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扩大
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委内瑞拉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91.11.02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
两国扩大互免签证范围的补充换文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日)
(一)中方去文
秘鲁共和国驻华大使罗伯托·比利亚兰·科埃奇林先生阁下:
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向阁下致意,并谨通知,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协议中第四条规定,中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上述协议的第一条作如下补充: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特别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入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协议中各项条款的规定,均适用上述双方持特别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者。
如蒙阁下复照确认上述内容,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徐敦信
(签字)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于北京
(二)秘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先生阁下:
我谨通知收到阁下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日发来的照会。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略)
现予答复,我谨向阁下表示,秘鲁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内容,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
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秘鲁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87.06.16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利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6日)
(一)中方去文
秘鲁共和国外交部秘书长兼副部长乌韦尔特·维兰德·阿尔萨莫拉先生阁下: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秘双方就持外交护照人员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和秘方持有效的秘鲁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人出境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规定的缔约双方享受免办签证的人员,进入缔约另一方国境后,如属临时逗留,逗留期限不超过三十天的,可免于申办逗留手续;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当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逗留期的规定,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逗留手续。该手续免费办理。
缔约一方派往缔约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常驻机构人员(包括其随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申办在对方任职期间的逗留手续。
三、缔约一方的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章。
四、缔约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这一措施前,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九十天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一方也可以修改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是必须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的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
免签证的备忘录
文章属性
•【缔约国】伊朗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89.05.12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关于互免签证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2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持有效外交、公务护照,通过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因公普通护照免办伊朗签证,将由伊朗外交部在半年内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在批准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中方。
三、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可在对方境内逗留一个月,若需在对方逗留超过一个月,入境后应在七天之内,根据对方的法律和规章,申办居留登记手续。
四、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
五、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有权缩短或终止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逗留的期限,并无须说明理由,但应通过外交途径尽快通报对方。
六、由于国家安全原因或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可以临时中止本备忘录的部分或
全部内容。如采取这一措施,必须提前五天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七、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八、本备忘录无限期有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的全部内容,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失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
证的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民主德国(已变更)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87.06.08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柏林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为方便两国人民的往来,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带有“公务签证”旅行护照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免办签证。
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可以使用缔约国另一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国另一方有关逗留、境内旅行以及履行公务和进行职业性活动的法律和规章。
第三条缔约国任何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
第四条
(1)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于一九六0年五月一日通过互换照会方式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即行失效。
(2)本协定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
旅游签证的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俄罗斯
•【条约领域】旅游
•【公布日期】1992.12.18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
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负责接待的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
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俄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俄“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卫星”股份公司、“圣彼得堡”旅游公司、“钟声”旅游对外经济联合会、“赤塔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滨海旅游者”股份公司、“哈巴罗夫斯克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共和国“贝加尔旅游者”核算联合企业、“新西伯利亚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儿童国际基金会“家庭旅游旅行中心”和“盖奥索弗特”合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
人员签证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新西兰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2007.03.23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方复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包逸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来照,内容如下:
“阁下:
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我谨就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商签机组人员出入境协议事提议如下:
一、根据对等原则,两国执行商业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包括第三国籍机组人员),可凭有效护照出入对方国境,七日以内免办签证。但每次航班均需向对方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机组人员信息。双方保留依据各自现行法律规定拒绝其认为不合适的人员入境或停留的权利。
二、上述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气候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需继续停留的,自入境之日起七日以内不需申办签证;上述机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如需停留超过七天(自入境之日起),应向对
方主管机关申办延期停留许可。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作书面修改。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杨洁篪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新方来照
第CH/NI/1/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
旅游签证的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俄罗斯
•【条约领域】旅游
•【公布日期】1992.12.18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
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负责接待的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
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俄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俄“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卫星”股份公司、“圣彼得堡”旅游公司、“钟声”旅游对外经济联合会、“赤塔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滨海旅游者”股份公司、“哈巴罗夫斯克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共和国“贝加尔旅游者”核算联合企业、“新西伯利亚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儿童国际基金会“家庭旅游旅行中心”和“盖奥索弗特”合资企业。
国外免签的国家有哪些
国外免签的国家有哪些
一、亚洲国家:主要有泰国、尼泊尔、韩国和牙买加与孟加拉国。
1、泰国:泰国外交部年8月5日宣布对中国实行免签。实现免签,为促进泰旅游业复苏,8月6日起到11月6日的共三个月期间,中国大陆、台湾游客到泰国可以免入境签证费。
2、尼泊尔:尼泊尔年对中国游客推行落地护照不收费。和签证一样。可以逗留于尼泊尔的时间通常为30天。签证不等同于不办理护照,也就是须要筹办护照相关手续的。
3、韩国:韩国政府去年8月宣布,从中国入境、在韩国国内机场转机到济州岛的游客可免签证在机场附近停留72个小时的制度。9月15日起,在韩国的停留时间将延长至小时。
4、牙买加与孟加拉国:外交部领事司去年8月对中国领事服务网《有关国家和地区单方面有条件地容许中国公民签证入境和办理落地签情况一览表》展开了更新,表示对中国公民签证入境国家,追加了牙买加与孟加拉国等三个国家。
二、欧洲国家:主要有安道尔和俄罗斯。
1、安道尔:安道尔就是坐落于法国和西班牙之间,安道尔对中国游客没护照须要。
2、俄罗斯(russia):到俄罗斯的团队游客允许免签。
三、非洲国家:主要存有贝宁、多米尼加、埃及和摩洛哥。
1、贝宁(benin):贝宁对中国实行免签证停留3个月。
2、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建议宽免护照逗留21天。
3、埃及(egypt):从西奈半岛的南部进入,从shamelsheik,tabu或者santkatherine机场进入埃及,并且保证不到西奈半岛以外的地区,有14天免签的待遇。
4、摩洛哥: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互品驭型外交、公务护照人员护照的协议》正式宣布生效。该协议规定,缔约一方抱持本国有效率外交、公务护照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逗留于摩洛哥不少于60天,须按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
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古巴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88.11.23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3日)
(一)中方去文
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古巴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古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两国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的古巴共和国公民入出或通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免办签证。
二、根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缔约一方的公民,在对方境内有义务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一方有权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公民进入本国领土,或缩短或终止缔约另一方公民在本国领土上的居留期限。
四、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缔约另一方接到该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五、本协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古巴共和国大使馆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互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二)古方来文
古巴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古巴共和国政府确认,古中双方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签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中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古巴共和国大使馆(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修正中乌互免签证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修正中乌互免
签证协定的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乌克兰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94.09.30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修正中乌互免签证协定的换文
(一)乌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建议对乌、中两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作如下补充:
在乌克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列举的乌克兰公民和中国公民所持护照中增加海员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同意,则大使馆的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十天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于北京(二)中方复文
(94)部领六字第131号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乌方来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大使馆上述照会内容,但建议本协议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第六十日开始生效。如蒙大使馆代表本国政府对此加以确认,本协议将自该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三)乌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94)部领六字第131号照会。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代表乌克兰政府确认,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94)部领六字第131号照会内容。
中外互免签证情况一览表
中外互免签证情况一览表
注:
*1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
*2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协议。
*3适用《中国与欧盟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短期停留签证的协定》。
*保加利亚于1999年取消了其公务一般护照。目前,我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赴保可免签,但持公务一般护照人员需办理签证。
*依照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之《实施细那么》,双方给予所有持外交护照和部分持公务护照人员免签待遇。
*免签入境并不等于可无限期在协定国停留或居住,依照协定要求,持有关护照免签入境后,一般只同意停留不超过30日。持照人如需停留30日以上,按要求应尽快在当地申请办理居留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
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巴哈马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2009.02.17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拿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或“缔约一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便利两国持外交护照人员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主管机关
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关分别为缔约双方外交部。
第二条互免签证
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或停留,自入境之日起不超过30天者,免办签证。缔约任何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不包括本协定第三条所述人员),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30天,应在入境前事先办理签证。
第三条外交领事代表机构人员
缔约双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任
期内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过境、停留,免办签证,但需在首次入境后30日内办理就任手续。
第四条高官通报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报缔约另一方,以便得到必要的礼遇。
第五条通关口岸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境。
第六条遵守法律法规
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免签证
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按首次签署协议时间排序)
截至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成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下列国家、下列国家公民持有关护照来华短期旅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序号协议国互免签证的证件种类生效日期停留期限备注
1 斯洛伐克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6.01 无停留期限*1 欧盟通行证2016.03.03
每180日停留最
长不超过90日
*7
2 阿尔巴尼亚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8.25 无停留期限*2
3 朝鲜外交、公务护照1956.10.01
无停留期限因公普通、因公团体护照1965.01.01
4 波黑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
公”字样的普通护照
1980.01.09 无停留期限失效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17.10.04 30日
5 塞尔维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
字样的普通护照
1980.01.09 无停留期限*3 普通护照2017.01.15 30日
6 罗马尼亚外交、公务护照
1981.09.16
*4
2010.07.20
欧盟通行证2016.03.03
每180日停留最
长不超过90日
*7
7 马尔代夫外交、公务护照1984.11.27
8 圣马力诺有效护照1985.07.22 停留期3个月
9 智利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6.05.07
10 厄瓜多尔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7.11
因公普通(特别)护照1988.12.25
普通护照2016.08.18 30日
11 巴基斯坦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8.16 因公普通护照1988.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巴基斯坦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88.02.02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关于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4月30日)
(一)中方去文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中巴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达成的互免签证协议,申述如下:
中方持因公普通护照赴巴的人员均系从事公务活动,简化此类人员的入出境签证手续,将有利于增进中巴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交往。为此,谨建议将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87)部领六字第234号照会第一条修订为“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和巴方持有效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官员护照的人员,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建议,如蒙大使馆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巴两国政府对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七日互免签证协议的修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于北京
(二)巴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88)部领六字第21号照会。现转载该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
涉外接待业务管理知识
涉外接待业务管理知识
(一)境外人员
境外人员通常包括外国人、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
1、外国人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美籍华人、华裔等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它是国民。
2、华侨
是指在国外已经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是指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持有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人员通常所持证件
1、外国人所持的证件通常有以下几种:
护照、联合国通行证、海员证、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等。
(1)护照。护照是由一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本国公民和特定对象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境外旅行使用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2)联合国通行证。是联合国发给在联合国及其附属专门机构工作的官司员执行公务时使用的证件,分红皮和蓝皮两种。高级官司员持红皮通行证,一般官员持蓝皮通行证。
(3)海员证。执行国家航行任务的船员使用的身份证明。
(4)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一些国家颁发的具有护照使用的有关证件,发放对象不仅仅限于其本国公民。如美国的“回美证”、法国的“旅行证明书
,分别是美国、法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给居住在该国的非该国公民出国旅行和再进入该国使用的证件。
(5)外交身份证、领事官证和公务人员证,由我国外事部门发给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机构的官司员及其配偶等。
(6)外国人居留证件。由我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我国居留的外国人颁发的居留证件。外国人员居留证件。由我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我国居留的外国人颁发的居留证件。外国人员留证件以前有二种:一种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称外国人员临时居留证;一种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称外国人居留证;这二种居留证现已停办,根据《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现改办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苏里南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苏里南共和国互免签证的
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苏里南
•【条约领域】外交
•【公布日期】1997.02.17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帕拉马里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苏里南共和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方复照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向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部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第1257号照会,内容如下:“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苏里南共和国政府确认,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苏里南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便利人员往来,通过友好协商,就苏里南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苏里南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苏里南共和国护照(包括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并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国旅行的机票,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免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持有往返或前往他国旅行的机票,入、出或途经苏里南共和国,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苏里南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章。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苏里南共和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在对方境内欲逾免签期限,应依照对方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双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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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外国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
成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下列国家短期旅
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序号协议国互免签证的证件类别生效日期备注
1 阿尔巴尼亚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8.25
2 阿根廷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3.08.14
3 阿曼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10.04.16
4 阿塞拜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94.02.10 团体旅游1994.05.01
5 埃及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7.01.27
6 巴哈马外交护照(短期访问需停留30天以上人员,需事先办妥签证)2009.06.15
7 巴基斯坦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8.16
因公普通护照1988.04.30
8 巴西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4.08.10
9 白俄罗斯外交、公务护照;团体旅游1993.03.01
10 保加利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87.07.17 *3
11 贝宁外交、公务、因公普通、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1993.11.06
12 秘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4.05.12
13 波黑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14 波兰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机组人员证件1992.07.27
15 玻利维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11.15 公务普通护照2008.01.18
16 朝鲜外交、公务护照1956.10.01 因公普通、因公团体护照1965.01.01
17 赤道几内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01.01
18 俄罗斯团体旅游2000.12.01 外交护照,随车执行公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指定定期机组人2001.05.25
员、持海员证执行公务船员
19 厄瓜多尔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7.07.11 因公普通(特别)护照1988.12.25
20 菲律宾外交、公务(官员)护照(限临时访问人员)2005.02.28
21 哥伦比亚外交护照1987.11.14 公务(官员)护照1991.11.14
22 哥斯达黎加外交、公务护照2008.01.15
23 格林纳达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0.01.17
24 格鲁吉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团体旅游1994.02.03
25 古巴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护照1988.12.23
26 圭亚那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护照1998.08.19
27 哈萨克斯坦外交、公务护照1994.02.01
28 黑山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29 吉尔吉斯斯坦外交、公务护照2003.06.14
30 柬埔寨外交、公务护照2006.09.14
31 克罗地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5.04.09
32 老挝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有效公务签证的普通护照1989.11.06
33 立陶宛外交、公务护照、海员证(随船)1992.09.14
34 罗马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81.09.16
35 马尔代夫外交、公务护照1984.11.27
36 马耳他外交、公务护照2008.03.06
37 马来西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1.05.18
38 马其顿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标有“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94.07.19
39 蒙古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1989.04.30
40 孟加拉国外交、公务(官员)、因公普通、加注“政府公务”或“免费”
字样的普通护照
1989.12.18
41 缅甸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8.03.05
42 摩尔多瓦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
旅游
1993.01.01
43 墨西哥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8.01.01
44 南非外交护照2010.11.27
45 尼泊尔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10.16
46 萨摩亚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11.02.18
47 塞尔维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80.01.09 *1
48 塞浦路斯外交、公务护照1991.10.02
49 塞舌尔外交、公务护照1992.02.20
50 圣马力诺外交、公务、普通护照1985.07.22
51 斯洛伐克外交、公务(特别)护照1956.06.01 *2
52 斯洛文尼亚外交、公务护照1994.07.01
53 苏丹外交、公务、特别、官员护照1995.10.26
54 塔吉克斯坦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1993.06.01
55 泰国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3.10.18
56 坦桑尼亚外交、公务护照2005.07.11
57
特立尼达和多
巴哥
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6.11.23
58 突尼斯外交、公务(特别)护照2006.09.29
59 土耳其外交、公务(特别)、因公普通护照1989.12.24
60 土库曼斯坦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团体旅
游
1993.02.01
61 委内瑞拉外交、公务护照1989.07.13
62 文莱外交、公务(官员)护照2005.06.18
63 乌克兰外交、公务护照和海员证2002.03.31
64 乌拉圭
常驻对方国家使领馆人员所持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88.11.07
外交护照1994.01.01
65 乌兹别克斯坦外交护照2010.07.09
66 新加坡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护照2011.04.17
67 匈牙利外交、公务护照1992.05.28
68 牙买加外交、公务(官员)护照1995.06.08
69 亚美尼亚外交、公务、因公普通、加注“因公”字样的普通护照1994.08.03
70 伊朗外交、公务护照198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