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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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是民事诉讼一系列活动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诉权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换句话来说,诉权是指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诉权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同时还应包含对于寻求救济后实现合法权利途径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民事审判权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象征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意识形态上冲突与对立,实际上推动着二者之间的权衡关系,对于维护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诉权审判权民事诉讼

其实对于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论述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皮毛。至于深层次的理解与感悟,可能从理论知识和思想程度上还远远不够。此次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我主要是基于民诉一些相关知识,结合法条,综合有关法律论文。进行自我认识与阐述,由于水平有限,望谅解。

(一)民事诉权

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属于私权,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我们通常理解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我个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寻求第三方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也许都会参与到诉讼当中,不论是自身的法律争议,还是他人的。在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事实上,诉权就已经产生,是对于接下来审判权进行的基础。

(二)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顾名思义,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审判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的根据。它不仅有效规范了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关系,同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神圣意义。

(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诉讼是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产物,二者之间对立统一于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因此,诉权与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均衡和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实力大于另外一方,就必然导致制度的缺失与不平衡。

一、联系

诉权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如果没有审判权,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力救济,当事人的诉也就没有了请求的对象,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权利。与此同时,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但是审判权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如果没有当事人

的主动提出,审判权也不乏实施。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也就不能向法院提出诉的请求,而国家的审判权就不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诉权与审判权是相依而生的,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

国家审判权的创设和行使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虽然没有想到自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从其实质效果上来讲,当事人选择用文明、有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诉权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虽然诉权与审判权在法律规范上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行使必须要以当事人诉权的提出和行使为前提,审判权进行审理的范围也要受当事人基于诉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限制。因此,一般情况下,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二、区别

首先,诉权要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当事人的诉权即是对审判权的承认同时也是对审判权的一种对抗和制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对审判权的制约:(1)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使当事人既能通过诉讼手段,又能通过非诉手段解决民事纠纷。(2)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有权变更、增加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这就限制了国家民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干预的范围,这是诉

权对于审判权的内部制约机制。(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从而在程序上对民事裁判权形成制约机制。

其次,审判权也应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进行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民事诉权,法院承认其效力,提供司法保障,反之,就不承认其民事诉权的法律效力。

(2)法院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在非诉中的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使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比较缺乏的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对审判权的进一步制约。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审判权侵犯诉权,而不是诉权对审判权的限制。因此,平衡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审判权与诉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和根据,审判权又是对诉权的制约和保障。平衡和协调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处理都是具有极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在充分保障诉权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使二者关系得到平衡,最终营造出和谐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吴蜀红,试论当事人民事诉求对民事审判权的制约[J].湖北社会科学,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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