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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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客观处罚条件

浅析客观处罚条件
浅析 客观 处罚条 件
谢 丽 彩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罪行为符合社会危 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处罚性三个特征 ,就说 明犯 罪成立 ,应 当受到刑 事制裁。 但是 , 在 理论 中却存在这样一 个问题 ,犯罪 已经成立 , 但是却 因为 某种刑罚 阻却事 由,而不予处罚。这种所谓 的阻却事 由就是德 日 刑 法中所说 的客观处罚条件 。那么,客观处罚条件在我 国究竞是否有存在的余地呢 , 如 果有 ,又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呢 、 本 文想通 过 对客观 处罚条件概念 与性质 的分析 ,试论客观处罚条件在我 国究竟有没有存在 的余地 。 关键 词:刑 罚阻却事由;构成要素 ;犯 罪构成


谓 的客观处 罚条件 区分为不同类别 。 如平野龙一将其 区分 为真 正 的处罚条件 和不真正的处罚条件 , 耶塞克等将其 区分为纯正的客 观处罚条件 和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我 国学者周 光权 教授 则将 客观处罚条件区分为 “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 ”和 “ 外在 的客观处 罚条,并极力提倡 内在 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 , 认 为内在 的客观处 罚条件在根本上属于违法性要素,需要行为人有认识、预 见,并 认为 “ 客观超过要素 ”其实就是 内在的客观 处罚条件 。张振山根 据客观 处罚条件 与实行行 为的关系及其 对行 为违 法性影 响的大 小,将其分 为狭义 的客观处 罚条件和广义 的客观处 罚条件 ,其 中 狭义的客观处罚条件就是指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 客 观 处 罚 条 件 在 我 国的 借 鉴 虽然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目前的四要件体系下,并没有存在的 余地,但是我们仍然可 以借鉴这种思考模式。只是我们不能原封不 动的照搬德 日的客观处罚条件理论 ,我国 目前正处在从 四要件 向三 阶层的转型时期,要谨慎的引荐德 日刑法中的东西 。客观处罚条件 之所以被讨论的热火朝天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已经脱离了原来的 讨论范围, 就是说在刑法的发展过程 中, 它的范围越来越大 ,严 重 脱离 了其本来 的概念 。如果在 一定程度 上限制客观处罚条件 , 将 其 区分 为纯 的客观处 罚条件和不纯正 的客观处 罚条件 , 就 能限制 客观 处罚条件 的范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 。 所谓 纯正的 客观处 罚条件是纯粹 的刑罚 阻却 事 由,与行 为人 的主观罪过 无 关 ,对于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行为人认识或者预见 。 而 不纯 正的客 观处罚条件其 实是一个伪概念 ,它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 。纯 正的客观 处罚条件 是完全不需要行为人认 识或者预 见的 , 是纯粹 的刑法阻却事 由, 而针对 不纯 正的客观 处罚条件 则要 求行 为人至 少有可能认识 。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 ,丢失枪支的行为本身就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将枪支置于 国家所不能控制 的范 围,本 身就增大 了危害行为发生的危险性, 行 为人对此 虽然 不能有明确 的认识或预见 , 可就像周光权教授所说 的那样 ,至少有高度模糊 性 的认识 。所 以,并不能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完全没有认识 ,所 以不能将丢失枪支不报罪划归为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 , 而只能将 其定位为不纯正 的客观处罚条件 。 类似 的还有很 多罪 名,像违法 发放贷款罪 、滥用职权罪 。根据两 分说,我国很多涉及到 “ 造成 严重结果 ”之类 的刑法规定也可 以得到一个较为合理 的解释 。 针对我 国 目前 的刑法适用现状 , 引进客观处罚条件不仅有利 于 个 罪 主 观 方 面 的认 定 , 更 重 要 的 是 能 够 解 决 罪 过 规 制 失 衡 的弊 端 。但是如何引进客观处罚条件,即无论我们是将客观处 罚条件 本土化 ,还是借鉴他 国经验 ,又或者是坚持 己见 ,我们 的 目标最 终都应该 是实现刑法 的价值和功 能。 参考 文献 : [ 1 1 黎宏:《 论 “ 客观处罚条件” 的若干 问题 ,( 《 河南省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0 1 0年第 1期。 f 2 1 刘士 心:( ( 犯罪客观处罚 条件 刍议 》 ,载 南开 学报 ( 哲 学社会科 学版 ) ,2 O 0 4年第 1 期。 [ 3 】 周光权 : 论 内在 的客观处罚条件 》 ,载 法学研 究》2 0 1 0 年第 6期。

以“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来认识丢失枪支不报罪

以“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来认识丢失枪支不报罪

以“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来认识丢失枪支不报罪通说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是过失犯罪,其实并不妥当。

首先《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通观《刑法》全文,过失犯罪一般规定为“过失犯某罪的,处……”。

在过失犯罪的条文之前,都会先规定该行为的故意犯罪,然后规定该行为的过失犯罪。

从《刑法》第二章的结构来看,先规定了故意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然后在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了“过失犯前款罪的”。

也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才科处刑罚,这正好符合《刑法》第15条的第二款的精神。

但是,丢失枪支不报罪并没有“过失犯前款罪的”规定,如果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那么,相应的故意犯罪却没有规定,这是不可思议的。

并且,刑法主要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如果刑法处罚某种过失犯罪,那么肯定会先处罚对应的故意犯罪。

同时,刑法未必处罚故意犯罪相对应的过失行为。

通说将该罪认定为过失犯罪但又没有对应的故意犯罪,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虽然故意或过失是针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内心态度,但所谓“后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在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因果链条上的结果,而不是超出行为人支配范围而由后续介入因素所导致的后果,尽管后面的严重后果属于广义的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后果,但是显然不能以之判断行为人的内心态度。

通说实际上将行为导致的直接危害后果与间接严重后果等同起来看待。

第三,过失说有违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以行为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本可实施合法的它行为(即它行为可能性)却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不法行为为非难的根据。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因而被刑事归责的,只能在行为人本人有责地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呈现的罪责程度范围内适用刑罚。

丢失枪支不报罪量刑标准

丢失枪支不报罪量刑标准

丢失枪⽀不报罪量刑标准当⼀些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的枪⽀丢了时,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不及时报告,违反枪⽀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犯罪。

那么丢失枪⽀不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丢失枪⽀不报罪认定刑法第⼀百⼆⼗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丢失枪⽀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丢失枪⽀不报罪的法律规定。

如何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长期以来在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主要有三种观点:其⼀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因为⾏为⼈对丢失枪⽀的⾏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

其⼆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理由是⾏为⼈对严重后果的发⽣是出于疏忽⼤意或者过于⾃信的⼼理态度。

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为⼈对严重后果的发⽣不仅可以出于过失的⼼理态度,⽽且可以出于放任的⼼理态度。

⾸先,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与实际情况不符。

⾏为⼈丢失枪⽀后,对于枪⽀流失于社会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理智正常的⼈都能够预见,因此不存在疏忽⼤意成⽴的余地。

如果已经预见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却因为怕受到处分⽽不及时报告,对危害后果的发⽣怀着侥幸的⼼理以致严重后果发⽣,只能认定⾏为⼈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即间接故意),⽽不能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其次,本罪存在间接故意成⽴的可能,即⾏为⼈丢失枪⽀后不及时报告,对严重后果的发⽣听之任之。

第三,不能排除⾏为⼈对危害结果的发⽣是基于直接故意的⼼理态度。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既然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直接故意当然也可以构成;⽽且,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为⼈出于其他的⽬的(例如报复社会)⽽对严重后果的发⽣持希望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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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

不作为
不作为
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构成 05 案例解析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基本信息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 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定义
定义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 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行为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这里的“不报”,是一种不作为,因而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其行为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里的拒绝扶养就是不履行扶 养义务,因而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的类型
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与不纯正的不作为。
1.纯正的不作为
纯正的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 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不作为 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抚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 不作为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纯正的不作为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案例解析
01

刑法错题集

刑法错题集

刑法错题集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特点:不希望、不反对,听之任之,无所谓的心理状态】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2、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非常严格1、外国人在外国犯罪2、犯罪行为侵害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3、是重罪,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4、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日本人甲在日本杀害我国留学生乙。

关于我国对日本人甲杀人一案是否有管辖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单选)?A.甲既不是中国人,又没有在中国犯罪,因此,我国没有管辖权B.甲虽不是中国人,又没有在中国犯罪,但其杀害我国留学生,因此,可以按属人管辖原则管辖C.甲虽然不是中国人,但故意杀人罪是国际犯罪,因此,可以普遍管辖(世界性管辖)原则管辖D.甲虽然不是中国人,又没有在中国犯罪,但其杀害我国留学生,因此可以按保护管辖原则管辖3、某甲与某乙有仇,意图杀害某乙。

某日,某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某乙的住处,意欲杀某乙。

途中,某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家中,躺下休息。

某甲的行为属于(C)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犯罪预备D、不构成犯罪4、某甲系A市二中学生,15岁,一日因故与其母发生争吵,遂心生恶念,持刀杀其母,其母受伤尚未死亡,某甲急忙将其母送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某甲的行为属于(sochen:中止是指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是没有起到效果,仍然构成既遂。

)A、意外事件B、故意杀人未遂C、故意杀人既遂D、犯罪中止5、注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形态。

6、①犯罪中止: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②犯罪未遂:甲某在饭店用餐时,乘人不备将该饭店店堂中一个古玩摆设装人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未出店门却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公务用枪理论考试模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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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理论考试模拟题库一、是非题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对)2、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十五内向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错,三十日)3、在任何时候,枪口都不准随便对人。

(对)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口头报告。

(错,书面)5、枪的口径是指枪口外的直径。

(错,内径)6、七七式手枪用1964年式7.62毫米手枪弹。

(错)7、配枪部门可用枪柜或其它铁柜保存市局配发的的各类枪支、弹药及枪套、《枪证》。

(错)8、《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制定的。

(错,《人民警察法》)9、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二线民警可以携带枪支。

(错)10、外出住宿期间,可视情请当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临时代为保管枪支。

(对)1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错,96年10月1日)12、市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设置枪支管理科,具体实施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和社会枪支的统一归中管理。

(对)1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枪支。

(对)14、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错,省级)15、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管理。

(错,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16、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每年度应进行两次理论考核和两次实弹射击训练。

(错,一次)17、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可使用枪支。

(错)18、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两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错,一次)19、《上海市公安局公务用枪管理暂行规定》是2000年8月30日下发施行的。

客观超过要素概述

客观超过要素概述
参考文献: [1]大冢仁. 刑法概说 (总论) 1992 年改订 法学研究. (3) . 1999 [3]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作者简介: 刘群薇, 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 D924.1
根据刑法第 168、 186、 188、 等条文可以归纳出一个共性 189 的公式: 行为人违法国家规定, 造成严重结果 (或者严重情节) 。 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上述条文的主观罪过的定性上发生了严重 的分歧。对违法国家规定是持故意、 还是过失。对造成严重结果 是故意、 还是过失, 或者两者都是其主观评价的对象, 理论界莫衷 一是。 为有效地解决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争论, 张明楷教授提出了 “客观超过要素” 的概念。 也即是借鉴了理论界的各种观点, 认为 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构成要件, 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 也就是 说, 对于犯罪客观构成要件来说, 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行 为人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 有的则不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与 意志内容。 有学者对客观超过要素的应用提出了理论依据, 大致有以下 几种情况:1) ( 目的犯中的目的, 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以及表现犯 中的心理过程等都是超过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 也 即是主观的超过要素。那么也应该存在超过构成要件主观要素 范围的客观要素, 即客观的超过要素;2) ( 客观的超过要素也属于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也即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 完全符 合我国犯罪论体系; 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 (3) 识与意志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更有利于解决一些犯罪主观罪过问 题。
2011 ・ 07 (中)
◆理论新探
客观超过要素概述
刘群薇
摘 要 在刑法领域, 故意是基本的归责型态。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 , 条第二款规定: “过失犯罪的,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 。但是有些条文主观罪过是难以认定, 因此有人提出客观的超过的 要素, 以解决理论以及实践的难题。本文着重从危害结果的角度分析, 客观超过要素在现行法中是存有疑问的。 关键词 客观超过要素 危害结果 故意 过失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7-297-01 果, 如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而不上报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对 公共安全产生危险, 产生了危险结果, 造成严重后果 (客观超过要 素) 属于侵害结果。 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认识前提, 首先对刑法中的 “危害结果” 的认识问题。 刑法理论对结果 (危害结果) 存在不同表述: 有人认 为, 结果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 (法益) 的损害; 有人提出, 结果是犯 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有 人主张,结果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定现象事 实; 有人提出, 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 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其具体危险的事实; 有人指出, 结果是 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 态。 认为结果属于具体范畴的, 则当然地会将 “造成严重结果” 归 结为客观要件要素。那么将结果理解为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 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中的危险状态则不 是危险结果。也因此将对某些秩序的破坏就不是刑法所要保护 的法益。例如: 丢失枪支不报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结果犯 中行为人对于 “危害结果” 的认识是认定罪过形式的基本依据,如 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实际上根本没有认识 (既无认识,便无所谓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便不可能构成犯罪故意; 假如行为人此时没有认识义务或认识能力,便不可能构成犯罪过 客观的超过要素也有其运用范围, 并非可以应用到所有的犯 罪:1) ( 客观的超过要素只适用于故意犯罪, 不适用于过失犯罪。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 行为人本身主观上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没有 认识到,而客观的超过要素特点就是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 容, 因此对过失犯罪而言, 没有现实意义。 客观的超过要素适 (2) 用于具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对于危害结果, 有人认为, 结 果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 (法益) 的损害; 有人认为, 结果是犯罪行 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有人主 张, 结果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定现象事实; 也 有人认为, 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 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其具体危险的事实; 张教授的观点是, 结果 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 状态。第一,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如违法发放贷款罪 中, 行为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产生了非物质性结果, 造成重 大损失 (客观超过要素) 为物质性结果。 第二, 侵害结果与危险结 失。但无论具体结论如何, 都是以对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心 理态度” 的评价为依据的。 教授所举的 “双重危害结果” 的犯罪中, 行为所造成的 “危险状态” 根本没有任何刑事意义。详言之,如果 该 “危险状态” 没有进一步转化成实害结果, 那么, 行为人造成该 “危险状态” 的行为便没有刑法评价意义,不构成犯罪;只有当这种 “危险状态” 转化成了实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因此, 该 “危险状态” 并非犯罪构成要件。既然如此,行为人对这种 “危 险状态” 的心理态度的评价没有任何刑法意义。 只有行为人对实 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才是 “罪过形式” 的评价内容。所以说,教授提 出的 “危险状态与实害结果” 的划分与罪过形式的认定之间实际 上没有关系。因此, 客观的超过要素也就失去了理论的根基。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习题ID(4292): 未婚男子吴某因一次输血不幸感染上艾滋病。

在绝望之余,他来到北京。

他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针筒,先抽取自己的血液,然后再随意地用针筒向行人和游客针刺和注B.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D.构成寻衅滋事罪[单项选择]正确答案:B评析:答案:B【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解析】吴某将针筒向行人和游客注射和针刺的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ID(4296):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单项选择]:正确答案:B评析:答案及解析:B.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

ID(4298): 某市黄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黄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9名矿工死亡。

黄某的行为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D.过失爆炸罪[单项选择]:正确答案:C评析:【答案】C【考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ID(4300): 甲乙两个青年在铁路上游玩,打赌说火车能否将一块混凝土石头撞飞,而将混凝土石头放到铁轨上,当火车开来时,扳道员由于混凝土石头卡住了岔道轨,而不能扳动岔道,致使火车误入轨道与另一火车相撞,造成严重后果,B.破坏交通设施罪C.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单项选择]:正确答案:B评析:【答案】B【考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在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犯罪主体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后者的对象是交通设施,如桥梁、轨道、隧道、公路、灯塔、标志、机场、航道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新)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答案】B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江西省2024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绩效考核管理考试试题

江西省2024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绩效考核管理考试试题

江西省2024年上半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绩效考核管理考试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阻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依据详细案件状况而确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2.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

甲于2024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

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

甲病好转后出院养息,未立新遗嘱。

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A.乙B.丙C.丁D.乙、丙、丁3.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供应贷款,由居处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

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

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居处地法律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居处地法4.甲的母亲病重,为了治病,甲确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

甲对乙说:我母亲病重,没有方法,这个房屋价值40万元,现在20万元卖给你吧。

乙购买了甲的房屋。

后来甲的母亲病好,甲懊悔将房屋低价卖给乙,就诉至法院。

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的新解析

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的新解析
当然也 不能 以此来 判 断行 为人 的主观 心理 。
作 者 简 介 :肖松 平 ( 9 பைடு நூலகம் ) 1 6 一 ,男 ,湖 南 武 冈 人 ,讲 师 ,从 事 刑 法 学 研 究 。
不 同意义 的结 果 混 为 一谈 。过 失 说 的第 三 个 缺 陷
在 于它违 背 了责 任 主 义 的原 理 。责 任 主 义 是 在 摒 弃封 建刑 法 结 果 责 任 的基 础 上 建 立 起 来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强 调 只 有 危 害 行 为 和 结 果 可 由 行 为 人 支
罪是什 么 呢? 由于 刑 法 以 处 罚 故 意 犯 罪 为 原 则 ,
以处罚 过 失 犯 罪 为 例 外 ,如 果 刑 法 处 罚 某 种 过 失 犯罪 ,那 么肯定会 规 定 和 处 罚相 对 应 的 故 意犯 罪 ,
收 稿 日期 :2)9 O — 2 (] 2 3 (
配 和控 制 ,也 就不 应 该 以这 一结 果 对 其 进 行归 责 ,
人 明知丢 失枪支 而不 及 时 报 告可 能 造 成 严重 后 果 , 但 由于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或 者 虽 然 已经 预 见 而 轻信 能 够 避 免 。… … 这 种 过 失 ,是 对 所 造 成 的严 重结 果 的心 理 态 度 ,但 行 为 人 对 违 反 枪 支 管 理 规 定 ,丢 失枪支不 及 时报告 是故意 ” ] [ 。一 为故 意说 , 1 认为 “ 丢失 枪 支 不 报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关 键 并 不 是 ‘ 丢失 枪 支 ’和 ‘ 成 严 重 后 果 ’ 造 ,而 是 ‘ 及 时 不
意犯罪。
关 键 词 :丢 失枪 支 不报 罪 ;罪 过 形 态 ;评 价 基 准 中 图 分 类号 :D9 4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0 1 ( 0 9 O 一 O 5 一 O 6 3 3 3 2 0 ) 4 O8 3

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责

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责

第38卷第2期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8㊀No.22020年3月JOURNALOFGUI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Mar.ꎬ202085㊀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20.02.08收稿日期:2019-12-26作者简介:朱志炜ꎬ男ꎬ浙江义乌人ꎬ博士研究生ꎮ研究方向:刑法学ꎮ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 丢失枪支不报罪 的罪责朱志炜(北京大学法学院ꎬ北京㊀100871)摘㊀要: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ꎬ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ꎮ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ꎮ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ꎬ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ꎻ二是将其置于犯罪论的第四阶层ꎬ缺陷是破坏了犯罪论体系的结构ꎻ三是将其归入刑罚论的范畴ꎬ在德国刑法中ꎬ第三条进路是可行的ꎮ但在中国语境下ꎬ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会与犯罪概念相矛盾ꎬ也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语言表达ꎮ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解释成故意不可行ꎮ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存在预见可能性ꎬ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能规范性实现违法阻却ꎬ因此应解释为过失ꎮ丢失枪支不报罪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具有相同的结构ꎮ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解释为过失犯实现了其体系性回归ꎮ㊀㊀关键词:客观处罚条件ꎻ责任主义ꎻ丢失枪支不报罪ꎻ构成要件要素ꎻ过失㊀㊀中图分类号:D924.32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2-0085-09NegationofobjectivepunishmentconditionsinChinesepractice Concurrentlydiscussing thecrimeoflosinggunswithoutreportingZHUZiwei(LawSchoolꎬPekingUniversityꎬBeijingꎬChinaꎬ100871)Abstract:Duetothelackofcorrespondingsubjectiveelementsꎬobjectivepunishmentconditionshavefacedthechallengeofre ̄sponsibilitydoctrinesinceitsbirth.Theexistingapproachcanbedividedintothree.Oneistoconsideritasaconstitutiveelement.Theproblemisthatitcannotrespondtoresponsibilitydoctrine.Thesecondisthatitisplacedonthefourthlevelofcriminaltheoryꎬtheflawisthatitdestroysthestructureofthecriminaltheorysystem.Thethirdistoclassifyitintothecategoryofpenaltheory.InGermancriminallawꎬthethirdapproachisfeasible.HoweverꎬinChinesepracticeꎬtherecognitionofobjectivepunishmentcondi ̄tionswillcontradicttheconceptofcrimeꎬanditdoesnotconformtothelanguageexpressionofChinesecriminallaw.Thesubjectiveelementofthecrimeoflosinggunswithoutreportingisnotintentionally.Itispossiblefortheperpetratortoforeseeseriousconse ̄quences.Andtheresultofthecrimecanbeavoidedinalegalmannerꎬsothesubjectiveelementshouldbeinterpretedasnegli ̄gence.Thecrimeoflosinggunswithoutreportingandthecrimeofcausingtrafficcasualtieshavethesamestructure.Explainingthecrimeoflosinggunswithoutreportingasanegligentcrimerealizesitssystemregression.Keywords:objectivepunishmentconditionsꎻresponsibilitydoctrineꎻthecrimeoflosinggunswithoutreportingꎻconstitutiveelementsꎻnegligence 客观处罚条件 概念自德国学者Binding首次提出以来ꎬ已有147年的历史ꎮ在这147年的时间里ꎬ关于其体系定位㊁与责任主义的关系等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ꎮ在我国ꎬ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的 造成严重后果 ꎬ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客观处罚条件ꎬ[1][2][3]否认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的学者则提出了别的解释进路ꎮ[4][5][6]除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 造成严重后果 ꎬ滥用职权罪的 致使公共财产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等要素是否应当解释为客观处罚条件也是存在疑问的ꎮ客观处罚条件这一在起源国德国备受争议的理论ꎬ能否在中国语境下解决其结构性矛盾㊁与中国现行法规范相协调ꎬ更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ꎮ㊀㊀一㊁问题: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性矛盾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性矛盾是其与责任主义紧张关系的体系性体现ꎮ经验来看ꎬ客观处罚条件作为刑法分则罪状的一部分ꎬ往往是对某些行为并不必然的结果㊁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情况的描述ꎮ典型的客观处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例:1.德国刑法典第283条d包庇债务人罪中的 当他人停止支付或者启动了破产程序ꎬ或者宣告破产的申请因缺乏破产人财产而被驳回 ꎮ2.德国刑法典第323条a醉酒中的 在此麻醉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 ꎮ3.日本刑法典第197条第2款事前受贿罪中的 事后成为公务员 ꎮ在我国刑法中ꎬ也有疑似客观处罚条件的内容: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 造成严重后果 以及第397条滥用职权罪㊁玩忽职守罪中的 致使公共财产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等ꎮ不难发现ꎬ行为人对于这些情况的发生ꎬ在主观上并无故意ꎬ甚至没有过失ꎮ也就是说ꎬ作为国家启动刑罚权的前提条件ꎬ它只在客观方面对刑事处罚作出限定ꎬ在罪责层面没有任何要求ꎮ㊀㊀(一)学说的争鸣对罪责的忽视就使得客观处罚条件涉嫌违反责任主义原则ꎬ学者们为解决这种矛盾ꎬ在其性质和地位的问题上ꎬ发展出了五种学说ꎮ其一是构成要件要素说ꎬ认为客观处罚条件属于构成要件要素ꎮ代表人物有日本学者曾根威彦和松原芳博等ꎮ曾根威彦认为[7]ꎬ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学术立场ꎬ犯罪结果自然应当作为违法要素ꎬ客观处罚条件本质上是行为的结果要素ꎬ也就是违法性要素之一ꎮ客观处罚条件并非与行为无关ꎬ它是因果进程中的中间结果ꎬ犯罪结果则是因果进程中的最终结果ꎮ因为 危险 是一种结果ꎬ而客观处罚条件是使行为的危险增大或现实化的情况ꎬ因而其本身也属于广义的结果ꎬ应当还原为构成要件要素ꎮ从犯罪论体系的角度看ꎬ客观处罚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ꎬ因为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使实行行为的违法性升高到可罚的程度ꎮ松原芳博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 对于客观的处罚条件等ꎬ应在与违法性㊁责任相关联的情况下予以探讨ꎮ ㊁ 就任公务员 作为将针对公务的公正性的危险提升到可罚的程度的情况ꎬ应属于违法构成要件ꎮ [8]47其二是第四阶层说ꎬ该学说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于构成要件该当性㊁违法性㊁有责性之后的第四个阶层ꎬ仍然是犯罪成立条件ꎮ德国的一些学者持此观点ꎬ例如概念的提出者㊁德国学者Binding区分了违法(Delikt)和犯罪(Verbrechen)ꎮ他认为:Delikt是 有责的规范违反的行为ꎬ不管是不是可罚的 ꎮ Delikt只要是可罚的ꎬ就叫Verbrechen ꎮ[9]80故意和过失原则上只需要概括到违法要件ꎬ不需要覆盖到与规范无关的组成部分ꎮLiszt追随了Binding的观点ꎬ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这样的要素ꎬ他们不是规范违反行为的特征ꎬ罪责不需要包括客观处罚条件ꎮ持类似观点的还有Beling㊁Mayer㊁Sauer等德国学者ꎮBeling提出了 刑罚威胁条件 的概念来代替客观处罚条件ꎬ将其置于犯罪论体系的第四阶层也就是罪责之后ꎮ[9]82显然ꎬ德国学者对于客观处罚条件的此种体系性定位ꎬ目的在于回避当时的«帝国刑法典»第59条罪责原则ꎮ在我国ꎬ梁根林教授如此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构成要件㊁违法与责任之外的决定行为可罚性的实体犯罪成立条件ꎮ并将客观处罚条件看作是责任主义的例外ꎮ[1]55其三是两分说ꎬ该说把通常意义上的客观处罚条件区分为两部分ꎬ将其分别置于构成要件当中和罪责后的第四阶层ꎮ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罗克辛和我国的周光权教授ꎮ罗克辛将客观处罚条件区分为 三级犯罪构86㊀朱志炜: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 兼议 丢失枪支不报罪 的罪责87㊀造内的 和 第四个犯罪范畴中的 [10]ꎮ周光权教授根据客观处罚条件与违法性㊁危害结果关联性的强弱分为 内在客观处罚条件 (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和 外在客观处罚条件 (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两种ꎮ将 内在客观处罚条件 置于构成要件内ꎬ属于非典型的违法要素ꎮ 外在客观处罚条件 则有别于不法罪责要素ꎮ[2]122其四是刑罚论说ꎬ该说主张客观处罚条件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犯罪ꎬ仅就刑事处罚附加的条件ꎮ换言之ꎬ客观处罚条件是刑罚发动条件ꎬ而不是犯罪成立条件ꎮ该说为目前日本的学界通说和判例观点ꎮ[8]47其五是否定说ꎬ基本观点是否定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ꎮ德国学者Bemmann对客观处罚条件持彻底否定的态度ꎮ[11]值得注意的是ꎬ大多数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ꎬ都通过技术手段处理了那些被其他人认为是客观处罚条件的内容ꎮ例如ꎬ陈兴良教授提出了罪量要素的概念ꎮ[12]罪量要素包含了数额㊁情节等要素ꎬ这与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实际情况是相符的ꎮ同时ꎬ陈兴良教授将我国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的 造成严重后果 界定为 特定情节 ꎬ属于罪量要素ꎮ[4]279张明楷教授则以 客观超过要素 代替客观处罚条件ꎬ以此解释客观处罚条件与责任主义的矛盾关系ꎮ客观超过要素明确属于构成要件要素ꎮ[5]28 超过 指的就是超出主观对应的那部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ꎮ㊀㊀(二)进路的整合在本文看来ꎬ以上五种学说在本质上可以分为三类ꎬ形成三条进路ꎮ第一条进路ꎬ是将客观处罚条件置于第三阶层罪责之前ꎮ具体包括前述构成要件要素说㊁两分说里的 三级犯罪构造内的 或 内在的 客观处罚条件㊁否定说里经改造后的新概念(例如客观超过要素)ꎮ此条进路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回答责任主义的疑问ꎮ责任主义在犯罪论中的表述是 没有责任就不成立犯罪 ꎬ责任对于犯罪的成立有制约作用ꎮ而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客观处罚条件ꎬ不管被称为客观超过要素或者其他ꎬ却以没有主观罪责对应作为最显著的特点ꎬ这就缺乏一个突破责任限制的更强理由ꎮ在德国ꎬ责任主义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在德国刑法典当中ꎬ但它却受德国宪法保障ꎮ并且是 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法»第1条第1款㊁第2条第1款的人的尊严和普遍行为自由之规定可推出的结论ꎮ [13]208在体系上ꎬ责任对不法进行限定也是根本的逻辑方法和原则ꎮ其次ꎬ客观超过要素还缺乏一个明确的范围ꎮ不能认为 没有主观对应的客观部分就是客观超过要素 ꎬ否则会陷入 没有主观对应的客观部分就是客观超过要素ꎬ客观超过要素无需主观对应 的循环论证中ꎮ无法将客观超过要素严格界定在一定范围内ꎬ就意味着任何客观要素都可能是客观超过要素ꎮ界限的不明确将导致概念的泛化和刑罚的滥化ꎬ将使责任主义彻底丧失机能ꎮ第二条进路ꎬ是将客观处罚条件置于罪责阶层之后㊁犯罪论体系之内ꎮ前述的第四阶层说就属于此范畴ꎮ在罪责阶层之后的体系性安排ꎬ使得客观处罚条件从逻辑上摆脱了责任主义的疑问ꎬ却需要回答新的问题ꎮ首先ꎬ如果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不需要主观罪责与之对应ꎬ那么客观处罚条件就属于客观范畴ꎮ在有责性阶层之后再设立客观评价阶层ꎬ便会打破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顺序ꎬ可能破坏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ꎮ古典犯罪论体系认为ꎬ不法是客观的ꎬ责任是主观的ꎮ之后的犯罪论体系虽然在不法中加入了主观违法要素ꎬ在责任中加入了客观评价标准ꎬ但刑法客观主义认为ꎬ不法主要是客观的㊁责任主要是主观的ꎬ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从客观到主观的评价ꎮ如果新设第四个客观评价阶层ꎬ那么传统犯罪论体系的结构将被彻底破坏ꎮ其次ꎬ置于有责性阶层之后的客观处罚条件ꎬ同样存在着界定难的问题ꎮ没有明确标准ꎬ任何构成要件要素都可能被认为是客观处罚条件ꎬ进而突破责任主义的限制ꎮ因此ꎬ如此定位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着诸多疑问ꎮ第三条进路ꎬ是将客观处罚条件置于罪责阶层之后㊁犯罪论体系之外ꎬ刑罚论领域之内ꎮ两分说里 第四个犯罪范畴中的 和 外在客观处罚条件 以及刑罚论说的观点ꎬ属于此条进路ꎮ周光权教授区分了命令规范与裁判规范ꎬ认为外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不涉及立法者对行为举止的命令或者禁止ꎬ不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ꎬ只是裁判规范的组成部分ꎮ这种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ꎬ仅仅在缩小处罚范围这一点上是有意义的ꎬ因此是刑罚论的讨论范畴ꎮ[2]127此条进路不仅摆脱了违反责任主义的疑问ꎬ还回答了第二条进路的两个问题ꎮ第一ꎬ从结构上看ꎬ作为刑罚论要素的客观处罚条件不会破坏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传统结构ꎮ在犯罪论领域ꎬ仍可按照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ꎬ将各个要素进行从不法到责任㊁从客观到主观的评价ꎮ客观处罚条件虽然是纯客观的要素ꎬ但因处于刑罚论领域ꎬ对犯罪论及其体系结构没有影响ꎮ第二ꎬ回答了何为限制刑罚的问题ꎮ客观处罚条件是刑罚论要素ꎬ意味着客观处罚条件满足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ꎮ即使没有客观处罚条件ꎬ只要其他要素满足ꎬ犯罪仍然成立ꎮ原则上ꎬ犯罪成立即可施加刑罚ꎮ而由于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ꎬ即使犯罪成立刑罚也不能发动ꎬ只有满足了客观处罚条件才能发动ꎬ这就缩小了刑罚发动的范围ꎮ同样以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若把 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客观处罚条件ꎬ那么在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ꎬ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 而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 的时候ꎬ犯罪就已经成立了ꎮ本来刑罚权得以发动ꎬ但由于客观处罚条件的限制ꎬ只有在 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况下才发动ꎮ这就确实缩小了刑罚适用的范围ꎮ第三条进路面临的问题ꎬ实际上只有缺乏明确区分标准ꎮ综合来看ꎬ若将客观处罚条件定位于有责性阶层之前ꎬ会存在无法回应责任主义质疑的问题ꎻ将客观处罚条件定位于有责性阶层之后ꎬ则存在概念范围难以界定的问题ꎮ这两个问题正是一百多年来客观处罚条件面对的本质问题:主观上没有罪责与之对应ꎬ存在违反责任主义㊁客观归罪之嫌ꎻ客观上没有明确边界ꎬ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难以区分ꎬ存在犯罪边界无限扩大的危险ꎮ比较之下ꎬ第三条进路所面临的问题是最少也是最小的ꎮ实际上ꎬ德国学者的种种尝试ꎬ正是将客观处罚条件置于有责性阶层之后ꎬ以回避当时«帝国刑法典»第59条罪责原则对客观处罚条件的追问ꎮ同属于第三条进路的刑罚论说也是目前日本的学界通说和判例观点ꎮ那么ꎬ解决了德国问题和日本问题的第三条进路ꎬ能否解决中国问题?我国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 造成严重后果 能否解释为属于刑罚论范畴的客观处罚条件?㊀㊀二㊁困境:中国语境下的进路证伪第三条进路的中国尝试ꎬ从两个方面被证伪ꎮ㊀㊀(一)对犯罪概念特征的违反首先ꎬ从中国刑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出发ꎬ此条进路面临困境ꎮ中国刑法第13条是对于犯罪概念的规定ꎬ其中就包括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ꎬ都是犯罪 这意味着在我国ꎬ犯罪一旦成立就是应受处罚的ꎮ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特征之一ꎬ犯罪成立与刑罚应受之间没有其他连接性概念的存在空间ꎮ陈兴良教授从这个层面对第三条进路提出了批评:这种观点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显然是不相符合的ꎮ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ꎬ应当受刑罚处罚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ꎮ这就意味着ꎬ应受惩罚性本身是犯罪成立的条件ꎬ如果缺乏应受惩罚性ꎬ就不构成犯罪ꎮ因此ꎬ在我国刑法中ꎬ不能承认构成要件之外的客观处罚条件ꎮ[4]276这种批评是从中国现行法规范出发的ꎮ㊀㊀(二)中国语境下的基础缺失如本文前述ꎬ第三条进路还面临着客观处罚条件与其他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难以区分的问题ꎮ特别是一些要素处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客观处罚条件的中间地带ꎬ具有主观要素与之对应ꎬ但这种对应又十分模糊与薄弱ꎬ在这种场合下ꎬ对 何为客观处罚条件 的回答就更加迫切ꎮ我国学界对于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 造成严重后果 ꎬ行为人持何种心态 的问题存在着多种看法ꎮ客观处罚条件成立与否也取决于罪责形式的认定ꎮ然而ꎬ本文发现客观处罚条件在德国并不难以区分ꎬ只有在中国语境下才会出现模糊不清的88㊀朱志炜: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 兼议 丢失枪支不报罪 的罪责89㊀问题ꎮ在德国ꎬ典型的客观处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例:1.德国刑法典第283条d包庇债务人罪 (4)行为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处罚:当他人停止支付或者启动了破产程序ꎬ或者宣告破产的申请因缺乏破产人财产而被驳回ꎮ 中的 他人停止支付或者启动了破产程序ꎬ或者宣告破产的申请因缺乏破产人财产而被驳回 ꎮStrafgesetzbuch(StGB)ɦ283dSchuldnerbegünstigung(4)DieTatistnurdannstrafbarꎬwennderandereseineZahlungeneingestellthatoderüberseinVermögendasInsolvenzverfahreneröffnetoderderEröffnungsantragmangelsMasseabgewiesenwordenist.2.德国刑法典第323条a醉酒(1)故意或过失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品以致陷于麻醉状态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ꎬ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处罚:在此麻醉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且因为麻醉状态不具有罪责能力ꎬ或者无法排除责任阻却事由ꎮ 中的 在此麻醉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 ꎮStrafgesetzbuch(StGB)ɦ323aVollrausch(1)WersichvorsätzlichoderfahrlässigdurchalkoholischeGetränkeoderandereberauschendeMittelineinenRauschversetztꎬwirdmitFreiheitsstrafebiszufünfJahrenodermitGeldstrafebestraftꎬwennerindiesemZustandeinerechtswidrigeTatbegehtundihretwegennichtbestraftwerdenkannꎬweilerinfolgedesRauschesschuldunfähigwaroderweildiesnichtauszuschließenist.可见ꎬ从德语原文来看ꎬ客观处罚条件大多出现在 DieTatistnurdannstrafbarꎬwenn...... 或者 ...ꎬwirdmit...ꎬwenn...... 的句式中ꎮ其含义是 行为仅当此条件下受罚:...... 以及 ...判处(一定刑罚)...ꎬ在满足...条件下 ꎮ条件从句的明显特征使得客观处罚条件在德国语境下变的容易区分ꎬ本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德国语境下ꎬ以条件从句形式为刑罚设立限缩条件ꎬ且不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等罪责要素与之对应的客观要素ꎬ就是客观处罚条件ꎮ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下无法实现ꎬ因为条件从句的形式特征是立法者在立法层面上赋予的ꎮ因此ꎬ德国学者一直尝试的第三条进路ꎬ在中国语境下以两个建立在现行法规范的基础上理由被证伪ꎮ㊀㊀三㊁出路: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责任形式再辨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责形式是什么㊁ 造成严重后果 须以何种主观要素与之对应ꎬ是否定了客观处罚条件存在可能性以后必须要回答的问题ꎬ也是寻找中国出路的关键ꎮ理论上ꎬ有观点认为是故意ꎬ[14]716[15]有观点认为是过失ꎬ[16]还有观点认为是间接故意或过失ꎮ[17]㊀㊀(一)故意的尝试故意需要满足认识因素㊁意志因素两个要素ꎮ明知是故意的认识因素ꎬ是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性认识ꎮ意欲是故意的意志因素ꎬ通过意欲要素可以区分故意的种类ꎮ对于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故意犯罪 观点的讨论ꎬ从这两个角度进行ꎮ1.有观点认为此罪的责任形式是直接故意ꎮ该观点指出 就丢失枪支而言ꎬ通常表现为过失ꎬ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ꎮ但丢失枪支本身只是成立本罪的前提ꎬ丢失枪支的心理状态ꎬ不能决定本罪的形式与内容ꎮ [14]716此罪的故意指的是 行为人明知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ꎬ导致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ꎬ因而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ꎬ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ꎮ [14]716进而又强调 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ꎬ并不是指行为人对行为本身持故意ꎬ而是包括对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这一结果持故意ꎮ [14]716根据该观点ꎬ 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ꎬ因而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 的危险状态就是该犯罪的结果ꎬ行为人对此存在明知ꎮ而只要行为人丢失枪支不报告ꎬ这种危险状态是必然发生和延续的ꎮ根据认识因素对于意志因素的制约作用ꎬ[18]在这种明知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ꎬ意志因素无须进一步考察ꎬ只能是希望而不可能是放任ꎮ因而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间接故意ꎮ该观点并没有提到行为人对 造成严重后果 所持的主观态度ꎬ因为该观点把 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客观超过要素来对待ꎮ这在本质上承认了客观处罚条件ꎬ并将其置于构成要件阶层ꎮ该观点因而存在本文前述的无法回答责任主义的质疑㊁可能使构成要件机能受损㊁与现行法规范不协调等问题ꎮ另一方面ꎬ回避了对 造成严重后果 要素的评价ꎬ意味着这是对 丢失枪支不报罪 的局部评价ꎮ把局部评价的结论作为该罪名整体的罪责形式ꎬ在逻辑上也存在缺陷ꎮ2.在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为故意犯罪的观点中ꎬ未必的故意说是较为合理的观点ꎬ但同样存在着缺陷ꎮ作为不确定的故意ꎬ只要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ꎬ并且不是积极地希望结果发生ꎬ只需是放任就可成立未必的故意ꎮ未必的故意观点在三个方面体现出合理性ꎮ第一ꎬ能够对 造成严重后果 要素进行评价ꎮ这种观点认为ꎬ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存在着主观上的罪责ꎬ认识层面上存在着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ꎮ意志层面上ꎬ对于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存在积极追求的意欲ꎬ但是丢失枪支不报告的行为反映出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漠不关心㊁放任自取的心理态度ꎮ这种未必的故意以行为人对 造成严重后果 的主观罪责为中心展开评价ꎬ避免了对直接故意说局部评价的批评ꎮ第二ꎬ降低了对行为人认识因素的要求ꎮ较之直接故意ꎬ未必的故意对于认识因素中 明知 的程度要求大为降低ꎬ只需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即可ꎬ这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情况是相符的ꎮ丢失枪支以后ꎬ造成严重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ꎬ这种后果并不必然发生ꎬ受到第三人介入等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ꎮ第三ꎬ在意志层面否定了 希望 ㊁ 意欲 也更加合理ꎮ行为人在丢失枪支以后ꎬ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希望发生严重后果ꎮ相反ꎬ行为人必定是希望严重后果不发生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ꎮ如果行为人希望发生严重后果ꎬ一方面不需要 丢失 枪支以后才希望ꎬ可以在丢枪之前就通过作为方式促成结果发生ꎮ另一方面也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㊁抢劫罪等其他罪名ꎬ而不再在丢失枪支不报罪中评价ꎮ未必的故意的观点ꎬ疑问在于认知程度的高低和结果发生可能性的大小ꎮ第一ꎬ较之直接故意ꎬ未必的故意优势之一就在于对 明知 的程度要求更低ꎬ也就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更低ꎮ从这个意义上讲ꎬ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认定为过失犯更有优势ꎮ过失犯罪对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低于故意犯罪对结果的明知ꎬ是无须证明的事实ꎮ第二ꎬ在未必的故意领域内ꎬ通说理论是 可能性理论 ꎮ[13]143通说理论要求行为人在采取行为时ꎬ从行为情状和因果上的合乎法律性中ꎬ认识到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具体可能的ꎮ这是对行为人认识因素的要求ꎬ这一标准低于直接故意 几乎绝对会实现 的标准ꎬ高于过失犯对结果发生 预见可能性 的标准ꎮ更本质的层面上ꎬ这是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要求ꎮ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ꎬ只有可能性高达一定程度的时候ꎬ才能说行为人主观上是放任ꎮ如在杨觐聪故意伤害案①中ꎬ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抓住车窗不放ꎬ仍然加速开车ꎮ按照一般人的认识及社会经验ꎬ这时候加速开车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可能性极大ꎮ在结果发生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ꎬ行为人仍坚持加速ꎬ那么认为行为人成立 放任 是没①(2009)苏中刑二初字第8号ꎮ基本案情:2008年8月1日14时20分许ꎬ被告人杨觐聪驾驶牌号为苏E4A933的轿车行驶至昆山市巴城镇苇城路大桥南侧时ꎬ被前来向其要债的被害人李学军等人拦下ꎮ被告人杨觐聪为摆脱被害人李学军ꎬ趁李打电话之际突然开车逃离ꎮ在此期间ꎬ被告人杨觐聪明知被害人李学军抓住其所驾车辆驾驶席边侧车窗不放ꎬ仍加速行驶ꎬ致被害人李学军被拖出数十米后倒地ꎮ被害人李学军因头部着地受伤ꎬ经送医院抢救无效ꎬ于2008年8月16日死亡ꎮ经法医鉴定ꎬ李学军系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ꎮ90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训练题库 治安专业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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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训练题库(治安专业)一、判断题(共150题)(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对每题的正误做出判断,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在题后括号内打“×”,不填或者错判均不得分。

)1 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2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照破坏选举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3 孙某(其妻患心脏病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因病情恶化突然病逝)因认为其妻死亡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致,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最终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未造成严重损失。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孙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中的"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公园、展览馆、事业单位办公楼等。

(×)5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的范围。

(×)7 李某在观看中超足球比赛时,强行进入场内,在体育场观看中日足球对抗赛的过程中展示了自制的对日本队带有侮辱性的标语,其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8 王某在观看河西足球队与河东足球队的比赛过程中,因对主裁判的判罚不满,从观众席冲入场内,对主裁判进行辱骂并试图殴打,在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下,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王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殴打他人未遂进行治安处罚。

(×)9 陈某和朋友庞某在某影院看电影,中途觉得剧情无趣,便想寻刺激,庞某出去打110报警称电影院发生火灾,同时,陈某在场内大喊“起火了”致使现场出现混乱。

论我国刑法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之规定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法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之规定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法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之规定的立法不足与完善【摘要】公职人员丢失枪支是丢失枪支不报罪成立的前提要件,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关键,丢失枪支不报罪是实害犯,需要一定的结果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

我国《刑法》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在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规定和法定刑方面,进而需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法不足;立法完善一、我国刑法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将丢失枪支不报行为视为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进而追究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之后,第一百二十九条专门规定了丢失枪支不报罪,以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

在客观方面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

首先,公职人员丢失枪支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要件,而至于何种原因导致枪支丢失则在所不问。

例如在实践中,依法配枪的公职人员所配备的枪支被盗,公职人员对枪支的丢失不存在故意,而只要枪支丢失即满足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前提要件。

其次,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犯罪成立的关键,公职人员在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即公职人员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显然不构成本罪。

而刑法意义上的不及时报告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职人员为了掩盖丢枪的事实,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是公职人员“虽然履行了报告义务,但报告不及时,”[1]故意拖延时间。

最后,丢失枪支不报罪是实害犯,需要一定的结果要件,即造成严重的后果。

而危害后果与公职人员不及时报告丢失枪支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配枪的公职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为故意,“即明知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已经丢失而故意隐瞒不报。

”[2]二、我国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法不足(一)犯罪构成的立法不足丢失枪支不报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枪支范围过窄,根据《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论是配备枪支的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保管好所配备的枪支。

法学专业本科刑法学练习题

法学专业本科刑法学练习题

第一章练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法2.立法解释3.司法解释4.论理解释5.限制解释6.扩展解释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生效方式是()。

A.从公布之日起生效B.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C.公布后人大批准后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A.刑法立法解释B.单行刑法C.刑法修正案D.附属刑法3.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前段的递进C.前段的例外D.对前段的限制4.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B.当然解释C.限制解释D.扩张解释三、多项选择题1.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修正案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A.最高人民法院B.公安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司法部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A.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B.鲜明的阶级性C.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D.稳定性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具体任务包括()。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5.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柏浪涛2016冲刺80题的答案

柏浪涛2016冲刺80题的答案

柏浪涛2016冲刺80题的答案2016司考刑法冲刺80题(附答案版)柏浪涛提示:题型为不定项选择题。

1.李某(警察)在执勤时,所携带枪支被歹徒田某抢夺去。

李某担心被处分,没有向单位报告。

田某某天在楼顶喝酒时,不慎致枪支掉落,将一位行人砸成重伤。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A.由于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丢失”枪支,而李某不是丢失枪支,基于此原因,不构成该罪B.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可以解释为“非自愿而导致枪支脱离控制”,这是一种扩大解释。

因此,李某的枪支属于丢失枪支C.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行人重伤的结果属于严重后果,所以李某构成该罪D.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仅指不法分子用枪支作为违法犯罪工具而导致的严重后果。

这是一种缩小解释。

因此,李某不构成该罪2.《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关于该规定的理解,有以下观点:①第一句话旨在明确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

第二句话旨在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②两句话均在明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③第二句话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④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表述正确的是()B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3.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BCDA.甲在我国国内犯贪污罪,逃到国外,根据属人管辖,我国可以管辖B.从我国驶往国外的列车,即使进入外国境内,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C.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如果是轻罪,可以不予追究D.刑法溯及力既适用于未决犯,也适用于已决犯4.甲的轿车丢失,警察在乙的住所找到。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程度是:乙要么亲自盗窃了该车,要么替盗窃犯窝藏了该车。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A.可以认定乙构成盗窃罪B.可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既可以认定乙构成盗窃罪,也可以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既不能认定乙构成盗窃罪,也不能认定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王某是某天天公司董事长,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实施了两件事:第一,实施有价证券诈骗,骗得100万元。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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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万志鹏【摘要】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is the reason for containing punishment which is widespread in criminal law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It means that a person would not be punished before the certain objective condition which is stipulated by criminal law appears since his behavior has constituted a crime. Although there is not any explicit provision about 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in German criminal code, the criminal law theorists in Germany recognize it commonly. Italian criminal code has explicit provision about the objective condition of punishment in its General Provisions, and in Specific Provisions many crimes involve it. There is also not any explicit provision about it in Taiwan’s“Criminal Code”, but most Taiwan scholars take it as the fourth special element of crime in special circumstances.%“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大陆法系刑法中普遍存在的限制刑罚发动的事由。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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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

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A.职权主义B.当事人主义C.纠问主义D.混合主义【答案】 B2、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答案】 B3、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答案】 A4、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被告单位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C.检察院D.法院【答案】 C5、某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

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作出任何决定。

张某遂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A.公安派出所B.县公安局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答案】 A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某部是国务院的组成单位,国务院总理拟提名张某为该部部长,下列有关张某任职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张某经任命后即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B.根据宪法规定,张某必须是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国务院总理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张某D.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张某的任命后,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命【答案】 D7、下列哪一个选项是对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之一的国际条约的正确理解?()A.国际公法所承认的国际条约B.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人并生效的国际条约C.我国同外国締结的国际条约D.所有的国际条约【答案】 B8、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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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之揭示时间: 12-31 13:36 作者:赵子强新闻来源:正义网内容摘要: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目前在学界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着过失、故意等截然对立的看法。

对故意犯罪认识内容的曲解,对成立本罪的犯罪构成认识的片面,加之认定罪过时逻辑上的偏差是造成上述认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

要揭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的真实面纱,必须从本罪的犯罪构成入手进行应然揭示,为此直接故意成为这一思维进路的必然结论。

"客观的超过要素"作为目前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对于分析本罪的主观罪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乃完善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之所需。

关键词:丢失枪支不报罪直接故意犯罪构成"客观的超过要素"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共识,然而对于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讨论却从未止息过,这无论是对刑法理论研究的统一性,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以及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等方面都是非常不利的。

本文拟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过形式加以应然揭示,希冀着人们对该罪的正确认识。

一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的争论新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刑法条文并未明确昭示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加之人们基于分析他罪时的思维惯性,使得人们在对该罪主观罪过的把握上意见迥异、相差颇多。

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过失说。

在认为本罪是过失犯罪的观点中,因认定过失的根据不一致,所以分歧尚存。

有的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之所以为过失,是因为行为人对枪支的丢失主观上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在明知枪支丢失而不及时报告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严重结果之发生。

因此,过失作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成为当然结论。

(二)故意说。

由于分析本罪角度的不同,持该说的学者在表述上也有区别。

有学者认为:"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就不及时报告而言,行为人所持的明显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明知自己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而故意不报告,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一般表现为过失,但也不排斥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和行为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可能性。

""丢失枪支不报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并不是'丢失枪支'和'造成严重后果',而是'不及时报告','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核心行为,认为本罪由故意构成。

" 另有学者明确指出是间接故意,认为"本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丢失枪支后不报告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于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希望发生,因此不会是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这里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丢枪不报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而又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认为"行为人在实践中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枪支丢失可能存在两种心理态度:其一,行为人因马虎大意未发现枪支丢失而没有及时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严重结果发生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其二,行为人已发现枪支丢失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已超出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范围,应当视为间接故意。

" "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从罪过上讲,有些人对后果的发生明显是有过失的,但有些人对后果的发生则是放任的。

"二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之争的评析通过上述对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学说的陈列,不难看出,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在理论上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真理毕竟只能是惟一的,而且相互矛盾对立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也是逻辑学的当然结论。

所以在揭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的真实面纱之前,对前人观点加以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必不可少。

本文拟从以下角度加以试评。

(一)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曲解这一点主要存在于持"故意说"的论者中间。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必然会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认识因素表现为明知行为"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之结果两个方面;意志因素表现在行为人的"希望"与"放任"两种态度上,这在学界已经成为通行的观点。

然而在犯罪故意之认识内容上尚存争议。

主要存在以下主张:1、认识三要件说。

该说认为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除犯罪主观方面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事实,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及其方式、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

此外,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明知"的事件,也需有认识。

2、认识二要件说。

认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

如有学者指出,表明犯罪客体的事实、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犯罪时间、地点的认识。

3、认识一要件说。

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只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

如有学者指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首先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本身的认识,其次在多数场合,还应当包括对影响行为结果的有关情况的认识。

从上述观点的争论之中可以看出,各主张聚讼的焦点不在于认识内容应否包含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而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结果当否成为认识内容。

基于本文论述的针对性,在此仅讨论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首先,从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语便已表明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中是包括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的。

其次,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行为人在实施一种故意行为时,在意志上必然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心态。

在希望的心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必定存在一个想要实现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行为结果在行为人观念之中的反映,所以显然应已为行为人所认识;在放任心态下,理当也以对行为结果有认识为前提,因为放任行为构成犯罪在客观上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对结果的认识何来对结果的放任。

可见,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是包括了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的。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犯罪故意这一罪过形式在认识内容上,具体说是在对犯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认识内容上,是危害行为认识与危害结果认识二者的统一。

正是故意犯罪中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认识二者密不可分的合理性与现实性,使得前述持故意说的论者中仅以行为人认识到枪支丢失不及时报告之行为或仅认识到严重危害社会之结果(在其他构成要件充足的情况下)便成立本罪的观点失之片面。

分析问题的前提不准确使得立于其上的结论不公允成为逻辑学的当然结论。

(二)对本罪犯罪构成认识的片面基于上述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分析,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如果说故意犯罪中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内容仅以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为标准是不准确的,那么做到了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双重认识的观点就应该是成立的了,实则不然。

答案可以从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中得出。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的特定性: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的唯一性:直接故意(下文将具体论述),要求行为人明知枪支丢失不及时报告会发生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的结果;犯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枪支丢失后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枪支丢失由于没有被报告因而继续处于失控状态的结果,不及时报告与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

但需指明的是,本罪要求的"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一语在本罪中的地位同其他大多数犯罪中严重危害结果在其罪名中所处地位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成立本罪虽要求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但并不需要行为人对该结果存有认识心理。

因为如果虽有严重危害结果的事实但在行为人及时报告枪支丢失事实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成立本罪。

"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之要求是为了限制刑罚权的恣意行使,因为只存在行为人在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情形下尚不足以加以刑法评价,也就是说尚未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标准之要求,刑法因而附之以"严重危害后果"之限制,其实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

所以,在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方面上不应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枪支丢失不报会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或,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应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等等。

对本罪加以谴责非难的应为"不及时报告枪支丢失"之行为。

这将在后文加以具体阐释。

基于此,那种认为行为人在认识到枪支丢失不及时报告之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结果而放任或本应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结论虽符合犯罪论中关于主观罪过的要求,但却由于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具体犯罪构成的片面认识,从而导致结论的不准确。

因此,上文中的过失说、故意说以及过失和间接故意说几乎都是未能对本罪的犯罪构成加以正确认识从而导致结论的偏颇。

尽管有学者已经看到了"不及时报告"是本罪的核心行为,但由于又加入了对严重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评价,从而导致整体结论的不相协调。

(三)认定罪过时思维逻辑的错误如果说前文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曲解以及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犯罪构成认识的片面是从对该罪本体意义上加以分析的,那么对认定该罪罪过时所表现的思维逻辑错误则是一个方法论问题。

理论上或实践中偶会碰到这样的情形,思者从某罪的法定刑的高低及幅度上来推定该罪的主观罪过。

因此在刑法条文未能明确指出成立该罪所需主观罪过的情形下,法定刑高成为了过失犯罪所不具备,法定刑低成为了故意犯罪所不匹配。

诚然,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较之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更能体现出行为人对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的蔑视,更能表明行为人对法益受损的积极追求,因此故意犯罪的非难可能性也就更大。

因此,故意犯罪的起刑点往往高于过失犯罪,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认为这正是基于对人性自由的尊重与对人性弱点的宽容这一至高刑法理念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因为过失犯罪纵有刑法上的否定意义即非难可能性,但较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毕竟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产生认识或者即便有认识但又过于高估了自身的能力,而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着否定态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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