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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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商政人社函〔2018〕334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教体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教育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795号)精神,按照省上2018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18年度我市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服务于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符合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要求的在岗教师。

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可按照1:1申报。

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三)学历、资历条件。

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

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四)业绩条件。

任高级教师期间,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至少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访洛南县司法局

求真务实  真抓实干——访洛南县司法局

地方 ,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 定指 导
企业 和 用人 单位建立 党组织和 工 会组 织 ,
当 外 出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侵 害 时 , 移J 极 主
动 地 与 当地 劳动 、 公 安、 司法 取 得联系 ,快
速 、 有效地 依法 予 以处 理 , 为保障农 民的
合法权益编织 了 一 张严密 的 “ 权益保护
求真务实 真抓实千
重量 薏
洛 南县 司 法 局 局 长 吉进 胜
洛 南县 司法 局 多次获得 殊 荣 , 其 中 2 0 0 8 年 获 司法 部 “ 人 民调解 宣 传 工 作 先 进单位 ” 及 省委 “ 全 省领 导干 部学法 用法 先 进 县 ” 所 授 称 号 ;该 局 局 长 吉 进 胜 是 全 国 “ 五 五 普法 ” 中期 先进 个 人 。 洛 南 县 司 法 局 是 依法 治县 、 真抓 实干 的典范 。
形 成 了各尽 其责 、 各行 其职 、 相 互 协 调 、 共
同配 合 的工 作格 局 。 确 保 了整 体 工 作稳 步
推进 。
二 、 搭 建平 台、 架 通 金 桥 。 为确保工 作
有平
台,务工
信息
畅通

准确
200

3
年商
南县财政投入 6 0 万 元 , 按照 “ 机构 、 编
制 、 人员 、 办公场地 、 办公设施 、 办公 经
“ 五 五 ” 普 法依法 治理 中期检 查工 作 。 去 年 5 月 2 8 日至 6 月 l O 日, 从 有 关 部 门抽 调 干 部 27 人 ,组 成 9 个检查组 ,深 入 25 个 乡镇 、 3 7 个执 法 部 门对 “ 五 五 ” 普法 中 期 工 作 进 行 了检 查考 核 , 并将 检 查 结 果 进 行 了通 报 ,有 力 促进 了 “ 五 五 ” 普法 依 法 治县工 作的开展 。 坚决抓好村 “ 两委 会 ” 换届选 举法 制宣传工 作 。 去年 7 月份 , 该 局对全 县村 “ 两 委会 ” 换届选举法 制宣传 工 作进 行 了扎实安排 部署 , 给各乡镇 、 村 组 发 送 《村 级 党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和 第 七 次 村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法制宣传 问 答 》3 0 0 0 册 。 五 是 认 真 开 展 “ 1 2 4 ” 法 制 宣 传 曰 活 动 。 开 展 以 “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服 , 务科 学 发展 ” 为 主题 的宣 传 活 动 , 推动 全 县法制 宣传工 作再掀 新高潮 。 该局 认真组 织领 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

陕西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劳社发〔2007〕12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我省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9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一季度全省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陕人社发〔2010〕9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今年是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三年规划的最后一年,各地攻难克坚,狠抓落实,截止3月底,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达到47个,新增13个,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占应建市场总数的40%;正在施工建设的有66个,占57%;尚未开工建设的有4个,减少3个,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占应建市场总数的3%。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建设进度截止3月底,全省除延安、榆林市各有2个市场尚未开工建设外,其他市的有形市场均按计划开工建设。

其中,进度较快,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占应建市场总数达到半数以上的市有:西安市、咸阳市、安康市、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

具体情况是:西安市应建市场总数14个,其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7个:市本级、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长安区;正在施工建设市场7个:阎良区、灞桥区、临潼区、高陵县、户县、蓝田县、周至县。

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占应建市场总数的50%。

宝鸡市应建市场总数13个,其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1个:市本级;正在施工建设市场12个: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翔县、岐山县、陇县、扶风县、眉县、麟游县、凤县、千阳县、太白县。

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占应建市场总数的0.8%。

咸阳市应建市场总数14个,其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8个:市本级、兴平市、礼泉县、乾县、永寿县、渭城区、旬邑县、长武县;正在施工建设市场6个:秦都区、武功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淳化县。

建成投入使用的市场占应建市场总数的57%。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1〕885号】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布人:区人社局社保科发布时间:2012-05-09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件”)工作中,部分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反映了一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中曾在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退休年龄可参照145号文件按50周岁执行。

145号文件印发前已批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

二、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曾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以及145号文件印发前已参保、未到达退休年龄且符合14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2012年12月31日前,可参照14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息(包括以前中断缴费部分)。

三、对按照145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相关原始资料齐全的,按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招工录用手续及相关原始资料不全难以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向前推算15年对应的时间为准。

四、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参保人员领取待遇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应参保缴费年度按14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年度计算,未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计算为应参保缴费年度。

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计算。

五、未参保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145号文件办理时,1992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补费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陕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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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商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政人社发〔2011〕27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经贸局(工信办),市级有关局,中、省驻商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市直企业申报、审核工作程序通知如下:1、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上成立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另文通知),负责协调全市补发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补发工作。

2、需要财政补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资格审定工作,由企业依据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规定,填报《商洛市关闭破产、困难企业申请财政补助一次性补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申请表》(附表1)一式六份(审核结束后存申报单位、主管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养老保险经办处各一份),报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后,送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审定。

3、补发人员资格审定工作。

企业补发的单位,由退休人员原在企业按照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并将补发情况报市人社局统计汇总;财政补助补发的单位,由退休人员原在企业按照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规定,认真调查摸底初审,并填报《商洛市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审核登记表》(附表2)、《商洛市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审核表》(附表3)各一式四份(审核结束后存:申报企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处各一份),连同本人有关证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再送原《独生子女证》发证机关审核证书真实有效性,最后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后,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在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等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这是新时期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的鲜明标志。

劳动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不断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是开创劳动保障工作新局面、实现劳动保障事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劳动保障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培养优良学风,提高综合素质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作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克服一知半解、浅尝辄止、盲目自大的不良倾向。

劳动保障工作是一项跨越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目前正处在政策完善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全面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真正学懂弄通,掌握精神实质,切实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基本理论素养。

要立足本职岗位,从实际工作出发,重点学习钻研劳动保障专业理论和知识,成为精通劳动保障业务的内行,增强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28号)精神,2014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商政人社发〔2011〕544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中、省驻商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共x委办公室、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x〔x〕13号)和《中共X委办公室、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18号),X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更名为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科级,为主管人事人才、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监督职能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县教育局承担的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工作职责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强化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七)强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强化全县社会保险职责,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体系。

(九)强化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

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按照《公务员法》,拟订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实施《公务员法》。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

制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发挥市场合理引导、配置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基础性功能作用;负责外籍人员在全县就业登记服务工作、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农民工就业工作;承担民生工程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拟订及督查、考核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2)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2)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
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
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88号)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20号),现将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 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 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 652 .50元/月。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4日附件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

抓早动快 探索就业扶贫新路子——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抓早动快 探索就业扶贫新路子——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 是 多措 并 举 台 攻 坚 。 建 立 贫 困 家 庭就 业 台账 . 加强信 息对 接 . 对 县 域 企 业 缺 工 岗位 进 行 统 计 分 类 , 筛 选 出 适 合
岗位 。 进 村 入 户 将 岗位 信 息 送 至 贫 困 户 家中。 帮 助 其 早 日上 岗 就 业 。 目前 。 共 为县域企 业招 工 1 5 0 0人 次 。 园 区 建 立 创 业 就 业 脱 贫 作 战 室 和 就 业 扶 贫 信 息 平台. 每个企 业 建立 脱贫 工作 室 , 企 业 在镇村基 地设立脱 贫服务 网点 . 在 全 县
挥 创业就业 在脱贫攻坚 推进 中的作用 , 找 到 就 业 工 作 与 脱 贫 攻 坚 工 作 的 契 合 点. 该局通过摸底 调查 、 分析论证 . 科 学 制 定 了就 业 扶 贫 三 年 规 划 。 力 争 通 过 三
年努力 . 实现就业脱贫 “ 3 31 ”目标 ( 实现 就业 3 0 0 0人 。 脱贫 3 0 0 0户 1万 人 ) 。按 照 三 年 规 划 和 目标 任 务 , 制 定 了就 业脱 贫 工 作 实施 方 案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工 作 思 路、 方法和措 施 . 方 案 经 县 政 府研 究 . 以 政 府 名 义 印 发 并 组织 实施 。 二 是 倒 新 模 式 促 联 动 。 商 南 县 以创 业 孵 化 园 区 为平 台 , 以 入 驻 企 业 为 依 托, 以创 业就业 脱贫 为重 点 . 创 新 提 出 了“ 四 加 四 动 ”( 即: 政 府 +园 区 +企 业 + 贫 困户及 政 府推动 、 园区牵动 、 企 业 带 动、 贫困 户联动 ) 就 业 扶 贫 模 式 。 政 府
依托 . 着 力打造 园 区型 、 门面 型 、 市 场

吴小猛、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小猛、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小猛、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川13行终1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庄娟李旸【审理法官】刘红庄娟李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小猛;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吴小猛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吴小猛【当事人-公司】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小猛【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反证质证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故在有权机构未划分责任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综合判定。

韩金发与商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金发与商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金发与商南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陕10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世安张瑞邓昊宇【审理法官】周世安张瑞邓昊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韩金发;商南县社会保障服务经办中心【当事人】韩金发商南县社会保障服务经办中心【当事人-个人】韩金发【当事人-公司】商南县社会保障服务经办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韩金发【被告】商南县社会保障服务经办中心【本院观点】……韩金发称用人单位不支付伤残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指2010年10月1日起的伤残津贴)的上诉理由,该条规定的是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情形。

本案焦点问题是韩金发本次提起的诉讼标的是否为已生效裁判所羁束。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书面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韩金发本次提起的诉讼标的是否为已生效裁判所羁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韩金发在一审中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归纳起来只有一项,即索要“伤残津贴"。

关于韩金发因工受伤,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后,其是否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问题,应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韩金发就此事项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在没有得到满足后,又先后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国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国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国虎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雁刘宇红陈泉池【审理法官】胡雁刘宇红陈泉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国虎【当事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国虎【当事人-个人】马国虎【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马国虎【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所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是否应履行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新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所提出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是否应履行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法定职责。

根据《陕西省XX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被告市人社局具有对原告工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确认的法定职权。

根据原劳动部《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连续工龄”,原称“本企业工龄”,一般指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时间。

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指被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计划招用的临时人员)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职工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抓早动快探索就业扶贫新路子——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抓早动快探索就业扶贫新路子——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抓早动快探索就业扶贫新路子——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徐钰;海晓明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17(000)002
【总页数】1页(P72)
【作者】徐钰;海晓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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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5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5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和中央驻陕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

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现就我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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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文件商南县教育局
商人劳发(2009)233号
商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商南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商南县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商南县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附:商洛市商南县中小学生参保花名册
业务咨询电话:6371941 6323829
商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商南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抄报: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政府办公室档(二)
商南县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2008]15号)及《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2008]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各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我县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中小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达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

通过开展城镇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提高广大城镇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本着“学校全面动员、学生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多种途径和多样形式,加强领导,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在校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归集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参保范围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县在校(园)中小学生。

三、缴费标准及保险待遇
1、缴费标准
各类中小学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18元,政府补助92元。

低保家庭子女、重度残疾学生个人缴费6元,政府补助104元。

2、医疗保险待遇
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因疾病产生的住院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符合特殊病种目录的疾病,按特种病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由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具体办理。

四、工作目标
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办理2010年全县中小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工作,力争参保率达80%以上,10月20日以前完成工作任务。

五、工作步骤
(一)召开专题会议
9月下旬县上将召集各乡、校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会议。

(二)学习动员(8月25日至9月30日)
各中小学校要相继召开校务会、班主任会、学生会,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内容,掌握政策要领,也可采取“告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这一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应保尽保的良好局面。

(三)参保登记(10月1日至10月20日)
1、10月1日至15日为医保费收集期。

全县中学以校、中心小学、九年制学校以乡镇为单位,负责学生医保费的收集工作,并填报《商洛市商南县中小学生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

2、10月16日至20日为医保费及相关资料上交期。

各学校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并指定一名热爱此项工作并具有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医保管理员。

20日前,要将所收保费由学校医保管理员如数上缴县社保局指定的城镇居民医保专户,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搭车收费,收缴的医保费严禁漏报瞒报。

并将《学生参保花名册》一式三份,学校留一份外,其余两份分别上报县教育局勤俭办和县社保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上成立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姜靖国、柯昌印同志任组长,黄敦华、王学勤、李建军同志任副组长,章文胜、李新胜、张豪、李振强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教育局勤俭办,由李新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中小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参保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学校医保管理员抓好此项工作。

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考核县政府民生八大工程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范围。

县上将各校应参保学生的参保率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校(园)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城镇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对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县上将通报评比,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应付差事,造成学龄儿童没有按时参保,医疗费不能报销引起上访等事件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今后,每年均以此文件为准开展工作,不另行文。

商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商南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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