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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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有哪些?

刑法中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有哪些?

刑法中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在一宗案子当中,证据往往是很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一种证明,证明原告的清白和被告的罪行的一个重要证明。

但是,证据也有多种不同类型,在不同的情况下产生的证据也有不同的形式,有书信证明,有物证,也有证人证言等等,在刑法中,对▲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进行了定义和归类。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

民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3.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物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也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6.证人和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需要出庭做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做证。

7.鉴定意见。

鉴定可分为诉讼内的鉴定和诉讼外的鉴定。

诉讼内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直接指定或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反之,诉讼外的鉴定,则是未经法院委托和指定所进行的鉴定。

诉讼外的鉴定,既可能在诉讼发生前,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多数情况下是在诉讼发生前所获得的鉴定。

鉴定意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常使用,具有类型化特征的鉴定意见,例如工程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医疗鉴定等。

类型化鉴定通常要求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

另一类是非类型化鉴定,它不像类型化鉴定那样在某一特定领域中经常发生,因此对鉴定人没有特定资质要求,只要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就可以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法律讲究的不仅是事实,还有就是证据,证据不足,法律也不会宣判。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要求的证据才会被采纳。

因此,大家在准备证据之前,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证据分类的要求,了解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至于哪些属于证据,可以到下文一起了解。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效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事实陈述范文 案件陈述内容

事实陈述范文 案件陈述内容

事实陈述范文案件陈述内容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案件陈述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

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例如,原告向法院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

在这里,原告向法院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

经法院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法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

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

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

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

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

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

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

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

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

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

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付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2003100518 付阳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方式。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使法院真实地认定案件事实,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

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还是刑事诉讼的被害人陈述,都具有"真实性"、"虚假性"和"争辩性"三大基本特点。

从“真实性”来说,当事人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理,因此我们相信当事人真实客观地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跟强烈的控诉欲望,我们也不能排除当事人具有虚假的一面,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或夸大甚至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跟证据。

当事人陈诉作为证据种类之一,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

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学者邵明教授却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有不合理之处,即为:(1)当事人主张利己事实的,该事实为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而需要证据来证明,除非对方当事人作出了诉讼上的自认;(2)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不利己事实的,构成诉讼上自认,该事实为免证事实而无需证据来证明。

邵教授认为,能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诉,应是:(1)当事人诉讼外自认,即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事实作出自认;(2)法官询问当事人,即当事人经法官询问而陈述或主张的事实。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证据法学: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证据法: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

3.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4.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5.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6.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7.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

9.证据制度: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

10.证明: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

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

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

11.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证据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

12.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讯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14.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三种情形: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

)15.证人: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

16.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

18.本证:是指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19.反证:是指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法定证据种类8种

法定证据种类8种

法定证据种类8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也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材料,为了防止当事人伪造、假冒证据,所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必须要核查,只有属实的材料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那么法定证据种类具体是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法定证据种类8种的相关内容。

▲法定证据种类8种▲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被害人陈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7、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书面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及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
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某种情况下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命令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强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手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期:即上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有效期间。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

If you can't beat your opponents, join them.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证据,不管是法官判案,还是我们在理论界的学习当中,证据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在三大实体法当中,证据的分类也是有区别的,下面就跟一起来看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吧。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的承认两类。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其目的在于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后果。

当事人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表示同意的一种陈述。

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是怎样规定的

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是怎样规定的

当事⼈陈述与申辩是怎样规定的不知道⼤家是否了解当事⼈陈述和申辩这两种权利。

当事⼈陈述是指诉讼当事⼈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申辩⼜叫辩⽩。

那么,法律对于当事⼈陈述和申辩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当事⼈陈述和申辩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当事⼈陈述与申辩是怎样规定的⼀、当事⼈陈述1、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

(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提出的法律⽅⾯的理由以及反驳对⽅的法律理由。

确定诉讼标的,从⽽确定审理的基本⽅向。

(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3、当事⼈就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的辩驳。

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在采辩论主义的案件中具有指引审理的⽅向,确定审判的内容。

(1)负举证责任的当事⼈就主要案件事实的陈述;(2)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对他⽅主张事实的态度;(3)必须注意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所负担的说明义务。

在采职权探知主义的案件中,当事⼈陈述不具有确定审判范围的功能,但也可以⼤体为审判机关指明案件事实审理的⽅向。

在此注意的另⼀问题是,当事⼈陈述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的新机能。

作为确定证明对象和证明⽅向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听取;是指法官为明了案情,就有关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对当事⼈进⾏发问,使当事⼈就⼀切重要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充分说明的程序制度;作为证据形式的当事⼈陈述称为当事⼈询问。

当事⼈询问是以询问当事⼈本⼈作为重要的证据⽅法,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询问的程序制度。

⼆、申辩《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所给予的⾏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政机关违法给予⾏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条、⾏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事法定证据种类是什么?

民事法定证据种类是什么?

民事法定证据种类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七种: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

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决专门问题,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难免出出现摩擦。

很多时候人们会因为财产分配引起纠纷,或者人身关系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的事就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而当法院在审批的过程中,为了能合理作出判决,都会需要双方当事人就诉讼事件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大家知道民事法定证据种类吗?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七种: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合同书、借条、信件、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单据、车票等。

2、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受损的物品、当事人有争议的物品、侵权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

3、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证据。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决专门问题,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法定证据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

工程质量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工程质量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 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 定人员的走访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 书面证据。
3.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如合同, 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 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 (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 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 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 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
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通常发生在业 主或建设单位与规划、勘察、设计单位之 间的民事纠纷,一般较难直接发现,通常 通过其他问题牵扯出来,如成品质量、工 程事故等问题。
三、成品质量鉴定
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房屋购 买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住户发现质量问 题大多数是施工质量问题例如屋顶漏水、 墙面开裂、粉刷层脱落等,但还有可能涉 及规划、勘察、设计质量。
在此我们只在狭义角度展开,即有关工程 质量的事实的陈述。包括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方对工程质量相关的陈述。
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 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 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 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 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 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 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 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
工程质量方面证据的 收集和保存
集团法务部
2016年5月17日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取得 证据的保存
目录
证据的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凡事都讲证据,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是要提交证据的。

那么,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书证。

书证是指以⽂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作为定案证据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其⼀,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书证的特质载体⼀般是纸张,但也包括⾯板、⾦属、⽵⽊、布料、塑料等;其三,书证的制作⽅法⼀般为⼿写,但也包括打印、雕刻、拼对等;其四,某些书证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如⾝份证、户⼝簿、承运单等;其五,书证也是⼀种客观存在的物品,某些证据如果既能以其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能以其外部特征再现案件真实,该种证据则既是书证⼜是物证。

当事⼈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副本或节录本。

为了便于⼈民法院审查,当事⼈提交外⽂书证时必须附有中⽂译本。

⼆、物证。

⼀切物品均是客观存在的,都有⾃⼰的外形、重量、规格、特征等。

因此,凡是以⾃⼰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即称为物证。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履⾏合同交付的规格、质量有争议的标的物或定作物,侵权⾏为造成损害的公私财物及侵权⽤的⼯具、遗留的痕迹等等。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录像或录⾳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响,或以电⼦计算贮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材料。

在诉讼中,常⽤的视听资料主要有录⾳带、录像带、电⼦胶卷、微型胶卷、传真资料、电话录⾳、雷达扫描资料、电⼦计算机贮存的资料等等。

视听资料可以分为录⾳资料、录像资料、电视监控资料、电⼦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其他技术设备获得的资料等类型。

四、证⼈证⾔。

证⼈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民法院传唤作证的⼈。

证⼈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证⾔。

法定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

法定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

法定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具体有什么内容?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诉讼,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同,下面小编就针对不同的诉讼证据种类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2)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2)

证据法学名词解释(2)证据法学名词解释4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办案人员的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

45.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46.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7.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50.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51.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5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53.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54.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以佐证的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的规则。

55.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56.证人的义务: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57.意见规则: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58.客观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真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59.法律事实:是指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60.法律推定: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从已知的基础事实可以直接推断出结果事实的存在。

61.事实推定,又称为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院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推定另一待证事实的真伪。

62.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采纳标准,是认定某个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能否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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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

对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的几个问题探讨
2010-04-12
[字体:大中小]
一、听取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意义
所谓陈述和申辩,是指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与证据或线索,并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进行辩解,表明
自己的主张。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防止和减少错误。

在实践中,虽然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真正的违法行为人,但也
确有一些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程度较轻或者依法不应追究
行政责任的,由于执法人员的水平及工作疏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或者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所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正确
作出处罚起到重要的作用。

2、事先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质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述申辩这一程序制度,体现了公开、直接、言词等现代诉讼的原则,在这一
程序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不平等的地位得到校正,当事人享有通过适当活动
收集证据施加积极影响的机会,有利于增加办案透明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主
观臆断。

法律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案件,采取简单的方式在处罚
时直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则采取比较正式的告知方式来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比较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则采取听证程序
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让当事人在陈述申辩程序中,既可以使公民、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那一法律规
定,有利于提高法制观念。

行政处罚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在强调依
法行政和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今天,让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利
于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化解矛盾,同时有利于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避
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规则要求
第一、对指控进行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的程序,是针对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所告知的内容的指控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行使陈述与申辩权,也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权,这项权利的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行政机关不能以种种理由剥夺当事人这一权利,对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充分的尊重和予以保障。

第二、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

法律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置之不理,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

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的异议和辩解,可能有的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无论是真是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细心听取。

第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复核,以确定其真实性并予以采纳。

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实、理由、证据有出入矛盾的地方,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证据确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作为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决不能因当事人申辩,简单粗暴地认为当事人态度不好,轻率地加以否定。

第四、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既然陈述是当事人的权利,就不能因为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而加重处罚或受到责难,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何时提出。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使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一程序制度不致于流于形式而落空,应对这一规定设置保障措施。

我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为图省事、简便,在调查阶段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当场陈述意见和申辩,并当场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以此作为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证据。

这种作法与法律精神是明显不符的,第一、在不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核行政处罚的机构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处罚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不是执法人员在当场告知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那么告知义务就流于形式,当事人的申辩也就失去意义。

第二、要求当事人当场表述、申辩,有可能使当事人面对行政执法人员压力的情况下不敢陈
述自己的真实想法,而屈从于执法人员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当事人签收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这说明当事人享有三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期限的冷静思考。

是否有理由、是否要陈述申辩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第三、要求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当场表态和申辩,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执行者的原则。

由于执法人员是违法行为的调查者,是处罚案件一方的当事人,难免持有某种偏见,片面认为自己的判断正确,从而听不进不同意见,甚至对申辩者打击报复、编织理由,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能是在违法行为调查终结,经同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进行核审,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形成的《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的基础上进行陈述申辩。

其他任何时间、阶段的陈述申辩得不到法律规定的保护。

2、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由谁听取和核实。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什么机构听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较原《程序暂行规定》由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有所进步,但没有规定由工商机关那个部门具体落实这一制度,笔者认为,陈述申辩的听取应由法规核审机构具体受理并组织实施,理由一是程序规定了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审查,也就赋予了核审机构独立于办案机构以外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的职责,直接由办案机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纠正其调查过程中存在问题,难免存在自己否认自己的尴尬局面,同时也不能很好正视存在的问题。

因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一种特殊(非正式的)听证活动,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权利首先是通过程序中立性原则加以保障的,只有中立,才能保障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申辩权。

理由二是由办案机构受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由于听取陈述申辩一方的行政执法人员,难免受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不当动机的影响,形成听而不进或者消极、被动态度应付听取,不利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从而影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工作的开展。

因此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应由同级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负责,在
实践中已证明这一作法是切实可行的。

3、听取陈述申辩如何操作。

一般情况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法规机构采取阅读听取;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对相对人的口头意见,由行政机关的法规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听取的依据。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所反映的问题,诸如事实问题,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结果,证据问题,包括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检查笔录等,认定违法经营商品的数量和货值问题,处罚依据适用问题,处罚种类和幅度问题。

一方面对照案件调查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一一的核对。

一方面针对当事人反映出的事实与证据不符等问题,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核实,二是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对,取得真实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后,对认定事实不准的法规核审机构通过核审予以改正;对认定数量、货值不符的进行修正;对处罚依据不当的进行修改;对处罚种类和幅度有误的进行重新调整,对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幅度。

对上述采纳的意见,法规机构应通过《行政案件核审表》,在核审意见栏中予以载明,明确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以此作为办案机构上报局长批准,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确定的依据和参考的意见。

■ 作者单位:新洲分局摘自《武汉工商》2010年3期(作者:董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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