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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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不足与优化对策一、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现状与反思(一)被告答辩义务的不明确及答辩失权的缺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在答辩期满前被告应当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是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反驳意见。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对于答辩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义务;答辩只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以及答辩既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又是其一项诉讼权利。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进行说明,主流观点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依据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原告起诉被告后,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

但是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不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因此,被告提不提交答辩状是其自主决定的,可以由其自由选择,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从这一方面讲,答辩单纯就是被告的诉讼权利。

诚然,被告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和理由进行答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也可以选择不答辩,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又会造成一些困境。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不让对方知道自己的反驳观点,而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突然袭击,原告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辩论,对原告权利是一大损害,而且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严重影响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是指被告如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那么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就丧失了再进行答辩的权利。

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没有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可以继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反驳,据此,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没有任何后果。

实践中被告往往不提交答辩状,而原告又必须要提交起诉状,显然地将导致诉讼地位不平等。

浅议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民事简 易程序适用 中存在 的问题及原 因分析
1 适用 范 围规 定 过 于 原 则 , 乏 可 操 作 性 。 、 缺
我国 《 民事诉讼法》 1 第 4条对适 用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 围作出 了规定 , 其 标 准 是‘ ‘ 事实 清 楚 、 利 义 务 关 系 明确 、 议 不 大 ” 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该标 权 争 。 准作了进一步 的司法解释 ,事实清楚 ” “ 是指 当事人双方对争议 的事实 陈述 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可靠证据 , 无需人 民法 院调 查收集证据即可判 明事实 , 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是指 谁是责任 的承 担者 , 是权 利的享有 谁 者, 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 “ 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 的是非、 责任 以及诉讼标 的争 执无原则分歧 。 但是这样的解释仍然过于原则和笼统, 不具有可操作性。 且 案件 是否事实清楚 、 权利义务关系是否 明确 , 只有通 过审理后才能 明确 , 而 简易程序 的适用与否须在审 理 前 就 决 定 , 因而此标准在 实际上是无法操
二、 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我 国立法上设立 民事简 易程序 的主要 目的, 是在普通程序 的基础上 简 化对简单 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节约诉讼资源 、 高办案效率 。因此 , 民 提 对 事简易程序进 行改革和完 善也应 当以简化程序 、 节约诉讼成本 、 提高诉讼 效 率 为 出发 点 。 ( 落实 民事简易程序的各种简易方式 。 一) 1 落 实 口头 起 诉 和 口头 答 辩 、 在起诉和答辩方式方面 , 主要是实践 中口头起诉 和 口头答辩方式的落 实问题,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并不难做到 , 只要指定专人 负责, 落实该项规定 即可。 采用 口头形 式的, 院应当记入笔录, 法 由当事人签名。 当然 , 考虑到 口 头起 诉和 口头 答辩 会大大加 重法院的工作负担 , 当前案 多人 少矛盾突出 在 的情 况 下 , 以采 用 格 式 化 的诉 状 和 答 辩 状 , 先 拟 定 例 稿 , 一 印制 , 可 预 统 供 当事人使用 。随着信 息网络化 的进 一步发展, 对简单 的民事案件 也可以通 过 网络 进 行 起 诉 和 答 辩 。 2 完善庭前准备 工作 , 、 重视 与庭 前调解 的衔接 。 首先, 由于法律规定的 简便方式传唤无相应 的制度 予以保 障, 因此 法院要让 当事人提供准确详细 的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 以保证法 院在传 唤当事人或送达诉讼文书 时尽量 次传唤或送达成功 , 以免因传 唤或送达 的问题而拖延办案 时间 。 次, 其 在 立 案 和 送 达 起 诉 状 副 本 时将 格 式 化 诉 讼 权 利 和 义 务 ,如 民事 诉 讼 须 知 、 举 证通知书 、 诉讼风险提示 书等一并送 达当事人 , 开庭时法 官无 需再重复告 知诉这些讼权 利些权利和 义务 , 以节 省庭 审 时 间 。 再 次 , 简 单 的 民 事 案 对 件, 尽量在开庭前通过 电话联系等方式 , 了结双 方当事人对 案件的态度, 先 有 调 解 可 能 的 尽 量 安 排 庭 前 调 解 。 方 面 有 利 于法 官 了解 案 情 、 解 矛 盾 , 一 化 便 于 案 件 的审 理 ; 一 方 面 使 一 部 分 简 单 的 案 件 能 够 在 庭 前 分 流 , 而 节 另 从 约大量的庭审时间, 提高办案效率。 3 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的简化 、 法庭调查中, 对原、 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可 以不调查 ; 互承认 的与身份 相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民事速裁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我国引入了民事速裁程序。

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速裁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优势、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民事速裁程序概述民事速裁程序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迅速解决简单、明确、无争议的案件而采用的一种简化诉讼程序。

该程序以快速、高效、简便为特点,通过减少诉讼环节、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等方式,使当事人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纠纷的解决。

三、民事速裁程序的特点及优势(一)特点1. 快速性:民事速裁程序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标,审理周期短,效率高。

2. 简便性:简化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

3. 明确性:适用于简单、明确、无争议的案件,使法官能够迅速作出判断。

(二)优势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2. 减轻法院负担:快速解决简单案件,减轻法院工作压力。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纠纷的解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民事速裁程序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实施现状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积极推行民事速裁程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简化诉讼环节、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等方式,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法院负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民事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于简单、明确、无争议的案件,适用范围较窄。

2. 程序不够完善:部分速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裁判不公等问题。

3.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当事人对速裁程序了解不足,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一)扩大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更多类型的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详述简易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或其他适用条件,采用简化审判程序进行处理的一种程序。

它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诉讼的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满足当事人追求迅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金额较小、争议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时选择简易程序提起诉讼,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要求变更或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会依法维持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1. 速度快: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时间短的特点。

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易程序着眼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2. 简易审判:简易程序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以事实为导向,不过多纠缠于法律条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简捷的审查。

3. 简化操作:简易程序对于当事人而言,办案手续简化,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知识和程序操作,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提高了司法公正。

4. 结果一次定生效:简易程序下,一审判决书即为终审判决,不再设上诉程序。

在普通程序中,即使是一审胜诉,被告方还可以上诉,导致案件时间拉长,但简易程序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1. 立案阶段: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后,受理案件并立案。

2. 送达通知:法院在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证据等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辩,否则被视为放弃答辩权。

3. 举证阶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解释证据。

4. 庭审阶段:庭审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进行口头陈述、质证等。

5. 审理终结: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合议,并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即为终审判决。

四、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1. 民间借贷纠纷:如小额借款合同、赊销合同等。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全国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2013年10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试点单位,大力推进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

其后,路北法院以“简案速裁,繁案精审”为原则,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经验做法在全省获得推广,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具体表现为:(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共7条,数量过少,规定粗疏,可操作性差。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层级低,且受我国立法体制所限,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也存在着各条款相互“打架”的现象,造成民事审判工作的混乱。

(二)制度设计存有漏洞。

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有自身独特的规律,但现有法律却将其纳入简易程序之中。

简易程序单独立法,对简易审理原则、环节、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当事人合理预期,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三)实践操作有待加强。

简易程序化解纠纷省时省力,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但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的整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适用率受到很大制约,审判效率的提升空间仍然广阔。

庭审速录、诉前调查令和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等亦未落实到位。

(四)办理程序有待简化。

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民事速裁及小额诉讼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五)一审终审缺乏救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明确规定为一审终审,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次审判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当事人却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无疑会带来更多的负面问题。

但从另一角度看,如不实行一审终审,则无法体现小额诉讼的基本价值。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具体履行手续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做法不一。《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对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应履行什么手续,由谁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通常做法是由主审法官自主行使,容易导致主审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低下。而有的地方则采取主审法官提出,并写明转换原因,报庭长同意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三)、《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仍有不完善,信访压力造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和功能受限。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等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种规定从哲学层面上来看,无疑是合理的和正确的,具有把握全面的功能,但从实务层面上看,这一规定缺乏具体的落脚点。《若干规定》第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该条规定,无异给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故意拖延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目前信访形势严峻,法院在信访案件方面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比诉讼案件要多得多,法官在办案中都是尽量多做工作,宁愿多花些时间,也要保证案件不能发生信访问题。而不少当事人从不同的角度和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官为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压力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或者为了把工作做得细致些,不得不同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当事人的不诚实诉讼行为,同时也增加了诉讼成本,拖延了审理周期,违背了简易程序高效、快捷的诉讼原则。另外,《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选择所适应程序的权利,该条规定同时限制了职权行为,实践中往往被人为利用拖延时间,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来说,能主动选择简易程序审理的几乎为零。

论民事简易程序现状与改革趋势

论民事简易程序现状与改革趋势
2 2 审 判 高 效 . 极 大地加强 , 自然 维 权 意 识 也 得 到 巩 固 。再 加 上 市 场 经 济
大大加深 国与 国 、 与人 之间 的经 贸文化 交往 与联 系 , 盾 人 矛
从法 院的角度看 , 民事诉 讼 简易程 序 的适 用 , 于快速 产生的可能性 客观上就大 大提 高 了。随之 而来 的是诉 讼 案 对 与 解决纠纷 、 提高 司法效率 、 维护 社会 正常 秩序 无疑 发挥 着不 件的数量激增 , 此 同时 就有 的诉 讼 模 式 已经 不 能适 应 这
自从有诉讼 以来 , 不论是 纠 问式还 是控 辩式 , 当事 人双 方 的对抗 色彩极 为 强烈 , 国古 代 之所 以贬 低讼 师就 是 因 中
作 者 简 介 : 欢 ( 98 , , 川 成 都 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院 , 究 方 向 : 商 法 ; 伍 1 8 一) 男 四 西 研 民 张鹏 鹏 ( 90 , , 南平 顶 山 人 , 南 1 9 一) 男 河 西 政法大学法学 院, 究方向 : 商法; 研 民 曾懿 ( 9 5 , , 1 7 一) 女 四川 成 都 人 , 作 单位 : 川 省 成 都 市 青羊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工 四
No.1 201 3, 1
现代商 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 n r
2 1 年第 1 01 3期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相 关 问题 研 究
种倩 倩
( 北 大学 , 西 西安 7 00) 西 陕 1 0 0
摘 要 : 政 裁 量基 准 的 提 出是 为 了 限制 行 政 执 法机 关 滥 用 行 政 裁 量 权 , 达 到 规 范行 政 行 为 的 目的 。 对 于行 政 裁 量 , 行 以 最 大 的 矛 盾就 是 如 何 对 其 具 体 执 行 标 准 进 行 限 定 , 防 止 其 走 向规 范 或 僵 化 的 极 端 。 着 眼 于 我 国短 期 内 出 现 的 大 量行 政 裁 以 量 基 准 。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概 念 性 质 等 问题 进 行 阐述 , 对 并进 一 步 论 述 在 我 国 发展 过 程 中对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规 范 化 构 建 。 关 键 词 : 政 裁 量 权 ; 政 裁 量 基 准 ; 范 化 行 行 规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 2 90 1 7— 1 8 2 1 ) 30 1 -2

浅谈民事简易程序

浅谈民事简易程序

制 度 的不尽完 善之 处 。
3 明确规 定适 用 民事 简 易程序 的专 门审判 机构 。借 鉴 国外 .
1 立法 过于粗 简 。《 . 民事 诉讼 法》 对简 易程序 的规 定只有 五 的简 易程序 机构 的设置, 不外 乎分为 专 门的简易法 院和基层 法 院
个原则 性的条文 , 加上相 关的 司法解 释, 对每 年 占很大 部 内设 简 易法庭 的两种 形式 。考 虑到 当 前我 国基层法 院受理 的 民 即使 要应
诉讼 简易程序 是各 国普 遍采 取 的措施之 一 。

的混用 。 由于我 国 《 民事 诉讼法 》 简 易程序适 用 的范围规 定过 对
于原则 , 之缺乏 适用简 易程序 的专 门机 构和人 员, 加 基层法 院的法

民事简 易程序 的概官既审理 普通 民事 案件, 又审理简 单 民事 案件, 明确的专业 化 没有
却 序 的附属 程序 , 不是 其分支 程序 , 也 而是一种 与普 通程序 并 列而 的独特 性 。如 允许 当事人 口头起 诉, 没有 设置专 门负责制 作 口 独立 存在 的第一 审程 序 。 头起诉 笔录 的人员和专 门接待机 构 : 允许 双方 当事人 同时到场的 ( ) 二 民事 简易程序 的特 点
简 易程序 有广 义 和狭 义之 分 。广 义 的简易 程序是 民事诉 讼 分工 . 容易导致 司法 实践 中简 易程序 与普通程 序的 界限不清 与 j 艮
中所有 简 易化程序 的总称 。狭 义的简 易程序 不仅 排 除 民事 诉 讼 混用 。
中的其他简 易化程 序 , 且也排 除小额诉讼 这种更 为简 易化 的简 而
2开 庭审理 的程 序简 化 。 . 以达到 解决 诉讼 的 目的 为 目标 , 并

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现行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是审理民事案件所适用的重要程序,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民事简易程序更体现出了其快捷、方便、及时解决纠纷的特性。

如何更好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我们还应从我国现状出发,多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健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专门机构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一、我国现行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太过简单,还不够系统全面从现行立法上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有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一共有五条,简单的概括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简易程序的审限,有限的条文只能对简易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没对简易程序做更为细致的规定。

虽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做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但还是显得单薄,不够系统全面。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低于法律的,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其适用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独立程序,现行的制度缺乏有效的独立运行机制。

”这就造成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化,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法官处理简易程序案件往往多会依靠自己的判断。

(二)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确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明确清晰的表达出其适用标准,且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但从这一表述本身,我们很难推出其具体含义,也更难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其具体代指哪些诉讼案件。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S t O1 ep .2 1
Vo . 9 NO 3 I2 .
我 国民事简易程 序的现状 与完善
赵 咏梅
( 共福 州 市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 建 福 州 3 0 1 ) 中 福 50 4
摘 要 : 事 简 易 程 序 作 为 一 种 简 便 、 效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有 诉 讼 成 本 低 、 理 期 限 短 、 讼 民 高 具 审 诉 方 式 便 捷 等 优 势 , 我 国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中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与 此 同 时 , 国 现 有 的 民 事 简 在 我
公 正 的英文 是“ u t e , 含着公 平 、 义 、 J si ” 蕴 c 正 合理 、 正
直 等 意义 。长期 以来 , 讼公 正一 直 是 我 国司 法领 诉
待, 另一方 面也 体现 为使 每 位 公 民 都 能平 等 的得 到 司法 救济 。“ 真正 的正义 必须 兼顾 到效 率” 一 观点 这
得 到越来 越 多学者 的认 推 动 了我 国法 制 的各 个 方 也 面朝 着 良好 的方 向发展 。但 随着 社 会 的急 速发 展 ,
究 成果 较为 单薄 。简 易程序 的重 要性 与现 实处 境 的
矛 盾 , 重影 响 到 简易 程 序 价 值 的 实 现 。对 民事 简 严
易 程序 进行 理性 的反 思 和探 索 , 动 民事 简 易程 序 推
的完善 , 我 国具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1 在 [


民事 简 易 程 序 的价 值 取 向 — — 诉 讼
注, 尤其 是 近些年 来 , 随着大 量 的 民事 纠纷 涌人 诉讼
领 域 , 何 降低诉 讼 成 本 、 高 诉 讼效 率 , 司法 资 如 提 即 源 优化 配置 的 问题 , 发 被 社 会 各 界 所 广 泛 关 注 。 愈 诉 讼效 率追 求 以最 少 的成 本 获 得 最 大 的 收益 , 里 这

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

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
现状 进 行 了考 察 , 在 此 基础 上 对 理 论 界 及 实 务界 并
程 序 案件 标 准 的 列举 和划 分 , 成 各个 法 院 及 审 判 造 案 件 的法 官对 条文 认识 的不 一 致 。 这种 情况 下 , 在 各
个 地 区都 有 相 关 审判 意见 的 出台 , 在具 体 案 件 的判
民事 简 易程 序 作 为一 种 独 立 诉 讼 程序 , 专 章 被
规定 在 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 》 在现 实操 作 中 , 中 基层 法 院平均 8 的案 件都 以简 易程 序 审 理结 案 , 发 挥 O, 9 6 它
不 适 用简 易程 序 的案 件往 往 也 以简易 程序 审理 。从 立 法 上看 , 易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是 比较 小 的 , 在 司 简 但 法 实 践 中基层 法 院将 受理 的 大多 数案 件 以简易 程序
进 行 审 理 的状 况 是 远 远 超 出立 法 的本 意 , 至 超 出 甚 立 法 允许 的 范围 的 。而某 些 本该适 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案 件 , 由于 法 官把 握 不 准 , 用 普 通 程 序 审理 , 适 又
了其 对 当事 人及 法 院 的“ 便 ” 用 , 实 保 护 了当 两 作 切 事 人依 法 享有 的诉 讼 权 利 和实 体 权 利 , 减 轻 了当 也 事人 的讼 累 , 并缓 解 了法 院审 判大 量 案件 的压 力 。 但
握这 一 规定 的界 限 。而 立法 上 缺乏对 具体 适用 简 易
的合 理利 用和 诉讼 效率 。简易程 序 对程 序效 益 的提 高可 以促 进诉 讼公 正 的实 现 。简 易 程序 是在 不 损害 程序 公正 的基 础上 考 虑提 高 民事 诉讼 程 序 的经 济效 益, 以节 省 当事 人 的诉 讼成 本和 有 限 的司法 资 源 , 使 更 多 的民众接 近能 够提 供公 平 和公 正保 障 的 司法救 济 , 现 更广 泛和 更真 实 的公 正 。 是 随着 经济 的发 实 但 展 和社 会 的不 断 进 步 , 些环 节 逐 渐 暴 露 了 与 民事 某 审判 的矛盾 和社会 的脱 节 。本 文对 民事 简 易程 序 的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民事简易程序

简析我国当前的民事简易程序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设立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当前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简易程序;法理;缺陷;建议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它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简易程序因起诉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化、案件审理期限短等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凸显出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之问题。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同其它任何程序机制一样,在它的产生、存在与发展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大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诉讼权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贯彻宪法之原则和基本要求,在司法制度中理应赋予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请求司法救济,进而平等的使用司法资源,最终保障人民的权利平等的受司法保障。

[1]这是简易程序设立的重要法理基础。

2、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程序自由选择权法院应当使当事人自由选择诉讼程序并提出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选择。

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而且也是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成的这种合意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公正。

3、权衡效益,实现诉讼价值诉讼主体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时,必须进行效益权衡,以投入较少的诉讼成本获得既定水平或大于既定水平的诉讼收益。

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的轻微民事案件,也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而代之以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这无疑使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同时也获得理想诉讼收益。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完善——以某基层法院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情况为视角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及其完善——以某基层法院民事简易程序适用情况为视角
21 0 0年第 4期
No 4. 01 . 2 0
阜 阳师范学 院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n l f u agT ah ̄ C l g ( oi c n e o ra o yn ee e o ee Sca Si c ) F l l e
总第 16期 3
S m . 3 u No 1 6
照, 体现出了范围广、 种类多的特 点。具体情况如表一 :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平 均标 的额为 2 6万元 , . 标的额最大的
为 1 万元 ; 0 年平均标 的额为 32 9 27 0 . 万元 , 标的额最大的为 2 万元 ;0 8年平均标 的额为 3 1 l 20 . 万元 , 的额最大的为 l 标 8
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颁布后 , ) 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力度明显 加大 ,0 7年适用 简易程 序 的比 20 例 比20 0 6年高出近 1 个百分点 。 1 2 适用 范围广 、 近年来 中央作出的加快农业发展 、 增加农 民收入和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议 , 促进 了农 民生产 的积极性 , 基层 法 院服务三农 的意识也不 断增强 , 努力拓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 围, 快速审理好关乎农村社会稳定 的各类民事案件 。通过对 该法院近 3年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 的层面和范围 比
万元 。由此可以看 出, 只要 当事 人双方没有 争议, 的额再 标
大都 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 。相反 , 如果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 对标的额持有 明显 的争议增加了法院的审理难度 , 即使标 的 额再小 , 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4 适用调解率高 、
该法院 3年中适用 简易程序 审结 的民事案件 13 , 34起 调解 9 1起 , 8 调解率达到了 7 . % , 3 5 调解 率明显高于普通程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再完善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再完善
复核程序中的参与很少 , 难 以保 障被告人 的辩 护权 。 《 民权公
约》 第6 条第 2 款规定 : “ 在未废除死刑的 国家 , 判处死刑 只能
是 作为对最严重 的罪行 的惩 罚……这种刑罚 , 非经合格法庭 最后判 决 , 不得执行 。 ”
释, 以便实 务部 门的操作 。为此 , 有必要对 刑事诉讼 法的相 关修 改进行深入研 究 , 并进行 广泛宣传 培训工作 , 使 新刑诉
最重 要的法律 之一担 负着打击犯 罪 、 保障人 权 、 维护社会 秩
他 不利的证人 相 同的条件 下 出庭 和受讯 问” 翻译 有误 。该
条 款对 应的 英文本 写为 : “ T o e x a mi n e , o r h a v e e x a m i n e d ,
t h e w i t n e s s e s a g a i n s t h i m. ” 意为 : “ 得 亲 自询 问或 由他 人 询 问对他 不 利 的 证 人 。 ”
①《 关于律 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于1 9 9 0 年 8月2 7日至9月7日
在 古 巴哈 瓦那举行 的第八届联 合 国预 防犯 罪和犯 罪待 遇 大会通过 。本 文作 者杨 宇冠参加 了该文件 的制定和 通过
的 全过 程 。
从法 律上保 障了辩护权 在死刑 复核 阶段 的延伸 。该条第 二 款赋予最高 人民检察院对死刑案件 的建议权 和结果知晓权 ,
并在 2 0 1 0 年5 月制 定并发布 了《 盐城 市 中级人 民法院刑 事 诉讼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试行 ) 。详情请参 见卞建林 、 杨
宇冠 主编 : 《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实证研 究》 ,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2 0 1 2 年版。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民事诉讼是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使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民事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不断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不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形成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诉讼模式,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一、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便利、迅速、经济的手段,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适用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价值较小、事实清楚、案件相对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按照简化审判程序来处理,从而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和降低了诉讼成本。

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可以采取律师参加诉讼、法官复核裁判等方式来加强程序监督,确保简易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调解程序调解是以调解协议替代司法判决,依法化解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之中,调解程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开始意识到诉讼的长期化、复杂化和成本高昂性的时候,就会意识到调解的优点。

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程序,被广泛地采用。

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和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来化解矛盾。

三、可撤销裁判程序可撤销裁判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并要求该法院重新审理案件,这种制度让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享有更多的诉求权和救济权。

当事人利用可撤销裁判程序,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规范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四、网上立案程序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案件诉讼材料的上传和立案手续的一种电子化立案方式。

在信息化时代的推进下,网上立案已经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

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当事人可以避免长时间等待和繁琐的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加速了案件审理的流程,同时也能提高诉讼的效力和公正性。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第19卷第9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 ol.19N o.92010年9月Jour nal ofM udanj i ang U ni ver si t y Sep.20103文章编号:1008-8717(2010)09-0073-03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周欣(南华大学,湖南衡阳421001)摘要:当前,民事简易程序正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保障其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但操作过程中民事简易程序运用又存在诸多问题:规范操作性不强,规范逻辑性不严,规范执行失严,规范内容与国际脱轨。

为了适应现今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

关键词:民事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相对于普通程序,民事简易程序尚未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足够关注和重视,亦鲜有诉诸文字的理性分析与探讨研究。

这种状况,同80%以上的案件都是以适用简易程序得到解决的现实不相符,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修改立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实践导向更不相适应[1]。

因此,对简易程序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并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的新思路已是刻不容缓。

笔者试从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出发,就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陈述个人浅见。

一、民事简易程序规范适用瓶颈现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表现为适用比例高,适用范围广,适用标的大,通过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相比,通过与境外立法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固有而明显的实践缺陷和先天不足:1.程序的规定不具体《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对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范围、举证、庭审、送达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现状反思与完善——兼评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33条
条的评述
量权 ,相应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 和程 事人。 根 据该 条的表述 , 其主题就是人民 序权利 。 【 然 而, 我们却发现 , 整个通过的 法院对受理案件 的不 同情形而 进行不 同
二、当事人简易程序选择权 之现状
修正案( 以下简称新法) 中, 并没有真正 的处理 , 法院作 为受理的审判机关 , 针对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干 部学 院学报
王燕 军
( 广东商学院 , 广州 5 1 0 3 2 0 )
我国 民 事简易 程 序 选择权 现状 反思与 完 善
— —
兼 评民 事 诉讼 法( 2 0 1 2 修 正) 第1 3 3 条

要: 限缩法官的裁量权 , 增加 当事人的主体 地位及程序权利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在新 民事诉讼法形成统一性 以及连贯性 。新 法
用, 然而结合 1 5 7条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 问题 ,我 国简易 程序选择权规定这 么久 司法实践是怎样一个 状态 , 那 就很 第1 3 3 条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没有 针对 应当适用普 通程序的案件可 以约定 以来 , 0 U I z 0 喝 I _ 0 z — z 0 口 一 z 一 ∽ 目 H 0 l R 争议 , 符合督促 程序规定条件 的 , 可 以转 适 用简易程序 ,那 么我们是不是 可以认 少有学者进行过探讨研究。笔者选定万
2 O l O 6 4 6 9 7
总 数 同 意 合意 权转换
6 8 4 5 4 9 0 0 O 0 O 0 0 0 0 1 5 9 l 7
裁量权可以随时移送,由此导致司法腐 院的这种最终决定权的作出需要考虑当 败在所难免 , 这种情形下, 增加当事人的 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先 ,并非完全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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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偏差,在其运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然后从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及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和新诉讼类型与日俱增。

面对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紧张状况,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广和重视。

据统计,我院民事审判一庭2003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015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4.6%;2004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29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5.2%。

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有些规定的不尽科学和完善,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司法目标。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对其程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之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是“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和抽象,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随着案件类型的丰富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暴露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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