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诉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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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4卷 第 5期
Vo . 4 No 5 12 .
论 我 国刑 事 简 易程 序 中被 告 人 诉权 保 护 的立 法 完 善
朱 锦 平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湖 4 08 ) 1 0 2
摘 要 :本 文 以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保 障 为切 入 点 , 于 公 正 性 的诉 讼 价值 取 向, 析 了我 国现 有 立 法 对 刑 事 简 易 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基 分 利保 障 方 面 的 不足 ,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立 法完 善建 议 。 关 键 词 :刑 事 简 易程 序 ; 正 ; 告 人 ; 讼 权 利 公 被 诉
易程序审判的高度职权主义特征。 ( ) 告 人 刑 事 简 易程 序 辩 护 权 缺 乏 保 障 三 被
公 正 与 效 率 是 现 代 诉 讼 所 追 求 的 两 大 价 值 目标 , 者 不 两
可 偏 废 。简 易 程 序 的 出现 及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普 遍 适 用 , 是 追 正
容 易 导 致 错 案 的 发 生 。但 当 前 立 法 中 简 易 程序 向普 通 程 序 的
转 化 不 能 体 现 被 告 人 的意 志 , 再 一 次 体 现 了 一 种 由 裁 判 机 这 构 自行 为 被 告 人 安 排 命 运 的“ 长式 ” 诉 讼 观 念 , 示 出 简 家 的 显
、
刑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权 利 的 内涵 及 价 值
( )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内 涵 一 刑 所 谓 刑 事 被 告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是 指 被 告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活动 中依 法享 有 的 权 利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被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有 : 回避 权 ; 护 权 ; 权 对 法 庭 上 质证 的证 据 发 表 意 见 ; 辩 有 庭 审 中 , 权 申请 新 的证 人 到 庭 , 有 调取 新 的 物 证 , 申请 重 新 鉴 定 或勘 验 ; 后 陈 述 权 ; 自诉 人 提 起 反 诉 ; 诉 权 ; 诉 权 等 。 最 对 上 申 简 易 程 序 虽 然 较 普 通 程 序 更 加 简 便 . 受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关 于 不 讯 问 被 告 人 、 问证 人 、 定 人 、 询 鉴 出示 证 据 、 庭 辩 论 程 序 规 定 法 的 限 制 . 是 被 告 人 基本 的诉 讼 权 利不 能 被 剥 夺 。 但 ( ) 事 简 易程 序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 价 值 二 刑
自 l9 9 6实 施 以来 . 事 简 易 程 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提 高 了 办 刑 案效 率 . 少 了 当事 人 的讼 累 , 同时 存 在 着 一 些 局 限 和 不 足 减 但 之处 , 模 式 过 于单 一 . 用 范 围偏 窄 , 法 规 定 过 于 简 略 以 如 适 立 致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等 , 些 问题 随着 实 践 运 行 日益 显 现 出来 , 这 影 响 了 简 易 程 序 应 有 的 司 法 功 能 的充 分 发 挥 。 因 此 , 必 要 对 有
简 易 程 序 后 , 然 其 选 择 在 表 面上 可 能 是 自愿 的 , 由于 我 国 虽 但
目前 的 司 法 背 景 . 难 得 证 被 告 人 作 出 的 选 择 是 真 正 的 自愿 很
和 明 智 的 , 后 反 悔 的 现 象 无 法 避 免 。被 告 人 的 认 识 能 力 有 事 限 , 时 会 作 出一 些 错 误 的 选 择 , 果 不 允 许 被告 人 变 更 , 有 如 很
2 O 年 1 月 01 0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r lo ouna fHub iUn v riy o o omis Phls ph & S ca ce c s e ie st fEc n c( i o y o o ilS in e )
Oc. 0 0 t2 1
用 简 易 程 序 审理 的 , 判 程 序 参 照 公 诉 案 件 第 一 审 程 序 的 规 审 定 进 行 。 由此 可 知 . 公 诉 案 件 中 , 否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须 由 检 在 是
察机关建议或 同意, 经 法院决定 , 告人 对此没有选 择权 ; 并 被
而 自诉 案 件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选 择 权 掌 握 在 法 院 手 中 , 告 人 被 处 于 完 全 被 动 的境 地 。这 种 规 定 与 程 序 正 义 和 诉 讼 主 体 理 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 , 同时 意 味着 简 易程 序 的 变更 权 只有 人 民法 院 可 以行 使 。 但
任何 人 无 权 去 变 更 , 括 被 告 人 。换 句 话 说 , 是 被 告 人 在 任 包 就
何 时 候 只 要 选 择 了 就 不 允 许 后 悔 , 实 际 上 , 告 人 在 选 择 了 但 被
是相矛盾 的。
当前 简 易 程 序 的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的修 改 和 完 善 , 以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积 极 作 用 。
一
( ) 告 人 刑 事 简 易程 序 变更 权 缺 位 二 被
《 刑事 诉 讼 法若 干 问 题 解 释 》 2 9条 规 定 , 民 法 院适 第 2 人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 现 不 适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发 序情 形 的 , 当 中止 审 理 , 按 公诉 案 件或 自诉 案 件 的第 一 审 应 并 普 通 程 序 重 新 审 理 。从 以 上 规 定 中 可 以 看 出 , 国在 立 法 中 我 肯 定 简 易 程 序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是 可 以 被 允 许 变 更 为 普 通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