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责任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本文转载自法治小组
我国公司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二是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
一、公司内部的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
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12.28
•【文号】主席令第8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公司法重点、难点
重点、难点
总论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公司制度的历史发展
掌握:公司的种类
重点掌握:公司、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的内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国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类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董事的义务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一人公司的由来
掌握:股权转让的限制
重点掌握: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重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六章股份与股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股权的性质
掌握: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重点掌握:股票的概念、股份的分类
第七章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经理的地位与职责
掌握:股东大会的职权
重点掌握:监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第八章财务会计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公司会计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掌握:公司财务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重点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公积金的分类及用途
第九章公司债券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
了解: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掌握:公司债券的分类
重点掌握:公司债券的概念及发行条件
第十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法》全文
《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登记
第三章有限货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九章公司债券
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新公司法中的七种连带责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新公司法中的七种连带责任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公司法十三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的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书写,不能使用外文或者外文缩写。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名称能够被广大群众所理解和识别,避免出现语言障碍或者误解。
公司的名称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唯一性。即公司的名称不能与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以免产生混淆和误导。同时,公司的名称也不能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公司的名称还应当反映公司的性质和主营业务。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不得误导他人或者产生混淆。
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地点。公司的住所应当确切、明确,能够使人们容易找到和联系到公司,便于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客户和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
总结来说,公司法十三条规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的要求,旨在保证公司的名称具备独立性、唯一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司的住所能够方便地进行日常经营活动。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与外部各方的合作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第一篇示例:
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范本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建立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本章程是公司的根本组织规范,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公司註冊地位於____________,登記証號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的总部设在注册地,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____年月日止。
第八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以全体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备案。
第九条在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股东组成。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最新公司法逐条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须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十三条的司法解释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优质文档】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易修改word版 (2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公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X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X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
公司法重要法条解析整理
(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范的总称.
(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 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
第四节 破产债权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 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 子公司.
第五节 破产财产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 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 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
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 投资人 数的 多少,可 将公 司分 为
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 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 独资公司.
第二节 破产界限
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 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
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 职工的意见等.
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 现出如下特点:
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 交易的关系调整.
一是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二是
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 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 (三)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 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
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
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 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 面修改,形成《示范公司法》(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应用思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应⽤思考
周炎律师,专注公司法商事领域,同时拥有注册咨询师证,会计师,基⾦从业资格。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独⽴董事。
前⾔:今年疫情让很多公司⼏乎⽆法继续经营下去,可以预计疫情期间以及疫情过后会有⼤量合同纠纷出现。在之前的公司合同纠纷中笔者发现多数⼩微企业仍存在公司经营收⼊直接⾛的⽼板或者个别股东个⼈账户,暂且不谈税务及财务风险,此类公司⼀旦出现合同纠纷导致公司⽆法继续经营往往就变为圈内⼈常说的“僵⼫企业”(既不经营、不注销、不报税),⾯对此类公司曾有许多律师研究过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问题,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持,结果就是打赢官司也难以执⾏,所以另辟蹊径就显得⾄关重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履⾏出资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公司债权⼈请求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款或者第⼆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第⼀款规定的义务⽽使出资未缴⾜的董事、⾼级管理⼈员承担相应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董事、⾼级管理⼈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如果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公司股东未履⾏或者未全⾯履⾏出资义务,或许能够变相达
到“解开公司⾯纱”的⽬的----通过App以及⼯商信息查实公司的实缴出资信息,在诉讼中对⽅要证明已经完全履⾏出资义务则需要提出相应证据,但是在公司注册之初各股东多是鸡⾎状态,⼜有多少⼈会注意到出资不规范的问题?拿出转账给公司内部账号的证据证明已经实缴出资?那就正中下怀,这样的证据⼀来可以⽤作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来可以证明公司存在逃税问题。因此最终对⽅股东只能打碎⽛齿往肚⾥吞。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目录
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由过程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批改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批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订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情况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批改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批改)
目次
第一章总则
XXX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格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XXX的股权让渡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初级管理职员的资历和任务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归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闭幕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次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次修正 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一、以虚报注册资本等欺诈手段注册的法律责任
欺诈手段:
●虚报注册资本 ● 提交虚假材料 ●其他欺诈手段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先给 乙公司发100万元的货物,乙公司收到 货物后1个月支付货款。甲公司在准备 发货时,发现乙公司股东抽逃公司资 金,已使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丧失向甲 方支付货款的能力。请问:甲方可以 采取哪些措施和行动来保障其利益?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 公司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违反公司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根据承担责任主体不同进行的分类 (二)根据责任形式进行的分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
学生提问:某公司因违约欠他人50万元,又 因另一违法行为被罚款50万元。此时是否可适用 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
D.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罚款
答案:ABC。根据是《公司法》第201、202、206、207条。
2.《公司法》第204条对不按本法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而规定的法律责任是: ( )。
A.可以对公司董事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B.可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1万元至10万元 的罚款
十五、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十六、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 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选择题】
习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罚款
B.公司违法另立账簿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
C.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将违法所得归还公司
●阅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问题:如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分析要点提示:
就已知的条件来看,第一,常青藤实业有限 公司要对其未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的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对于因分立而申请对 原公司注销登记,工商局要依法定程序对其是否 符合注销的要件进行审查,尤其是要审查清理债 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本案中,登记主管人员未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直接给申请人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就其违法的 注销登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求。
四、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五、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材料的法律责任
六、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七、不依法通知、公告及妨碍清算的法律责 任
(一)不依法通知、公告的法律责任 (二)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
八、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的法律责任
九、清算组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
(一)清算组因清算报告而违法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组成员谋取非法财产利益行为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责任
引例
某市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货款,甲公司不欲还 债,其董事长王某遂找到在该市工商局任局长的舅舅方 某,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在市工商局进行了 注销登记。乙公司找到王某,要求甲公司还债,王某表 示:“甲公司早不存在,怎么还债?不信你们可以去 查。”乙公司经查询发现,甲公司果然已被注销,乙公 司气愤难平,欲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问:对于公 司被注销的法律事实,工商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要负 法律责任?
C.可以对公司股东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D.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D。
【案例分析题】
2003年1月,常青藤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了 分立为常青藤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常青藤高科技有限 公司的决议。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公告债 权人,径于2003年2月在工商局通过与登记主管人员 的关系办理了常青藤实业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以 及常青藤保健品有限公司和常青藤高科技有限公司 的设立登记。2003年3月,A公司对常青藤实业有限 公司的债权到期,始发现债务人在工商局已被注销。
——甲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 条的规定中止发货(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甲公司可以请求公司登记机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乙公司进行查处。公 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抽逃人向公司返还财 产(责令改正),同时对抽逃人处以5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甲公司也可以在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同时,以预期违约为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乙公司的 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
十、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违法行为的 法律责任
(一)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实施欺诈行为应承 担的责任
(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机构因过失行为致重大 遗漏应承担的责任
(三)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登记机关人员违法办理登记事务 的法律责任
十二、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人员违法 干涉公司登记事务的法律责任
十三、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十四、逾期开业、超期停业及不办理变更 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逾期开业、超期停业的法律责任
学生提问:某公司的成立是为了等待和利用某一 商机,等待的时间超过6个月,因此6个月内未能开业, 是否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这是正常的事情,有正当理由,不应当吊销 营业执照。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