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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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管理制度范本(3篇)

危废管理制度范本(3篇)

危废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为了规范和健全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护员工健康,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危废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

二、管理原则1. 预防原则:通过源头减量、减少污染产生,优先使用低毒、无毒、可降解的替代品,实施绿色生产。

2. 排污原则:分类收集、分类储存、分类处置,确保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不混放、不交叉污染。

3. 依法原则: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进行管理和处置,严禁违规操作、违规排放。

4. 责任原则: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管理机制。

三、管理流程1. 危废的识别与分类根据危废的特性和来源,将危废分为有害废物、非有害废物和特别控制废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危废的收集与储存设立专门的危废收集场所,明确危废收集的时间、方式和人员责任,采取防漏、防渗透、防火等措施,保证危废的安全储存。

3. 危废的运输与处置依据危废特性,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容器,委托具备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确保危废的安全运输和合法处置。

4. 废物的记录与报告建立完整、准确的危废记录,包括危废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的记录,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危废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建立危废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内部自查,接受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废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五、培训与宣传组织危废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危废管理的认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对危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六、制度评估与修订定期对危废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了解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以上为危废管理制度的范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危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及以上二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是关系到能否切实改善我国人民生存环境切身利益的大事。

作为相关行业的行政监督执法文件,其文字应当代表我国相关科学技术的最高水平才是。

一.危废、医废的集中处置要害是焚烧,而危废、医废焚烧的要害是针对高分子废物的完全燃尽。

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的机理,远远超出了传统燃烧学的三T原则,是急切期待学术突破的国际性难题之一。

危废编制说明第7页,医废编制说明第8页:①“回转窑焚烧炉”项下,竟以同样的文字说:“该工艺属于国际上先进的……二次燃烧工艺思路”。

还打出“目前国际上大约70%的医疗废物采用此方法处理,是医疗垃圾处理的主流技术”这么一个吓唬人的幌子。

我们的质疑是———1.请文件编写者给我们举出一个(暂不议论难以在线检测的二恶英)“不冒黑烟、没有恶臭”的回转窑焚烧实例,好让我们大家“遵照执行”。

2.所谓“二次燃烧工艺思路”,很让我们迷惑不解———不妨让我们用最低级、最简单的知识向编写者提问:碳燃烧生成二氧化碳,而碳如果真能“二次燃烧”请问生成几氧化碳呢?有谁见过这种生成物吗?3.关于“二次燃烧”的来龙去脉,笔者曾下过一翻功夫调查:①回转窑厂家产品简介中一般用“Reburn”这个词。

我国燃烧学界最初将其译为“复式燃烧”。

其原创技术原理,是将燃烧过程分为缺氧段和富氧段,进行两段复燃的技术方案。

Reburn技术所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分段的不完全燃烧(相关论文中燃尽率损失约8%)来换取烟气中NO x生成量减少(约40%)。

Reburn作为一项有效减少烟气中NO x酸性污染物的技术,在上世纪70~80年代倍受推崇,历史上美国采用Reburn焚烧发电曾达到全美生活垃圾治理量的20%。

随即科技界终于认定不完全燃烧是二恶英的主要产生源头。

《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全文及解读

安徽省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安徽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改革创新,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危险废物收运处置保障能力(一)加快重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

对列入《安徽省“十四五”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及重点推进危险废物利用项目清单”的项目及废盐、垃圾焚烧飞灰等利用处置能力存在短板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压缩审批时间。

(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

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通告,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发挥托底保障、科技引领、管理示范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建设“无废集团”,集团内同类危险废物共享利用处置设施,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处置豁免管理。

(三)深入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收集改革试点。

拓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范围,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数量,收集范围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

支持各市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支持省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在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

巩固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成果,推动现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全部纳入试点,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二、提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服务水平(四)主动服务积极协助企业申报。

主动做好审批前服务,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跟踪服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依法建设、经营和终止,协助企业做好许可证申报、重新申请和到期换证。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这包括了十二个检查项目和共30条检查内容。

总的来说,这些要求包括了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的环境管理以及一项业务培训。

八项制度包括了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三类设施包括了贮存设施、利用设施以及处置设施。

业务培训方面,要求与危险废物相关的业务必须得到相应的培训。

具体来说,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如下:一、污染防治责任1.建立危废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废管理图表,设立危废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员工)在危废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达标标准: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二、标识制度1.危险废物的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达标标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警告标志标签:盛装危险废物的和包装物必须全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设施、场所,必须同时设置危险废物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三、管理计划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3.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4.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5.达标标准: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报环保部门备案,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但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方式。

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废物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废物,应当采取特殊的控制措施,确保其在焚烧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其次,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还应当规定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

焚烧设施应当具备完善的防治污染设施,包括高效的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以确保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同时,焚烧设施的运行和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排放物的质量和浓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此外,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还应当规定焚烧过程中的监测和管理要求。

对于焚烧设施的运行和排放,应当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其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焚烧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还应当规定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对于从事危险废物焚烧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确保其在工作中不会对自身和周围环境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废物分类和处理方式、规定焚烧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排放标准、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可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

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

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废物是指在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无用物质,其中包括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等多种形式。

由于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要求和标准来规范废物的处置。

本文将介绍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与标准,以及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废物的分类与归类标准废物根据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特殊废物等几大类别。

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和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废物分类与归类标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废物的处置过程。

生活垃圾是指由居民日常生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如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

各国都要求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进行有效的回收和处置。

工业废物是指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

针对工业废物,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定了废物的最大排放限值和处理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致突变性、致畸性或其他生物危害性的废物。

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法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其安全处理和处置,防止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损害。

特殊废物包括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

这些废物往往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定的处置要求,对其处置需要按照规定的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二、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废物处置的法规要求主要指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废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废物运输和贮存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的法规要求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原则是相通的,即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1. 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国要求建立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垃圾转运站等。

这些设施通常需要符合一系列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以防止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污染。

2. 废物排放的监控和治理为了控制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各国都要求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废物排放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记录和报告。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
4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 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 4.3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危险废物集中 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4 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iii
HJ 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及监督管理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 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5.1~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8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第 48 号公告)

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害物质或具有毒性、腐蚀性、刺激性等特性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国一直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2024年,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下是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1.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根据不同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危险废物分为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例如,重金属废物、有机化学废物、放射性废物等都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2.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收集过程中要采取防止泄漏和扩散的措施,避免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储存设施要符合安全和环保的要求,防止污染和事故的发生。

3.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处置也需要严格遵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运输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保证废物的安全运输。

处置过程中要选择合规的处置单位,采取环保和安全的处理方式,避免二次污染和事故的发生。

4.危险废物的监管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通过采集、分析和发布废物的相关信息,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的监管机制。

5.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避免或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采取合适的技术和措施进行废物的回收和再利用,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6.危险废物的责任和处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落实。

总结起来,2024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归类管理、收集和储存、运输和处置、监管和信息化管理、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以及责任和处罚。

通过加强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危险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建设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建设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建设规范一、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安全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处置需要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建设规范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建设规范,包括选址、设计和建设等方面的要求。

二、选址要求选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和水源地。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该位于远离居民区的区域,并且距离任何水源地不能过近,以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不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选址应考虑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选址应考虑地质条件,避免在地震、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

同时,应对选址地区的地下水位进行评估,确保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选址应考虑气象条件和气象灾害。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选址应避免处在容易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如洪水、台风等。

三、设计要求设计应满足容量需求。

根据当地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预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应合理确定容量,并确保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满足处理需求。

设计应考虑安全措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以避免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

设计应考虑废物分类和分隔。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设计应考虑废物的分类和分隔,以避免不同种类的废物混合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风险。

四、建设要求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设备和工艺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建设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建设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仪器,以实现废物的接收、储存和处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应进行监测和评估。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3)废气排放中重金属、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水处理系统包括对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
(2)建设规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达纳管标准的可纳管排放。全厂应设有安全事故池,以容纳消防污水、事故工况下罐区的泄漏液。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字体大小:小中大
苏环规﹝2014﹞6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三)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1.应配备危险废物破碎和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按合理设计的配伍方案进行入炉废物搭配,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配料系统产生的渗滤液应配备收集系统。
2.主要进料系统应全封闭并实现自动进料,连续进料装置应根据工艺情况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并配备称重系统,对热解炉每批次进料应该要有计量。进料计量数据保留5年以上。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和装置。
(四)焚烧处置系统
1.具体采用的焚烧工艺和设备原则上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应有成功应用2个以上的实例,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2001)要求。
2.焚烧处置设备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需采用DCS或者PLC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焚烧负荷在70%~120%的范围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要求1.产生环节要求:(1)强制实施分类管理,对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区分,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储存环节要求:(1)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有明确的标识,并设置遮阳、防雨、防潮、防爆等设施,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储存。

(2)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分区储存,避免交叉污染和混合反应。

(3)应设置专门的储存容器或设备,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挥发或与外界环境发生反应。

(4)储存期限有限,超时应及时取得相应许可,进行继续储存或及时送往处置单位。

3.运输环节要求:(2)运输途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泄漏、挥发、碰撞或事故发生。

4.处置环节要求:(1)各类危险废物应按照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宜的处置方式和设施。

(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施,确保危险废物的有效处置和环境的安全。

(3)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时应编制详细的处置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4)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周围居民的污染和危害。

5.利用环节要求:(1)危险废物利用应进行必要的前处理,以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2)危险废物利用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保证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6.监督和管理要求:(1)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规范的执行和有效的监管。

(2)对于违规或不合规的危险废物管理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对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以保障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与环境保护。

这些规范要求对于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必须拥有符合技术规定、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设备设施,包括焚烧炉、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以确保焚烧过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2. 生产工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焚烧工艺流程,并进行标准化管理,确保焚烧过程的稳定、高效。

3.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处理,保证排放达标。

4. 安全管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5. 应急准备: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演练评估,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6. 专业人员: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确保专业性和技术水平。

7. 信息管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统计各项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考核,为标准化管理提供依据。

企业危废处置要求

企业危废处置要求

企业危废处置要求企业危废处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或有传染性的废弃物,按照规定进行集中、安全、环保的处理和处置的过程。

合理的企业危废处置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企业危废处置的要求。

一、合规性管理要求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主动了解、遵守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并确保企业危废处置的合规性。

2.获得危废处置许可证:企业需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获得危废处置许可证,保证具备危废处置的能力和条件。

3.建立健全的危废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危废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危废收集要求1.分类收集: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将不同种类的危废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2.容器选用:选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废物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漏、防腐蚀、耐高温等特性,并进行必要的封闭和标识。

3.标识和登记:对危险废物容器进行明确的标识和登记,包括危废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等信息,方便管理和跟踪。

三、运输要求1.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危废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露和污染。

2.专人专车运输:危废应由专人专车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运输危废的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可以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

四、处理处置要求1.选择合规的处置单位:企业应选择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合规单位进行危废的处置,确保处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企业应优先选择对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如物理、化学、生物等处理方式,并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做好记录和报告:企业应做好危废处置的记录和报告,包括危废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处置单位等信息,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二、处置设施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
(一)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项目设计经验和设计项目的成功业绩.
(二)厂区设置要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厂应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附属功能区、办公生活区等功能区,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鉴别、贮存、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置区包括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含备用电源)、消防等单元。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系统配置要求
(一)危险废物接收系统
1.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应配有供清洗设备或卸料使用的蒸汽、水、溶剂、氮气等,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卸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送入焚烧炉焚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2。应对照焚烧处置系统允许接受废料的标准,制定危险废物预验收和接收程序。应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据库,具体检测分析数据保留5年以上。
2。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数据保留1年.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焚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由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

HJ T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T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作者:佚名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07-8-22 12:49:3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

1.2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

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

危废管理规定的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废管理规定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1.3 编制依据1.3.1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2 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2.1 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一、前言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是负责接收、处理危险废物的重要环节,其环境管理至关重要。

本指南旨在指导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合理、高效地管理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环境问题,确保环境污染达标排放。

二、环境管理目标1.废气管理:确保废气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2.废水管理: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确保废水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管理: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有效、合规的处置。

4.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稳定运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废气管理1.废气收集:搭建完善的废气收集系统,确保废气能够有效被收集。

2.废气处理:采用适当的废气处理技术,通过干法吸收、湿法吸收、焚烧等方法净化废气,使其达到排放标准。

3.废气监测:建立废气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气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任何超标情况。

4.废气排放:设置合理的废气排放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废气排放的合规性。

四、废水管理1.废水收集:建设废水收集系统,确保废水能够有效收集,并严格控制非法排放。

2.废水处理:采用适当的废水处理技术,如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等,确保废水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废水监测:建立废水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符合标准,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任何超标情况。

4.废水排放:设置合理的废水排放口,确保废水排放的合规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固体废物管理1.分类收集: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放于不同容器中,以便后续的有效处置。

2.有效处置:采用适当的处置方式,如填埋、焚烧、回收等,确保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废物处置场管理:对固体废物处置场进行合理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环境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六、系统运行管理1.日常检查:定期对危险废物焚烧系统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各项设备的运行状态正常。

2.事故应急演练: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

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

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背景介绍危险废物是指因化学成分、化学性质或物理性状等原因,具有危害生命、健康和环境的特殊性质,需要特殊管理和处理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存在的数量越来越多,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

如果不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将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危险废物管理的原则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原则:从源头上通过减量、分类、再利用和替代技术等预防污染的管理方式进行废物管理,减少废物产生和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以达到减少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2.责任原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及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强调各方应担负起危废治理责任,严格监管危废经营者的行为,并督促危废处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集约原则: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处置集中于规定区域或处理设施中,以实现集约、高效、环保的危废管理模式。

4.综合利用原则:对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综合利用,实现废物、危废的资源化、生态化处理。

5.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对危废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提高危废管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促进公众对危废治理工作的积极参与。

危险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类,分别为:1.有害废物:包括有害化学品、废电池、废药品等,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较大危害。

2.医疗废物:包括用于医疗的废弃物品、污染性废物等,对人类健康带来较大危害。

3.工业废物:包括产生于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过剩、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较大危害。

4.农业废物:包括畜禽排泄物、农药残留等,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较大危害。

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危险废物的处理方法有多种,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1.精细化学品回收:通过对有害废物中的精细化学品进行回收,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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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置设施总体设计和施工要求
(一)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新(改、扩)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设计,设计单位应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项目设计经验和设计项目的成功业绩。
(二)厂区设置要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厂应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附属功能区、办公生活区等功能区,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鉴别、贮存、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置区包括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含备用电源)、消防等单元。
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系统配置要求
(一)危险废物接收系统
1.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应配有供清洗设备或卸料使用的蒸汽、水、溶剂、氮气等,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卸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送入焚烧炉焚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2.应对照焚烧处置系统允许接受废料的标准,制定危险废物预验收和接收程序。应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据库,具体检测分析数据保留5年以上。
(3)废气排放中重金属、二噁英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2.废水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水处理系统包括对运输车辆、转运工具、周转箱(桶)的清洗消毒废水、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
(2)建设规范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达纳管标准的可纳管排放。全厂应设有安全事故池,以容纳消防污水、事故工况下罐区的泄漏液。
一、危险废物焚烧工程总体要求
(一)总体能力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环保部《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新(改、扩)建焚烧处置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不包括单独焚烧处置医疗废物设施),主体设施应包含预处理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安全防爆系统、电气系统,焚烧设施配套烟气净化系统投资额不低于主体设施投资额的20%。
(三)预处理和进料系统
1.应配备危险废物破碎和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按合理设计的配伍方案进行入炉废物搭配,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配料系统产生的渗滤液应配备收集系统。
2.主要进料系统应全封闭并实现自动进料,连续进料装置应根据工艺情况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并配备称重系统,对热解炉每批次进料应该要有计量。进料计量数据保留5年以上。同一焚烧设备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时,医疗废物应有单独的进料路线和装置。
(二)单台设计要求。单台处理能力在10吨/日以上的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选用其它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除单独处置医疗废物项目外,新(改、扩)建项目采用热解炉的,热解炉焚烧能力不超过总处置能力的30%。
(三)政策支持鼓励。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新型干法回转窑(2000t/d规模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系统配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设计规范》的要求,不执行本管理要求。
(四)焚烧处置系统
1.具体采用的焚烧工艺和设备原则上近3年内在相似工程中应有成功应用2个以上的实例,焚烧控制条件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2001)要求。
2.焚烧处置设备宜采取连续焚烧方式,需采用DCS或者PLC自动控制系统,应保证焚烧负荷在70%~120%的范围内波动时能稳定运行。
3.焚烧处置系统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进料含氯量大于5%时,不提倡余热利用。
(五)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净化技术必须包括急冷、除尘、脱酸、吸附二噁英和重金属等工序,并预留脱硝工序接口。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关联性。
(2)中和剂应配有根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反馈数据自动投料和计量、记录装置。
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
环境管理要求
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管理要求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2 字体大小:小中大
苏环规﹝2014﹞6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3.实验室至少应具备以下危险废物特性分析能力:闪点、热值、粘性、相容性、重点污染物质(重金属、硫、氯、氟等)、热酌减率、pH值等。实验室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鼓励通过CMA计量认证或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贮存系统
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容量至少应满足总焚烧处置能力满载1个月的数量需要,仓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并按实际情况设置废液储罐区。危废暂存库及废液储罐区必须包括场地防渗、废液收集、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和消防、安全照明、报警监视系统,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对剧毒及挥发性大的危险废物应设置独立贮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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