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 (新)
减免税申请办事指南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5.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窗口办理时需验核原件提交复印件,网上办理时提交原件扫描件。)
办理地点
窗口或中国电子口岸
办理机构
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椰城海关
收费标准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在海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需要备案的)→海关项目备案审核(需要备案的)→申请单位减免税申请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核→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相关文本(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咨询、监督电话
廉政举报电话:66188110
咨询投诉热线:12360
减免税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减免税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5条、第11条。
申请条件
享受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需要备案的)
材料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条件、报送资料、后续管理参考指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条件、报送资料、后续管理参考指南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条件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复核,按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全、不详、存在错误的,或者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以书面形式对本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对按项目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列出明细表,据实列出包括项目收入、相关支出、期间费用分摊情况等明细,并加盖企业公章,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1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的后续管理和监督。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清理,并对定期优惠政策到期、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国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提请国税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
(四)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五)减免税项目核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有将减免项目的支出转到应税项目核算。
六、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9月30日前书面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查、清理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清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检查户数及发现的主要问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意见及建议。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一、减免税政策背景减免税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
根据现行的税收法规,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减免税审批是指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的程序。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减免税审批前,企业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1.明确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和依据。
企业需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和证明。
2.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明。
企业需要准备好与减免税申请相关的材料和证明,例如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
3.整理申请材料。
企业需要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归类和编号,以便于审批部门的查阅。
三、减免税审批流程1.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申请表格进行填写,确保填写准确无误。
2.递交申请材料。
将填写好的减免税申请表和相关的材料递交给税务部门。
可以选择邮寄、传真或者亲自前往办理。
3.接受审批部门的审查。
税务部门会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会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4.审批结果通知。
税务部门经过审核后,会将审批结果通知企业。
如果通过审批,企业将获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如果申请被拒绝,税务部门会说明拒绝的理由。
四、注意事项1.准确填写申请材料。
企业在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时,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避免填写错误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2.及时补充材料。
如果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企业需要及时补充并递交,以免延误审批进度。
3.保留申请材料的副本。
企业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保留好材料的副本,以备后续需要。
4.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企业在进行减免税审批前,应该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申请被拒绝。
五、常见问题与解答Q:减免税审批需要多长时间?A:审批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在递交申请后的1个月内会有结果。
Q:申请被拒绝后,还能重新申请吗?A:可以重新申请,但需要根据拒绝的理由进行整改和补充材料后再次递交。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宝子,今天咱来唠唠减免税货物的流程和步骤哈。
一、减免税备案。
这就像是给你的货物办个特殊身份登记。
你得先看看自己的货物符不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要求。
比如说,有些是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有优惠,或者是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才能减免税。
你得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好,像企业的营业执照啦,货物的说明、用途之类的材料。
然后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海关会审核这些材料,要是通过了,就给你的货物备案成功啦,这就为后面的减免税操作开了个好头。
二、减免税申请。
备案完了,就到申请这一步喽。
你要根据实际进口的货物情况,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这个表可不能乱填,得如实按照货物的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来填。
同时呢,还得附上一些必要的单证,像进口合同、发票之类的。
把这些东西一股脑儿地交给海关,海关会仔细审查,看是不是和备案的情况相符,是不是真的符合减免税的条件。
三、海关审核。
海关收到你的申请后,就开始他们的审查工作啦。
海关的工作人员可都是很认真负责的哦。
他们会从各个方面去核实你的货物情况,看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这个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你就耐心等着呗。
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问题,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材料或者修改申请表之类的。
要是一切顺利,海关审核通过了,那你就离成功减免税又近了一步。
四、货物进口。
审核通过后,你就可以进口货物啦。
在进口的时候呢,也要按照海关的规定来操作。
报关的时候要特别注明是减免税货物哦。
海关会根据之前的审核结果,对货物进行查验等相关操作,确保货物和申报的一致。
五、后续管理。
可别以为货物进口了就万事大吉啦。
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还有后续的管理呢。
在规定的年限内,你得按照海关的要求使用这些货物,不能擅自改变货物的用途或者转让给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之类的。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这些货物,也要向海关申请批准才行。
宝子,减免税货物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每一步都很重要,可不能马虎哦。
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
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包括使用情况年报、解除监管、设备结转、抵押贷款、异地监管、补税、退运和税款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携带所需材料进行预录入后向海关提交申请和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见附件2),包括《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上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备注:若不存在《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所列的情况则无须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二、解除监管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自设备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需提供: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附件3);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3.原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4.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5.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以上材料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三、设备结转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海关办理货物减免税流程和详解分解课件
报告时限 企业需关注海关规定的报告时限,确保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报告工作,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接受海关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配合检查
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和解 释,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填写要求
按照申请表要求,如实填 写企业基本信息、申请减 免税货物信息、申请理由 等内容。
提交方式
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 所在地海关。
PART 04
详解分解:审核阶段
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审核申请材料完整性
01
海关人员将检查提交的申请表格、合同、发票等文件是否齐全、
准确。
审核申请人资质
申请限制
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已享受减免税政策 的货物,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
PART 02
海关办理货物减免税流程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01
02
03
减免税申请表
填写完整的减免税申请表, 包括申请人信息、货物信 息、减免税理由等。
货物清单
提取货物
海关审核无误后,货主可凭海关签发的放行 凭证提取货物。在提取货物时,货主需确保 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PART 06
注意事项与后续管理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合法性原则
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进出口货物 的合法性,杜绝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诚信经营
目的
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对外贸易发 展,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减免税申请手续
减免税申请手续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关于申请手续(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
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
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
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北京海关减免税科关于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应用公告
1 / 1 北京海关减免税科关于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应用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布部门】北京海关
【发布日期】2009.10.23
【实施日期】2009.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海关减免税科关于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应用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减免税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关,提高减免税后续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海关总署开发了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决定近期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对于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均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
2009年11月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减免税申办须知
第三款:(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可以自动解除监管,也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七)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
附:《海关法》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申办须知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___
关于减免税货物后续报关单填制要求
关于减免税货物后续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关于公布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为规范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后续管理环节中的进出口申报行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手续,根据海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要求,现对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的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4561(退运货物)。
《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 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T”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 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B”为“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按现行规范填写;“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写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号。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RZ”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四、上述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要求,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填制。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应予收取手续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84.06.02
•【文号】
•【施行日期】1984.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事后要求退税
应予收取手续费的通知
(1984年6月2日)
近几年来,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一些特定减免税办法。
按照规定,这些准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
但是,目前事先未按规定办妥减免税手续,事后要求退税的情况较多。
为了促进有关单位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严肃退补税纪律,现决定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对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进口前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者未将已办的减免税证明在申报货物进口时递交,海关因而予以征税的,可在三个月内持凭有关单证向原征税的海关申请退税。
经海关核准后,可予退税,但应交纳人民币五十元的退税手续费。
对于按照《暂行海关法》第120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办理退税的,不收取手续费。
该项手续费收入的帐务按规费收入处理。
减免税后续监管政策主动披露政策介绍
5.异地监管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 用地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 用地点。
•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 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 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 地监管。
优惠 优惠 政策
政策 政策
5.主动披露时需注意的要点
主动披露前,提前了
01
解海关的主动披露受
理部门
以”互联网+“或书 面形式向海关报告所
03
需披露事项,并确认
海关签收。
02
披露内容务必真实、完整, 随附材料能有效证明所披
BUSIN露ES内S 容
04
如遇疑难困惑,应向海关 窗口部门或12360海关热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接受海关根据核实结果 做出的合法处理决定
04
4.企业主动披露后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优惠
企业主动披露行为成立后,在接受海关处置时,按照违
01
法违规情事的类型、发生时间、涉及税款数额等要素的
不同,将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处置。
减免税款滞纳金的优惠
企业涉税主动披露行为成立后,在补缴税款时,海关可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效力终止。对于有减免税额度限制的项目,扣减 的额度不予恢复。如有需要,应重新办理。
1 减免税政策介绍 2 减免税后续监管政策介绍 3 主动披露政策介绍
取得减免税设备后续需要注意些什么?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取得减免税设备后续需要注意些什么?导读: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
由此产生了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在海关监管期内,如果减免税设备需要退运出境、出厂维修、与其他企业之间结转、内销补税、跨海关监管区使用、抵押贷款时,必须先到海关办理相关的后续业务。
1、免征税设备退运指企业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2、征免税设备的结转指企业因故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出售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3、征免税设备内销补税指企业因故需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给境内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时,向海关补缴税款获得许可的业务。
4、征免税设备异地监管指企业因故需要跨海关监管区使用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时,向海关申请获得许可的业务。
5、征免税设备抵押贷款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想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
6、征免税设备解除监管指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手续或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以上问题必须要注意,稍有不慎,可能构成走私,走私的成本是很高,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于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偷逃应缴税款五万元以上,那么就已经构成犯罪,不仅要判处刑罚,而且处偷逃税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走私犯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死刑,但是动辄一到五倍的罚金和起刑点的非常之低,可以见得国家对于打击走私是抱有很大决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第五条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种重要内容,它们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的申请过程中,纳税人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流程,并注意一些具体的事项。
本文将对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1.了解政策在申请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之前,纳税人首先需要了解各项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规文件、咨询税务机关或者请专业人士帮助解读,确保对政策有全面的了解。
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等。
确保申请材料的齐全和准确性是申请成功的基础。
3.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申请表格,纳税人需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如实提供所需的材料。
在填写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关键信息。
4.递交申请完成申请表格和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后,纳税人需要将其递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递交的方式可以是线下递交或者线上提交,纳税人应根据具体要求选择适当的方式。
5.等待审查一旦申请被提交,税务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资质、符合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纳税人需要耐心等待。
6.获取批复如果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纳税人将会收到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该文件将明确减免或优惠的具体额度、期限等信息。
纳税人在收到批复文件后,可以根据批复的要求享受相应的减免与优惠政策。
二、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的申请注意事项1.了解政策细则纳税人在申请税务减免与优惠政策之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并仔细理解其中的具体细则。
了解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细节,可以避免申请过程中的错误和困惑。
2.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在准备申请材料时,纳税人需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
税收减免审批指南在经济生活中,税收减免是一项能够为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促进发展的重要政策。
然而,要顺利获得税收减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流程。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办理税收减免审批,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和步骤。
一、税收减免的概念和类型税收减免,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行业发展或者照顾特定的群体,而对其应缴纳的税款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少或免除。
常见的税收减免类型包括:1、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这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制定的减免措施,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环保企业等给予的税收优惠。
2、困难性减免当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时,可以申请困难性减免。
3、特定行为减免比如,对公益捐赠、研发投入等特定行为给予的税收减免。
二、税收减免审批的准备工作在申请税收减免审批之前,您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仔细研究国家和地方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咨询热线等途径获取准确的政策信息。
2、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的税收减免类型,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例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需要提供企业的高新技术认定证书、研发投入证明等;申请困难性减免,可能需要提供受灾证明、医疗费用凭证等。
3、填写申请表格税务部门通常会提供标准的税收减免申请表格,您需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表格中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申请减免的税种、期限、金额以及申请理由等。
三、税收减免审批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可以选择现场提交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线上渠道提交。
2、税务部门受理税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将予以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会一次性告知您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3、审核税务部门会对您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包括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您是否符合税收减免的条件等。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免税须知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减免税须知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分二步:
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③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企业的合同、章程;
⑥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⑦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
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2008年,海关总署已经将海关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纳入到海关H2000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中,并在厦门、青岛等六个海关进行试点,并将在全国海关推广。
因此,为保证企业顺利办理已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有关通关手续,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海关H2000中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报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解读如下: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时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填写4561(退运货物)。
“备案号”栏目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编号规则为:RT+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其中“RT”的意思是“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代码”。
二、减免税货物结转时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即转入):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备案号”栏目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关联备案号”栏目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相应的结转出口(即转出):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写0500(减免设备结转);“备案号”栏目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关联备案号”栏目填写与该出口(转出)报关单相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备案号”栏目所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同时将对应的进口报关单号填写在“关联报关单”栏目中。
《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编号规则为:RZ+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其中“RZ”的意思是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代码”。
三、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时报关单填制的规范要求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目应填写9700(后续补税);“备案号”栏目应填写《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编号规则为:RB+4位现场海关代码+2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号。
其中“RB”的意思是“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代码”。
青岛海关减免税后续管理操作规范
青岛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所需提交的单证一、办理货物结转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出示原件,下同):1.货物转出地海关:(1)《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转出方申请);(2)双方国内结转合同(复印件);(3)转入方单位《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鼓励项目提供);(4)转入方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复印件)(自有资金项目提供);(5)原进口《征免税证明》(复印件);(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货物转入地海关:(1)《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转入方申请);(2)转出地海关出具的《XX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办理异地监管申请所需单证:1.货物主管地海关:(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2)《征免税证明》(复印件);(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货物监管地海关:(1)货物转出地海关出具的《XX海关异地监管联系函》;(2)《征免税证明》(复印件);(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办理贷款抵押所需单证:1.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2.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及报关单(复印件);3. 财产抵押物清表(一式两份);4. 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签章确认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办理解除监管所需单证:1.到期解除监管:(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2)进口报关单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4)行驶证件和车辆进口证明(限原进口交通工具的单位提供);(5)《征免税证明》(复印件);(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提前解除监管:(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3)行驶证件和车辆进口证明(限原进口交通工具的单位提供);(4)《征免税证明》(复印件);(5)出口报关单或结转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免税解除监管企业提供);(6)进口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补税解除监管企业提供);(7)相关许可证件(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提交);(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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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后续业务申办须知
减免税设备后续业务包括使用情况年报、解除监管、设备结转、抵押贷款、异地监管、补税、退运和税款担保。
海关办理该业务的办公地点是鹭江道269号厦门海关总关二楼报关大厅。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携带所需材料进行预录入后向海关提交申请和材料。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
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见附件2),包括《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和《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上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备注:若不存在《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所列的情况则无须填写《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
二、解除监管
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监管年限为5年(自设备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附件3);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原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4.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以上材料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三、设备结转
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办理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办理设备结出手续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附件4);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等;
3.结转双方签订的结转合同正本;
4.结转双方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结转双方的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见附件1);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
1.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2.转入方应具备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优惠的资格(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应提供复印件)
3.结转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出方企业凭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届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抵押贷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申请表(附件5);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下列形式的担保(三选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附件6);
4.企业以往抵押贷款的情况报告;
5.被抵押的减免税货物有抵押纪录且未到海关核销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原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7.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8.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10.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其他材料同上。
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
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延期申请表(附件7);
2.银行出具的同意抵押贷款延期的相关函件或减免税申请人、银行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延期合同
3.海关出具的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贷款通知复印件;
4.企业申请抵押贷款延期报告(写明原因);
5.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抵押贷款到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在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凭减免税抵押贷款销案申请和银行开具的还款证明到海关办理抵押贷款的销案手续。
备注:
1.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2各项报告应打印清楚无误
3.申请抵押贷款的减免税设备应在监管年限内
4.抵押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后,企业凭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到海关进行核销
四、异地监管
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
方可变更使用地点。
1.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附件8);
2.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原进口设备的合同和发票;
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5.设备转出方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五、补税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经海关核准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时,应当按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税款。
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附件9);
2.原审批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证明;
3.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和原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5.年审合格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含年审栏);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7.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备注:补税入库完毕后,企业凭进口报关单证本和复印件以及税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届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六、退运
1.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附件10):
2.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1);
4.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备注:退运后,企业凭出口报关单正本和复印件比照届满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程序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七、税款担保
海关总署2008年179号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需提供: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附件11);
2.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的申请报告,说明减免税货物到港时间、地点,项目统一编号以及申请税款担保的原因);
3.到货通知或提单等减免税货物已到港的书面证明;
4.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提供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见附件1);
7.其它海关需要的单证。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附件12)
2.减免税设备申请税款担保的申请报告,说明延期原因。
备注:上述单证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均应加盖公章
附件:
1、《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2、《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3、《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4、《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5、《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申请表》
6、《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
7、《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延期申请表》
8、《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
9、《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
10、《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
11、《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
12、《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