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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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 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
的步骤 和方法 。 是立法 程 序 。第 二 , 不 立法程 序是 法 定 程 宁 。立法 只 有按 法 定程 序进 行 才 是合 法 的 、 有 效 的 。在 立法 活 动 中不 遵 守 法 定程 序 , 或超 越 法定 程 序的 作法 , 都是 违法 的 , 能承认 其 法律 效力 。第 不 三 , 法 程 序是 有权 的政权 机 关 在 立 法 活动 中必须 立 遵 守的 步骤 和方 法 。 严 格把 握 地方 立 法程 序 , 提 高 立法 机 关 自身 是 运 转效 率 的必然 要求 。科 学 的立 法程 序 能使 民主与
验 。 而现 行 的地方 立法 程序 由于其历 史较 短 , 多 然 许 制度 尚处于探 索 和逐 步确 立过 程 中 ,因此在 实践 中 还存 在各种 各样 的 问题 。 因此 , 有必要 从理 论与实 践 的角 度对地 方立 法程 序 问题进 行研 究 ,使地 方立 法 程序 运作得 更加合 理 、 民主 、 科学 。
On t e Pe f c i n o c l Le il t e Pr c d r n Ch n h r e to f Lo a g sa i o e u e i i a v
HU u q a g Y — in
( w Sho H ahn n e i i c n eho g,Wua 304 C i ) L c ol uzog U i r t o S e ead Tcnl y a , v sy f c n o hn4 07 , hn a
是在 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建 立 和发 展 的 阶段 . 国 地 我 方立 法 始终 与 改革 同步 并 进 。近 年来 , 国各 地 地 全 方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制定 了 7o O o多 项 地方 性 法规 【 l 】 。 地 方立法作 为社 会 主义法 律体 系 的一个 重要 组成 部
论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改革完善
![论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改革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f4b57dcdbb4cf7ec4afed095.png)
法 定 的步骤 和方 法 。具 体包 括 立法 准 备 阶段 、 由法
案 到法 的 阶段 、 法完 善 三个 阶段 , 上述 三 阶段 , 立 在
都 可 以存在立 法监督 方面 的程序 。按具 体工作 环节
可 将地 方立法 程序 分 为 编制 立 法规 划 程序 , 草 法 起
地 方立法 程序是 地方有 权 的 国家机关 , 在制 定 、 认 可 、 改 、 充和 废止 法 的活 动 中 , 必 须遵 循 的 修 补 所
、
地 方立 法、 地方 立法程序 概述
地方 立 法指 特 定 的地 方 国家政 权 机关 , 法制 依 定 和变动 效力不超 出本行 政 区域范 围的规范 性法律 文 件活动 的总称 [3 1 ] 。我 国真正 意义 上 的地方 立法
[ 摘 要] 我国地方性立法程序因法律依据较为原则存有诸多问题。笔者按立法程序分阶段分析问题所在,
提 出完善地方立法规划 、 划的编制程序 , 计 发挥立 法机关的主导作用, 审议法规 时要 求专 门委 员会组 织草 案解读等
完善 立 法 程序 的对 策 。
[ 关键词] 立法; 程序; 审议
在我 国 , 地方 立 法包 括 由地方 人 民代 表 大 会及 其 常委会 制定 的地方性 法规 和 由地方 政府制 定 的规
章 两类 。本文仅 就地方 性法规 立法程 序进行 论述并 提 出改革 完善对 策 , 以求教 于方家 。
一
我 国政 治 、 济和社会 生 活 中发 挥着重 要作用 。 经
・
8 ・ 0
丁 彩 霞 , 银 霞 / 地 方 性 法 规 立 法程 序 的 改革 完 善 王 论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9be3d094a7302768e993948.png)
我国立法程序的不足和完善措施摘要:法律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其稳定发展而必须制定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我国的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的不足,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立法程序,使我们能有法可依。
关键词:立法法律完善第十二组组长:王虹骄组员:唐德财黄亮和晓梅倪立英李福艳周颖杨雁翕法是社会意识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地位,使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的最终内容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
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
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
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
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
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
(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05cc4fd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b.png)
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地方立法工作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决策实施力和治理能力,对于推动地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几点是加强和改善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一、加强立法研究和调研工作:地方立法应该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科学研究和调研工作的开展,确保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成立专业性的立法研究机构,提供科学、全面的法律研究和政策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二、完善立法程序和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地方立法程序和制度,确保立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应制定详细的立法程序规范,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决策程序的透明、公开和参与性。
同时,加强对地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加强立法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地方立法应当广泛宣传并深化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要加强对地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信息,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立法与实践的衔接:地方立法应当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注重立法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确保每一部法律都能真正发挥作用。
五、注重立法的法治化建设:地方立法应秉持法治思维,完善法治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和运行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平衡和稳定。
同时,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
六、加强立法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地方立法需要专业化、高素质的立法人员支持。
要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立法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人才,为地方立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地方立法民主化的不足及完善
![地方立法民主化的不足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f60732ce89eb172ded63b732.png)
pee t a e c n e c c fo a l i a v bet n rcd e I d ro rm t lc le i a o e ca rsns s f i t mo r yo cle s t e uj c a d o e u .n r e t p o oe o a l s t nd mo r - di e d a l g li s p r o g li t
b c m em o ed m o rtc T ede e fd m ocai ain o c llg sai n i u o n yi tl lW, hc any e e o r e ca i. h gre o e r tz to fl a e ilto n O c u t ssil O w ih m i l r — o r r
i t nnO ut , e h ud t n te e e ca zt n o sut n foal i av bet n poe u — z i u c nr w o ls eg nt mor i i nt ci lcl gs t e ujc, di rv b ao i r o y s r h h d tao c r o o li s e a m p
国地 方立 法 的民主 化 , 应不 断加 强 地 方立 法主 体 的 民主化 建设 , 断 完善 地 方 立法 的公 众参 与机 制 。 不
【 关键词 】 地方立法; 民主化 ; 公众参与 【 中图分类号 】 9 1 D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3 12 0 )6- o 8 7 17—29 ( 09 0_ 0 3—0
人民主 人 地位的具体体现 , 中国特色民主政治 的内 是 在要求 , 有助 于协调地方社会多元化利益 , 不断提升 地方立法质量 , 增强地方立法 的实效性 , 促进社会 的
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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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师}00 21 年第 8 期
人 。 均 未 就 听证 主持 人 的 资 格 问 题作 出具 体 但
我 地 立 程 存 的 要 题 解 对 国 方 法 序 在 主 问及 决 策
●张立群
摘 要: 文章从地方立法概念界定入手, 分 析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提 出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方立法程序 问题 对策 地 中图分 类号: 0 文献标识码: D9 1 A 文章编号:0 4 9 42 1)8 f 6 0 10—4 1(0 00 一} — 2 9
立法听证制度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 进行有关 涉及到公民、 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权益 的立法 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 由 立法 主 体 听取 意 见 的程 序 的 法 律 制度 。 本 原 听证 制度在我 国的建立最初 只是 一种行政 活 动 , 作 出行 政 处 罚 决定 之 前 的 听 证 会 , 价 如 物
陈述人 形 成 紧 张 、 立 关 系。 对
政 府 制 定 地 方 政 府规 章 的 立 法 活 动 以及 地 方 人 民政府所发布的一些对公民人 身、 财产权利
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行政措 施等立法活动。 二、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问 题及解决对策 ( 部 门立法现象严重, 一) 起草主体往往 由 相 关 利 益部 门 牵 头担任 在我 国当前的地方立法中, 大量 出现地方 人 大或 政 府 将 本 应属 于 人 大 或 政 府 法 制部 门 的立法职权 .委托给相 关行业或主管部 门, 由 其来直接担任地 方立法的起 草主体或 以其为 核心组成立法起 草主体 。这样就不 可避 免地 出现起 草者将会成为最终的法规 实施者 , 甚至 出现 了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影响地 方立法现象。 我 国改 革 开放 3 的 立 法 实践 证 明 ,部 门立 0年 法 往 往 会 造 成 立 法主 体 在 立 法 时 受 狭 隘 的 部 门利益驱动 ,使得立法时造成条块分割不清 , 部 门权 力利 益化, 门利益合 法化 的现 象严 部 重 , 门利益割裂 了整体利益 。出现 了很 多起 部 草 部 门 “ 顾 权 力 的设 置和 利 益 的 合 理 分 配 , 不 只 顾 扩 大 自己部 门 的权 力或 只 考 虑 本 部 门 的 利益” 的现 象, 一些行 政部 门为本部 门的利 如 益 。在起草立法草案时不合理设定行政许 可 , 造成行政效率低下 , 这种行政许可一旦以地 但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 合 法确 定 下 来 以后 , 人 民 群 对 众生活和基层部 门的影响很 大。 同时部 门立 法 还容易出现在地方立法体 系中协调性差 , 造成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主要问题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44e0de54afe04a1b071de09.png)
仅仅确定 了统 一市议和公告制度 , 对其他 问题 则要求参照法律的立
益的整体性, 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 为执法 目的服务这种传 统观 念的
法 程 序 进 行 , 体 规 定 由地 方 人 大 制 定 。虽 然 这 有利 于 发挥 地 方 的 “ 具 残余” 。此外 , 。 在起草过程中必定有代表 各方利益的主体 , 由于利 积 极 性 和 自主 性 , 是 不 能 很 好 地 规 范 和 锘 约 地 方 立 法 的 基 本 运 作 但 4
一
充 分 的 调 查研 究 和 论 证 以 及 程 序 规 则 的规 范 和 保 障 , 难 体 现 民 主 很
、
地方立法程序 的内涵与我国现行立法
性、 科学性和适当性 。
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 的地方国家机关在制度 、 认可 、 改、 修 补 充和废 止本地方 的具有法 的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活动 中所必须遵循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0 .(中 ) 0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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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地 方 立 珐 程 序 的 主 要 问 题 与 完 善
袁 礼
摘 要 当前 , 国地方 立法 中的一 个关键 问题 是程 序 问题 , 地方立 法程 序 的完善 与否 关 系到立 法的质 量 , 我 而 进而影 响地 方 立 法 的规 范化 、 民主化 、 治化 。 文针对 立法程 序 中的主要 问题 , 法律规 制和 制度 建设 方面 , 其运 作 更加 民主 、 学 和 法 本 从 使 科
为特殊的立法程序 。根 据我国 《 立法法》 6 条第一款之规定 , 第 8 地 由政 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 而享有立法提 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 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f26c34c5240c844769eaee1a.png)
浅析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立法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公众政治参与权的重要途径和制度。
但是,由于立法听证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立法听证在制度和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削弱了其价值性功能和技术性功能。
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立法听证存在的问题,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立法听证问题完善1、我国立法听证的现状立法听证作为推进立法机关科学民主立法、保障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和制度,在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广西早在1998年就开始进行立法听证方面的探索,于1999年5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立法听证的规范。
此后,特别是《立法法》出台以后,各地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的规则,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都有了一定提高。
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了立法听证为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但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实践中各地立法听证的开展遇到很多困难与障碍,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在制度和实践中进行完善,才能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开展。
2、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2.1立法听证的实施规则不统一我国《立法法》只规定听证会是一种听取立法意见的形式,但却没有规定详细的规则。
立法听证的范围也很模糊,立法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听证的原则方面,更是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遵循的听证原则不一;在具体实施中更没有关于立法听证的主体、立法听证的必须环节等更加细化的规定。
就目前地方立法听证规定来看,立法听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性的立法听证程序作为实践的指导。
2.2立法听证的形式单一立法听证作为立法监督的制度体系,本身包含多种实施的形式,主要有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和混合听证,形式的多样性是为了保证立法听证目标和效果的实现。
我国目前的立法听证运基本上是立法听证会的形式,但要发挥立法听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要以其他的方式作为必要补充,这样才能更符合立法听证制度本身的要求。
完善地方立法监督程序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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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发 展 而 言 , 个 机 遇 期 的 重要 意 义在 于 : 一 。 国 的 经 济 这 第 中
发 展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已经 进 入 到 一 个 新 的 阶 段 , 有 的 一 些 体 原
制 机 制 已 经 不 适 应 科 学 发 展 的 需 要 . 层 建 筑 必 须 做 相 应 的 上
问题 时往 往 采 用 简单 的收 回权 力的 方 式 ,导致 权 力运 行 中产 生 社 会 利益 短期 性 、 绩行 为 变动性 、 政 重要 决策 集权 性 等 问题 。而
用 民主 制 约权 力 最 大 的好 处 在 于 , 归权 利 本 位 , 回 实现 从 “ 民 为
做 主 ” “ 民做 主 ” 到 由 的转 变 . 明确 党 和政 府 权 力 运行 的 边界 , 改
利 益 急 速 分 化 . 而利 益 矛 盾 进 发 的特 殊 时 期 。一 方 面 . 们 从 我
要 努 力扩 大公 民的参 与 , 一 方 面 , 们 又 必须 维护社会 的 另 我
政 治 稳 定 这 两 者 之 间 存 在 一 种 巨大 的 张 力 . 们 对 政 府 形 它
种监 督往 往 流 于 形式 , 以撼 动 既有 权 力结 构和 利 益 集 团 , 难 出现
成 了严 重 的 压 力 。 只 有 通 过 深 化 政 治 改 革 . 高 党 和 政 府 的 提
执 政 能 力 . “ 堵 为 主 ” 静 态 稳 定 为 “ 疏 为 主 ” 动 态 稳 变 以 的 以 的
定 , 能彻 底 缓 解 这 种 张 力 和 压 力 。 在 中 共 中 央 的 战 略 部 署 才 中 , 十二 五 ” 间 , 治改 革 的 重 点 仍 将 是 政 府 管 理 体 制 。 未 “ 期 政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8b7fc3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d.png)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深化,地方立法在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地方立法是指由各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地方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地方立法体系的构建、地方立法的特点以及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来探讨国家治理中的地方立法。
一、地方立法体系的构建地方立法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地方立法主要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次,具体包括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行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分别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立法体系的构建需要遵循充分的程序和程序,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地方立法的特点1、灵活性强地方立法在规范行政管理、保障民众权益方面需要更加贴近地方实际情况,因此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各地方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本地区需要的法规,更好地解决当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精准性高地方立法的特点之一是精准性高。
地方立法可以更具体地针对当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对当地的各项事业的开展起到更加精准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3、适应性强地方立法必须适应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因此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各地经济、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的特点和变化,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2、保障地方权益和利益地方立法能够更好地保障当地的各项权益和利益,更好地维护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3、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地方立法在保障地方权益和利益的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加强国家的法制建设。
我国立法问题分析
![我国立法问题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78c0caca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f.png)
我国立法问题分析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决定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影响着国家治理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立法程序的完善过去几十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立法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程序的透明度和民主性还有待加强。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时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但这一环节的有效性和民众的参与度有时不尽如人意。
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法律,公众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充分听取。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制衡问题仍然存在。
在某些特定领域,一些利益集团或者行业垄断者往往能够通过非正当手段对法律草案进行操纵,以保护自身利益。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立法内容的合理性立法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保障人民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这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有关。
首先,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全面性。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一些法律并未完全考虑到新兴问题和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譬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滞后和随意性。
这使得立法的实施存在很大的制度性漏洞。
其次,法律的层次和体系性不完善。
我国立法层次繁多,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导致法律体系复杂、规章制度多而杂。
这种局面使得法律实施中存在权威性不足、对立法的理解存在争议等问题。
三、立法的法治性法治是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我国的立法中,还存在一些法治原则的缺失。
一方面,立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
一些法律在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上缺乏明确性和共识,给了立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产生执法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一些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并不严谨和公正。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在一些特定案例中,个别立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会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制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法治建设的公信力。
四、立法的改进和完善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立法。
简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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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规 的批 准或 备案 规定较 为详 细 。 这似 乎更 较科 学 的安 排 。 但 因此 。 编 制 立法 规 划 的过 在
倾 向于 法规或 其草 案产 生 之后 的监 督制 度 , 程 中 . 仅 要做 好 调 查 工作 , 不 而且 要 对 从 凋
而《 立法 法 》 8 将 法 规 的制 定 程 序 问 题 查 中获得 的各 种 信 息进 行 认 真研 究 ,以 便 第6 条
于地 方 立 法 者 立 法 时 越 权 违 反 上述 规 定 .
和 发 布 的规 范性 文 件 。 其效 力 低 于 宪法 、 法
律 和行 政 法 规 。
没 有 相 应 的 法律 责 任 , 利 于其 切 实 的 遵 不
目前 虽 然 《 法 》 宪 以及 《 方 组 织 法 》 守 和执 行 。 地 《 法 法 》 地 方 性 立 法 有 明文 规 定 , 仍 立 对 但
授 权给 制定 法规 的地 方 人 民代 表 大会 , 方 准 确 地 把 握 社 会 生 活 对 立 法 的 客 观需 要 , 地 法 规制 定 机关 大 多也 就 此 问 题制 定 或 修 改 在 此 基 础 上进 行 立 法 预测 ,并将 预测 的结 了相应 的程 序规 则 . 以认 为从 法规 草案 到 可 法 的阶段 已有 了一 定 的程序 保 障 。但 是 。 对
对完善我国立法解释程序的探讨
![对完善我国立法解释程序的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04f34710a8114431b80dd80f.png)
第2 7卷 第 7 期
对 完善我 国立法解释 程序 的探讨
黄 雄 寅
( 广东商学院 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 广州 5 02 ) 130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 以及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的相关议 事规则对全 国人 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程序 的规定相对比较 简单、 原 则 。 而造成 了实践 中出现 立法解释活动处于无序状 态、立法解释权 出现虚置化的现 象、立法解释 的权威性与合法 从
从 总体上 看 ,全 国人大 常委会在 解释 法律 的程 序上 ,其 程序 性规定 的不足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
面:
检 察 院 和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各 专 门委员会 以及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可 提 出 法律解 释要 求 。此 外 , 据人 大组 织法第 3 根 2条 的规 定 和人 大常 委会议事 规则 第 1 的规定 , 权提 出 2条 有 法律解 释要 求的 除了 以上 相关 主体 外 ,还 有 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的委员长会 议 以及 有权 以个人 名义提 出法 律解 释 要 求 的 所 有 常 委 会 委 员 。但 是在 提 出要 求 时, 发起 委员必 须在 1 O名 以上 , 应 以联 名方 式提 并
的程 序逐 步走上 了有法 可依 的轨 道 ,但是 由于 以上
第 二 , 于法 律解 释要求 提 出后 的程 序规定 。 关 首 先 ,由全 国人 大 常务委 员会 工作 机构拟 订法律解 释 草案 , 由委员 长会议 决定 列入 常委 会会议 议程 。 如果 是 由相关 国家机构 提 出 的 ,则 由全 国人 大常委 会工 作机 构研究 拟订 法律解 释 草案 ,由委员 长会议 决定 列入 常务委 员会 会议议 程 ; 如果 是 由 1 以上 的委 O名 员提 出 ,委 员 长会议 可 以决 定提 请常务 委员会 会议 审议 , 者先 交有关 的专 门委员会 审议 , 出报告 , 或 提 再决定 是否 提请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审议 。上述 两种法 律解 释 的提 出方 式所 形成 的法律 草案 进入 常务委 员 会会 议 阶段后 ,由法 律 委员会根 据 常务委 员会组 成 人员 的审议 意 见进行 审议 、 修改 , 出法律解 释草 案 提 表决 稿 ; 后 , 最 法律解 释草 案表决 稿 由常委会 全体 组 成人 员 的过半 数通过 ,由全 国人 大常 务委 员会发 布 公告 予 以公布 。
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8f9ca2513b3567ec102d8ae6.png)
中 图 分 类 号 :DF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4 — 1 4 9 4 ( 2 0 1 3 ) 0 2 — 0 1 0 2 — 0 5
如应松 年先生所 言 :“ 行 政立法 概念是 指相对 于刑事
一
、
行 政 立 法概 念及 其 程 序 的 基 本 认 识
立 法 、 民 事 立 法 或 经 济 立 法 而 言 的 行 政 立 法 , 即制
定 行 政 法 律 ,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行 政
“ 行 政 立 法 ”一 词 不 是 法 律 上 的 概 念 ,而 是 学 理
凡制定 内容为行政 性法律 文件 的活动 都是行政 立法 ,
2 O l 2 —1 2 — 3 0 收 稿 日期 :
基金项 目: 中 央 高校 创 新基 金 重 点 项 目“ 提 高立 法质 量 的 制 度 性 保 障研 究 ” ( C D J X S 1 1 0 8 2 2 0 5 ) 和2 0 1 0年 黑 龙 江省 哲 学 社
文件 的活动 ” [ 3 2 ∞ 。 大 多 数 学 者 支 持 第 二 种 概 念 ,如 刘 莘教授 的《 行 政 立 法研 究 》 一 书 中就 把 行 政 立 法 概 念 界
定为 “ 行政立 法是指享 有行政 法规制 定权 的国务 院 、
享 有 规 章制 定 权 的 各 部 委 、地 方 政 府 依 法 制 定 、颁 布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行 为 规 则 的 活 动 ” [ z 1 6 。 曾 祥 华 博 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完善我国地方人大立法论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人大立法论证制度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65a8b592cc22bcd126ff0c5a.png)
对象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具体可分为涉及I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行为。对于滥
公共利益两类。
考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与非涉及国家和社会{用权利、肆意操控论证的行为,一经发现, f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相关负责人的责
如,涉及民众关注度极高的医疗卫J任。
生、生命财产等领域的法规制定应进行事f 当公开进行论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 先的论证。具体步骤如下:法规起草部门I下,可以采用电视、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进 依照一定的规则经决策组织讨论后,决定l行论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微信、QQ、
明确立法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效力
辩证看待通过论证所得出的 结果。一方面,立法论证是立法工 作者一种专业活动,是他们艰辛 劳动的成果,并且这种成果是来 源于民,绝大多数是立足于中国 的实际情况,是人民智慧的体现, 具有一种不可替代和不可比拟的 作用。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进 步,法律自身的缺点日益显现,加 上立法活动拥有一定滞后性并且 人的认识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应该清晰地认识到立法论证 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积极创新深 化相应的立法论证制度的理论研 究,建立相应完善的机制予以规 范。
大代表制度,明确一定比例的代表 定期参与立法论证的讨论,赋予这 些代表一定的听证任期,给予代表 的人身权利保障,规定代表非因法 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更 换。 保障听证的时间。对论证代表 发言的时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第50、5l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9条做出了 规定。如,规定每个代表有两次发言 机会,第一次不超过lO分钟,第二 次不超过5分钟。如若每名代表长 时间多次发言。显然会严重影响立 法的进程,进而影响到立法的科学 性。 为此,一是要事先及时向全社 会公布立法听证的时间,并且给予 一定的准备时间。根据作为听证制 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的事先告知原 则,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参 加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 时间、地点,以确保听证参加人有效 行使相应权利,从而保证决定的适 当性与合法性。二是既要保障参与 听证代表发言的时间,也要防止久 拖不决。为此我们可以采用由论证 参与人事先选出一个代表进行先发 言论证(发言的时间可控制在5分 钟以内),然后设定逐条论证、最后
地方立法的程序与流程
![地方立法的程序与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67d2252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14.png)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草案 起草单位需要对委员们的提问进行解答。
审议结果
经过审议后,人大常委会会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审议意见和修改稿。
表决通过立法草案
表决方式
人大常委会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无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立法草案进行 表决。
表决结果
感谢观看
听证会与论证会的参与人员
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等。
听证会与论证会的程序
通常包括开场白、主题发言、提问与回答、总结与闭幕等环节。
民主协商与参与
01
民主协商与参与的内涵
民主协商和参与是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各方面代表通过平等、自由的
讨论和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
02
民主协商与参与的方式
起草立法草案
成立起草小组
由起草单位组织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
调研和论证
起草小组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为 草案起草提供依据。
草案起草
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按照立法目的和原则, 起草立法草案。草案应包括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权利 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征求意见和修改
地方立法的程序与流程
contents
目录
• 立法前期准备 • 立法程序启动 • 立法过程参与 • 立法审议与表决 • 立法后评估与修改
01
立法前期准备
确定立法需求
社会需求调研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立法 的需求和期望。
政府部门意见征集
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明确立法目标 和方向。
如果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赞成 票,立法草案即通过表决。如果 未获得通过,草案需要重新审议 或者修改后再次表决。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c5061ab9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73.png)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https://img.taocdn.com/s3/m/9848b71c83d049649b6658f7.png)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考量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在调整范围、法规数量,还是在效力等级上,都在地方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立法活动实质上是通过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可以有多种方案,但对于立法而言,选择的结果却只能是确定的。
立法过程是利益分配的过程[1]。
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立法活动的产物,对其制定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任何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限制,就会很容易走上权力滥用的歧途,并影响权力运行的效力和效率。
因此,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法律规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步骤和方法。
一般分为法案的提出、法案被列入立法机关的会议议程、法案的审议、法案的表决通过、法的公布等阶段[2]。
地方立法程序同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息息相关。
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3]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
科学有效的程序可以为权利和义务的选择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选择环境。
同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好的制度可以使行为在更健康的方式上被反复重复,不断强化直至形成习惯。
道格拉斯•诺思提出“制度效率是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无效率则指参与者的最大行为将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
”[4] 完善的程序和良好的制度,对于克服地方性法规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实现立法民主、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基于对立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从1979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开始,各地人大就比较注重程序制度建设,也多在议事规则或专门规定中明确了一定的立法程序。
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地方的立法条例或者立法办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进行规范。
论地方立法程序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地方立法程序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dab4546b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33.png)
论地方立法程序及其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中国的地方立法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及其下属的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与条例。
地方立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地方稳定、推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有利于地方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但目前地方立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地方立法程序及其完善,以期为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质量提供一些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 分析目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成因;2. 探究地方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审议和决策机制的完善,从而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质量。
三、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1. 地方立法基本情况的介绍;2. 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3. 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化的必要性和优势分析;4. 地方立法中的审议和决策机制完善为何重要;5. 优化地方立法程序和完善审议和决策机制的具体措施;6. 案例分析。
四、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1. 加深对地方立法中存在问题的认识,为其完善提供思路和参考;2. 探究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化和审议和决策机制完善的意义和必要性,从而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和质量;3. 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为进一步优化地方立法程序和完善审议和决策机制提供借鉴。
五、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和探究。
其中,文献法主要用于搜集和分析相关的文献和资料,案例分析法用于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调查问卷法主要用于了解地方立法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人士对地方立法的看法和建议。
六、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绪论。
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
第二章,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
对地方立法的概念、发展历史、法律地位和现状进行介绍。
第三章,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分析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讨其对地方和国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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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从探索起步到不断完善,迄今已经历二十多年的历程。
无论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阶段,我国地方立法始终与改革同步并进。
近年来,全国各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000多项地方性法规[1]。
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然而现行的地方立法程序由于其历史较短,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过程中,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对地方立法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一地方立法程序含义及其主要内容地方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2](P103)。
其特点是:第一,立法程序是立法活动中的步骤和方法。
立法机关行使立法以外的其他职权的活动所采取的步骤和方法,不是立法程序。
第二,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立法只有按法定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在立法活动中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程序的作法,都是违法的,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三,立法程序是有权的政权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严格把握地方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机关自身运转效率的必然要求。
科学的立法程序能使民主与效率原则在程序中达到和谐统一,相互支撑,把地方立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使地方立法会议时间得到合理运用,避免立法机关会决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弊端;保障地方立法体现共同智慧和社会实践的客观要求。
地方立法程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按工作环节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编制立法规划的程序,起草法案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
要努力克服地方立法程序中的各种问题,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从而使地方立法程序运作得更加合理、民主、科学。
关键词:地方立法程序;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699(2006)05-0008-03OnthePerfectionof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nChinaHUYu-qiang(LawSchool,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Abstract:Locallegislationisapartofourlegislativesystem.Thequalityoflocallegislationrelatedtothedevelopmentofthelocalpolitical,economicandsociety.Atpresent,therestillexistsmany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inChina.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isaprominentissueoflocallegislation.Wemuststrivetoovercomethevariousproblemsoflocallegislationprocedure,improvethe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thusenablingtheoperationofthelocallegislativeprocessmorerational,democraticandscientific.Keywords:locallegislativeprocedure;perfection;countermeasure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胡玉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收稿日期:2006-04-04作者简介:胡玉强(1981-),男,山西太原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6卷第5期2006年10月Vol.6No.5Oct.2006的程序,提出法案的程序,审议法案的程序,修改法案的程序,表决和通过法案的程序以及公布法的程序等[3](P222)。
二地方立法程序运作状况及分析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地方立法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程序问题。
近些年来,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日益加快。
但是少数地方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地方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多数地方虽然已经出台这方面的文件,但或者与实际不相适应,或者在内容上规定得不够明确和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4]。
因此,要完善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
当前地方立法程序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过程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不规范。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是一种准立法权,因而应该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行使。
但是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规划往往是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而主任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并不享有立法权。
这样编制出来的规划,由于没有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民主性和科学性往往显得不够,执行过程中也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2.提出立法项目时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决定立法项目的去留时,主要是依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前期所作的立法调研,以及对该立法项目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的决断。
但“立法调研的过程和结论,尤其是调研中有关公共政策的交涉、公共措施的协商等直接掣肘立法走向的关键活动,均无任何程序规则加以规范”。
[5](二)关于法规案的提出起草过程就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享有法规提案权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但是从各地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看,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是由政府和主任会议提出议案,而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没有行使这项权力。
在立法的起草过程中,又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起草渠道单一,法规案的行政色彩浓厚。
目前,大多数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政府部门起草法规,有一定的有利条件,如比较了解实际情况,熟悉有关业务,经费也有保障;但也有很大弊端,部门起草往往将本部门狭隘的执法目的和利益作为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使立法机关在起草阶段陷于被动,导致部门利益膨胀,损害了立法利益的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为执法目的服务这种传统观念的“残余”[6]。
这种起草方式使法规草案程度不同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2.没有做好协调工作。
“利益作为客观范畴,对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7]利益协调工作是地方立法的关键。
一部法规草案,其内容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例如,已经提交到人大的法规草案,在究竟如何划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常常是互不相让,便足以说明这一点。
协调工作做不好,势必影响法规草案的及时审议和正常修改,影响立法的进度,影响法规的质量。
(三)关于法规案的审议过程1.常委会的审议程序不合理、不规范、影响审议质量。
一方面,对最高审次没有限制,对上一次审议与下一次审议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这样做带来的问题是,要么三番五次审议,要么匆匆忙忙审议,严重影响了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会议议程安排不尽合理。
每次会议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过多,而会期又较短,平均审议时间太少,影响审议质量。
2.审议过程中,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欠缺。
这主要表现在公民旁听程序不健全。
旁听应该是不受身份地位影响的、普遍的、平等的旁听。
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精神障碍者等特殊情况,所有的公民都应有权旁听。
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一般只限于邀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代表旁听。
这样,公民旁听被立法机关当成了花瓶,形同摆设,从而导致公民权利的旁落。
立法机关设置旁听的门槛太高、条件苛刻、手续繁琐,严重挫伤了公民的旁听积极性。
(四)关于法规案的表决公布过程1.现行的表决法规案的办法是整体表决,即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个法规草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表决办法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愿。
例如,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总体上感到比较满意,但对其中的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这时如果采用整体表决的办法,那么无论其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都不胡玉强:论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完善9完全符合意愿。
2.没有处理好法规公布日期与法规生效时间之间的关系。
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
“要使法广为人知并发挥其作用,必须将法公之于众,以便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都能了解、执行和遵守法,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8]通常的做法是,在发布法规的公告中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际上,法规一经公布,立即开始施行,执法部门及利害关系人都未做好必要的准备,不尽合理。
三完善地方立法程序的对策(一)完善地方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1.审批立法规划的主体要规范化。
立法规划应当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法制委员会或立法工作机构将立法规划草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待其原则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规划草案及有关说明材料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为审议规划草案早做准备,保证审议的质量。
在审议过程中,分歧不大的,可经一次审议即行表决;分歧比较大的,可安排下次会议再行审议,待分歧减少后再行表决。
2.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更加符合客观实际。
编制立法规划,就是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将需要用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搞清楚,“根据本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2](P110)并且对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作出比较科学的安排。
(二)建立健全法规案提出制度,完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程序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法定的立法提案主体,实际上很少行使立法提案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规案的提出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如何提出法规案,法规案提出以后如何处理,由什么样的机构处理,应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要保证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好法案提请权。
1.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工作中的作用。
拓宽法规案的起草渠道,就是要打破由政府主导法规起草权的局面,改变法规案由政府起草的单一局面。
多年来,绝大多数法规都是由政府部门起草,较少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实际上,对涉及改革开放中市场经济建设的全局性的或难度较大的法规起草,尤其需要专家、学者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