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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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节放烟花的温馨提示(电梯房) (1)

关于春节放烟花的温馨提示(电梯房)  (1)

关于春节期间小区文明燃放烟花
爆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在繁忙而充实的生活中,我们即将迎来2015年的新春佳节,为了保障广大业主(住户)的安全,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希望广大业主(住户)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1、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有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看护。

2、烟花爆竹应该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方,不能放在炉火旁。

3、为了防止发生火灾,损坏公共财物,严禁在小区庭院内、阳台、室内通
道、屋顶、楼道等地方燃放鞭炮。

燃放地点设于各小区单元门口3米处。

4、教育家中小孩不要用鞭炮玩“打火仗”的游戏,以免发生危险。

5、燃放时,要在空旷的广场或场地燃放,以免点燃可燃物;应将鞭炮放在
地面上,或者挂在长杆上,不要拿在手里。

6、点燃鞭炮后,若没有炸响,在未确认不存在安全问题以前,不要急于上
前查看;不能用嘴吹没有正常燃爆的烟花爆竹,以免因突然燃爆而造成
伤害。

7、燃放烟花爆竹,不要横放、斜放,也不要燃放“钻天猴”等之类的升空
高、射程远的、难以控制的品种。

8、不要将烟花的喷射口对准建筑窗口、行人、车辆燃放,防止火星溅入引
起火灾和伤人。

9、不要从楼顶、阳台、窗户等高处向外(行人、车辆)投放已点燃的烟花
爆竹;
10、放时要认真检查附近是否有易燃可燃物,燃放前(后)认真清理火灾隐
患,方可离开。

11、要购买质量过关的爆竹,不图小便宜购买非法生产的劣质爆竹。

福建xxxxxx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及节假日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及节假日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及节假日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级xx队,总队机关各处室:201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度过务实勤俭、廉洁自律、安稳祥和的节日,并做好其他节假日有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家xx局、xx 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入基层做好关心群众工作。

xxxx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xx局党组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若干规定》和《国家xx局xxxx总队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意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改进作风,自觉深入到基层一线特别是困难家庭、困难群众中去,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等活动,安排好困难干部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树立节俭文明过节新风。

各级xx队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廉洁自律、文明过节。

节假日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公车私用。

进一步减少、简化各类茶话会、联欢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文艺晚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爱护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维护好单位和自身形象。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各级xx队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坚决反对“四风”。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四、加强节假日期间有关纪律,xxxx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国家xx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八个“严禁”的规定。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 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 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 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 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 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24
厅函〔2015〕266号
25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26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关于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

关于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

关于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
为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生活、居住环境,根据衡阳市《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兰贵园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志城物业兰贵园管理处郑重提示您:
本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本小区为高密度高层住宅,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为切实保障您和他人财产安全,请您不要在小区内的任何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请您务必关好阳台门窗,以防止个别不听劝阻的业主因燃放烟花爆竹给您带来损失。

节日期间,志城物业兰贵园管理处将加大园区巡视力度,劝阻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善意提醒,一旦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衡阳市《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处于经济处罚或是问责,一概由相关人员承担。

谢谢合作!
衡阳志城物业兰贵园管理处
2015年2月16日
感谢您为共建温馨和谐小区付出的努力。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范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范文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范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下面是相关的范文,快来围观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范文一: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十三大街以东,复兴大道及东西延长线以南,青年路及南北延长线以西,310国道以北区域内(殡仪馆除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2016年12月2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范文二: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德阳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德阳市区成绵高速公路以西、嘉陵江路以北、宝成铁路以东、青衣江路以南区域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Page 27
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
公共目的 法律授权 预算控制 程序要求 司法监督
e.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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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法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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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v.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的由来 区分的标准
Page 30
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e.g.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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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 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 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 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 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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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
符合法定管辖权
e.g. 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e.g. 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24
•【字号】保政办发〔2017〕32号
•【施行日期】2017.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
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6年年底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43件、拟修改13件、继续保留98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拟修改和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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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 分类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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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6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可事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
52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10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 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等三项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42
安监总明电〔20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43
安监总管三〔2015〕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44
安监总厅管三〔2015〕47号
3
安监总厅科技〔2015〕10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价技 术服务“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
4
安监总煤调〔2015〕16号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
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
5
安监总煤调〔2015〕6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12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8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 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情况督查工作的通知
13
厅函〔2015〕1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2015年)》督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xxxxx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努力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26日)
1、职责分工。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重点是对非法运输、储存和构成治安、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安监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检查非法占道、设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村(社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排查辖区内烟花爆竹储〕8号
xxxxxx
关于印发《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街属各部门:
《xxxxx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xxxx2015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xxxxxx街道办事处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5年1月至2月下旬)
该阶段含元旦、春节、元宵三大节日,即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也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点时段,各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好的做法要以制度形式予以坚持下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三)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对发现的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办公室(举报联系电话:xxx),并由安监、派出所等部门共同统一行动,严厉打击,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效果。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滁政[2015]62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滁政〔2015〕62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2015年7月28日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六)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九)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单位、个人只能在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第四条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南路-龙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合围区域。

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限放区域划定工作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委等部门实施。

第五条在限制燃放区域内,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济政办字〔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全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公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2016年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百日行动(以下简称打非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行业自律、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政府要以乡镇(街道)为牵头单位,逐村(居)逐户反复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杜绝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一)重点地区。

烟花爆竹传统生产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及县域交界地带(如微山与滕州交界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周边村庄;曾发生过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地区。

(二)重点部位。

可能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居民区、村庄、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外租赁、借用和闲置的厂(场)院、房屋以及养殖场、果园、地窖、窑场、物流企业、商场、超市、小百货、杂品商店、集贸市场等。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娄政办函〔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44号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明确禁燃区域和时间1.娄底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吉星路——长青街——华星路——秀石街——新星北路;南至孙水河;西至甘桂路——碧溪路;北至仙桥街。

2.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7)市人民政府及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3.从禁燃工作正式实施开始,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候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销网点在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增烟花爆竹批发和经营销售网点,现有网点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三)开展禁燃工作集中整治加大宣传教育,开展集中整治,实施严管重罚,强力推动禁燃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池政〔2015〕6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5〕61号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7日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烟花爆竹燃放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民用黑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和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主城区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建成区。

第四条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高层建筑;(六)景区、林地、公园、绿地;(七)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八)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核发办理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三)省政府关于印发《<市(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县(市、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川府发【2014】8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成府发【2015】23号)。

二、申请材料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三)近5年承接的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

(四)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五)燃放作业设备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受理申请后,对提出申请单位,由市级公安机关组织对该单位实地检查。

检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四)作出许可决定的,由市公安局向申请人发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商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商政发[2015]33号商规〔2015〕17-市政府10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商洛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二)医疗机构、幼儿园;(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在城市主城区内,即:东龙山以西(含东龙山),构峪桥以东(含构峪桥),龟山以北(含龟山),金凤山以南(含金凤山)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但婚丧嫁娶活动以及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在允许燃放期间,除除夕至正月初六外,元宵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期间0时至7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下列烟花爆竹禁止个人燃放:(一)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二)从非法渠道流入、无专用封签、无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的产品;(三)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摩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的,以及“土火箭”、“地老鼠”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产品;(四)装药量、尺寸、配比超标的各类烟花爆竹;(五)其他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全国禁放烟花爆竹城市知多少

全国禁放烟花爆竹城市知多少

全国禁放烟花爆竹城市知多少
佚名
【期刊名称】《花炮科技与市场》
【年(卷),期】1995(000)001
【摘要】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8个大中城市和上百个县城采取了禁放烟花爆竹的措施。

68个禁放城市是:北京、上海、沈阳、哈尔滨、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沧州、秦皇岛、唐山、廊坊、承德、张家口、太原、南京、杭州、宁波、台州、绍兴、温州、金华、合肥、铜陵、蚌埠、福州、三明、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石狮、南安、龙岩、宁德、郑州、洛阳、武汉、襄樊、十堰、衡阳、吉首、广州、深圳、佛
【总页数】1页(P36-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禁放办《全市200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的通知 [J],
2.烟花爆竹城市禁放农村还要等多久 [J], 陈相华;熊亚民;李强
3.公安部公布201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城市 [J],
4.公安部公布201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城市 [J],
5.全国人大代表成新湘:禁放烟花爆竹不宜“一刀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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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安全会议记录

假期安全会议记录

假期安全会议记录假期安全会议记录2015年9月29日,下午14点在政府三楼召开国庆期间暨全区10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委会领导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受区委、区人民政府委托,副区长王伟对国庆期间暨10月份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涉安领导就分管安全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安排,安委会成员单位汇报了9月份安全检查排查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就存在的安全问题作了研究安排,现纪要如下:关于国庆期间暨10月份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伟要求充分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性,- 会议是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布置的“三会联开”,即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再安排再落实会议、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会议、10月份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结合各乡(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各涉安全生产单位务必要做到“四个明确”。

(一)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工作措施。

针对国庆期间和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做到安排部署全面、检查落实到位、督促整改有力。

(二)明确工作任务,找准工作内容按照开发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回头看”,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找准工作内容,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再安排、再检查、再落实、再整改、再完善,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对全区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每个部位、每个角落都要检查排查到,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保障全区安全。

(三)明确工作职责,分头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安全工作职责,务必落到实处。

督促非煤矿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带班现场管理等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重点地区、重点片区、重点村社、周边交界实行24小时巡查值守,做到发现一处及时炸毁填实一处,确保非法开采动态为零。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4号)《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12月16日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第三章经营和运输安全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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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公司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由公司统一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

需要燃放的部门去保卫处领取并进行备案。

二、公司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定点燃放。

1、公司指定厂前区、炼锌一分厂、二分厂办公区门前、林东分厂办公区门前、制酸分厂办公区门前、熔铸分厂办公区门前、动力分厂办公区门前、机修分厂办公区门前、污水处理分厂北等处。

2、物资处各库区、硫酸贮罐、加油站、电解、净液、综合回收、银回收、机修分厂防腐车间、运输处以及各分厂、车间的生产现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各分厂、车间、处室负责人要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燃放时责任到人,避免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各部门需明确燃放责任人,并于2月15日前将燃放责任人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保卫处。

四、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的注意事项或燃放说明书,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指定专人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进行泼水、泼土等方式进行灭火处理。

六、允许燃放时间:2015年2月18日---2月25日。

七、禁止任何员工个人在公司内进行烟花爆竹买卖或将烟花爆竹带入公司内燃放,一经发现保卫将对个人买卖或个人带入燃放的烟花爆竹进行查扣,并对当事人及当事人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赤峰中色锌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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