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诉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略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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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也越大 ; 审理 的周期越长 ,
国家投入的司法成本越多 , 当事人享受的司法服务 也越多。程序 的简易化 旨在 建立 与纠纷类 型相适 应的诉讼机制 , 实行 繁简分离 , 实现诉讼成本 与收
益 的 协调 。
前竭尽攻防手段之后 , 即使是败诉 的当事人也不 得 不接受不利于 己的判决 。对判决结果 的不满意 为
司法改革 的一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 , 简易程序 的
现, 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 也不 能说 诉讼 制度是 合理的。
诉讼制度实行繁简分流 , 对于金额较大 、 案情
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完整 、 严格 、 规范的诉讼程序 , 而对于案情简单 的民事案 件 , 用 简便 、 适 易行 、 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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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刘 祥 红
( 东商学院法学院,广 东 广州 502 ) 广 130
[ 摘 要]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理念和生命基础在于寻求公正与效率之平衡 、 成本与收益相适应以及
保证国民接受裁判权的实现。应该遵循简易程序 的基本法理 , 借鉴域外立法与 司法的经验 并结合我 国实
够解决 更 多 的纠纷 , 就使 更 多 的 国民利 用 司法成 这
[ 收稿 日期 ] 06— 3 5 20 0 —1 [ 作者简介 ]刘祥红(94 ) 男。 17一 , 湖南娄底人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士, 究方向: 硕 研 诉讼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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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障国民接 受裁判权的实现 .
程序的正当性所“ 吸收 ” 。在适用简易程序 的情况
下, 当事人 的某些权 利的保 障肯定不如普通程序 。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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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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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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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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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9942c38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cb.png)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司法考试刑诉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C.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D.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可以转由合议庭审理【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
《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学员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分?我们老师回复: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第一,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 而普通程序没有限制。
第二, 审理方式差异, 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
第三, 审理期限不同, 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 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
第四, 程序差异, 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 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
第五, 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而普通程序可以适用于任何案件。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ff576651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53.png)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被视为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在刑事审判中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如何在这类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展开论述,分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概述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在简易程序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辩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实施仍需加强。
五、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无能力自行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强化审判公开制度,使公众对简易程序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结论总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https://img.taocdn.com/s3/m/17fa220eb52acfc789ebc949.png)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8d1c2002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15.png)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通关题库(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外还设置了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司法权益。
请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2.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多长?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能够采用合议庭进行?公诉人是否应当出庭支持公诉?4.在哪些情况下简易程序可以转变为普通程序,审限如何计算?【答案】二、大林、刘可和孙秒是木豆公司的股东,大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可是恋人关系。
2015年4月,木豆公司与大林、刘可、郝郝、季季设立遥远公司,签订了《投资人协议》,签署了《遥远公司章程》,规定遥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
其中,木豆公司认缴2000万元,大林认缴1000万元,刘可认缴500万,郝郝认缴1000万元,季季认缴500万元。
《章程》还规定,木豆公司和郝郝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大林、刘可、季季认缴的出资在公司设立后三年内缴足。
同一天,郝郝与孙秒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郝郝在遥远公司认缴的出资由孙秒实际缴纳,股权实际为孙秒所有,孙秒与郝郝之间系委托代持股关系。
孙秒与郝郝将该《委托持股协议》进行了公证。
遥远公司顺利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认缴2000万元。
刘可是遥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木豆公司和孙秒均按章程的规定以向公司账户汇款的方式足额缴纳了出资,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认缴股款投资款”。
2016年12月,大林分两次从其银行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100万元、80万元。
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
刘可认缴的出资,尚有320万元未缴足。
2016年12月,季季向遥远公司账户汇款100万元,尚有400万元未实际缴足。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5b433116f705cc175427097e.png)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36ed5f9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15.png)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断优化和改进。
其中之一就是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被害人是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既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93号、112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再到专门设立的“12309”举报热线和统一联系人制度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
比如,从被害人身份、收集和保护证据、听证、申诉和赔偿等方面来看,现行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本研究将着重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1)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2)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要求和规定(3)国外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借鉴(4)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与建议2.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相关学术论著、法律文件和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2)案例分析法: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问题并制定解决对策。
(3)访谈调查法:采用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的方式,了解被害人对于权利保障的需求和意见。
三、预期结果和创新点预期结果:(1)全面了解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并从被害人身份、证据收集、听证、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2)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为其实践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创新点:(1)通过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证据保护、听证程序和赔偿制度等细节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5e99f5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b.png)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着重研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机制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然而,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从而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分子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
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等基本权利在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 知情权不足:被害人难以充分了解案件进展、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2. 参与权受限: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求偿权难以实现:由于赔偿执行难、赔偿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被害人的求偿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加强立法保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措施。
2. 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二)强化司法实践中的保护措施1. 建立健全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如定期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允许被害人参与庭审等。
2. 完善求偿权的实现机制,包括加强赔偿执行的力度、统一赔偿标准等。
对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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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一点思考作者:雷玉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摘要为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为适应新刑诉法的上述修改,各地基层检察院都在积极展开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的模式探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疑惑和争议,本文仅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对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简易程序权利保障法律监督作者简介:雷玉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07-02刑事简易程序是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别程序。
从1996年写入刑事诉讼法至今,简易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惩治刑事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因此长期以来,此类案件实际上由法官承担着既“控”又“审”的职责,这与审判中立、控辩对抗的三角诉讼模式是严重背离的,同时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责也形同虚设,理论和实践对此多有诟病。
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程序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新刑诉法将在2013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为适用这一转变,最高检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确定相关试点单位,积极探索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模式,以解决基层检察院出庭案件数量增加與人员少的矛盾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主要目的简易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
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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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简易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 1. 9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o —56(06一0l一o O9 l020) l2 4
1简 易程序中被告人应有的最基本诉权
简易程序相对 于普通程序而言 ,最大 的特点是不需要按 照普通 的审判程序 以陪审团审判和直接 言词进行 审 理 。这必然使被告人 的一些权利无法行使 。出于对被告人基本诉 权的保 障 ,各 国立法均不 同程度地限制 了简易 程序适用的范 围。1 8 9 9年维也纳召开 的第 l 4届世界刑法学大会 已通过有关刑事诉讼 中简易程序 的决议 , 该决 议
建议各国立法部 门在适 用简易程序时应确保被告人 至少应享有 三项 基本程序权利 。一是知悉权 。包括知悉 指控
内容和有罪证据 的权利 ;二是程序选择权 。即被告人有权要求是 否对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若被告人不愿适 用 简易程序 ,就应 当适用普通 的法庭程序 ;三是辩护权 。即被告人 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I1被告人 的知悉权 . 简易程序 中的被告人知悉权是被告人知道和 了解 自己被指 控的犯 罪的 内容和有罪证据的权利 。这是一种不 可剥夺 的最基本 的程序权利 。被告人 的知悉权来源 于程序 主体理论 及其 产生 的程序参与原则 。程序主体性理论 特别 强调刑事诉讼 中的追诉对象 ,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能够在诉讼过 程 中与控诉机关 、审判机关拥有同等的
主体地位 。在现代各 国刑事诉讼 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程序主体地位均得到立法的承认 ,这一观念渊源于英
国爱德华三世时代 的正 当程序概念 ,正 当程序原来 只是指刑 事诉讼必 须采取正式 的起 诉方式 ,并保障被告接受 陪审裁判 的权利 ,后来扩大 了其使用范 围 ,意味着在广义上 “ 剥掉某种利益 时 ,必须保 障他 享有被告知(oie nt ) c 和陈述 自己意见并得到倾 听(er g 的权 利 ,从而成为英美法 中人权 保障的根本原则 。” h ai ) n 可见 ,被告知的权利即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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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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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完善一、引言刑事速裁程序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
自试点实施以来,该程序在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成效1. 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通过简化诉讼流程,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据统计,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用时较普通程序缩短了一半以上。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通过快速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释放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审理重大、复杂案件,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3. 保障当事人权益:速裁程序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了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减轻了其心理负担,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存在的问题1. 程序简化过度:部分试点地区在实施速裁程序时,过度简化诉讼流程,导致一些必要的程序环节被省略,可能影响案件质量。
2.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速裁程序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例如,被告人可能在短时间内难以充分理解案件情况,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速裁程序审理周期短,监督机构难以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存在质量问题。
四、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1. 合理设置程序简化程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设置速裁程序的简化程度。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复杂情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适当延长审理周期,确保案件得到充分审理。
2. 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在速裁程序中,应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例如,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更为详细的案件材料,确保其充分理解案件情况;同时,应给予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机会,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
3.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速裁程序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应对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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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诉权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行政诉权的行使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虽确立了行政诉权,但由于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
因此,我们应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化行政诉讼主体认定程序、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来加强对行政诉讼权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诉权;保障;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诉讼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
行政诉权体现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对抗行政主体的权利,是公民在行政关系中诉讼人格的体现,对于公民维护其“行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
鉴于此,笔者分析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以期能有助于实践。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释义行政诉权与诉权是从属关系,行政诉权具有诉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权,应首先对诉权进行解析。
诉权的含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最初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体现。
诉权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二元诉权说等学说,这些学说对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诉权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诉权(right of action)定义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个人是否享有诉权,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诉权的描述为:“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
”[2]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77c2fa5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87.png)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影响该制度运行效果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一)制度背景及意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旨在通过鼓励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二)程序流程及特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主要包括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法院依法作出从宽判决等环节。
该程序的特点在于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该程序也强调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被追诉人的“反悔权”问题(一)“反悔权”现状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翻之前的认罪认罚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反悔权”的行使存在一定限制,如反悔时间、反悔条件等。
这使得被追诉人在面对不利证据或不合理处罚时,难以有效行使“反悔权”,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反悔权”问题的主要表现1. 反悔权行使困难:被追诉人在行使“反悔权”时,往往受到时间、条件等限制,导致其难以有效行使该权利。
2. 反悔后果不明确:被追诉人反悔后,其诉讼地位、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尚未得到明确规定,导致其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3. 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反悔权”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矛盾和冲突。
四、解决被追诉人“反悔权”问题的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后果,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53fa537331b765ce050814f0.png)
用简易程序 的判决 提起 上诉 的特别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 的 案件一般都是 “ 案件事实 清楚” “ 、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 争 议不大” 的简单案 件 , 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效率 , 适用 节约资
2 当事人 的诉权遭到忽视 。根据我 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 .
简易程序的规定, 更多地考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便利而忽视
了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 。追根溯源 , 不难 发现这是 以往长期
收稿 日期 :0 0— 3—1 21 0 8
源。 如果对其上诉不加任何限制, 显然不能很好地实现民事
简易程序 的 目的。
系明确 ” “ 、 争议不大 ” 作了进 一步解 释 , 是在实 际操作 中 , 但 仍存在问题 。如何认定 上述几 点 , 法院在立案时是无法 判断 的, 只有对案件有一定 的了解 , 才能 对案 件是否适 用简易 程
制 。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 , 以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 难 区别 , 际上抹杀 了简易程序的独特性。如允许 当事人 口头 实
运攸关 的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 通程序 的适 用由法
范围内 , 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 积极探 索 , 具有 非常重要 的意
义。
一
官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 自由裁量决定 , 当事人对于
、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弊端
自己提交法 院解决纠纷适用何 种程 序没有选择权 , 对于法官
的程序选择更没有提出质 疑的权利 。 3 .缺乏独立 的运行 机制 、 操作 难。简易程 序时相对 于 普通程序的独立 程序 , 行 的制度 缺乏 有效 的独立运行 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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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易 程 序 后 , 然 其 选 择 在 表 面上 可 能 是 自愿 的 , 由于 我 国 虽 但
目前 的 司 法 背 景 . 难 得 证 被 告 人 作 出 的 选 择 是 真 正 的 自愿 很
和 明 智 的 , 后 反 悔 的 现 象 无 法 避 免 。被 告 人 的 认 识 能 力 有 事 限 , 时 会 作 出一 些 错 误 的 选 择 , 果 不 允 许 被告 人 变 更 , 有 如 很
、
刑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权 利 的 内涵 及 价 值
( )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内 涵 一 刑 所 谓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是 指 被 告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活动 中依 法享 有 的 权 利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有 : 回避 权 ; 护 权 ; 权 对 法 庭 上 质证 的证 据 发 表 意 见 ; 辩 有 庭 审 中 , 权 申请 新 的证 人 到 庭 , 有 调取 新 的 物 证 , 申请 重 新 鉴 定 或勘 验 ; 后 陈 述 权 ; 自诉 人 提 起 反 诉 ; 诉 权 ; 诉 权 等 。 最 对 上 申 简 易 程 序 虽 然 较 普 通 程 序 更 加 简 便 . 受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关 于 不 讯 问 被 告 人 、 问证 人 、 定 人 、 询 鉴 出示 证 据 、 庭 辩 论 程 序 规 定 法 的 限 制 . 是 被 告 人 基本 的诉 讼 权 利不 能 被 剥 夺 。 但 ( )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价 值 二 刑
第 2 4卷 第 5期
Vo . 4 No 5 12 .
论 我 国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被 告 人 诉权 保 护 的立 法 完 善
朱 锦 平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湖 4 08 ) 1 0 2
摘 要 :本 文 以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保 障 为切 入 点 , 于 公 正 性 的诉 讼 价值 取 向, 析 了我 国现 有 立 法 对 刑 事 简 易 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基 分 利保 障 方 面 的 不足 ,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立 法完 善建 议 。 关 键 词 :刑 事 简 易程 序 ; 正 ; 告 人 ; 讼 权 利 公 被 诉
2 O 年 1 月 01 0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r lo ouna fHub iUn v riy o o omis Phls ph & S ca ce c s e ie st fEc n c( i o y o o ilS in e )
Oc. 0 0 t2 1
自 l9 9 6实 施 以来 . 事 简 易 程 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提 高 了 办 刑 案效 率 . 少 了 当事 人 的讼 累 , 同时 存 在 着 一 些 局 限 和 不 足 减 但 之处 , 模 式 过 于单 一 . 用 范 围偏 窄 , 法 规 定 过 于 简 略 以 如 适 立 致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等 , 些 问题 随着 实 践 运 行 日益 显 现 出来 , 这 影 响 了 简 易 程 序 应 有 的 司 法 功 能 的充 分 发 挥 。 因 此 , 必 要 对 有
易程序审判的高度职权主义特征。 ( ) 告 人 刑 事 简 易程 序 辩 护 权 缺 乏 保 障 三 被
是相矛盾 的。
当前 简 易 程 序 的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的修 改 和 完 善 , 以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积 极 作 用 。
一
( ) 告 人 刑 事 简 易程 序 变更 权 缺 位 二 被
《 刑事 诉 讼 法若 干 问 题 解 释 》 2 9条 规 定 , 民 法 院适 第 2 人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 现 不 适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发 序情 形 的 , 当 中止 审 理 , 按 公诉 案 件或 自诉 案 件 的第 一 审 应 并 普 通 程 序 重 新 审 理 。从 以 上 规 定 中 可 以 看 出 , 国在 立 法 中 我 肯 定 简 易 程 序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是 可 以 被 允 许 变 更 为 普 通 程 序
的 , 同时 意 味着 简 易程 序 的 变更 权 只有 人 民法 院 可 以行 使 。 但
任何 人 无 权 去 变 更 , 括 被 告 人 。换 句 话 说 , 是 被 告 人 在 任 包 就
何 时 候 只 要 选 择 了 就 不 允 许 后 悔 , 实 际 上 , 告 人 在Fra bibliotek选 择 了 但 被
用 简 易 程 序 审理 的 , 判 程 序 参 照 公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的 规 审 定 进 行 。 由此 可 知 . 公 诉 案 件 中 , 否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须 由 检 在 是
察机关建议或 同意, 经 法院决定 , 告人 对此没有选 择权 ; 并 被
而 自诉 案 件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选 择 权 掌 握 在 法 院 手 中 , 告 人 被 处 于 完 全 被 动 的境 地 。这 种 规 定 与 程 序 正 义 和 诉 讼 主 体 理 论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现 代 诉 讼 所 追 求 的 两 大 价 值 目标 , 者 不 两
可 偏 废 。简 易 程 序 的 出现 及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普 遍 适 用 , 是 追 正
容 易 导 致 错 案 的 发 生 。但 当 前 立 法 中 简 易 程序 向普 通 程 序 的
转 化 不 能 体 现 被 告 人 的意 志 , 再 一 次 体 现 了 一 种 由 裁 判 机 这 构 自行 为 被 告 人 安 排 命 运 的“ 长式 ” 诉 讼 观 念 , 示 出 简 家 的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