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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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PPT(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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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 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 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 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JPEG格式,音 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 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三、信用信息共享
(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 、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五)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 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 明来源部门和收集日期。 (六)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 和服务,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负 责。

(四)日期、时间格式要求 指标项中、专栏中,凡涉及日期的数据,均应采 用统一的日期格式和时间格式。
七、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 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 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 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 的特征组合码,由19位前段码和8位序列码 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 区划代码,9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4位年度和5位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如 下图所示。
六、指标项单位及格式要求
(一)货币及单位
指标项中涉及金额的货币统一为:人民币 ,其他货币的或加以额外说明,或按当期 汇率转为人民币表示。除非指标项有特殊 说明的,金额单位统一为:万元。
六、指标项单位及格式要求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及号码
指标项中个人身份证件以公安机关发布 的二代身份证为主,未换领二代身份证可 用一代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军官、外籍人 士等可使用军官证、 护照等证件。 一、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 的号码规则采用各权威发证机关制定的编 码规则。 (三)从业单位代码 从业单位代码以从业单位在工商部门的 注册码即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准,并采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编码规则。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91011121314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1516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责任人认定标准(C1)1718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9202122232425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262728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2930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3132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33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34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J1)35良好行为信息记录(K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奖项名称K1-1 综合类K1-1-01 省级先进单位K1-1-02 市级先进单位K1-2 质量类K1-2-01 鲁班奖、詹天佑奖K1-2-02 省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2-03 市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3 安全类K1-3-01 国家级文明工地K1-3-02 省级文明工地K1-3-03 市级文明工地K1-3-04 省级安全管理奖K1-3-05 市级安全管理奖K1-4其他专项类奖项K1-4-01 获国家级专有技术奖K1-4-02 获省级专有技术奖K1-4-03 获国家级示范工程奖K1-4-04 获省级示范工程奖K1-4-05 获国家级工法K1-4-06 获省级工法K1-5其他市级以上奖项K1-5-0636。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的范围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

复文件结果信息由县国土房管局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由县环保局公开;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属县重点项目的由县发改委公开)。

(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县发改委公开。

第十四条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县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公开。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县发改委审核后公开。

(三)征地拆迁信息中征地信息由县国土房管局公开,拆迁信息由属地镇街公开。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县发改委公开。

(五)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其中完成情况每六个月公开一次。

(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公开一次。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公开。

(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县财政局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公开一次。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开。

(十)5万至100万元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业主参照上述内容公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豫建设标〔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现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7年7月20日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情况的综合信息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等管理活动。

河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豫建[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豫建〔2012〕11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和规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审签单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履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1.29•【字号】豫建建[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2]15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豫政办[2001]121号)精神,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管理透明度,推动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建设厅主办的“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已开通运行。

为了切实抓好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管理和信息网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网址http://)是省建设厅主办的专业性政府网站,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厅实施政务公开,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以全省工程建设信息为主,面向行业用户,通过政务信息、工程信息、政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企业信息、人才信息、行业统计、质量安全,建筑科技,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执法监察信息等内容,较全面地反映全省工程建设与建筑行业的动态。

二、今后省建设厅凡不涉及机密的文件、通知、工作动态等将及时在网上公告,各省辖市可以从网上直接了解最新行业动态及工作情况。

三、各省辖市要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将企业改革、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等一系列工作举措,以及质量安全、执法监察动态,形成文字材料,及时上报建设厅建筑管理处,通过信息网给予报导。

省厅将定期总结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并以简报形式对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关于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 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颁发的证书
➢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
第十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 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结果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1——8条)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 开共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 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 具。
➢ (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 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 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 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 (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财 政部门发布,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 次。
➢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 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 第二十二条 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
(一)人员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执业资格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按照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不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抓住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开和失信行为惩戒等关键环节,明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及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的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公开透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舆论与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1年底前,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初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实现省级信息平台和国家信息平台的连接。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政府网站,整合资源,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郑州:出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郑州:出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郑州:出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佚名【期刊名称】《中国招标》【年(卷),期】2012(000)031【摘要】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项目信息公开职责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追责:(一)对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二)工作制度不落实,造成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认定违法而变更、撤销的;(三)不执行项目信息公开目录,拒绝公开本部门负责发布信息的;(四)不及时公开、更新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的;(五)不受理、不答复群众有关项目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六)公开的项目信息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七)未按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八)干扰、阻挠项目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该办法同时对责任追究方式、责任区分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页数】1页(P43-4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751【相关文献】1.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探讨 [J], 胡玉林;杨志刚;刘慧2.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协调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工作培训会在合肥召开 [J],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调度会召开[J],4.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会召开 [J],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河南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将在网上公开

河南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将在网上公开

河南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将在网上公开
王放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11月25日,据河南省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会获悉。

为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将依托政府网站,全面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实现河南省范围内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王放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
【相关文献】
1.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协调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工作培训会在合肥召开 [J],
2.政务诚信视域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以扬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为例 [J], 郑忠来
3.依托网络平台抓公开构建透明国土惠民众——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初见成效 [J], 钱正永;华鹍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
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J], ;
5.政府信息公开中危及国家安全信息的司法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 [J], 汪全胜;宋琳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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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豫建科〔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1〕171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等有关要求,做好在豫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周期发XXX信用档案信息完善工作,现将信用信息填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填报主体在我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2021年7月1日前取得工程造价资质的企业、2021年7月1日前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明确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企业、外省进豫企业)。

二、填报内容(一)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是否获得过工程造价资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情况、在本企业注册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信息(按系统提示填报);(二)业绩信息。

主要包括税票、对应合同、完成项目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成果文件(自选);(三)优良行为信息。

对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优良行为(YLD)加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优良行为(YLG)加分目录》中有关信息填报。

(四)不良行为信息。

对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不良行为(BLD)减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BLG)减分目录》有关信息填报。

三、填报方式登录河南省工程造价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2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际,现就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规定职责对被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实现既依法履职,又体现改革服务精神,防止检查任性,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检查和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建[2008]15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豫建建〔2008〕15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扩权县建设局(委):
为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贯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中不当使用信用信息的现象,现将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平台。

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是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的信息网站,是获取市场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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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项目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的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矿业权审
批和出让信息。

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应遵守《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方式是依托县级以上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九条各级行政机关应成立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

第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制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制度,及时、规范的发布信息。

第三章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各级行政部门作为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的项目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属省重点项目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十五条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征地拆迁信息中征地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拆迁信息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五)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完成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门发布,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关于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关于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关于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
探矿权审批信息、探矿权出让信息、采矿权审批信息、采矿权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做作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资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发布。

(三)项目业绩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四)信用评价信息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信用评价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违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强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裁(决)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质量安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
(一)人员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执业资格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违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

第五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各级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定期在各级政府专栏中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的;
(二)不及时公开和更新信用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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