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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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一、申请筹备和批准筹备
由5名以上个人或3个以上单位发起,有固定办公场所,3万元以上资金,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申请报告(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盖章。

包括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可行性、涉及行业或学科的现状及背景、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经费来源、拟发展会员的分布情况等,业务主管单位应签署意见);
2、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必须载明:同意筹备;愿意作为该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定联络处室、联系员及联络方式等。

有效期30天)
4、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简历、职务职称、政治表现、在本行业是否具有代表性等情况);
5、章程草案(按示范文本拟定);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登记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被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社团筹备机构应自被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凭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文件申请刻制筹备机构印章;二、发展会员;三、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四、落实办公场所;五、筹集活动资金并验资;
筹备阶段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完成筹备工作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登记成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成立报告(筹备机构盖章,说明筹备过程及筹备工作完成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成立的书面意见;
3、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章程核准表;
社团章程核准程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为中国公民,外国人和在校学生不能入会,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职称和联络方式,单位会员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和电话,国家机关不得参加。

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少于50);
5、验资报告(由银行或财务局(科)出具);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负责人(秘书长以上)备案表》;
9、《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0、《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
1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载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选举产生情况,章程表决通过情况);
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材料30日内,以正式批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答复。

三、发证和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社员,登记机关在30 日内发出同意登记的通知,通知社团负责人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团取得法人资格后,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证》,到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并到登记机关填写《印章备案表》、《帐户备案表》,申领《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再按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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