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公司法(2017最新)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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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法释〔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法释〔2019〕7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重点考点1.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否认)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2.债权出资:债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依法进行转让,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债券出资本质上是债权让与。

受让人取得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例如抵押权,不因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而受到影响。

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资期限:《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4.股东失权:《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针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失权的决议,并不是只能或者必须做出失权的决议。

)5.公司决议的效力:判断顺序:决议效力的类型:(1)不成立(程序根本缺陷)《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2017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公司法》

2017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公司法》

一、单选题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 [正确]2、关于公司变更登记,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的,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B、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C、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D、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不包括增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 [正确]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C、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D、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D [正确]4、下列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B、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C、股东会可以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 [正确]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C、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仍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

(新整理完整版)2017公司法(精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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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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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1)财产混同 (2)业务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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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立法和实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案例
甲、乙、丙、丁、戊5人,准备成立“达有纺织有 限公司”,生产纺织品,销往国内外,其资本总 额为50万元,由甲、乙、丙、丁、戊分别认购2万、 8万、11万、13万、16万等,并成立筹备处,向A 租赁房屋一间,每月房租人民币1万元,作为办公 之用。嗣后,发起人甲因车祸死亡,致使该“达 有纺织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停顿。 [问题] 筹备处的开销费用1万元及欠A的房租1万元,应 由何人负担?为什么?
C、发起人的责任: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任:
1、公司不成立时:
(1)对设立发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
(2)在募集设立中,对认缴人已收缴的股款负连 带的返还责任。
2、公司成立时:
(1)对未缴足股款及认购人逾期未缴股款负连带 的资本充实责任。
(2)因发起人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负连带损害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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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社团性 也即要求有二个以上的成员组成。 2、营利性 3、法人性 4、 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三、公司法性质和特点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
精品课件,下载后可直接使用exce组织法
② 公司法是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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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法属于私法、属于商法
(二) 公司法的特点 ① 强制规定多,使公司法具有公法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1〕3号•【颁布时间】2011-1-2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017公司法(精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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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份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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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
A、含义——亦称股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由全体发 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 B、资本制度类型 C、出资形式——货币、实物、无形财产
现有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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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程序 1、发起行为 2、订立章程 3、必要的前置行政许可 4、(缴纳出资 ) 5、确立组织机构 6、审查登记 7、(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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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被告
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从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 购买产品发生纠纷,北京博士伦公司 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博士伦公司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 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 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 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 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 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 50%。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 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 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依 据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提出申请追加股东朱某为 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 崇文区人民法院已经准许原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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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005年8月又由股东方大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增加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但该款项汇入的帐户 全称却是“抚顺市企业集中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而不是莱河矿业。
另查明,莱河矿业公司资产、人事任免、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均由股东方大集团直接管理。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为: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

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住所:江苏省 *************身份证320****************[标签:标题]篇一:2017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 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早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 -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弟二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帀 ************* 号。

第二 早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 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2017年最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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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公司法》试题)1.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C.50人以下D.没有任何限制答案:C 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50万元B.人民币3万元C.人民币10万元D.人民币30万元答案:B 解析: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 )起不能抽逃其出资。

A.缴付出资之后B.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D.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答案:C 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 年末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为3000万元。

2005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1500 B.1200 C.2000 D.3000 答案:A 解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因此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3000-X)/6000=25%,则X=15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股东权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他人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无效及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诉请求确定相关决议无效或者部分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股东大会即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召集股东会且全体股东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进行表决或者虽然进行了表决,但表决比例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与其会议记录内容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签名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签名系伪造的,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被扣除后,表决比例达不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第五条(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议的处理)股东以未被通知召开会议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公司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应当驳回起诉;(二)公司未向原告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即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且原告股东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认定决议无效;(三)原告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并且对决议投票赞成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文字号】法释〔2017〕1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25【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替代救济措施,既是落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本质是法院为“堕落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

股东代表诉讼势必造成法院对公司自治的介入和对公司决策的干涉,而起诉股东是否公平和充分的代表公司利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亦不无疑问,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有其不同于公司直接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制度至少需要在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诉讼前置程序、诉讼的附加条件、撤诉及和解、诉讼终止、诉讼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是指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所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非常广泛,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任何与公司发生违约、侵权纠纷的第三人。

因而,在我国更有必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

实践总是先行于立法,在近年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主动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则的裁判文书已不鲜见。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45号裁定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即所称的错误行为发生于公司之时直至诉讼终结期间,原告股东在公司必须持有股份)、(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公报案例的诉讼调解需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以及在个案裁判中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与直接诉讼的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胜诉利益归属等制度的主动审查和适用。

地方法院中,深圳中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从诉讼程序、实体权利、裁判执行的不同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8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三),主要解决了股东出资纠纷和公司解散清算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均属于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范畴。

最高法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12•【分类】正文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4-12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更加准确地贯彻立法原意,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

特别欢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学科研院所组织讨论并集体提出意见。

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寄给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杨婷,邮政编码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第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一:如何通过诉讼甩掉法定代表人的“包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一:如何通过诉讼甩掉法定代表人的“包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一:如何通过诉讼甩掉法定代表人的“包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任选其一担任。

法定代表人一方面可以在公司内部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参加谈判签订合同,全权代表企业,而且在公司参加的诉讼中,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另外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时,法定代表人不但要代表公司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务,而且有可能因为公司无法履行判决义务而被列入“黑名单”,被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限高措施,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因为如此,当董事、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已经没有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已经辞职的情况下,公司拒绝作出有效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致于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法定代表人”就像如烫手的山芋,扔不掉,吃不下,贼难受。

有人建言,通过登报或者登报或在网上发表公开声明、向公司、股东以及工商、银行、税务发函等方式,宣布辞去法定代表人,但这种倒逼机制尚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未经变更登记,仍然摆脱不了对外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残酷现实,故不得已只能抓住最后的救命稻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

司法判例确定的裁判规则有:一、在公司未作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持此种观点的法院不在少数,总结驳回起诉的理由主要有:1、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自治主体,对其内部事务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变更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大事项,属于内部自治的范畴,应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决议,并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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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答公司法(2017最新)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一、法定代表人的地位1、问:法定代表人是干什么的?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2、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法人代表是一回事吗?答:不一样。

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法人则是组织,像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都是法人。

法人代表也是个人,是法人单独授权行使某项具体职责的人。

法定代表人是经过工商登记的,行使职权不需要法人授权,而法人代表没有工商登记,需要法人另行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

3、问: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答: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问: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没有盖章,合同有效吗?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在职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是有效的。

5、问: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有公司盖章,合同有效吗?答:有效。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盖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6、问: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擅自订立合同,对公司有效吗?答:《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7、问:哪些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答: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8、问:当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答: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

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9、问:外国人可以当内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答:可以。

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10、问:企业可以聘请员工当法定代表人吗?答:普通员工不行,如果员工同时也被任职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11、问: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东吗?答: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12、问:哪些人不能当法定代表人?答:《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3、问:公务员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吗?答:不行。

老《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017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问:一人能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答: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法定代表人。

三、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及约束15、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否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答: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

16、问:对于公司而言,怎样来约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答: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

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

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

四、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17、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答: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18、问:我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我承担法律责任吗?答: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不对其处以刑罚。

19、问: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可否要求赔偿?答:可以。

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依照《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20、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办?答:不需要。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服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1、问:公司哪一级机关有权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究竟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由公司章程决定。

22、问: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自行辞去法定代表人一职?答:可以,原法定代表人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并批准,然后再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

23、问: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不能继承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答:法定代表人身份不能继承,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

24、问: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有时间要求吗?答:是的。

公司自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问:到哪个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手续?答: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 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 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6、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还需要原审批机关的批准?答:一般不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不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还需向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7、问: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吗?答:有。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七、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28、问:我国有专门就法定代表人问题作出规定的法规吗?答:有。

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主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年7月5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外企字第75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6月6日公布。

29、问:我国还有哪些法规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答:以下法规的部门内容也与法定代表人有关,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司法本文带您了解公司企业相关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个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不但难以长久发展,更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源:(解答公司法(2017最新)定代表人常见法律问题/y/gs/352377.html)精彩推荐: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规避/y/gs/633130.html银监会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y/gs/633126.html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y/gs/633123.html浅析个人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异同/y/gs/633122.html中国对外投资不会对外企构成威胁/y/gs/633121.html民间融资方式存在原因分析/y/gs/633118.html什么是风险投资基金/y/gs/633114.html大股东侵权纠纷的法律分析/y/gs/633111.html投资基金交易费用浅析/y/gs/633110.html从融资租赁本质看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未来/y/gs/633109.html如何破解中小企业发展难题/y/gs/633106.html风险投资机构面面观/y/gs/633102.html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1/y/gs/633099.html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y/gs/633098.html私募基金亏损如何赎回/y/gs/633097.html银监会: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y/gs/633094.html企业之间的融资方式/y/gs/633090.html传统并购理论/y/gs/633087.html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y/gs/633086.html风险投资机构的类型/y/gs/633085.html风险投资要素(四)投资期限/y/gs/633082.html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纠纷引反思知识产权变现有多难/y/gs/633078.html 央企集团公司整体上市的效果分析/y/gs/633075.html论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y/gs/633074.html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y/gs/633073.html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方面/y/gs/633070.html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困难与风险/y/gs/633066.html对监管热的冷思考(下)/y/gs/633063.html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y/gs/633062.html风险投资运作,关键在什么/y/gs/633061.html外商租赁监管将加强租赁企业合作成热点/y/gs/633058.html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方面/y/gs/633054.html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法律规制4/y/gs/633051.html浅析《公司法》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y/gs/633050.html风险投资的类型/y/gs/633049.html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请常见的情况/y/gs/633046.html什么是民间融资及其的特征/y/gs/633042.html浅议票据伪造的法律界定/y/gs/633039.html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y/gs/633038.html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y/gs/633037.html中国对外投资开闸/y/gs/633034.html股权融资怎么进行/y/gs/633030.html浅议票据遗失后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管辖问题/y/gs/633027.html 财务报告质量问题的思考/y/gs/633026.html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遭遇文化冲突/y/gs/633025.html风险投资中管理风险的防范/y/gs/633022.html风险投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y/gs/633018.html论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y/gs/633015.html试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y/gs/633014.html重审基金组合有效控制风险/y/gs/633013.html如何选择货币市场基金/y/gs/633010.html如何计算融资租赁的租金/y/gs/633006.html浅析公司解散的司法救济/y/gs/633003.html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y/gs/633002.html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y/gs/633001.html风险投资中资金风险的防范/y/gs/632998.html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20问/y/gs/632994.html票据法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y/gs/632991.html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y/gs/632990.html风险投资尽职调查应重视透彻原则/y/gs/632989.html略论加入WTO对中国对外投资的影响/y/gs/632986.html合伙企业法在风险投资中的运用/y/gs/632982.htm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法律思考/y/gs/632979.html破产法12年后脱胎换骨/y/gs/632978.html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划分原则/y/gs/632977.html取消融资租赁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y/gs/632974.html什么是融资者/y/gs/632970.html强化刑事责任保护投资信心/y/gs/632967.html浅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y/gs/632966.html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常见问题/y/gs/632965.html融资租赁合同怎么写/y/gs/632962.html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y/gs/632958.html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管理层持股/y/gs/632955.html我国上市公司营运资本管理政策的聚类分析/y/gs/632954.html民间融资的注意事项/y/gs/632953.html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y/gs/632950.html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y/gs/632946.html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y/gs/632943.html参考条款和理由/y/gs/632942.html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的区别/y/gs/632941.html融资租赁担保应注意什么/y/gs/632938.html什么是跨境融资租赁/y/gs/632934.html金融危机催生并购良机/y/gs/632931.html论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y/gs/632930.html小微企业融资难怎么办/y/gs/632929.html如何筛选和接洽风险投资商/y/gs/632926.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y/gs/632922.htmlTCL集团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评析/y/gs/632919.html浅议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y/gs/632918.html民间融资存在什么问题/y/gs/632917.html银行贷款明年1月1日起降利率1月多存资金以备还款/y/gs/632914.html 外国风险投资失败案例启示录/y/gs/632910.html一般取回权之法律基础分析/y/gs/632907.html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y/gs/632906.html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误区以及对策/y/gs/632905.html 股东应该重视投资风险控制/y/gs/632902.html风险投资的流程/y/gs/632898.html实现公司资产增值的探讨/y/gs/632895.html公司法社会责任背景下的职工参与权问题/y/gs/632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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