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之诉理论 诉讼标的 诉权
随民亊实体争议的产生而产生, 产生于诉讼开始乊前;诉讼权 利则产生于诉讼収生乊后。
2、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亊诉讼就是当亊人双方行使诉权和法 院行使审判权并围绕案件亊实的查明以及法律的适用而交 互作用的一种纠纷解决过程。 诉权以及作为其具体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所涉及的亊 项,均属当亊人自身意志自主支配的自治领域,审判权应 当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得予以侵犯。 国家设置民亊审判权并交由法院行使,就是为了保障当亊 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与依法实现,因此,应以当亊人行使诉 权为本位和基点,诉权要优先于审判权、制约审判权的行 使。我国现行民亊诉讼法将“保护当亊人行使诉讼权利” 作为首要仸务,亊实上就是对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所 作的正确表述。
事、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构成一个独立乊诉所必备的基本因素,是
诉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诉的要素的不同学说
二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在此,采取三要素说,一个完整的诉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
(一)当亊人
(事)有关诉权的几种学说
诉权理论是民亊诉讼基本理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大
陆法系诉讼理论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先后形成了近 代的几大诉权学说
(一)私权诉权说
主要观点:又称实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权利, 即某项民亊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私法上请求 权作用的产物,是在诉讼中实现的实体权利。 代表人:萨维尼 诉权具有与债相近的实体法的本性,提起诉讼 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提起诉讼后,才成为真正的债。 优点:从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密切联系。 缺陷:其一,未能说明民亊诉讼是国家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私法权利 的一种制度;其事,只着眼于原告与被告乊间的法律关系,把法院置 于诉讼乊外,不能合理解释司法机关与双方当亊人乊间的公法关系; 其三,未能解释为什么在消极的确认乊诉中,原告未主张仸何私法上 的权利都有诉讼的存在。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论民事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机制
【 关键 词】 民事诉权 ; 审判权 ; 失衡 ; 平衡
诉 权 的产 生 源 于 人 类 对 公 力 救 济 的 寻 求 。 事诉 权 是指 当 事人 向 民 ( )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于种 种 原 因 的考 虑 , 部 分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 1各 对 由 法 院请 求 通 过 诉 讼 来 解 决 民 事 纠纷 的基 本 权 利 。 当 事 人 请 求 以 国家 于 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规 定 的是 依 职 权 审 查 的 立 案 方 式 , 得 一 些 标 的 过 即 使 公 权 力 的方 式 来 解 决 其 私 权 纠 纷 和 保 护其 私 法权 益 的一 种 权 利 。① 小 的 案 件 、 无 明文 规 定 的 新 类 型案 件 、 会 矛 盾 比 较 集 中 的案 件 被 法 社 伴 随 着 诉 权 的 出 现 , 判权 应 运 而生 。 照社 会 契 约 的观 点 . 民 人 为排 除在 可 诉 范 围之 外 。 完 善 的 立 案 审 查 制 度 使 法 官拥 有 较 大 的 审 按 人 不
讲, 当事人选择用文 明、 有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 一定程度上也 达到了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目 的 。因 此 , 权 与 审 判 权 的 价值 目标 是 相 同 的 。 诉 民事 诉 权 与 审 判 权 存 在 一 定 的 紧 张 关 系 。 目前 , 国有 学 者 指 出 我 “ 权 与 审 判 权 在 民事 诉 讼 中 是 一 对 矛 盾 ,审 判 权 大 了 ,诉 权 就 会 弱 诉 小 ; 之 , 权 大 了 , 判 权 就 会 弱 小 。 ” 产 生 诉 权 和 审 判 权 紧 张关 系 反 诉 审 的原 因其 实很简单, 当人们发现依靠私力救济来 解决纠纷只能导致弱 肉强食或 两败俱 伤时洎 然希望求助于一个更强大 和公 正的第三者来 终 极 地 解 决 他 们 之 间 的 纠 纷 。 是 人 们仍 然 希 望 由 自 己来 决 定 自 己事 但 务 如 何 安 排 , 着 时代 的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程 度 的 提 高 , 们 更 加 希 望 随 人 能 够 掌 握 自 己的 命 运 , 够 有更 多选 择 的 自由 , 此 , 纠 纷 出现 时 , 能 因 在 需 要他人来解决 的现实和希望能够 自己解决的心理之 间的矛盾, 使得审 判 权 和 诉 权 之 间 与 生俱 来 就有 一 定 的 紧 张关 系 。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多被告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处理
多被告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处理作者:潘正欣来源:《中文信息》2020年第03期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3-0-01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最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之一,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管辖、审理前的准备等章节中分别对管辖的种类、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作了相应规定,但未明确规定案件存在多被告的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本文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多被告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归纳为以下两种模式:一、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模式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即针对某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出具一份管辖裁定,该裁定列明全案所有当事人,效力及于原告和全案所有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样式也采取该模式。
二、单一回应提出异议被告模式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人民法院采用该模式,即针对某一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只列明原告和该被告,并仅对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处理。
本文认为,上述第一种处理模式(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存在部分程序缺陷:第一,从案件情况来看,有可能出现案件中多位被告分别同时或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尤其是因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此情形下,如果多位被告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尚可一并处理,但如果由于送达的原因(例如采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完全有可能出现在后送达到位的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人民法院先前针对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管辖裁定已经生效。
如果采用第一种模式,在先的管辖裁定效力及于全体被告,而该名公告送达的被告等于事实上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到位、答辩期尚未届满、管辖权异议尚未提出的情况下即接受了人民法院对管辖的处理,逻辑上有违程序原理。
论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理念
《 东南学术} 0 9年第 6期 20 所具有的本质决定了在 民事诉讼程序当中, 当事人在诉讼 中具有相当的 自主性和 自治性 。从
这 个意 义而 言 , 民事 诉讼 的出发 点应 当是 诉 权而 非 审 判 权 , 当是 诉 权 制 约甚 至决 定 审 判权 , 应
当事人 决定 诉讼 标 的或 审理 对 象 , 些构 成 了民事 诉 讼 的根 本 基 础 。作 为诉 权 载体 的 当事 人 这 应 当成 为 民事诉 讼 的 中 心 , 为 程 序 主 体 。而 根 据 程 序 主体 性 原 则 的 要 求 , 对 于关 涉 其 权 成 “
益、 地位之审判 , 均应受尊重为程序之主体 , 享有程序主体权 , 并应被赋予参与该审判程序为充 分 攻击 防御 、 陈述事 实 上和 法律 辩论 等 机会 , 以影 响 裁判 内容 之 形 成 , 避 免 受 对造 所 突 袭 藉 而 及 防止 发 生来 自法 院 之突袭 性 裁判 , 不致 在程 序 上被 处 分为 受 支配 之客 体 。 ④ 使 ”
《 东南学术) 0 9年第 6期 20
论 民事诉 权对 审 判权 的制 约
— —
以程 序 主 体 性 原 则 为理 念
张 睿
摘 要: 一定意义上讲 , 从 民事诉讼 就是 当事人双方行使 诉权和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 围绕案件事 实 的查 明及法律的适用而交互作用 的一种 纠纷解决过 程。按 照程序 主体 性原则 的要 求, 为 民事诉 作 权载体 的当事人应成为 民事诉讼 的中心 , 成为前提 和基 础。但 由于传 统观念和 立法指 导思想的影 响,
“ 诉权一审判权” 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 , ② 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人 民法 院行使
论公诉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权, 就此分析公诉权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的合-I 合理性, 法 挫、 指出 目 前公诉权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和监督还存在的问 题, 为完善公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提供思路。
、
系 又有 区别 。 力制 约具有 三大 特 点 :第 一 , 力制 约关 系必 须 权 “ 权 有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的 国家权力 才能形 成 , 单独 的权 力无 法形成 权
诉和 审判 。 新 生 的检 察 官行使 的实 际上 是原 本属 于 法官 的部 分 。 有 观点认 为 “ “ 还 权力 监督 从广 义上 讲也 是一种 权力 制约 。如 果 职权 , 在这 个意 义上 , 察权实 质上就 是 司法权 的一 部分 , 检 刑事 诉 将 权力 监督 与权 力制 约 并列在 一起 , 国家权 力 的制约 和监 督 , 如 讼程 序 也因此 区别 于 民事诉讼 程序 而呈 现 出一 种 ‘ 法 官模 式 ’ 则 强调 的是 对权 力运 行 的全方 位 的制约 。0 权 力制 约是 一个 与 双 ”“ 的 构造特 征 。 所 以从公 诉权 的历史 起源 上看 , 质 上应 是一 种 分 工 、 本 分权 相联 系 的工作机 制 。 旧优 点是 :() 常性 。 于 日常 “ 1经 属 司法 权 。 次 , 其 公诉权 在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体 现 出司法 权 的本 质 工 作 中因分 工而 产 生相互 约束 。 ( 有效性 。 2 ) 是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特点。 一是 公诉 权本 身就包 含 了评断 与处 分 的 内涵 , 些 处分 权 国家机 关或者 同一 个 国家机关 内部 不 同部 门之 间的博 弈, 以有 这 可 与法 官 的裁判 权极 为相近 , 具有 判 断性 , 如提 起诉 公诉 或 不起 诉 效 构成 相互 之 间的 约束 。 () 3民主性 。通 过工 作分工 , 成 了一 形 等诉 讼权力 ; 是公诉权 是一种 专有权 力 , 二 由检 察机 关独立 行使 , 个 广泛 的决 策参 与机 制 , 证 了法律 的 实施 。 不足在 于 :群 众 保 哟 “ 独立 行使 是 司法权 本质特 征之 一 ; 是 公诉权 是 被动 权 , 三 体现 在 参 与 比较有 限 , 无法 涵盖 各类权 利 主体 , 有时候 还会 导致 效率 低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探析
的多样化 , 使人们认为诉权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 问题 , 在理论上还 没
有搞 清的情况下 , 很难 引入实践的领域 。所 以, 实践 中很难重 视当事 人所享有 的诉权的保护 问题。
相反, 审判 权 作 为 一 种 公权 力 , 其在 解 决纠 纷 、 护 社会 秩序 和 保 维
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 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 力救济 , 当事人 的诉 也就没有 了请求的对象, 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 可 能实现 的权利 。同时 ,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 主动进行 的, 但是审判权 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 , 即非依 当事人的主动提出, 国家 不得主动 的行使审判权 。可见 , 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 , 也就不 能向法 的, 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 了现实意义。可见, 诉权与审判权是
、
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现状
的诉权与实体上的诉权 的关联性, 使我 国诉权理论的研究不会再重蹈
抽象诉权说的覆辙; 另一方面, 它也使我国的诉权 理论没有深入人心,
民事诉权与 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 民事诉讼中, 他们是推动诉 讼得以进 行、 发展和终结的基础 , 二者之间的关系 的定位与协调程度 对于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和发展是很重 要的。符合法律发展趋 势的民事诉权 与民事审判权 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然 而 , 为 当 事 人基 本 权 利 的诉 权 却 未 规 定 在 任 何 法 律 文 件 之 中 。 作 其 次 , 思想 观 念 上 来 看 , 国 国 民长 期 受 息 讼 、 讼 、 讼 等 观 从 我 厌 缠
第 二 , 权 与 审 判 权 具 有相 同 的 价值 目标 。众 所 周 知 , 诉 国家 审 判 权 的创 设 和 行 使 都 是 为 了解 决 社 会 纠纷 , 而 维护 社 会 的安 定和 国 家 从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是民事诉讼一系列活动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诉权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
换句话来说,诉权是指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诉权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同时还应包含对于寻求救济后实现合法权利途径的一种表现形式。
然而民事审判权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象征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意识形态上冲突与对立,实际上推动着二者之间的权衡关系,对于维护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诉权审判权民事诉讼其实对于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论述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皮毛。
至于深层次的理解与感悟,可能从理论知识和思想程度上还远远不够。
此次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我主要是基于民诉一些相关知识,结合法条,综合有关法律论文。
进行自我认识与阐述,由于水平有限,望谅解。
(一)民事诉权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属于私权,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我们通常理解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寻求第三方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也许都会参与到诉讼当中,不论是自身的法律争议,还是他人的。
在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事实上,诉权就已经产生,是对于接下来审判权进行的基础。
(二)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顾名思义,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
审判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的根据。
它不仅有效规范了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关系,同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神圣意义。
(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诉讼是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产物,二者之间对立统一于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
论审判权对诉权滥用的抑制及其限度
旦被 行使 ,将 不仅仅 启动 审判权 的运行 , 将对诉 讼相对 方产生 一定 的强制 。 因此 , 果 当事 人滥 用 还 如
诉权 ,甚至故 意利用 其程序 性权 利追求某 种不 正 当的利益 , 也将 不仅 仅造成 审判资源 的浪费 ,更可 能
也 只是较 为笼 统地 指称某 一 些不正 当 的诉 讼行 为 , 并未将 其具 体化 为一个 具备严 格 构成要 件 的法律 而 术语 。在 相 关的 国内研究 文献 中 ,“ 意诉讼 ” 常常被 通过 与 “ 恶 滥用诉 权 ” 滥 用诉 讼权 利 ” 诉讼 、“ 、“
欺诈”等概念相区别来获得其 自 身的独特性。① 不过,笔者认为 ,此种概念比较的方法未必能达致精
择 自由 ;在 对抗 式的诉讼 模式 中,审 判权则 表现 出一种 消极 、被 动 、中立 的姿态 ,当事 人在诉讼 中拥 有较 多的选择 自由, 基本 能够 掌握程序 的进展 。在 不 同的诉 讼模 式之 下 , 审判权 与诉权 基本上 是呈 现 出一种 此 消彼 长的关系 ,而这种 关系甚 至能够 折射 出国家权力 与公 民权利之 间 的张力 ,因此 ,即使 是 在法律 的层 面讨论 审判权 与诉权 的关 系结构 , 也必须 将其放 人更广 阔 的社 会背景 中加 以考量 。现代社 会中, 国家权力 的扩 张与社 会个体权 利诉 求的高 涨几乎 是在 同步进行 , 其相 互 关系的 紧张亦难 以避免 。 由于 强大 的国家权力 极容 易侵 犯社会个 体 的基 本权 利 , 且国家权 力被滥 用 的危害远 远大于 个体权 利 并 滥用 的危 害 ,因此 ,如何 防范 国家权力 的恣 意 ,确保 社会个 体基本 的行动 自由 ,便一直 是人 们关注 的 焦点 。反 映到审判权 与 诉权 的关系上 , 强调 审判权 的克 制 , 呼吁 防止审判权 对 当事 人诉权 的不 当干预 , 保护 当事人对 于诉讼 程序 进展 的主控权 , 一直是 我国诉讼 法学界相 关研 究 的主调 。不可否认 , 于 也 对 曾经较为 崇 尚职权 主义 的 中国司法 而言 ,目前更注 重将审 判权约 束于一 个合理 的界 限之 内 ,以方便 当 事人通 过 司法 途径寻 求权 利救 济 ,本是理 所 当然 。但 是 , 若一 味地 强调 对 审判权 的控制 ,而完全放 倘
浅析诉权
浅析诉权诉权一直是学者探讨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其理论对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设立及发展有着深远的重要作用。
宪法在赋予人民主权的同时也赋予以自由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等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和现实上述基本权利,宪法又赋予人民以诉讼权,并设立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确保人民以权利和主体的资格获取精神性和物质性利益的愿望牧师以实现。
为发挥此项司法作用,依照宪法规定精神,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授权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和动作。
一、诉权、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诉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实质是司法保护的请求权,是当事人对起争议的民事纠纷,能够提起或参加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权利。
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①审判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其功能在于保护实体权利及实体法的实施。
但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开始条件,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来。
当事人要求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
②诉权是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条件和组成部分。
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经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用权得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作用。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解决,向法院起诉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民事诉讼法同步习题及答案(高教版)4
A.某甲起诉请求某乙停止损害其名誉B.某丙起诉某丁请求撤销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女方起诉前夫 ,请求将二人之女判归前夫抚养D. 陆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2.王某将房子租给刘某居住 ,月租金 1500 元。
现在王某因刘某拖欠了六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某给付 9000 元房租。
现问 ,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某租给刘某的房子和刘某欠王某的 9000 元钱B.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刘某支付 9000 元租金C.王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某、刘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3.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 ?()A.某女起诉前夫 ,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自己抚养B.老刘起诉刘晓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C.李明起诉王海 ,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王林向法院起诉孙晓辉 ,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下列关于诉的内涵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诉包含两重含义,一是程序意义上的诉,一是实体意义上的诉B.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C.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进行审判的要求。
D.诉的双重法律含义具体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5.下列关于给付之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A.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只能针对物 ,而不能针对行为B.根据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 ,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现在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
C.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判决的可履行性D.太阳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月亮公司停止非法使用其专利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
6.下列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的是 :()A.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成立B.要求终止婚姻关系C.要求确认合同关系无效D.要求改变共有关系ACCDA C1.甲乙之间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到期后甲没有交货 ,乙诉甲违约 ,要求甲履行合同;甲则向法院主张服装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诉的种类有()A.确认之诉B.给付之诉C.变更之诉D.反诉2.下列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A.要求判决赔偿损失B.请求判决履行合同C.请求判决合同无效D.请求判决离婚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引起诉的合并 ?()A.乙和丙分别租用甲的房屋但都欠房租不交 ,甲将乙和丙同时诉诸法院B.李某起诉张某返还借款以及迁出所占房屋C.王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D.李某起诉周某和王某违反合同4.下列关于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诉权产生优先于诉讼程序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B.诉权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强制实现 ,而诉讼权利则指向诉讼行为。
审判权与诉权动态平衡下审判独立的适用与边界——以“不予处理”式判决为切入点
说 市判权 的行使保证 了法 院独立审判 的能力 , 审判权缺位
的背后往往 是法院受 到了外在压力而 陷入审判不 独立境 遇; 而诉 权 的行 使又对审判权进行 制约 , 审判权 与诉权 的 此种动态平衡就构成了独立审判的适用与边界 。 三、 审判独立的适用: 审判权的行使对诉权的保障 法官 因外 来压力造 成审判不独立现象表现 为“ 予处 不 理” 式判决等 审判权缺位 。探寻解决这一 问题 的有 效途径
一
也 凸显了审判独立制度的障碍 。本文就从 “ 不予处理” 式判
决为切人点 , 分析在 审判 权与诉权动态平衡 的条件下审判 独立制度的适用 与边界 。
一
、
不予处理式判决的表现与原 因分析—— 外在 压力
下的审判权缺位与诉权实现障碍
“ 不予处理”式 判决 指法 官在裁判 文书中对 当事 人的 某些诉讼请求 和法律事项通过不 予处理或 者另案处理 等
审判公开原则 , 在审判前通过有效 方式将案件的审理安排 予以事先公告 , 从而避免舆论在真相不明的情况下陷入倾
向性 猜测 的 困境 。 四、 审判 独立 的适 用边 界 : 权 的行 使对 审判 权 的制 约 诉
在审判权 与诉权关 系中, 权本身就是制约审判权的 诉
一
个有力 因素 。
“ 不予处理”式判决固然部分源于法律漏洞对法官造 成的寻法困难 , 但绝大部分却源于法官过于重视对压力和
般在审判权与诉权相互 博弈 中, 审判权 可以对诉 讼
请求进行合理干预 , 括缩小 、 包 扩大 、 分割 以及 引导诉讼 请
求。但 为了维护审判权与诉权平衡 , 院并不应当过于缩 法 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甚至进对 当事 人的一些诉讼请求不 予处理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 二者应遵循这样的规则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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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是民事诉讼一系列活动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诉权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
换句话来说,诉权是指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诉权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同时还应包含对于寻求救济后实现合法权利途径的一种表现形式。
然而民事审判权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象征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意识形态上冲突与对立,实际上推动着二者之间的权衡关系,对于维护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诉权审判权民事诉讼
其实对于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论述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皮毛。
至于深层次的理解与感悟,可能从理论知识和思想程度上还远远不够。
此次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我主要是基于民诉一些相关知识,结合法条,综合有关法律论文。
进行自我认识与阐述,由于水平有限,望谅解。
(一)民事诉权
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属于私权,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
我们通常理解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寻求第三方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也许都会参与到诉讼当中,不论是自身的法律争议,还是他人的。
在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事实上,诉权就已经产生,是对于接下来审判权进行的基础。
(二)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顾名思义,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
审判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的根据。
它不仅有效规范了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关系,同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神圣意义。
(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诉讼是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产物,二者之间对立统一于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
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因此,诉权与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均衡和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实力大于另外一方,就必然导致制度的缺失与不平衡。
一、联系
诉权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
如果没有审判权,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力救济,当事人的诉也就没有了请求的对象,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权利。
与此同时,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但是审判权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如果没有当事人
的主动提出,审判权也不乏实施。
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也就不能向法院提出诉的请求,而国家的审判权就不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诉权与审判权是相依而生的,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
国家审判权的创设和行使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而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虽然没有想到自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从其实质效果上来讲,当事人选择用文明、有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所以,诉权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虽然诉权与审判权在法律规范上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行使必须要以当事人诉权的提出和行使为前提,审判权进行审理的范围也要受当事人基于诉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限制。
因此,一般情况下,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二、区别
首先,诉权要对审判权进行制约。
当事人的诉权即是对审判权的承认同时也是对审判权的一种对抗和制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对审判权的制约:(1)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使当事人既能通过诉讼手段,又能通过非诉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2)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有权变更、增加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
这就限制了国家民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干预的范围,这是诉
权对于审判权的内部制约机制。
(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从而在程序上对民事裁判权形成制约机制。
其次,审判权也应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进行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民事诉权,法院承认其效力,提供司法保障,反之,就不承认其民事诉权的法律效力。
(2)法院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在非诉中的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使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比较缺乏的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对审判权的进一步制约。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审判权侵犯诉权,而不是诉权对审判权的限制。
因此,平衡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审判权与诉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和根据,审判权又是对诉权的制约和保障。
平衡和协调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处理都是具有极大意义。
因此,我们要在充分保障诉权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使二者关系得到平衡,最终营造出和谐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吴蜀红,试论当事人民事诉求对民事审判权的制约[J].湖北社会科学,2004(9).
【2】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