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滥用简易程序大工作人员, 如此等等, 都是 因为没有配套 简易程序体 系的规定 。 4 简易程序所作判决无上诉限制。我国目 . 前没有对适
用简易程序 的判决 提起 上诉 的特别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 的 案件一般都是 “ 案件事实 清楚” “ 、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 争 议不大” 的简单案 件 , 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效率 , 适用 节约资
2 当事人 的诉权遭到忽视 。根据我 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 .
简易程序的规定, 更多地考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便利而忽视
了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 。追根溯源 , 不难 发现这是 以往长期
收稿 日期 :0 0— 3—1 21 0 8
源。 如果对其上诉不加任何限制, 显然不能很好地实现民事
简易程序 的 目的。
系明确 ” “ 、 争议不大 ” 作了进 一步解 释 , 是在实 际操作 中 , 但 仍存在问题 。如何认定 上述几 点 , 法院在立案时是无法 判断 的, 只有对案件有一定 的了解 , 才能 对案 件是否适 用简易 程
制 。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 , 以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 难 区别 , 际上抹杀 了简易程序的独特性。如允许 当事人 口头 实
运攸关 的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 通程序 的适 用由法
范围内 , 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 积极探 索 , 具有 非常重要 的意
义。
一
官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 自由裁量决定 , 当事人对于
、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弊端
自己提交法 院解决纠纷适用何 种程 序没有选择权 , 对于法官
的程序选择更没有提出质 疑的权利 。 3 .缺乏独立 的运行 机制 、 操作 难。简易程 序时相对 于 普通程序的独立 程序 , 行 的制度 缺乏 有效 的独立运行 机 现
我 国现行民事诉讼 法关于 简易 程序 的规定 只有五个 条
文, 而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 占 民事案件总量 的 8%左 右 , 0 这种 法律 规范 稀缺 与案件数 量
成倍增长所 引发的矛盾 日益 突出。因此 , 现行法律许可 的 在
的公力 保障 。在 讼法上 体现意思 自治有助 于维 护私法秩 序, 使民法上 的私 权 自治得到 最终 的贯彻 和落实。 【 我 国 "¨ 将程序选择决定权赋予法官 , 当事人无权参与选择对 自己命
1 适用范 围和标 准 的原 则化 、 糊化 。我 国民事诉 讼 . 模
法第 12条规 定 : 4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它 派 出法庭 审理 事实 清
楚、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争议不 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 用简 适 易程序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 事实清楚 ” “ 、权利义务 关
作者简介 : 刘烨 (9 3一) 女 , 18 , 江苏 盱眙人 , 助教 , 从事法学理 论研究 。
一
l 一 0
二、 国外简易程序 的特 点
尽管世界各国在简易程序 的设 计和 具体操 作上有 所不
同, 但是都有简化 、 迅速 、 灵活 、 高效 、 低花费 的共 同特点 。
制度还存在 着很 多弊端 。因此 , 鉴国外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的经验 , 应借 改革和 完善我 国民事简易程序。 关键词 : 民事简易程序 ; ;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 52 D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0 1 —0 10 —7 3 ( 00 0 00 3
2 0世纪 6 0年 代 以来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 等主 体 平
指导我国民事诉讼 立法 和审判 实践 的“ 两便” 则( 于当 原 便 事人进行诉讼 , 便于人们法院办案) 发挥作用 的结果。 目前 , 简易程序适用 与否 的决定权在 于法 院 , 而非 当事人 , 当事人 无权决定 自己的案件是否适 用简易程 序。这无疑侵犯和违 背 了当事人 的 意愿。 因为 , 民事 纠纷 属于私 法意义 上的 纠 纷, 当事人享有较 大的处分 权。“ 意思 自治 原则 是私法的基 石, 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诉讼 法领域 中 , 同时也需要诉讼法
2 1 6月 00年 第 2 第 6期 9卷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u a o el g agC lg f d ct n or l f i njn o eeo u ao n H o i l E i
Jl. 0 O l12 l I
V0. 9 N . 12 o 6
对 于完 善 我 国 民事 简易程 序 的思考
刘 烨
( 苏州农业 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 苏州 2 50 ) 10 8
摘
要: 民事 简易程序 作为高效、 便捷 的解决 民事简单 案件 的诉讼程序 , 得 到世界各 国 司法界 广泛的肯定和 已
适用。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作用, 对于解决我国日 益增加的民事案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
起诉 , 却没有设置专门负责 日头起诉的工作人员和专 门的接 待机构 , 允许双方 当事人 同时到场 的情况下法 院 口头答辩 ,
立 即审断 , 却缺乏负责通 知应诉 、 接待 当事人 、 开庭排期 、 庭
序进行判断和选择, 但是这又违背了简易程序制度设立的初
衷 和价值取向。况且不 同的法 院 、 法官对于这样 的法律规 定 有着不同的理解 , 这就会导致实践 中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任 意 扩大和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的滥用 , 当事人规避普通程序及 为
问财产流转 的速度加 快 , 使得 诉讼 数 量 和诉讼 类 型与 日俱
增 , 的社会支 出急剧增加 , 院的审判 压力 也 日渐增大 。 诉讼 法 以此为契机 , 球范 围 的民事诉 讼 改革 也进 入 了一个 加 速 全
期 , 国纷纷通过修改 民事诉讼法 、 审判方式 , 多元 各 改革 进行 化 的程序设计 和运作等 方式来适应社会 和经济 发展 的需求。
用简易程序 的判决 提起 上诉 的特别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 的 案件一般都是 “ 案件事实 清楚” “ 、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 争 议不大” 的简单案 件 , 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效率 , 适用 节约资
2 当事人 的诉权遭到忽视 。根据我 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 .
简易程序的规定, 更多地考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便利而忽视
了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 。追根溯源 , 不难 发现这是 以往长期
收稿 日期 :0 0— 3—1 21 0 8
源。 如果对其上诉不加任何限制, 显然不能很好地实现民事
简易程序 的 目的。
系明确 ” “ 、 争议不大 ” 作了进 一步解 释 , 是在实 际操作 中 , 但 仍存在问题 。如何认定 上述几 点 , 法院在立案时是无法 判断 的, 只有对案件有一定 的了解 , 才能 对案 件是否适 用简易 程
制 。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 , 以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 难 区别 , 际上抹杀 了简易程序的独特性。如允许 当事人 口头 实
运攸关 的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 通程序 的适 用由法
范围内 , 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 积极探 索 , 具有 非常重要 的意
义。
一
官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 自由裁量决定 , 当事人对于
、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弊端
自己提交法 院解决纠纷适用何 种程 序没有选择权 , 对于法官
的程序选择更没有提出质 疑的权利 。 3 .缺乏独立 的运行 机制 、 操作 难。简易程 序时相对 于 普通程序的独立 程序 , 行 的制度 缺乏 有效 的独立运行 机 现
我 国现行民事诉讼 法关于 简易 程序 的规定 只有五个 条
文, 而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 占 民事案件总量 的 8%左 右 , 0 这种 法律 规范 稀缺 与案件数 量
成倍增长所 引发的矛盾 日益 突出。因此 , 现行法律许可 的 在
的公力 保障 。在 讼法上 体现意思 自治有助 于维 护私法秩 序, 使民法上 的私 权 自治得到 最终 的贯彻 和落实。 【 我 国 "¨ 将程序选择决定权赋予法官 , 当事人无权参与选择对 自己命
1 适用范 围和标 准 的原 则化 、 糊化 。我 国民事诉 讼 . 模
法第 12条规 定 : 4 基层 人 民法 院 和它 派 出法庭 审理 事实 清
楚、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争议不 大的简单 的民事案件 , 用简 适 易程序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 “ 事实清楚 ” “ 、权利义务 关
作者简介 : 刘烨 (9 3一) 女 , 18 , 江苏 盱眙人 , 助教 , 从事法学理 论研究 。
一
l 一 0
二、 国外简易程序 的特 点
尽管世界各国在简易程序 的设 计和 具体操 作上有 所不
同, 但是都有简化 、 迅速 、 灵活 、 高效 、 低花费 的共 同特点 。
制度还存在 着很 多弊端 。因此 , 鉴国外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的经验 , 应借 改革和 完善我 国民事简易程序。 关键词 : 民事简易程序 ; ; 弊端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 52 D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 1 )6—0 1 —0 10 —7 3 ( 00 0 00 3
2 0世纪 6 0年 代 以来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 展 , 等主 体 平
指导我国民事诉讼 立法 和审判 实践 的“ 两便” 则( 于当 原 便 事人进行诉讼 , 便于人们法院办案) 发挥作用 的结果。 目前 , 简易程序适用 与否 的决定权在 于法 院 , 而非 当事人 , 当事人 无权决定 自己的案件是否适 用简易程 序。这无疑侵犯和违 背 了当事人 的 意愿。 因为 , 民事 纠纷 属于私 法意义 上的 纠 纷, 当事人享有较 大的处分 权。“ 意思 自治 原则 是私法的基 石, 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诉讼 法领域 中 , 同时也需要诉讼法
2 1 6月 00年 第 2 第 6期 9卷
黑龙江教 育学院学报
Ju a o el g agC lg f d ct n or l f i njn o eeo u ao n H o i l E i
Jl. 0 O l12 l I
V0. 9 N . 12 o 6
对 于完 善 我 国 民事 简易程 序 的思考
刘 烨
( 苏州农业 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 苏州 2 50 ) 10 8
摘
要: 民事 简易程序 作为高效、 便捷 的解决 民事简单 案件 的诉讼程序 , 得 到世界各 国 司法界 广泛的肯定和 已
适用。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作用, 对于解决我国日 益增加的民事案件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
起诉 , 却没有设置专门负责 日头起诉的工作人员和专 门的接 待机构 , 允许双方 当事人 同时到场 的情况下法 院 口头答辩 ,
立 即审断 , 却缺乏负责通 知应诉 、 接待 当事人 、 开庭排期 、 庭
序进行判断和选择, 但是这又违背了简易程序制度设立的初
衷 和价值取向。况且不 同的法 院 、 法官对于这样 的法律规 定 有着不同的理解 , 这就会导致实践 中简易程序适用范 围任 意 扩大和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 的滥用 , 当事人规避普通程序及 为
问财产流转 的速度加 快 , 使得 诉讼 数 量 和诉讼 类 型与 日俱
增 , 的社会支 出急剧增加 , 院的审判 压力 也 日渐增大 。 诉讼 法 以此为契机 , 球范 围 的民事诉 讼 改革 也进 入 了一个 加 速 全
期 , 国纷纷通过修改 民事诉讼法 、 审判方式 , 多元 各 改革 进行 化 的程序设计 和运作等 方式来适应社会 和经济 发展 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