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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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及完善

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对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偏差,在其运作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然后从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合理简化诉讼程序及设置调解前置程序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构想。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和新诉讼类型与日俱增。面对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紧张状况,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率的审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推广和重视。据统计,我院民事审判一庭2003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36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015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4.6%;2004年度,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929件,占审结的1361件,占75.2%。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有些规定的不尽科学和完善,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司法目标。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中,对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对其程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二、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运作之现状

简易诉讼程序设置之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是“两便”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体现。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当时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和抽象,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随着案件类型的丰富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暴露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运作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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