蓬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2.0563吉布提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12.0464吉尔吉斯斯坦外交、公务护照2003.06.1465几内亚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9.1666柬埔寨外交、公务护照20XX.09.1467捷克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68津巴布韦外交、公务护照2014.11.1269外交、公务护照20XX.08.1270卡塔尔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卡方外交、特别、公务、普通护照2018.12.2171克罗地亚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克方外交、官员护照1995.04.09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72科摩罗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2.2673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12.1974科威特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科方外交、特别护照20XX.10.1775肯尼亚中方外交、公务护照;肯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8.1776拉脱维亚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77莱索托中方外交、公务护照;莱方外交、官员护照78老挝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老方外交、公务、加注有效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1989.11.0679利比里亚外交护照20XX.02.1080立陶宛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随船)1992.09.14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81卢森堡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__382卢旺达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卢方外交、公务护照2018.12.2383罗马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81.09.16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84马尔代夫外交、公务护照1984.11.2785马耳他外交、公务护照20XX.03.06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86马里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5.0987马来西亚中方外交、公务护照;马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5.1888马其顿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马方外交、公务、标有“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1994.07.1989毛里求斯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20XX.10.3190毛里塔尼亚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毛方外交、公务护照20XX.05.1591蒙古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1989.04.3092孟加拉国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孟方外交、官员、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字样的普通护照1989.12.1893缅甸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缅方外交、官员护照1998.03.05摩尔多瓦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摩方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旅游1993.01.0195摩洛哥外交、公务护照20XX.03.06中方公务普通、摩方特别护照20XX.06.0996莫桑比克外交、公务护照20XX.05.1497墨西哥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墨方外交、官员护照1998.01.01南非外交护照20XX.11.27公务护照20XX.03.0199南苏丹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南方外交、特别护照2019.03.28100尼泊尔中方外交、公务护照;尼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10.16101尼加拉瓜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尼方外交、官员、公务2022.07.07102尼日尔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尼方外交、公务护照2018.12.15103尼日利亚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2.01104挪威外交护照2018.06.18105葡萄牙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06瑞典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07瑞士外交护照20XX.01.29108萨摩亚中方外交、公务护照;萨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2.18109塞尔维亚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塞方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__1普通护照20XX.01.15110塞拉利昂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塞方外交、公务护照2018.12.24111塞内加尔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5.03112塞浦路斯外交、公务护照1991.10.02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13塞舌尔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20XX.06.2611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圣普方外交、特别公务护照2018.02.03115圣马力诺外交、公务、普通护照1985.07.22116斯里兰卡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斯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04.18117斯洛伐克中方外交、公务护照;斯方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6.01__2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18斯洛文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94.07.01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19苏丹中方外交、公务护照;苏方外交、特别、官员护照1995.10.26120苏里南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2021.05.01121塔吉克斯坦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塔方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1993.06.01122泰国中方外交、公务护照;泰方外交、官员护照2003.10.18123坦桑尼亚外交、公务护照2005.07.11124汤加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汤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11.10普通护照20XX.08.19125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特方外交、官员护照20XX.11.23126突尼斯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突方外交、特别护照20XX.09.29127土耳其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土方外交、公务、特别1989.12.24护照128土库曼斯坦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土方外交、公务、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旅游1993.02.01129瓦努阿图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瓦方外交、官员护照2020.04.19130委内瑞拉外交、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131文莱中方外交、公务护照;文方外交、官员护照2005.06.18132乌克兰外交、公务护照和海员证2002.03.31133乌拉圭中方常驻乌方使领馆人员所持外交、公务护照,乌方常驻中方使领馆人员所持外交、官员护照1988.11.07外交护照1994.01.01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乌方外交、公务护照20XX.01.07134外交护照20XX.07.09135西班牙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36希腊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37新加坡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XX.04.17138匈牙利1992.05.28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39牙买加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牙方外交、官员护照1995.06.08140亚美尼亚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亚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1994.08.03普通护照2020.01.19141意大利外交护照、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42伊朗外交、公务护照1989.07.12143伊拉克外交护照20XX.11.02144以色列外交、公务护照20XX.01.17145印度尼西亚外交、公务护照(限临时访问人员)2005.11.14146中方外交护照、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公务和公务普通护照限于随部长级及以上代表团出访者);英方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官员护照限于随部长级及以上代表团出访者)20XX.10.25欧盟通行证20XX.01.01__3147约旦中方外交、公务护照;约方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93.03.11148越南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1992.03.15149乍得中方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乍方外交、公务护照2019.11.18智利中方外交、公务护照;智方外交、官员护照1986.05.07互免签证就能直接去吗?免签国家不可以直接去。
中国免签国家一览表
![中国免签国家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75e0b93f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85.png)
中国免签国家一览表现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到处旅游,特别是对出国旅游十分青睐。
对中国免签的国家名单盘点,有74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人免签。
也就是说只要带着护照,在这74国家就能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了,对出国旅行感兴趣的可以看看。
下面盘点中国免签国家一览表:盘点对中国人免签的国家1、和中国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14个)分别是:阿联酋、巴巴多斯、巴哈马、波黑、厄瓜多尔、斐济、格林纳达、毛里求斯、圣马力诺共和国、塞舌尔、塞尔维亚、汤加、白俄罗斯、卡塔尔。
2、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国家或地区(16个)亚洲(3个):印度尼西亚、韩国(济州岛等地)、伊朗非洲(3个):摩洛哥、法属留尼汪、突尼斯。
美洲(7个):南乔治亚和南桑威奇群岛(英国海外领地)、安提瓜和巴布达、海地、牙买加、多米尼克、圣基茨和尼维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海外领地)。
大洋洲(3个):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塞班岛等)、萨摩亚、法属波利尼西亚。
3、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国家和地区名单(44个)亚洲(19个):阿塞拜疆、巴林、卡塔尔、老挝、黎巴嫩、马尔代夫、东帝汶、越南、柬埔寨、斯里兰卡、泰国、印度尼西亚、缅甸、尼泊尔、亚美尼亚、约旦、土库曼斯坦、文莱、孟加拉国。
非洲(16个):埃及、多哥、佛得角、马拉维、毛里塔尼亚、津巴布韦、加蓬、卢旺达、马达加斯加、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坦桑尼亚、乌干达、贝宁、几内亚比绍、科摩罗、科特迪瓦。
美洲(4个):圭亚那、苏里南、玻利维亚、圣赫勒拿(英国海外领地)。
大洋洲(4个):帕劳、瓦努阿图、图瓦卢、巴布亚新几内亚。
欧洲(1个):乌克兰。
4、注意事项想要来场说走就走旅行的人,除了要知道哪些国家可以免签外,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比如上面盘点的对中国免签的国家中,圣马力诺共和国和中国互免普通护照签证,但是这个国家被意大利国土包围,要去那里需先入境意大利。
所以想要去那里旅游或者办事的人,实际上还是需要办理申根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7efbe859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5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孟加拉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9.11.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达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议(签订日期1989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方便两国公民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外交、官员、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的普通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缔约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原因,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
如采取这一措施,至少须提前七十二小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五条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失效。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钱其琛阿尼斯·伊斯拉姆·马赫穆德(签字)(签字)M1940--010921xx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https://img.taocdn.com/s3/m/e66cf77f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f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马尔代夫•【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4.10.27•【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签订日期1984年10月27日生效日期1984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方便两国公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和签证费问题签订本协定如下:第一条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公民,通过缔约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第二条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如须逗留三个月以上,则需向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逗留期手续。
延期手续免费办理。
第一条所规定的免办签证的缔约任何一方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和执行职业性活动的法令和条例。
第三条缔约一方免除缔约另一方需办签证的持普通护照和其他代替护照证件的公民的签证费。
第四条缔约一方有权禁止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自己的领土或拒绝他们逗留。
第五条由于社会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执行上述全部或部分条款,采取这一措施前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尽速通知对方。
第六条本协定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吴学谦法图拉·贾米尔(签字)(签字)M1869--010921xx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https://img.taocdn.com/s3/m/94412ef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0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美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5.12.02•【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证问题的换文(签订日期1985年12月2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一)我方去文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根据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中美双方就有关两国签证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派驻其国内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受赡养的子女和父母三十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
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期。
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二、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派驻其国内的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和受赡养的子女和父母三十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
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期。
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三、上述第一、二条所列人员离任或终止居留前,应将其多次签证送驻在国有关签证机关注销,并申办三个月有效的一次出境签证。
四、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非随行配偶和受赡养的子女及父母六个月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证。
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五、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因公临时前往或经过本国的持外交护照的人员相应签证。
此类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缴签证费。
六、双方使、领馆根据对方有关主管机关的申请,发给对方(中方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方为联邦和州)政府、立法、司法、军队各部门派出的因公临时前往或经过本国的持公务、官员护照人员相应签证。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60b322ec360cba1aa811daf9.png)
持普通护照中国公民前往有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便利待遇一览表(更新至2019年5月9日)(注:表格中所列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便利条件均适用中国普通护照,其中部分国家不仅限于普通护照)一、互免签证国家(共14个)序号国家/地区互免普通护照签证条件1.阿联酋入境、出境或者过境阿,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此前,阿已对我商务旅游人员实施单方面免签30天)2.卡塔尔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卡,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此前,我旅游人员赴卡可办理30天的落地签证)3.毛里求斯入境、出境或过境毛,停留不超过60天(2017.06.14起达成协议,由30天改为60天),免办签证。
4.塞舌尔入境、出境或过境塞,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5.白俄罗斯入境、出境或过境,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6.塞尔维亚入境、出境或过境塞,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17.波黑入境、出境或过境波,每180天停留不超过90天,免办签证。
8.圣马力诺入境、出境或过境圣,停留不超过90天,免办签证。
9.厄瓜多尔入境、出境或过境厄,免办签证,一年内累计停留不超过90天。
10.巴巴多斯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巴,停留期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11.巴哈马入境、出境或过境巴,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12.格林纳达入境、出境或过境格,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13.斐济入境、出境或过境斐,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14.汤加入境、出境或过境汤,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二、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国家和地区(共15个)序号国家/地区免签入境条件21.韩国(济州岛等地)一、持有效护照、乘坐直达的国际航班或船舶前往济州岛的个人及旅游团体可免签入境,停留期限为30天。
二、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欧洲30国有效签证者可免签证过境韩国,停留期限30天以内,但须有30天内离韩机票订单。
三、在仁川机场转机并参加换乘观光项目,且持有72小时内离境机票者可免签停留72小时,在首尔、仁川、京畿等范围内观光旅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
成互免签证协议。
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下列国家短期旅
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序号协议国互免签证的证件类别生效日期备注
1 阿尔巴尼亚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8.25
2 阿根廷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3.08.14
3 阿曼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10.04.16
4 阿塞拜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94.02.10 团体旅游1994.05.01
5 埃及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7.01.27
6 巴哈马外交护照(短期访问需停留30天以上人员,需事先办妥签证)2009.06.15
7 巴基斯坦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8.16
因公普通护照1988.04.30
8 巴西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4.08.10
9 白俄罗斯外交、公务护照;团体旅游1993.03.01
10 保加利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87.07.17 *3
11 贝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1993.11.06
12 秘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4.05.12
13 波黑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14 波兰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机组人员证件1992.07.27
15 玻利维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11.15 公务普通护照2008.01.18
16 朝鲜外交、公务护照1956.10.01 因公普通、因公团体护照1965.01.01
17 赤道几内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01.01
18 俄罗斯团体旅游2000.12.01 外交护照,随车执行公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指定定期机组人2001.05.25
员、持海员证执行公务船员
19 厄瓜多尔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7.11 因公普通(特别)护照1988.12.25
20 菲律宾外交、公务(官员)护照(限临时访问人员)2005.02.28
21 哥伦比亚外交护照1987.11.14 公务(官员)护照1991.11.14
22 哥斯达黎加外交、公务护照2008.01.15
23 格林纳达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0.01.17
24 格鲁吉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团体旅游1994.02.03
25 古巴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护照1988.12.23
26 圭亚那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护照1998.08.19
27 哈萨克斯坦外交、公务护照1994.02.01
28 黑山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29 吉尔吉斯斯坦外交、公务护照2003.06.14
30 柬埔寨外交、公务护照2006.09.14
31 克罗地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5.04.09
32 老挝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有效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1989.11.06
33 立陶宛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随船)1992.09.14
34 罗马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81.09.16
35 马尔代夫外交、公务护照1984.11.27
36 马耳他外交、公务护照2008.03.06
37 马来西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1.05.18
38 马其顿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94.07.19
39 蒙古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89.04.30
40 孟加拉国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
字样的普通护照
1989.12.18
41 缅甸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8.03.05
42 摩尔多瓦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
旅游
1993.01.01
43 墨西哥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8.01.01
44 南非外交护照2010.11.27
45 尼泊尔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10.16
46 萨摩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1.02.18
47 塞尔维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48 塞浦路斯外交、公务护照1991.10.02
49 塞舌尔外交、公务护照1992.02.20
50 圣马力诺外交、公务、普通护照1985.07.22
51 斯洛伐克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6.01 *2
52 斯洛文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94.07.01
53 苏丹外交、公务、特别、官员护照1995.10.26
54 塔吉克斯坦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1993.06.01
55 泰国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3.10.18
56 坦桑尼亚外交、公务护照2005.07.11
57
特立尼达和多
巴哥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11.23
58 突尼斯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6.09.29
59 土耳其外交、公务(特别)、因公普通护照1989.12.24
60 土库曼斯坦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旅
游
1993.02.01
61 委内瑞拉外交、公务护照1989.07.13
62 文莱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5.06.18
63 乌克兰外交、公务护照和海员证2002.03.31
64 乌拉圭
常驻对方国家使领馆人员所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8.11.07
外交护照1994.01.01
65 乌兹别克斯坦外交护照2010.07.09
66 新加坡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11.04.17
67 匈牙利外交、公务护照1992.05.28
68 牙买加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5.06.08
69 亚美尼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94.08.03
70 伊朗外交、公务护照1989.07.12
71 印度尼西亚外交、公务护照2005.11.14
72 约旦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93.03.11
73 越南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92.03.15
74 智利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6.05.07
注:
*1 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
*2 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协议。
*3 保加利亚于1999年取消了其因公普通护照。
目前,我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赴保仍可免签,但持因公普通护照人员需办理签证。
* 根据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之《实施细则》,双方给予所有持外交护照和部分持公务护照人员免签待遇。
* 免签入境并不等于可无限期在协定国停留或居住,根据协定要求,持有关免签护照入境后,一般只允许停留不超过30 日。
持照人如需停留30 日以上,按要求应尽快在当地申请办理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